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报刊媒介对移风易俗运动的推动
——以戊戌维新时期的《湘报》为例

2013-04-01 01:56陈文联张乐平
长沙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移风易俗鸦片章程

陈文联,张乐平

(中南大学历史文化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83)

《湘报》是戊戌维新时期全国最有影响的三大维新报刊之一,其发行量日销最高时达到五六千份,仅次于《时务报》而居全国维新报刊中的第二位[1]。作为湖南维新思潮的喉舌与引领者,《湘报》不仅在开启民智、宣传维新变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开化湖南社会风气、变革湖南社会旧俗方面也是功不可抹的。总体而言,《湘报》在倡导文明风尚的文章可归纳为两大类:一是言论方面,刊载了许多抨击恶风陋俗的文章;二是组织方面,及时发布湖南不缠足会等风俗改良团体成立的各种告示,积极报道各地风俗改良团体开展的活动情况。《湘报》正是从言论和组织等方面有效推动了湖南移风易俗的开展。有基于此,本文尝试从上述两方面对《湘报》推动移风易俗运动作一探讨。

一《湘报》载文抨击陋俗之害,积极倡导文明风尚

作为舆论的喉舌,《湘报》不仅以振聋发聩的言辞大肆鼓吹变法维新,直接配合湖南各项新政的兴办与实施,还以大量的篇幅倡导文明社会风尚,对缠足、吸食鸦片等恶风陋俗进行猛烈抨击,吁请国人用近代文明新风取代封建陈腐旧俗,有效推动了湖南移风易俗的开展。

(一)抨击缠足陋俗,疾呼天足。劝戒妇女缠足是戊戌时期维新志士大力推进的革除恶劣旧习运动的最主要目标。当时湖南的维新人士和开明官绅纷纷在《湘报》上著文立说,对这一摧残人性的封建陋习进行了犀利的批判,从妇女身心健康、国家富强乃至种族强大等多方面控诉缠足陋习的危害,力倡铲除缠足恶俗。一是缠足“损生命”。为了使小脚易于裹成,女性必须遭受至酷的折磨,“其著鞋,或用敲火石之小铁刀撬上,痛必彻骨,不三日必溃而成疮……疮極败烂,其肉尽化红脓流出,而后血枯筋断,胫折皮燥”[2]。如此残害妇女,与文明、人道相去甚远。二是缠足“伤人伦”。缠足不仅扭曲了妇女身体,还禁锢了妇女的思想。缠足后的女子,行动不便,为了谋取生活来源,她们不得不“膏泽涂饰,随男子好尚为转移”[3],缠足成为妇女的精神枷锁。三是缠足“害国家”。《湘报》报人认为,由于女子缠足“不利走趋,不任负载,不能植立”,几乎丧失了独立生产操作能力,二万万妇女因缠足而成为“坐以待食”的“坐食者”,因此,言“中国地大物博,必甲于五洲,大谬不然”[4]。在这里,《湘报》报人又转换一个视角,即把解放妇女劳动力与富民强国结合起来。四是缠足“戕种族”。缠足不仅仅危害妇女自身和家庭,而且直接影响到国民素质的提高,成为种弱国贫的重要因素。《湘报》载文指出:妇女缠足,血气不流,足疾易发,胎气不定,严重影响胎儿的身体发育,故“夫人多产难,生子多羸瘠”[5]。基此,“欲救国,先救种,欲救种,先去其害种者而已。夫害种之事,孰有如缠足乎?”[6]将禁缠足与强种救国联系起来,更易激发国人参与到不缠足运动中来。

(二)批评“女子无才便是德”的陈腐教条,吁请兴办女子教育。对于“妇女无才便是德”的陈腐论调,《湘报》报人们尖锐地指出,此种谬说“置女子于一无所知”,不过是“迂夫俗子之谈”,并以西方女子为参照,反复强调女子受教育的程度关系着社会的文明与国家的强弱:“夫以泰西而论,则十家之堡,三十家之城,无不男女并设学堂……故今西妇多有知学,而国亦由此强矣。”基此,《湘报》还详细介绍当时上海女学堂的相关情况,号召全国开明士绅以上海女学堂为榜样,广设女学堂,以“保种强国”、“兴国智民”[7]。

(三)揭露鸦片之害,呼吁戒除鸦片。对于吸食鸦片之害,《湘报》报人们愤慨指出:“不嗅蒙汉而醉人魂,不茹鸠砒而毒人胃,不吸苦寒硝朴而削人肌,不遘水火刀兵而破人产,……鸦片之毒,虽决太平洋之水能洗乎?”[8]《湘报》还以其他亚洲国家为例,深刻指出,吸食鸦片不仅害己害家,还害国:“突厥、真腊天方诸国,狎而玩之,沉而湎之,士气不振,国脉遂残”;而“日本独能禁绝,犹足屹立于亚洲”。有基于鸦片和缠足之毒害,《湘报》号召国民自觉加入“戒烟会”和“不缠足会”,远离鸦片与缠足之毒害:“倡不缠足会以救二万万之妇女”,“举戒烟会以救一万万之男子”,“除此两害,虽不能比于洪水趋猛兽,其功当不在韩昌黎下也”[9]。

二《湘报》与湖南风俗改良团体

《湘报》不仅给当时湖南移风易俗运动给予舆论引导,还在组织实践中支持湖南不缠足会等风俗改良团体开展活动,或及时发布湖南不缠足会成立的各种告示,或报道各地风俗改良团体的相关情况,广泛动员民众积极参与到移风易俗运动中来。这里,我们以湖南不缠足会为中心,简要叙述《湘报》在组织方面对当时湖南移风易俗运动的影响。

缠足是泯灭妇女人性、残害妇女身心的恶俗。为了改变这一千年陋俗,《湘报》报人唐才常与谭嗣同等维新志士筹设不缠足会,《湘报》第25号将这一告示及时向社会发布,并邀请有意入会者到设在《湘报》报馆内的不缠足总会注册,“以便登报”[10]。这一告示在此后数期连续刊登。第28号刊登了湖南不缠足总会正式成立的消息,同时刊登了会址、总会董事及工作人员的名单。随后,在第30号上正式发布《湖南不缠足总会简明章程》,明确立会大意是革除缠足恶风,“使会中同志,可以互通婚姻,无所顾虑”[11]。为防止妇女放足后,为世俗所弃,难以婚嫁,湖南不缠足会特制定了《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湘报》第53号也将这一章程公布于众,明确规定:“凡同会皆可互通婚姻,除会外人亦系不缠足者,仍通婚姻外,余不得与之通婚”[12]。显然,《湘报》将不缠足会的公示、章程向社会广泛公布,对于动员民众参加湖南不缠足运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事实上,湖南不缠足总会成立以后,邵阳、新化、善化、衡山、湘乡等县纷纷成立不缠足分会,动员民众一道铲除缠足陋习。对于他们所开展的活动,《湘报》也给予充分报道和宣传。例如,《湘报》第39号的《不缠足会纪闻》报道,湖南新化县不缠足分会创始人曾继辉,“手持论说多篇,沿门劝谕,不惮笑骂。通县绅商大家,悉为所感”[13]。《湘报》第43号的《卫足述闻》、第116号的《卫足纪闻》等,报道了各地不缠足运动的举措与成就:学政徐仁铸为宝庆府不缠足分会撰序;邵阳、新化县令发布劝禁缠足的谕批;湘乡团防局公布了《湘乡团防总局酌议不缠足条例》,规定按户取具甘结,五家联保,若有违犯,从重罚款,无力认罚者,游街示众;湖南署理按察使黄遵宪发布了《湖南臬司黄劝谕幼女不缠足示》,向社会警示:如有因缠足而殴杀幼女者,必按律严加治罪,“如有官民妇女因缠足致死卑幼,罪应绞候者”[14]。这些报道,为当时不缠足活动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此外,《湘报》还对延年会等其他风俗团体所开展的移风易俗活动进行广泛的报道。1898年4月,谭嗣同、熊希龄等在湘报馆发起成立了延年会。《湘报》第4号随即刊登谭嗣同的《延年会叙》以及《湖南延年会章程》、《延年会题名》等文章与消息,号召民众废除繁文缛节,省去无谓之应酬,改变缓慢松散的生活方式,充分利用起任何闲暇时间,以便使人有限的生命得到最大化的延长,即“人人多办事,人人延年益寿矣”。这些对移风易俗运动的推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综上,《湘报》与湖南不缠足会等风俗改良团体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湘报》对湖南不缠足会等风俗改良团体所开展的各项活动都给予不遗余力的支持,如及时报道不缠足会等团体的告示、章程、条例、各类题名以及具体活动,使其活动开展情况广为人知,鼓舞更多民众加入移风易俗活动。两者相得益彰,共同推进了湖南移风易俗运动的发展。

三 余论

作为近代中国社会重要的报纸媒介,《湘报》不仅记载当时湖南政治、经济、文化情况,而且记录了湖南社会风俗的变迁进程。这些或以新闻报道,或以论说、讲义、札记,或以读者来函,或以广告等多种形式公之于众。随着时间岁月的流逝,这些新闻、时论、广告被尘封为历史。因此,从《湘报》中探寻近代湖南社会的某些“历史真相”,进而研究湖南近代化的状况,成为学者们披沙拣金式地翻阅《湘报》的目的之一。

现代传播学理论也表明,报刊媒介并不仅仅是社会真实的忠实记录者,同时它也有相当大的选择性。《湘报》的确记载了关于近代湖南社会的许多重要信息,然而这种记载并不只是对湖南社会信息的简单录述,而是根据报人们确定的办报宗旨,有选择性地对社会信息进行甄别、传播。《湘报》所表现出来的这种报纸媒体的选择性,体现在办刊宗旨上,即“专以开风气、拓见闻为主”。凡是与其办刊宗旨相契合的社会信息,《湘报》报人不惜笔墨予以报道和宣传,期以启蒙民智、引领社会风习。因此,在办报刊实践中,不论是开明官员对移风易俗活动的支持告示,还是维新派所开展的具体活动,以及对顽固者的批评言论,《湘报》都给予了不遗余力的支持。《湘报》凭借其较大的发行量,有效地扩大了移风易俗活动的影响范围,使其遍及湖南全省及周边地区。可以说,《湘报》对当时湖南移风易俗运动的发展功不可没。

[1]卢刚.《湘报》与湖南维新运动[J].湖南社会科学,2003,(3).

[2]唐才常.书洪文治戒缠足说后[N].湘报(第17号),1898-02-25.

[3][6]曾继辉.不缠足会驳议[N].湘报(第 151号),1898-09-10.

[4]臬宪告示[N].湘报(第55号),1898-05-09.

[5]刘颂虞.士绅刘颂虞等公恳示禁幼女缠足禀[N].湘报(第53号),1898-05-06.

[7][9]经元善.上海议设女学堂禀北洋大臣稿[N].湘报(第6号),1898-03-12.

[8]戒鸦片烟会序[N].湘报(第117号),1898-08-02.

[10]湖南开办不缠足会[N].湘报(第25号),1898-04-04.

[11]湖南不缠足总会简明章程[N].湘报(第30号),1898-04-09.

[12]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十条[N].湘报(第53号),1898-05-06.

[13]不缠足会纪闻[N].湘报(第39号),1898-04-22.

[14]黄遵宪.湖南士绅刘颂虞等公恳示禁幼女缠足批[N].湘报(第53号),189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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