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负面报道的历史逻辑与现实考量*

2013-03-31 17:17:41张玉洪
关键词:负面

张玉洪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文化传播学院,北京 100037)

一、负面报道:一个中国特色词汇

(一)传播甚广的“负面报道”

“负面报道”,一个流传甚广的词汇。截至2012年10月4日10时,笔者通过百度搜索“负面报道”的相关网页,共找到相关结果约4 170 000个(负面新闻,3 330 000个);通过谷歌搜索,共找到约 6 180 000 条结果(负面新闻,7 300 000条结果)。

2008年7月10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主管媒体新闻工作的李长春视察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中心和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在视察过程中,李长春表示,不担心会有大量负面报道,用开放的心态迎接国际舆论。李长春说:“哪个国家都有负面,我们中国这么大国家,负面的难以避免。我们会保持开放的心态,相信大家会对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主流进行充分估计、综合评价。”[注]李长春:《以透明姿态迎接舆论 给世界一个客观的中国》,据凤凰卫视及中国新闻网报道,南方网2008-07-11。早在2007年12月,新任昆明市委书记仇和上任之初,就召开多个座谈会,请各个新闻单位提供近期报道情况,特别提出,“要负面的报道,看看我们做得不好或者不足,为市委下一步工作改进提供依据”[注]石雨:《仇和就任昆明市委书记 请媒体提供负面报道》,中新网昆明12月28日电。。

“负面报道”,这样一个看似深具中国特色的概念,至少说明在中国内地民间和官方都有深刻认识。中国学界同样也将负面报道作为学术研究话语。比如2008年8月21日,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在公布的“世界主流媒体奥运关注度调查研究报告”中显示,自北京奥运会开幕以来,世界主流报纸半数以上的奥运新闻为正面报道,“研究发现,每天世界各地46.2%的主流报纸在头版至少刊登1条以上的奥运新闻,其中正面报道超过53.8%,负面报道仅为11.3%。”[注]《中华新闻报》2008年09月18日。与“负面报道”相关的学术研究文章将在后文中提及。

作为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个词,负面报道近年来已成一些外国人头脑中的一个词汇。比如在华人圈里深具影响力的《联合早报》,在2008年就曾在标题中分别用了“负面报道”和“负面新闻”。在2008年1月25日出版的该报上,发表驻京记者韩咏红撰写的《正面还是负面报道?》中提到,一个郴州出租车司机突然问她:“你这次来采访是打算写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她的回应是,“这是你们有的区分法,新闻应该就是实事求是,无所谓正面还是负面,看到什么如实地报什么。新闻不应该是如此吗?”2008年11月10日,驻京记者于泽远发表的报道,标题为《负面新闻不断 北大等名校换校长》。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一个中国概念的强大之处,从不被接受到接受的过程。

此外,在中国内地,对于外国媒体涉华报道,政府官员、新闻工作者和学者,甚至老百姓也常常会以正面报道或负面报道这一概念来框定其报道的内容。此外,一些博士论文和专著也以这种认知框架对西方涉华报道进行分析,比如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国际关系专业2004届博士研究生何英的学位论文标题即为《冷战后美国媒体对华负面报道的建构主义分析》,该论文扩充后还正式出版,题为《美国媒体与中国形象:1995—2005》(南方日报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在《镜像中国——世界主流媒体中的中国形象》一书(刘继南、何辉,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中,多次提到“负面报道居多”或“报道倾向负面”之类的用语。

(二)定义“负面报道”的现实紧迫性

“负面报道”这一概念在实践界存在了多年,而且在中国大面积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负面报道,实践界和学术界并没有一致的看法。迄今为止,尚无一部关于负面报道的专著问世。

现实中,一方面,实践界出现负面新闻题材的泛化现象,只要新闻当事方觉得不利于自己,就以“负面报道”相称;另一方面,负面新闻当事方为抵制它们,甚至通过“公关”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减少甚至消灭负面报道。两相结合,导致正常的舆论监督受阻,实践一线在报道时束手束脚。而“不要带来负面影响”成为阻止一些常规报道的借口。

新华社记者任卫东和朱薇就曾发表名为《“控负”背后的忧虑》[注]载半月谈2005年第14期。,曝光一些政府部门负责新闻宣传的干部天天把“控负”挂在嘴边,其含义是“控制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负面报道”。据该文透露,一些部门原先没有设置专门的宣传机构,宣传工作由办公室兼管。只因为领导们感觉到“近年来舆论监督的力量越来越大”,于是专门成立了新闻宣传处,主要任务就是“控制负面报道带来的不利影响”。

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可能影响正常的新闻报道,并进而影响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这样的气氛下,一些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指令上和不少新闻工作者心中,负面报道成了理所应当规避的“禁区”。而它的范围不仅是时政新闻,甚至拓展到经济、社会、娱乐等新闻领域。这实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内涵和外延上厘清“负面报道”的概念,端正其认识,不但对实践界有益,同时也有利于对新闻工作的指导。

近年来,有一些实践界的人士(如原南方日报社社长范以锦、中国海协副会长张铭清等)开始质疑负面报道这一提法的科学性。如果单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负面报道”显然是一个杜撰的概念。这个带有价值评判的概念不像西方的“Bad news”那样中性,从而让人们产生一定的思维定势。但从研究的角度来说,这一概念存在多年,至少说明其作为一种词汇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笔者认为它在实践界消失还遥遥无期。所以从定义上厘清它,无疑是学界更加现实和急迫的任务。这从另一角度可以看出新闻传播学与实践联系的紧密性。

在笔者看来,对负面报道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有以下意义:有利于正确地界定什么是负面报道以及它的作用和地位;有利于防止将负面报道这一概念泛化,对实践工作和新闻管理有着显明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了解负面报道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在面对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时,应如何应对;通过对负面报道进行学理分析,将丰富新闻学研究的内容。

(三)负面报道的内涵与外延

目前,学界对负面报道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维度:

1.以客观存在事实或现象为认知维度

邓利平认为:负面新闻是指“那些消极或不好的新闻事实,是主体的活动不合乎人的实践的规律性与目的性的变动。它既指社会生活的那些落后性、病态性的事实,如贪婪、霸道、虚假、荒淫、卑劣、迷信及事故等违反法律、道德、规章的消极现象,也指自然界发生的诸如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塌方、旱涝等各种灾害”[注]陈堂发主编:《媒介话语权解析》,第四章《负面新闻的话语权》,新华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139。。

较早列专章论述负面报道的是张威先生。他在所著《比较新闻学:方法与考证》一书中列有专章《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认为负面报道“聚焦于那些与现行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相冲突的事件以及一切反常现象。一般说来,犯罪、丑闻、性攻击、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一类事件往往是它注重的焦点。……它强调‘变动’、‘反常’和‘冲突’”。[注]张威:《比较新闻学:方法与考证》,南方日报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347-348。他认为负面报道具有普世性,“负面报道是一种带有负面因素的新闻事实的报道。由于阶级、民族、文化、党派、时代和个人因素的制约,对什么是负面因素的新闻事实,受众可能会有不同的反应。值得指出的是,进入新闻研究视野的负面报道是新闻界眼中的负面新闻,它与不同受众眼中的负面新闻有时是重合的,但有时又是分裂的。”但他指出,“进入新闻视野的负面报道应具有较高程度的普世性,即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的新闻传媒都认可的新闻价值。”

正是以客观存在的事实或现象为认知维度,张威认为,报道分为三类,正面报道、负面报道和一般报道。其中,一般报道是一种中性报道,它不提倡、暗示什么,也不警醒和暴露什么,直话直说,是一种大量存在的报道样式。

2.以新闻报道产生效果为认知维度

从这一角度出发的典型定义如下:

“负面新闻是在各类媒介传播的新闻信息中产生了消极、负面影响的新闻,其内容可能是负面的也可能是非负面的,但由于表现不当,产生了事与愿违的消极影响。”[注]邓利平:《负面新闻信息传播的多维视野》,新华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7。

“所谓负面报道,是指在各类媒介传播的新闻信息中产生了负面社会效应的报道。”[注]廖昌喜:《浅谈负面报道及其产生的原因》,《新闻界》,2001年第6期,45。

3.以主、客观兼有标准为维度

如果第一种维度是客观的;那么我们可以说第二种维度是主观的。因为新闻是否产生了消极、负面影响,这与人们的判断相关。

此外,还有一种维度是主、客观标准兼有。

比如有论者认为:“负面新闻从其含义上讲,是指‘消极的(或不好的、有害的)新闻信息’。通俗地理解,它是灾难性事件和破坏社会行为秩序的事件所传达出的信息,即我们常说的天灾人祸。负面新闻信息所表现的是不利于人类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界和谐的信息,是一种‘非人性的特质’”。[注]宣万明:《负面新闻的宏观控制与正面引导 》,《青年记者》,2007第20期。

(四)负面报道新定义的提出

在笔者看来,对于像负面报道这样与实践紧密相连的概念,厘清其含义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在定义时,至少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生动反映现实实践

新闻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新闻报道则是一种社会性极强的工作。在定义负面报道时,显然要关照到现实实践中人们的看法。

只有负面报道的界定反映现实实践时,我们在研究时才能深入了解它对实践的意义,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如何发挥其应有作用。

2.具有客观性和普适性

陆定一对新闻的定义是: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这一定义并非完美,但它遵循了辩证唯物主义,所以非常客观。此外,这一定义简洁,还具有普适性,也就是中外都可通用。

在对负面报道进行定义时,也应具有客观性和普适性。如果定义有着强烈的主观色彩,那么对现实实践的工作和学术界的研究来说,都是具有不可控性的。这是因为每个人看问题的标准和方式、方法都不一样。这样下来的结果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

3.实践一线和学术界普遍认同

在上述对负面报道“已有定义评价”部分,笔者提到了“学界与实践界认知的分离”。正是由于实践一线和研究者们对负面报道的认知不一致,这就导致了共识难以形成,也影响了认识的深入。

如果对负面报道进行公允地定义,显然不只是实践一线要认同,学界也要认同。当然,这样的认同并非是强求一致,而是看这样的定义能否与多方的认知地图相近,偏差不会太大。

在笔者看来,负面报道,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重大违法、违规现象以及异议(不同观点)的报道。这些报道可能引起人们对报道对象(个人、组织/机构、国家或政策等)产生负面评价。

在探讨什么是负面报道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引起注意:

1.自然灾害报道并非都是负面报道

在归纳总结已有负面报道定义时,不少评论者都将“天灾”列入负面报道的范畴。在新中国新闻史上,常有将自然灾害列入不许报道的负面报道之列,最突出的例子是唐山大地震的报道。

在笔者看来,并非所有自然灾害都是负面报道,这涉及了一个判定标准,那就是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

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来看,人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人的生命是一次性的,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带给公众的评价可以说肯定是负面的。

另一个判定自然灾害报道是否有负面报道的标准为,是否为重大财物损失。这主要是从新闻事件的重要性来说的。一场地震,就算是达到十级,如果没有人员伤亡,没有财物损失,那么,其重要程度显然要大打折扣,人们对这样的事件评价的负面指数将非常低。

2.违法、违规现象并非都是负面报道

在一些评论者看来,负面报道关注现行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相冲突的事件以及一切反常现象,一般说来,犯罪、丑闻、性攻击、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一类事件往往是它注重的焦点。这一观点是值得我们质疑的。

如果大家留心,就会发现各大都市报的法治类版面上,有很多醉酒驾车、盗窃之类的一般违法、违规新闻。但实践界中的新闻工作者和新闻管理者大多没有将它们视作负面新闻。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是这样,主要原因在于违法、违规的主体大多为一般公民,一般公众并不会将这些新闻与整个社会治安形势联系起来,也不会对社会安全度持负面评价态度。如果这些新闻也称为负面报道,那么评价者应该是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

在笔者看来,只有当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事实被报道时,才是实践中广泛认同的负面报道。主要原因在于,作为法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形象上具有公共性和广泛的关注度,其违法、违规的事实往往会带来公众对国家或国家机关的负面评价。作为拥有行政管理资源的机关和个人来说,也往往不愿将其违法、违规现象曝光于公众面前,从而会控制这样的报道。从学界和实践界来说,这些新闻事实的报道显然是典型的负面报道。

此外,违法、违规事实的报道如果非常重大,不管当事人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属于负面报道。

3.对报道效果的评定权为公众

在笔者界定的负面报道中,专门提及“这些报道可能引起人们对报道对象(个人、组织/机构、国家或政策等)产生负面评价”。其实表达得已经很清楚,引发负面评价的主体是人们,也就是民众,而不是被报道的对象。

而在现实实践中,不少人将“负面报道”挂在嘴边,其实是基于个人的立场。这就导致负面报道标准的不可控性或者说灵活性。比如今天报道了一个官员在开会时打瞌睡,这对他(她)本人来说似乎是天大的负面报道,但于民众来说,一个官员不专心参会并不是非常负面的事情。但当开会时大多数官员都打瞌睡,这就是典型的负面报道题材了。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定义时,特别指出是“可能”引起负面评价,这只是一种附加说明,并非一种必然结果。换句话说,即便某些报道并没有引发公众对报道对象产生负面评价,定义中的相关题材的报道仍为负面报道。

4.对异议的报道也属于负面报道

在中国漫长的转型里,不同的利益集团都需要有表达的空间,多元社会也需要不同意见的呈现。这虽然是一个常识,但实践起来却并非易事。在《庄子·在宥》中,就有关于“恶人之异于己”的断语[注]张舜徽选编:《经典名言——经传诸子语选》,岳麓书社,1997年7月第1版,131。。同样,对于一个决策和措施,可能出发点是好的,但并非承受对象都认同。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厦门PX事件,正是由于厦门市民对政府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并通过有效途径(包括大众传媒)表达,才最终叫停了该项目。同样,在三峡工程的论证过程中,正是由于有不同意见的表达,才让动工兴建时有了更多的全方位考量。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新中国新闻管理的历史上,过度强化“舆论一律”是一个沉痛的教训。甘惜分先生就曾专门撰文,提出了“多种声音,一个方向”的观点。在接受访问时,他有这样一番话[注]《甘惜分:这个老头何所思?》,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14677/22114/37734/39757/2932081.html。《见证改革开放30周年:舆论监督令权力顿失武威》,中国青年报,2008年12月10日。:

“毛泽东说:中国的‘舆论一律,又不一律’。看起来他赞成舆论不一律,但实际上他是主张‘舆论一律’的。他不允许胡风一派文艺思想的存在。不但在全国,即使在党内,毛泽东不容许他认为的异己思想的存在,即使在党中央那个小范围内,他也不容许不同意见的存在。

各种媒体多一点不同的声音,这样好处多,坏处也可能有一点,但不会有大坏处。只要我们一心建国,人民会拥护党,拥护政府,心情是舒畅的。揭露了那些腐败的官僚,人们更向政府欢呼。”

早在1981年,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也曾出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编的《多种声音,一个世界》一书,同样也突出了“多种声音”的重要,只不过由于针对的是世界传播秩序,所以更加宏观而已。

二、传统文化对负面报道的影响

(一)传统治世理念的影响

在中国封建王朝,皇帝自命为“天子”,显然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神性”,并因此而与普罗大众进行区隔。所以才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在这样的心理下,当然包括皇帝、大臣在内的统治阶级在政令发布上是居高临下的。对哪些信息可以让民众知道,也是基于自身(集团)利益的考量。虽然有良臣或智士劝说当政者,“民为贵,君为轻”,但事实上,当政者在执政实践时,只会实行惠民政策,在言论自由上的权利让渡显然不会过大。

比如孔子曾有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篇》)。一种译文为,“对于老百姓,只能使他们按照我们的意志去做,不能使他们懂得为什么要这样做。”所以有研究者认为:

“虽然孔子思想上有‘爱民’的内容,但这有前提。他爱的是‘顺民’,不是‘乱民’……他提出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点,就表明了他的‘愚民’思想,当然,愚民与爱民并不是互相矛盾的。”另有人认为,对此句应作如下解释:“‘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即百姓认可,就让他们照着去做;百姓不认可,就给他们说明道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这是孔子倡行朴素民主政治的尝试。但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样断句,不符合古汉语的语法;这样理解,拔高了孔子的思想水平,使古人现代化了,也与《论语》一书所反映的孔子思想不符。”[注]阎韬、马智强译注:《论语全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此外,孔子也曾说过,“唯上知与下愚不移”(《论语·阳货篇》)。意为:“只有上等的智者与下等的愚者是改变不了的。”这显然带有浓重的精英意识,并有歧视甚至侮辱劳动民众的一面。

自汉代独尊儒术以来,封建各朝的统治者事实上就将孔子的这些思想潜移默化地践行着。这对普通百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英国人彭迈克就发现:

“中国人对等级制度的当然性、必要性和不可避免性的信仰。对中国人来说是不言自明的,所有人生出来就是不平等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需要一个大家拥护的人来下命令。”[注][英]彭迈克:《难以捉摸的中国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126。

通过这样的上下互动,官方也将这样的统治思路运用到新闻信息的传播治理上。“为尊者讳”“崇拜权威”和“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成为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民众的行为准则。这样的思想体现到新闻信息的传播上,就是负面报道成为禁区,比如天灾、人祸的报道都被严加控制。

此外,在封建王朝统治时期,批评皇帝或当朝的意见都不允许公开传播。

(二)民族心理的作用

在中国负面报道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可以发现,负面新闻传播从禁止到逐渐许可的过程中,中国人的心理特点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突出表现在中国人的面子思想和不宽容上。

美国公理会教士明恩溥在华传教22年之后,于1894年写作完成并出版的一部代表作《中国人的脸谱: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第一章就是《面子生存法则》。他认为[注][美]亚瑟·亨·史密斯(中文名明恩溥):《中国人的脸谱:第三只眼睛看中国》,龙婧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2-3。:

“‘面子’之于中国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东西,这听起来似乎有些难以理解。然而在中国,‘面子’不仅仅指人的脸面,它更是一个复杂的复合性名词,其含义远远超出我们所能表达的范围,或许比那些心领神会的词语的意义还要广泛。

一旦正确理解‘面子’的含义,你就如同得到了一把钥匙——能够打开‘中国人的特性’之锁的钥匙。但我们必须注意一点:西方人通常不能完全理解面子的运作规则,以及这一规则所能获得的利益。他们总会忘记戏剧这一重要元素,而不断地纠缠于无足轻重的现实领域里。对于一个西方人来说,中国人的面子如同南洋岛的‘塔布’,存在着一种无法否定的势力。但面子更加神秘莫测、无章可循,只能按照中国人的观念来判断和变更。”

另一位来自英国的彭迈克曾在香港居住十多年,也提到了中国人面子思想的深远影响:

“由于有面子以及与有头有面的人关系的重要性,在中国文化中有太多的关系政治学。暗示自己与名人关系密切,急切巴结富人、名人,利用外表的身份象征,对侮辱十分敏感,滥送礼物,使用衔头,百般回避批评……”[注][英]彭迈克:《难以捉摸的中国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65。

为了面子,整个社会自上而下,都会有粉饰自身的强烈冲动。每当不利于自身形象的信息将传播,当事人不惜动用各种社会资源进行阻止其曝光,或者通过沉默或说谎的方式掩饰内心的慌张。这些都成为负面报道难的主要人为因素。

除面子意识外,中国人不宽容的特点也对负面报道造成重要影响。中国负面报道的历史演进中,其中一个特点是异议(不同意见)的表达经历了一个被禁止到逐渐放宽的过程。

1959年,胡适在台北《自由中国》半月刊第20卷第6期上发表了《容忍与自由》一文,曾引用他的老师布尔教授的一句话:“我年纪越大,越感觉到容忍比自由更重要”开头,并直言:

“在宗教自由史上,在思想自由史上,在政治自由史上,我们都可以看见容忍的态度是最难得、最稀有的态度。人类的习惯总是喜同而恶异的,总不喜欢和自己不同的信仰、思想、行为。这就是不容忍的根源。不容忍只是不能容忍和我自己不同的新思想和新信仰。一个宗教团体总相信自己的宗教信仰是对的,是不会错的,所以它总相信那些和自己不同的宗教信仰必定是错的,必定是异端,邪教。一个政治团体总相信自己的政治主张是对的,是不会错的,所以它总相信那些和自己不同的政治见解必定是错的,必定是敌人。

一切对异端的迫害,一切对‘异己’的摧残,一切宗教自由的禁止,一切思想言论的被压迫,都由于这一点深信自己是不会错的心理。因为深信自己是不会错的,所以不能容忍任何和自己不同的思想信仰了。”[注]刘绍唐主编:《胡适选集·杂文》,台湾传记文学社,1970年8月版,227-233。

1959年11月20日,胡适在《自由中国》十周年纪念会上演说,再度重申“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总希望大家懂得容忍是双方面的事。一方面我们运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应该有一种容忍的态度;同时政府或社会上有势力的人,也应该有一种空心的态度。”[注]原载《自由中国》第21卷第11期(1959年12月1日),转引自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12)》,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839。

与胡适一样,柏杨也意识到中国人包容态度的缺乏与重要:

“我们中国人需要两种东西,一种是尊重,尊重别人,尊重别人的人格,尊重别人的意见,尊重反对你的意见。那人家不尊重你怎么办?那就需要另一种高尚的品质,就是要包容。而且是诚实的尊重,尊重的包容。

要提高一个民族的品质,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工程。它不能靠政治的力量,它要靠教育,要靠自己的反省能力。”[注]石炎岭:《柏杨再谈“丑陋的中国人”》(访问日期:1998年5月28日),南方周末,2008年5月1日,D22版。

在笔者看来,如果说胡适的“容忍”和柏杨的“包容”是对人们内向性的审视,那么宽容则可以说是一种外向性的主张。那么,什么是宽容?有西方学者认为:“(它)要求我们人们,甚至当我们很不赞同他们的做法时也要允许他们实践。因而宽容包含着一种中间态度,此种态度处于完全接受与坚决反对之间。”“宽容对我们所有人都意味着代价和危险,然而即使如此,它仍然是一种我们都有理由珍视的态度。”[注][美]托马斯·斯坎伦:《宽容之难》,杨伟清等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210、212。

虽然中国春秋战国期间有“百家争鸣”,但那更像是各家向当时割据的诸侯贩卖一种治国学说。随着秦统一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的建立,“百家争鸣”局面也就相应地基本结束了。在统一的封建王朝,“百家争鸣”更是一个神话,对单一思想的追求显得尤为必需,如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清朝末期的文字狱等。这显然是意识形态控制的一种典型策略,后果正如清末辞官返乡的龚自珍所作的诗句:“九州风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

新中国成立后,对包括反对意见在内的不同意见,一些领导人听不进去,更不用说能见诸报端。即便允许各方人士发表不同意见,很多时候是基于所谓阶级斗争的考虑,1950年代的“反右”运动就是实例。

针对这样的现实,1956年10月9日《人民日报》贯彻“八大精神”曾发表名为《不要害怕反对意见》。毛泽东的前秘书李锐先生曾写过一篇《要习惯听反面意见》,直言“我们这个封建国家太缺乏民主传统了,对民主有一种顽固的排斥力。可以说中国吃的很多亏都在民主问题上”。他还称:“有些同志总喜欢把民主与不安定团结联系在一起,以为如果让大家自由自在发表意见,天下就要大乱,江山就要坐不稳了。其实要我看正相反,不让人说话,压制不同意见,并不能消除这些意见……最重要的是,正确的意见发表不出来,错误的做法没人去反对,就最容易酿成灾难。这种历史教训难道还少吗?”[注]李锐:《李锐反“左”文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339。

李锐的这些观点其实都是些常识。据薄一波回忆,毛泽东也曾在对七千人大会(1962年1月11日—2月7日)精神的传达和贯彻时就说过“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这样的话。毛泽东在1962年1月30日的讲话中指出:“同志们回去后,一定要把民主集中制健全起来。要发扬民主、采取行动,作自我批评,有什么就检讨什么,倾箱倒箧而出。白天‘出气’,晚上不看戏,白天晚上都请你们批评。让人讲话,采取主动好,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1021。此外,毛泽东还提到了自我批评的重要性,“要让人家讲话,要给人家有机会批评自己,你自己不批评自己,也可以,得让人家批评你,最好的办法还是自己来批评自己。”[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1018。

虽然自我批评是最好的办法,但要对自身的不足或缺点进行主动揭露,这当然不是一件易事。所以包容和宽容显然值得推广。近年来,中国政府对不同意见的表达逐渐采取包容的方式(如厦门PX事件),正是对这一精神的实践。

三、媒体负面报道权利的争取

在中国负面报道的历史上,伴随着的是媒体报道权利的争取之险途。在封建社会时期,这一过程更多地体现为民间力量(团体与个人)争取话语权的努力。比如宋代小报的流行,清末兴起的文人办报和“文人论政”,都是该过程的显著表现。

当然,在报道权利的争取之险途上,不少媒体和个人付出了惨重代价。报纸杂志被禁止发行或报人成为阶下囚,一些个人甚至因为坚持自己的个人主张,因此付出了宝贵的生命。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台湾“二·二八事件”发生时,新闻界与外省民众成为主要的攻击目标,许多新闻工作者在事件中遇到层出不穷的突发状况,例如民众的暴力胁迫、软禁、控制、在非自由意志下出报等。从大陆去的记者,则在没有任何的保护与装备下,冒着可能发生的危险外出采访新闻,饱受生命威胁。荒谬的是,忠于职守的许多新闻界人士,事件之后却莫名其妙地失去生命。因为新闻界被官方认为是形成及点燃“二·二八事件”的祸源之一,遭受空前浩劫,十余家报社遭到查封,大批新闻从业人员被杀、被捕、被关、被通缉,从而写下台湾新闻自由史上悲惨的一页。

另外,从官方信息管制方面,则经历了从非法律管制的“口头政治”式管理到利用法律限制普通人的言论、出版自由,再到对人类基本权利的尊重,向我们昭示了一条新闻传播从无序到有序的理性之路。

1906年7月,清政府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是其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报刊出版的专门法律,由商部、巡警部和学部共同拟定。该专律规定: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均须在印刷总局注册。未经注册之印刷人,不论承印何种文书图画,均以犯法论,科以150元以下罚款或5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关于“毁谤”,分普通毁谤、讪谤、诬谤三种。其中,讪谤的规定为:

“讪谤者,是一种惑世诬民的表揭,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注]《大清印刷物专律》第四章第四款,见张静庐编《中国近代出版史料初编》,中华书局1957年版,316。

很显然,这就是要求所有人都甘当顺民,不能煽动民众反对皇帝、皇族和政府的敌对情绪,而且对清王朝既定的典章、国制不能有批评与怀疑的声音发出。

1906年10月,京师巡警厅奉巡警部的命令,订立了《报章应守规则》9条,颁给京津各报,要求一体遵行,规定:“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不得妨害治安”,“不得败坏风俗”。[注]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上册)》,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406。这实际强化了意识形态的控制。

1908年3月14日,清末国家的正式报律——《大清报律》正式出台,共45条,规定了事前检查制度。《大清报律》第七条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之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此外,还有关于禁令的规定。其第十四条规定,“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共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

1911年1月,清政府又颁布《钦定报律》。正是通过不断充实与改进的法律禁令,再加之直接查封、禁售、禁阅等手段,清政府在清末试图消除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的异议,同时,也对那些敢于报道当局负面新闻的报刊举起屠刀。据白文刚的初步统计,从1898年到1911年,清末被查禁的报刊、书籍多达119种,其中大多数是报刊[注]白文刚:《应变与困境:清末新政时间的意识形态控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212-218。。

根据这一名单,笔者发现,在报道方面被查禁的多为负面报道。比如1904年,《京话报》因反映华工在南非受虐待,因英国要求被清政府查封;1905年,《重庆日报》因攻击腐败,宣传革命,导致负责人被拘捕,最终被迫停刊;同年,《福建日报》因揭露官员腐败被查封,《亚洲日报》因揭露官绅腐败导致主笔被拘,从而被查封;1906年,香港报纸《中国日报》因批评广东政府当局遭致禁售;1908年,《中西日报》因登载整顿官务消息被罚停版7天,《汉报》被指转载违禁文章被查封;1909年,《国报》因揭载安奉铁路密约,批评外交当局被查封,结果改名为《中国报》后继续出版……

在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成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根本大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第87条就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又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与2004年经四次修正。被称为“八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在实践中,宪法赋予包括新闻工作者在内的公民权利并没有具体法律细则的保障。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中国转型时期的几个突出问题:普通公民因举报或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而被打压;记者合法采访权利受阻甚至被拘捕;“敏感”话题或人物的报道被“封杀”;异地监督越来越难。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在笔者看来,公民依此规定显然可以选择新闻媒体这一渠道进行批评、建议、检举。

2008年,中国大陆发生多起抓记者案[注]部分资料来自黄利:《今年频发“抓记者”背后都有案中案》,南方周末,2008年12月25日。。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些记者被抓案大多与异地监督(跨地区监督)相关。1990年代,《南方周末》曾将异地监督推向了一个高峰。2001年12月18日,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教授的孙旭培在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学系与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联合举办的“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称:“南方周末称得上是我国跨地区监督的典范”,而且“这种报道模式已为国内一些新闻媒体所认同与仿效”[注]展江主编.《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的语境与实践》.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但近年来,异地监督因地方保护主义受阻严重,甚至导致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公然抓记者的案件。更有媒体机构由于异地监督导致停刊的极端例子[注]《财经时报》2008年9月25日停刊整顿的公告:“因为今年七月刊发的一篇企业报道被控失实,被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失当。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对财经时报实施停刊整顿三个月的处罚。”参见邵建:《〈财经时报〉被停刊违反宪法》,《亚洲周刊》(香港)二十二卷四十一期(2008-10-19) 。邵建对此公告持异议。。难怪,不少学者在2008年12月1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八届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上呼吁异地舆论监督解禁。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孙旭培指出,舆论监督职能是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异地监督是舆论监督中最有效的一种方式。因为,“让本地的媒体监督本地的政府和官员,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注]杨清林:《学者呼吁异地舆论监督解禁》,香港大公报,2008年12月15日。

如何保障新闻信息的正常流动,在笔者看来,新闻法治当是解决的方法之一。不过,历史证明,并非有了保障新闻出版和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法律,就能确保报道自由。因为这得看它是否为良法,立法是否经过公众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可喜的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4月13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该行动计划指出,在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上,中国还将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

由此看来,在法治轨道下,新闻管理部门开始按新闻传播规律办事,全社会营造一种宽容的大环境是可期的,这将切实保障负面报道的正常开展。

四、小结

从古代、近现代到当代,中国负面报道的发展脉络其实就是传播禁止与传播许可之间的博弈。传播许可背后的推动力是政府开明程度、新闻媒体报道权的争取以及民众使用媒体的意识和能力的提高。

那么,何谓传播禁止呢?有研究者专门研究过这一现象,指出:“大众传播中的传播禁止,包括禁止传播和禁止接受。其义有二:一是对传播的禁止,是行为意义的,二是被禁止的传播,是名物意义的。前者如禁书、禁载、禁印、禁演、禁唱、禁播、禁讲,等等。后者指禁止传播所产生与形成的后果,如台湾当局自1951年起,对本埠报纸实行‘停登、限张、限印’的禁令。”[注]彭菊华、吴高福、彭祝斌:《传播禁止论纲》,新闻与传播研究,2003年第2期。

事实上,本文探讨的负面报道,在中国历史上常常遇到传播禁止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禁止涉及某些题材。如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大多对灾异之类的信息进行隐匿不报,主要原因是当政者以为其某些行为有违天命,才引来天怒或天谴。这样的信息只可统治阶层知,而不可为外人道。此外,关于军情、官吏罢免以及不同于官方主流意见的声音,往往也是禁止传播的内容。蒋介石统治下的国民政府在大陆时期对河南大饥荒事实的否认及禁止报道,以及退守台湾后对“二·二八事件”和“美丽岛事件”报道中的信息控制就是封建统治思想的延续。

二是进行查封报刊、拘押相关人士。常见的手法是“事后新闻检查”。比如清朝末期的《苏报》案,国民党政府在台湾统治时引发的“《自由中国》与雷震案”。

在中国新闻传播历史上,这两条线往往处于交集状态,也就是“事前新闻检查+事后新闻检查”结合。这就导致一些民众“欲知、未知和应知”的事项见不到天日。如果分析原因,笔者认为,在中国封建时代,统治阶级往往在取得政权的时候,就缺乏合法性(大多通过武力斗争等非和平手段获得),所以为维护统治的需要,竭力控制各种信息的传播,对负面报道极力打压。蒋介石统治下的国民政府在大陆时期以及退守台湾后对传媒宰制的表现,以及对异己媒体的打压,就表现出非常强烈的封建统治遗风。

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对一些自然灾害及人为事故的隐瞒不报,事实上受到了中国共产党将自身定位为革命党的影响。在那样的时代,维护自身的正面、光辉形象是首要任务,并不会着手于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改革开放以来,官方主流意识形态开始将中共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这才开始顺应时代要求,考虑适度“还权于民”。

当然在这样的转型期,也会有不如意的地方。比如在1997年对全国电视观众的抽样调查中,观众对电视节目表现满意度最高的是及时报道世界上重大事件,其次是发布国家、党的政策,而观众对电视舆论监督力度的满意程度在12个项目中排名最末,仅有60%。

有研究者认为,“由于客观上无法回避的原因,中国的主要媒体对于敏感问题的报道常常要经过层层审查,主要新闻机构的重要人事任免和行政管理要经过主管部、局”[注]钟大年主编:《香港内地传媒比较》,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135-136。。

但毋容置疑,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使中国已进入大众传媒时代,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促进公众参与和公民维护自身利益有重要意义。2008年媒体对汶川大地震和各种群众性事件公开报道的出现,正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理念和制度设计层面倡导的结果。

2004年9月,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提到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到“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加了“表达权”这一选项。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在“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再次论及民众“四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对于“四权”的官方主流意识形态倡导,其实呼应了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这正是包括负面报道在内的所有新闻传播应有的理论和实践保障。

“四权”说到底是新闻自由的部分内涵。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他还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毛泽东也说过,“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注]转引自胡绩伟:《出版自由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载赵士林主编:《防“左”备忘录》,书海出版社(太原),1992年10月第一版,8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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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士林.防“左”备忘录[M].太原:书海出版社,1992.

[3]彭迈克.难以捉摸的中国人[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4]托马斯·斯坎伦.宽容之难[M].杨伟清,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李锐.李锐反“左”文选[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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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欧阳哲生.胡适文集(12)[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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