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告知义务防范接种纠纷

2013-03-31 08:35长江大学临床医学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湖北荆州434000
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 2013年18期
关键词:种者预防接种知情

(长江大学临床医学院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湖北 荆州434000)

通过接种疫苗,提高易感人群的免疫水平,建立防御传染病的免疫屏障,是公认的投入少、效益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也是控制和消灭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最有效手段。但由于预防接种所使用的是采用减毒、弱毒的病毒(苗)制成的活疫苗,或采用化学、物理的方法杀灭微生物制成的灭活疫苗,对人体而言均是异性蛋白[1]。极少数接种对象在获得免疫保护的同时,也会发生除正常免疫反应以外的其他不利于机体的反应,即疫苗的不良反应,这在预防接种工作中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让接种儿童家长了解预防接种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疫苗,从而避免接种纠纷的发生,显得接种前的知情告知犹为重要。

1 知情同意在预防接种工作中规范开展的必要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是对接种机构和受种者双方权益的保护,在发生预防接种不良事件或纠纷后,知情同意书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

2 知情同意未规范开展的原因

1)国家免疫规划的指令性和公益性,容易导致接种人员和儿童家长忽视预防接种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在实施告知和被告知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完全的、明确的告知,且告知往往显得较为被动,当被询问时才简单告知,使一些家长感到茫然、怀疑,最后导致不信任不理解,甚至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2)由于预防接种疫苗种类较多,针次较多,同类疫苗再次接种的知情同意工作被简化甚至忽略。

3)有的儿童父母工作繁忙,由爷爷、奶奶带其接种,这部分家长因年龄、文化程度等造成理解上的差异,影响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中知情同意的规范开展。

3 规范开展知情同意的措施

3.1 知情同意需告知的内容

3.1.1 关于预防接种相关政策的告知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公民依法受种;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国家对儿童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个人接种史的有效证明,在入托、入园、入学以及出国时需要验证,要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办理补证手续。

3.1.2 接种疫苗相关知识的告知 在接种每种疫苗前,要向家长说明该疫苗所预防的传染病,如脊髓灰质炎糖丸预防小儿麻痹症,百白破疫苗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等。同时告知时一定要客观,如在告知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流行性感冒时,应明确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该疫苗不能预防普通感冒,而且只能预防该疫苗所针对的病毒株所致的流行性感冒,因为流行性感冒病毒株每年都要发生变异。

3.1.3 接种疫苗禁忌证的告知 通过接种疫苗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这对任何正常机体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但是由于某些机体的反应性不正常或处于某种病理生理状态,接种疫苗后可能对机体带来某些损害,甚至引起严重的异常反应。为避免此类异常反应的发生,就规定了疫苗接种禁忌证,如生病感冒儿童应暂缓接种疫苗;有神经系统疾病者不能接种百白破、乙脑和流脑疫苗;有免疫功能低下或缺陷的不能接种活疫苗等。

3.1.4 接种疫苗后的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的处理 接种后应告诉家长观察30min后再离开医院,预防免疫接种超敏反应的发生。接种疫苗后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对孩子细心观察,有的孩子可能出现发热、烦躁不安、皮疹等症状,一般反应都不严重,只要悉心照料,多喝开水,24h后会好转。如果体温超过38.5℃,可口服退烧药。注射部位发生红、肿、热、痛等局部反应,可用干净毛巾热敷。如接种反应加重应立即到医院就诊。

3.2 知情同意的告知方式

3.2.1 接种现场公示告知 接种单位应在接种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一类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程序、接种时间,以及二类自费疫苗的价格、种类、接种程序以及接种时间;疫苗常见接种反应及处理措施;接种疫苗前后的注意事项等。

3.2.2 口头告知 口头告知贯穿于整个预防接种过程。接种人员多和家长进行口头交流,有利于建立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谐的医患关系,同时通过家长的共同参与和配合,使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

3.2.3 签署知情同意书 这是目前最重要的告知方式,做到一苗一告知一签字。孩子在进行各类疫苗接种前,必须向其监护人实行告知制度和签字同意,否则不能接种。客观的书面记录是防范接种纠纷的重要依据。只要接种人员依法告知,儿童监护人对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有了思想准备,一旦出现异常反应,就可以按法律程序处理。一类疫苗出现异常反应需对受种者补偿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二类疫苗出现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2]。

3.3 知情告知的原则

接种人员应遵循客观、科学、全面的告知原则,既不夸大疾病的危害、疫苗的效果,也不回避不良反应,贬低其他疫苗,让家长自由选择。

规范的知情告知,可以使家长知道接种疫苗具有获得免疫和存在风险的双重性,在此基础上受种者自由选择,从而维护了受种者的利益。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是履行法律义务的有利证据,可起到保护接种人员的作用,防范接种纠纷的发生。总之,告知是我们的义务,知情选择是家长的权利。

[1]费海洋 .正确认识预防接种反应 [J].中外健康文摘,2011,8(3):374.

[2]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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