雷冬平
汉语大型语文辞书(本文以《汉语大词典》为例)的绝大部分疑难词语释义都参照前人的训诂成果,并且直接将这些训诂成果罗列于词条之下,这就全盘接受了其内容和结论。这种全盘挪用的结果必然导致有些词语的释义会因为前人训诂的失误而发生错误。我们认为,对于这一类词,辞书在收录并释义的时候,应该做好三步工作:一、前人训诂成果的整理;二、文献用例的分类和义项的归纳;三、词语源头语境的印证。本文试以“诡随”为例,展示辞书对此类疑难词语进行释义的操作程序。
“诡随”最早出现于《诗经》,《大雅·民劳》曰:“无纵诡随,以谨无良。”毛传云:“诡随,诡人之善,随人之恶者。以谨无良,慎小以惩大也。”对于毛传的解释,诸多训诂大家提出了批评。
唐玄应《一切经音义》:“奸诡,居毁反,不实也。《广雅》:‘诡随’,恶也;亦欺诳也。”《广雅·释训》:“诡随,小恶也。”清王念孙《广雅疏证·释训》曰:“诡随,叠韵字。不得分训‘诡人之善,随人之恶’。诡随即无良之人,亦无大恶小恶之分,诡随谓谲诈谩欺之人也。诡古读若果;随古读若音土禾反,字或作詑又作訑,随其假借字也。”其子王引之在《经义述闻》“无纵诡随”条中引用了其父的这段话对毛传的释义提出了质疑。清钱绎《方言笺疏》卷一:“正义云:‘无良之恶,大于诡随,诡随者尚无所纵,则无良者谨慎矣。’案:诡随,叠韵字,不得分训‘诡人之善,随人之恶’。诡随即无良之人,亦无大恶小恶之分,诡随谓谲诈谩欺之人也。”
以上批评毛传的诸家之说,皆将“诡随”当做一个同义并列的复合词。即“诡”为“欺诈”之义,“随”通作(詑、訑)”,亦为“欺诈”之义。此说的最大特点就是运用了因声求义,这也是清儒所擅长的。诚然,“诡”有“欺诈”义,如《吕氏春秋·勿躬》:“人主知能、不能之可以君民也,则幽诡愚险之言无不职矣,百官有司之事毕力竭智矣。”( 詑、訑)”亦有“欺诈”之义,且能够组成并列双音的同素逆序复合词“訑谩”、“谩訑”、“詑谩”、“谩詑”,前三者为《汉语大词典》所收录,且义皆释为“欺诈”,正确。“诡随”之“欺诈”说似乎非常合理,且以双音节的词来替代原文的“诡随”,显得非常通顺;而毛传之“诡人之善,随人之恶”说却显得过于模糊,对于“诡”和“随”二语素仍然没有明确释义。但这并不能证明毛传之说是错误的,后代就有对毛传之说进行阐发的,如宋朱熹《诗经集传》云:“诡随,不顾是非而妄随人也。”朱熹的“不顾是非而妄随人”即不问是非地附和别人,盲目随从,朱熹的观点可简单地概括为:“诡随,盲从也。”虽然朱熹的观点是脱胎于毛传,但是与毛传还是有区别的,毛传的“诡人之善,随人之恶”即“违背他人的善意而随从他人的恶意”之义,亦即“掩善随恶”,这与“不分是非地随从他人之意”是有区别的。《汉语大词典》接受了朱熹的观点,释“诡随”为“谓不顾是非而妄随人意”。
持“随从”义域说的还有清朱骏声,其《说文通训定声·解部第十一》曰:“诡随又叠韵连语,《诗·民劳》:‘无纵诡随。’按:犹委随也。”“委随”,《汉语大词典》释为:“随顺”,即“顺从”之义。如《后汉书·窦宪传》:“宪以前太尉邓彪有义让,先帝所敬,而仁厚委随,故尊崇之。”李贤注:“委随,犹顺从也。”又如三国魏嵇康《卜疑集》:“吾宁发愤陈诚,谠言帝庭,不屈王公乎?将卑懦委随,承旨倚靡,为面从乎?”《魏书·王嶷传》:“时南州多事,文奏盈几,讼者填门。嶷性懦缓,委随不断,终日在坐,昏睡而已。”“顺从”之义是依照别人的意思,不违背,不反抗。其所随从也基本是自愿的,与朱熹之“盲从”观还是略有区别的。
从以上辨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诡随”之义有二说:其一为“跟随/随从”说,此说可分三个义项(分别为毛传之“掩善随恶”、朱熹之“盲从”、朱骏声之“顺从,跟随”);其二为“欺诈”说,此说以玄应和王念孙父子为代表。究竟何说为是?只有在调查了所有的文献用例后才能做出判断。也就是说,词义训诂,不管以何种方法进行训释得出的词义,如果不能得到文献用例的佐证,则论证方法再好,论证逻辑再严密,也只是沙滩建筑。因此,“诡随”之义,还需要基于语料库基础上的大量文献用例的考察和归纳才能还原其意义的本来面貌。
“诡随”用例统计的结果有百余例,归纳之后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举例如下:
先看三例。《全唐文》卷一百十九:“叛城既下,污俗宜新,同恶者皆就剿除,诡随者并从停废,其馀诖误,宜示矜宽。”“同恶者”即共同作恶之人,“诡随者”即“掩善随恶之人”,亦即现今之“从犯”,对此类人的处罚是“停废”,即“废黜,罢免”之义。《册府元龟》卷九十三:“虽元事伪庭,咸居重位,每持忠悫,不务诡随,伪主不任才谋,遂致倾覆。”“不务诡随”即不专营掩善随恶之事,“诡随”是与前文“忠悫”(忠诚朴实之义)一词意义相反的。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六:“有志同谋合而悦以服焉者,有私恩固结而不解者,有不用于时而奋起以取高位者;其下则全躯保禄位被胁而诡随者。”“全躯保禄位被胁而诡随”即是身家性命和职位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而随从,当然就是“掩善随恶”。通过考证,此三例之“诡随”应该就是毛传所说“诡人之善,随人之恶”之义,简言之即“掩善随恶”之义,且其中更侧重“随恶”之义。
次看四例。唐《张燕公集》:“清明虚受,磊落标奇,言不诡随,行不苟合,游必英俊,门无尘杂。”“苟合”为“随便(不审慎)附和”之义,则与“苟合”处于对文位置的“诡随”应该与之同义,应为“不审慎地随从”,即“盲从”之义。《旧唐书·刘太真传》:“(刘太真)性怯懦诡随,及转礼部侍郎,掌贡举,宰执姻族,方镇子弟,先收擢之。”“怯懦”与“诡随”连用,说明二词所描述的人物性格是一致的,性格“怯懦”之人,不大可能具有“狡诈”的性格,因而该例之“诡随”亦以释为“盲从”为宜。《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二:“观其三四揭帘而不肯入,他定不肯诡随人也。”他人皆揭帘而入,他不肯诡随,即是不肯盲从他人之义。明王廷相《慎言》卷下:“言简而意不足则窒,言简而理不尽则疏,言简而不文则鄙,言简而漫不可否则诡随。”“言简而漫不可否”即是“说话简略却没有主见、不置可否”之义,亦即“盲从”。“没有主见”是“盲从”的主要原因,“不知可否”则是“盲从”的结果。因而此四例之“诡随”亦为“盲从”之义。
再看五例。《三朝北盟会编·炎兴下帙》:“鲠直不肯诡随者,往往听其去,而柔媚谄谀之人,相公平日所疾者,乃或号召,岂相公厌恶正直,觉今是而昨非乎!”“鲠直不肯诡随者”之“不肯”说明施动者是有自己想法的,因而不是“盲从”,在这种语境中,“诡”的表义功能弱化,“诡随”为“归顺”之义。如宋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二:“世议道依阿诡随,事四朝十一帝,不能死节,而余尝采道所言与其所行,参相考质,则道未尝依阿诡随,其所以免于乱世,盖天幸耳。”该例之“诡随”与“依阿”连用,“依阿”,《汉语大词典》释为“曲从附顺”,则“诡随”当与之同义,亦为“顺从”之义。《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一》:“抽戈露刃,环帝左右。安重诲、霍彦威蹑帝足,请诡随之,因为乱兵迫入邺城。”安重诲、霍彦威二人诡随皇帝,“诡随”当然就不可能是“欺诈”、“随恶”、“盲从”等义,而应该为“顺从,跟随”之义。《宋史·宗泽传》:“当时固有阿意顺旨以叨富贵者,亦有不相诡随以获罪戾者。陛下观之,昔富贵者为是乎?获罪戾者为是乎?”此例与本段第一例相似,皆为“归顺”、“顺从”之义。《明史·刘世龙传》:“惟陛下赫然矫正,勿以诡随阿比者为贤,勿以正直骨鲠者为不肖。”此例之“诡随阿比”与上文之“依阿诡随”意义相近,因而“诡随”当解释为“顺从”、“归顺”之义。
从文献考证中,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诡随”是一个状中式偏正复合词,其中心语素为“随”,即“跟随/随从”之义,“诡”充当状语修饰“随”,其语义在不同的使用语境中具有动态性的特点。毛传之“诡人之善,随人之恶”即我们所说的“掩善随恶”,这是一种别有用心之“随从”,“诡”具有“假装、假冒”之义,“诡随”是一种“假随”,是不随人之善而专随人之恶,是一种坏的品质,但又不是大坏,正如《广雅》所说,是“小恶”也。而在没有主见的“随从”语境中,“诡”之“恶”的语义弱化,“诡随”仅是一种“盲从”;当“随从”是发自内心而又不含恶的语义时,“诡随”之义进一步朝中性词演变,变为“跟随”、“顺从”之义而不再含有贬义。在我们所能见到的汉语古籍文献一百多条“诡随”用例中,其义均为上文所论之“随”语义场的三种意义,未能见可释为“欺诈”义的用例。
我们再回到问题的起点,《诗经·大雅·民劳》中的“诡随”解释为“掩善随恶”或者“假随”是否符合原文语义呢?回答是肯定的。《民劳》篇含有五章,每章皆有“无纵诡随”之句,我们分列如下:“无纵诡随,以谨无良”、“无纵诡随,以谨惛怓”、“无纵诡随,以谨罔极”、“无纵诡随,以谨丑厉”、“无纵诡随,以谨缱绻”。这五句的语义是递进的,这表现在“无良”、“惛怓”、“罔极”、“丑厉”、“缱绻”五个词的语义上,《汉语大词典》将五词分别释为“不善,不好”、“哗乱,争吵”、“不正”、“丑恶之人”、“纠缠萦绕,固结不解”之义。《诗经》中这种语义逐章递进的反复吟唱屡见不鲜,且含“诡随”的五句是表示目的的复句,其中“无纵诡随”是偏句,表示方式、手段,连词“以”后的分句表示目的。毛传:“以谨无良,慎小以惩大也。”意思是说不要纵容诡随的目的是为了戒鉴大的错误,即“无良”等。孔颖达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毛诗正义》卷十七:“诡戾人之善,随从人之恶,以其故为此恶,情不可原,是故不得听纵之也。此诡随、无良、寇虐俱是恶行,但恶有大小。诡随小恶,无良其次,寇虐则大恶也。诡随未为人害,故直云不得纵之。无良则为小恶已著,故谨敕之。寇虐则害加于民,故遏止之。”因此,从《民劳》篇全诗的语义逻辑可以得出:全诗所提到的诸恶中,“诡随”应是最小之恶。如果将“诡随”解释为“欺诈”,则“无纵诡随,以谨无良”的语义逻辑是颠倒的,因为“欺诈”之恶,当大于“无良”、“罔极”等。
可见,“诡随”之“欺诈”说既无文献用例的支持,又不符合《民劳》篇原文的语义逻辑,因此,以高邮王氏父子为代表的观点是错误的,其错误的根源在于因声求义时滥用通假,生硬地将“随”理解成“ ”。从“诡随”的训诂个案中,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词汇训诂必须立足于文献用例,否则,其得出的结果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不可靠的。唐罗隐《谗书·叙二狂生》:“张口掉舌,则谓之讪谤;俯首避事,则谓之诡随,是时难事也。”高邮王氏如果见到“俯首避事,则谓之诡随”这样的文献用例,应该也会对“诡随”之“欺诈”说进行反思的。
因此,辞书释义在吸收前人训诂成果的时候要加以辨别,去伪存真。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这种疑难词语进行大规模语料库的用例调查,然后对这些用例进行分类归纳,这样才能保证其释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汉语大词典》在解释“诡随”时只采用朱熹的观点作为唯一的依据是不够准确和全面的。本文通过个案研究来展示该类词释义的操作程序,这种方法可以扩展到更多同类词的研究,在此抛砖引玉,就教于大方之家。
1.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