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慧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把公共文化事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建国初期,公共文化事业百废待兴,基本处于停滞和空白状态。自1949年开始,国家开始统筹普及文化馆建设。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总结发言中提出了艺术上“百花齐放”,学术上“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为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把其作为繁荣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方针。“双百”方针的确立,为新中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正确引领和根本保证。在这一正确方针的援引下,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开始呈现出繁荣景象和勃勃生机,迎来了新中国第一次文化事业发展高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进入了第二个高峰期。1979年第四次文代会召开,邓小平在会上强调指出:“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1980年7月26日,我党提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二为”方向,确定了新时期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方向。改革开放后,国家不但大力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还高度重视文化工程、文化项目的建设,并适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保障了文化工程的顺利实施。1994年,国家制定了《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总体规划》,以推动全国边疆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还开展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现存文化遗产进行维护。
进入21世纪,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受到空前的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并确定了“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2003年我国启动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从改革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企业、调整文化领域结构等六大方面指明了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2006年,中共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文化基层设施建设尤其是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要不断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决定。2012年2月15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公布,指明了我国未来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英国是一个内阁制国家,国家政治结构是单一制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英国文化体制从单一制逐渐转变为单一制框架内的联邦化地方文化自治管理体制。英国的公共文化事业管理实行“一臂之距”管理模式,即中央政府采取经由中间环节拨款的方式,把资金间接地分配给艺术组织机构,再由艺术组织机构分配给需要扶持的公共文化事业机构。
1.非政府中介机构具体分配公共财政拨款的财政政策
在中央政府与接收拨款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机构之间,英国政府设立了一级作为中介的非政府公共机构,中央财政为非政府公共机构进行财政拨款,再由非政府公共机构为公共文化事业提供文化经费,地方艺术协会向政府提供文化政策咨询,并且有权对各类文化事业进行拨款和具体分配,从而尽可能地使文化发展保持自身连续性,避免政府过多干预,以及党派纷争对于财政拨款政策的不良影响。
2.公益彩票下的投融资政策
英国政府对于公共文化事业的投融资政策主要包括鼓励工商业和社会人士赞助支持文化活动,并且通过成立企业赞助艺术联合会和发行国家彩票来募集发展公共文化事业的资金,筹得资金分配给各类负责公共文化事业的艺术机构。英国彩票业由政府宏观调控,政府主管部门文化、新闻、体育部全权负责彩票事宜,决定彩票得来募捐资金的分配。
法国文化政策被称作建筑师模式。国家整体的文化政策是文化和通讯部门在对公共辩论、公共陈述进行考量之后,由政府制定的。法国的国家体制是一种介于总统制与内阁制之间的行政体制。法国的行政区划分为大区、省和市镇三个层次,三级地方政府之间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这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多的文化行政自治权,但文化政策还是服从中央政府和文化部的指令。
1.全面的文化立法保护政策
法国关于文化保护和促进文化发展的相关立法非常完善且具体。除了建立《图书馆法》等有关法律外,还建立了《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法》《文化赞助税制》《共同赞助法》等一整套文化赞助税制体系,大大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文化赞助活动中去。为了保护文化遗产,法国颁布了《遗产法典》。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作为国有公共财产的艺术文化遗产,政府既承担着保护、维护、保存、传播等职责,同时也致力于促进、扶持和传播创造性的艺术文化。法国对公民平等享有文化也极其重视,公民平等参与文化已被写入宪法。
2.政府直接拨款的财政政策
法国政府不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对公共文化进行资助,而是直接由文化相关部门进行财政拨款。在法国政府的财政支出中,文化支出占有很大的比例。自1995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就把国家拨给文化部的款项翻了一番,并要求文化经费约占国家预算的1%,这在西方国家中也不多见。政府在提供经费的同时,还和相关部门签订了各类文化合同,以确保财政拨款的有效使用和各地公共文化事业的平衡发展。
地方财政投入支持力度大。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政府支持公共文化事业主要表现在对900多家剧院、音乐厅和艺术中心的资助,大约每年投入1.85亿英镑;向艺术家、演出和其他艺术单位的拨款每年约4500万英镑;图书馆方面支出最多,每年为5.365亿英镑;博物馆和美术馆约为9670万英镑。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政府用于艺术、博物馆和图书馆的总支出超过7.5亿英镑,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相同领域的支出。明显可以看出,英国地方政府在财政上对于支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力度更大。
通过公益彩票开展投融资。英国彩票事业由政府宏观调控,政府文化、新闻和体育部全权负责彩票事宜。彩票收入由三个部门按一定比例具体划拨给全国11个地区、行业文化公益事业委员会;所有希望得到赞助的各类公益文化事业等机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每年英国公益性彩票筹得资金超160亿英镑,均按不同比例分配给地区各级艺术协会、文化遗产基金会等公益文化机构,并用于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各类文化保护法律健全。早在1887年,法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法《历史古迹法》,从而不断完善成为如今的《遗产法典》,对法国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法国政府又成立了国家遗产学院,专门用来培养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的高端专业人才。法国的一些大学也相应开设了专业性较强的有关文化保护和修复的专业,为法国文化的保护提供了大量的专业性人才。法国还设有各类具体的保护公共文化的法律,如《图书馆法》《博物馆法》等。在财政上,法国文化部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文化赞助宪章》;在税收上,制定了《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法》《文化赞助税制》等法案。法国对于公共文化事业的法律保护相对健全,十分值得各国借鉴。
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大。法国政府极其重视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各大区、省、市镇政府都有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政预算。在一定程度上,地方在文化上的总投入比中央政府要多五倍。在法国,各级城市中文化投入经费预算都有一定比例,通常情况下,文化事业投入经费要占市镇公共预算的8.1%;中心城市,文化投入一般要占到该市公共预算的9.1%。正是由于各级政府在财政投入上给予公共文化事业很大程度的支持,才使得法国真正成为文化强国。
通过对英法国公共文化法律法规的研究可以看出,公共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国根据公共文化的类别,建立了具体的法律法规,相关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则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法国还建立了关于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及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公共文化事业的投融资法规,并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应当在原有相关文化法律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方面的法律规章,填补空白,建立起上到宪法、基本法中所包含的的法律法规,下到部门规章等一系列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财政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国也极其重视财政政策在促进国家文化发展中的作用。目前我国在公共文化事业领域的财政投入也在逐年加大,但是针对公共文化事业的财政政策扶持体系尚不完善。在借鉴西方财政政策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应以中央政府为主导,不断加大地方政府财政扶持力度,建立专门公共文化事业服务机构,鼓励建立社会投资的公共文化基金会,在确保财政资金来源充足的前提下,保证财政经费有效地应用于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提升公众文化生活水平。
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单单依靠政府财政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英法公共文化发展的经验表明,发达国家不但通过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公共文化事业进行财政扶持,还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和民间的赞助。我国也应在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多方向扩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共文化给予资助,如利用银行信贷等手段对资助公共文化事业的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建立专项文化基金会为公共文化事业募集经费,统筹规划,多元融资,政策配套推动形成多元化、多方位的公共文化事业投融资渠道。
推动社会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专业的文化人才是关键。只有高素质的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才能真正实现公共文化事业可持续性发展。尽管我国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对专业文化人才培养缺乏深度、在文化遗产人才传承教育方面缺失等。应借鉴西方文化人才培养方式,尤其是法国的成功经验,强化我国公共文化事业专业人才培养。应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专门培养专业文化人才的院校或在高校广泛开设文化管理、保护等专业,建立教学、实习基地,积极探索培养新途径,重点培养应用型人才和文化创新人才,加快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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