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理学理论基础初探

2013-03-27 18:07刘家楠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管理学人性司法

刘家楠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司法管理学是司法学的子学科,作为上位概念的司法学理应涵摄司法管理学并在司法管理学中展现出司法学的基本属性。有学者指出:“司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它是研究司法理念、司法实践、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司法体制和司法行政体制等学问。”[1]1正因为司法学自身是法学中的一门学科,司法管理学必然有着法学“视界”内的理论基础,同时司法管理学又涉及管理,是为管理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管理学的相关基础理论形态自然也必须纳入司法管理学之中。而制度之建构,理念之生发,其终极关怀与指向则是人,是人的存在,肯定人的主体性及其地位,解析人性在制度与理念之间扮演的重要角色乃是制度与思想的终极基础所在。制度、理念或是学科的理论基础与其面临的社会及历史环境是紧密相关的,“通常对历史的理解或看法,会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基础,或与思考方式,行动原理发生关联……”[2]7,追寻社会历史根源的目的在于更好的透过过去来理解现在。因此本文认为司法管理学的理论基础应当从法学、哲学、管理学及历史学等维度进行阐释,且该阐述应当是在法学的视域内进行,即以法学的大背景出发进行四个维度的梳理最终归于司法管理学的体系内。

一、司法管理学伦理学之维——人性

有关人性的话题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都亘古绵延,经久不衰,既引发颇多争论也闪现智慧的光芒,人性论亦得以藉此成为很多理念与制度设计的基石。雅思贝斯指出,在经历了史前和古代文明时代之后,在公元前500年左右的时期内,和公元前800至公元前200年的精神过程中,在世界范围内集中出现了一些最不平常的历史事件,于中国是诸子百家的出现,于希腊是先哲们的纷纷涌现。[3]8在这一“轴心时代”(Axial Period)中,百家先哲有非常多的讨论关乎人性并由人性生发开去。儒家先贤之一孟子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性善论,认为人性本善,是人生来就有的,否则与禽兽无异,“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而荀子则认为:“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荀子·非相》)也就是说荀子主张人性是好利恶害的,他是某种层面上的“性恶”论者。荀子的人性论与法家有部分契合之处,如商鞅主张:“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错法》)

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韩非在论及人性时指出:“好利恶害,人之所有也”(《韩非子·难三》),“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在中国的“轴心时代”之后汉代的董仲舒继承性的发挥了先秦儒家的人性论,创造了“性三品”之说,将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具有“圣人之性”的人天生性善,不经教化便可以从善,还能劝导天下之人向善,但是此种人极少;“斗筲之性”之人天生性恶、冥顽不化,虽经教化亦不能为善,须以刑罚来制裁,迫使他们服从统治,这种人也是少数;“中民之性”的人是“有善质而未能为善,其身兼善恶两性”,必须经过教化后方可以为善,这种人是绝大多数。[4]107作为宋明理学执牛耳者的朱熹认为人性气禀可以分为四类:气秉最厚者、厚者、薄者、最薄者。[4]221上述简短的梳理表明中国古代对于人性的探讨由原初的二元对立模式——非善即恶的认知,逐渐向多元的人性论演进,肯定了多元的人性这一前提,这就为传统中国礼、法、德等综合为治的社会治理实践与理念确定了基石。

在西方,处于希腊“轴心时代”的亚里士多德这样来阐释人的本性,由于社会存在是自然的,而不是强制的妥协,因而人的本性是过社会生活。亚里士多德看来,善和正当的原则深深根植于每个人,善不是一个与单一的理念相应的一般性术语。[5]45圣托马斯·阿奎那被认为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学派发展的顶点,他“基督教化了”亚里士多德。对于人性阿奎那有下述观点,人追求着那些感觉愉快和好的事物(快感),躲避感觉有害、痛苦或坏的事物(厌恶感)。这种追求和躲避就是人的爱与快乐、恨与恐惧的能力的基础;人是感觉、欲望、意志和理性的结合体,这使他能够在人生历程做出道德选择;道德义务根植于人的本性之中。[5]69正基于上述认知,阿奎那将法定义为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之事项的合理安排,由某一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阿奎那将法分为四种形式,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5]71需要注意的是,传统上基于宗教信仰,西方社会普遍认为人是带有原罪的,规制自我行为及向善部分原初于救赎的理念。因而在西方法律传统之中,肯定人的主体性的同时也注重从人性的角度来出发进行思考及实践。

之所以对法律与人性之关系进行历史的梳理,“因为,‘社会’中‘人’的‘本性’只能在诸如宗教和法律这类记忆中的社会经验的活生生的沉淀物中才能被发现,而这些到处都有的积淀物并非寄身于无形,而是存在于我们生活与其中的社会历史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渥提加(Ortega)所言不谬:人并无本性,他只有历史”[6]41。综合伯尔曼的上述观点与已经进行过的讨论,人性既应当进行多维度的理解,脱离狭义善恶二元论绝对形而上学的稚气,更应当历史地来解读人性,离开历史与社会现实是无法对人性进行解读的。但也应当注意,可以有一部人性的历史,但并不意味着人性可以简单降格为其自身的历史。人性与法之间是互生的,对于人性的认知最终影响了法律理念,进而影响法律制度,同样法律制度创设的追求之一也是对人性的肯定与维护。司法管理学自身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其自然继受了法学场域内的人性论。人性的多元与不同的样态使得规则的存在有了目的的指向性,管理的深层基石也在于对于不同样态的肯定与认知,如果千篇一律与千人一面的完全均质化状态,管理的目的及效用也就没有存在的空间了。可以说司法管理学的基石在于对人性的认知,对于人性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双重限度的认知。管理制度创设的核心价值不是因为人性是恶的,而是人性是多元的,规则的作用在于在多元之中找寻恰切的平衡点之所在。因此人性论在司法管理学中是作为哲学或伦理学基础而存在的。同时管理并不意味着否定人的主体性的存在,借用康德的语汇,管理只是一种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来运用。充分肯定人的主体性及其存在是现代法学的出发点与价值所在,也即司法管理学由人性论出发最终回归到对于人的主体性之维护这样的价值意蕴的追寻,其本质是一种人文主义的法律观,亦得以是一种以科学精神为内涵的法律观。

二、司法管理学法学之维——制衡与监督

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近代革命时期法治思想的核心,近代法治理论的首创者英国法哲学家詹姆士·哈林顿提出了以法律为绝对统治体制的法治共和国模式,认为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实行权力制衡。继哈林顿后,洛克以自然法为其法治理论的基础,认为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最大危害是政治权力的滥用,因此政治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孟德斯鸠则以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约束制衡的模式构建了近代的法治理论。卢梭亦在其社会契约的理念中阐述了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强调法治意味着平等。[7]85且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义就是国家权力结构应当是分工制约的关系,政权机构如何组织,权力如何分配和制约,按照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运转及行使,社会各种力量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来参与政治等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上述论说中权力的制衡是从国家政权组织的层面来进行阐释的,具体到微观的层面,作为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某一部分,某一部门之内的权力分配亦需要一定的制衡与监督,当然集约在某一部分或部门之内时,其分工合作之维要大于制衡之维,否则会生成部门间掣肘而事项不进的局面。但是位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某一部分,某一部门之内的监督之维的重要性却不可忽视,监督是体系良性运转的重要保证之一,也是对权力进行约束的有效手段之一。

从司法管理的主体法院与检察院出发,监督这一价值取向在法检两个系统实施司法管理的自我表述中均有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审判管理概述”第2条指出:“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注]该指导意见的详尽内容请参见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yj/201107/t20110706_131607.htm,2012年5月8日访问。《检察日报》则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案管办意义表述如下:“高检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统一进出口,实现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和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战略举措……案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业务工作,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各级检察机关以提升案件质量为目标,深入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加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强化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统筹管理,努力把案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注]《检察日报》,2011年10月28日。在两高的自我表述中,制衡与监督均得到了彰显,司法管理活动之实践本身意在形成法检系统内部的权力制衡与监督,同时从学科的视野出发,司法管理学自身便具有此种基石性原则,即控权与监督,于实践性的规则中加以规定是此种基石性原则形成外化的方式和要求。当然有必要在此处指出司法管理学架构下的制衡与监督要注重流程性与系统的协调及对系统的优化,不纯粹是一种“严苛”意义上的监督及控权论,后文将会涉及,此不赘述。

三、司法管理学哲学之维——系统论

所谓一般系统理论,研究的是适用于各种系统的一般原则的科学,由贝塔朗菲于1937年首次提出。贝塔朗菲一般系统理论的目的在于应对在基础理论方面20世纪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同时提出的大量系统问题,克服还原论的局限性,转变思维方式。一般系统理论在产生后经历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理论自然科学和数学的最新成果为依托,出现了一系列基础科学层次的系统理论,使系统研究真正走出工程技术和技术科学的范围。系统科学是科学思维方式转变的产物。它体现在多个方面:从孤立地研究对象转向在相互联系中研究,从用静止的观点观察事物(存在的科学)转向用动态的观点观察事物(演化的科学),从强调用分析的、还原的方法处理问题转向强调整体的处理问题,从研究外力作用下的运动转向研究事物由于内在非线性作用导致的自组织运动,从实体中心论转向关系中心论,从排除目的性、秩序性、组织性、能动性等概念转向重新接纳这些概念,从偏爱平衡态、可逆过程和线性特征性转向重点研究非平衡态、不可逆过程和非线性特征,从否定模糊性转向承认模糊性,等等。[8]15

通过简要回顾一般系统论的历史及对其形成至关重要的思维方式的转变史可以发现,系统研究发端于工程技术和技术科学之中,随后扩展维度,形成了有关系统性研究的整体性学说。系统论的发端与发展对管理学影响重大,系统管理理论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其创始人是卡斯特和罗森茨韦克。他们与理查德·约翰逊联合撰文指出:“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是在与其环境的不断相互作用中获得发展的,因而只有在开放系统的总模式下才能良好地确定组织内外各变量之间的确切关系;同时也指出,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关系的动态特征,实际上不可能存在某种能适用于一切组织的方法和模式。因此,按照系统理论研究组织和管理,不仅需要将组织视为一个开放的系统,而且还必须采取权变的观点,即因地制宜的观点。”[9]74系统论下的管理学理论可以成为法学与管理学交叉学科的司法管理学的基础理论之一,也就是说司法管理学应当遵循系统论的要求。由系统论的基本属性出发考量司法管理的现实操作层面,主要有下述结合点:司法管理的客体指向中的各个部分,各个部门应当是相互依存的,以一定方式及规律进行组织的,而不是孤立分离存在的;管理中涉及的各个部门之间既是独立的子系统存在,也是隶属于整体(如,检察院、法院的整体)的,作为整体组成元素之一得以存在的;司法管理中要明晰层次性,即明晰司法管理的实施主体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层次问题、范围及效度问题;坚持以动态性来调节司法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体系建构时出现的抵牾,系统运转中出现的非可预见性意外,并利用网络技术和数理统计与概率论及数学建模方式来分析实践中的案件数据来优化管理结构、管理方式和流程;目前两高的司法管理实践所提出的目的是明确的有着现实维度的考量,有着司法实践上的切实考量,而从整体的视角出发,系统论对于目标给予了极大重视,因为系统运动总是指向一定的目标,同时此种目标需要与各大系统的目标相契合以达到最优解。也就是说司法管理的目标不仅要契合司法管理实施主体所指定的目标,同样要契合中国整体之下的法治建设的目标。

当然,基于系统论下的司法管理学需要避免误区,也就是上文引述卡斯特、罗森茨韦克及理查德·约翰逊联合撰文中的“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关系的动态特征,实际上不可能存在某种能适用于一切组织的方法和模式”。波普尔在评述总体论意义上的历史学时这样写道:“……可以有一种总体论意义上的历史学,有一种关于‘社会状态’的历史学,它代表着‘整个的社会有机体’或者‘一个时代全部的社会历史事件’。这种观念出自把人类历史当做是一条巨大的、包罗万象的发展河流的那种直觉观点。但是,这样一部历史是写不出来的。任何一部写出来的历史都是这个‘总体’发展中的某个狭隘方面的历史,而且甚至于就在那个所选的特殊的、不完全的方面,也总是一部很不完备的历史。”[10]72同时波普尔在同一书中还对整体主义进行了批判[10]67,整体主义以乌托邦式的纲领建构一切,却忽略了很多时候结构的建立、原则的生成、规则的建立是经由一个试错过程才得以完善并加诸了持续不断地进行修改的可能才最终维持了整体存在。系统管理学要避免历史视野中的整体论观念及实践中的乌托邦蓝图。以系统论为基石之一的司法管理学同样要避免出现界限的严合与系统的封闭,而应当寻求开放的系统,寻求开放系统自身与环境间有可以渗透的界限,并维持动态的平衡与内部的稳定状态。

四、司法管理学管理学之维 ——历史与实践

司法管理学根植于传统的管理学这样一门学科而存在,那么对传统管理学的源流进行梳理及考辨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任何学术理论都有其自身的历史,管理学之基础同样是在其自身的发展之中不断被型塑及壮大的。现代管理理论一般认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著名管理思想史学家雷恩按时间顺序把管理思想的发展划分为早期管理思想、科学管理时代、社会人时代和现代四个阶段。有学者认为:现代管理理论的产生时间不应按史学家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标志来划分‘现代’,而应将泰罗(科学管理理论)、法约尔(一般管理理论)、韦伯(行政管理理论)开创的古典管理理论开始至今的管理理论都称为现代管理理论。[9]1-2紧随其后,20世纪60年代以安东尼、安索夫、安德鲁“三安范式”为代表形成了战略管理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资源与能力,环境适应,竞争规划以及基于马斯洛心理学说的关注人的管理理论等等管理学理论纷繁复杂不一而足。面对如此庞杂的理论争鸣格局,有必要回溯马克思所指明的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因为该规律乃是解释众多理论的有利红线,即“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的发生变革”[11]82-83。正因为管理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所以生产力的发展变化也导致了管理理论的发展与变化。在西方,现代管理学理论经历了科学主义,人本主义,文化主义三重线索,并具有归纳与演绎;经验或案例;证实和证伪行为科学和心理学等多种成熟的研究范式。[9]导论7-10

注重西方管理学理论及其历史沿革时亦有必要对中国传统的管理思想给予关注,中国传统管理思想中的一些有益价值同样受到西方管理学界的重视。中国传统管理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中国的传统哲学,根植于中国古代的国家管理实践,包含了家庭管理(治家)、商业管理(治生)、自我管理(治身)等诸多内容。[12]29中国的传统管理思想经历了夏商周三代的萌芽时期,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大发展时期以及汉以后的传统管理思想成熟时期。传统中国社会形成的以“德礼政刑”四维综合运用治理国家、社会的模式就可以视为是一种基于中国传统思想之下的管理理念及模式。总体说来,首先因应传统中国哲学的思维模式,中国传统管理思想注重以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出发来思考管理问题,而不是西方取向上的以不同学科的畋域各自为政注重研究的细化和专业化,却忽视了研究内容间的融合,同时西方化的研究注重主体与客体的分界与对立,却极少从主体与客体之间依赖的层面来思考问题。其次,中国传统文化始终重视并体现对于人的关怀,在传统儒家的重要典籍《论语》中就有对“人性”、“生命”予以尊重的论述,李泽厚先生在《论语今读》中概括为“原始人道主义”[13]284、329、330、500,受此种重视人、肯定人的文化的影响,无论是管理学还是法学都深深带有了人本主义的色彩,于法学方面张晋藩先生认为,“作为中国古代法文化哲学基础的人本主义,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的各个阶层都表现出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14]38,于管理学方面则是中国的传统管理学思想始终以人本主义作为管理的目标所在,与西方管理理论注重效率的管理目标颇为不同,即便是涉及教育人、培养人的西方管理学理论同样是以效率为指向而不去以人自身作为考量的始点。第三,中国传统管理思想继承了传统文化中注重实用理性的一面,一如中国之哲学不将主要的精力置于抽象化的论证,严密的逻辑推理之上,以其建立“理想型”来解释一切。而是通过对实用理性的强调再度肯定实践的品格是异常重要的,反观西方现代的管理学也愈来愈意识到追求理论上的至真至善有着重大缺陷,现实中的运作行为总是与理论设想间存在差距,亦在发展中向实用主义理性靠拢。第四,中国传统的管理思想与人性论结合紧密,有关传统中国的人性理论上文详尽探讨,此不赘述。对比中西“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人性论强调人性的发展指向是‘善’,不仅关注人是什么,更关注人性应该是什么。而西方管理的人性论从来不为人性发展指出一个方向,他们只关注人性是什么,而不关注人性应该是什么”[12]34。

上述对西方和中国传统的管理学及其思想进行了历史的回溯,通过回溯历史不仅可以知悉管理学的发展历程、基本原理及其研究方法,还可以为现实的管理实践提供借鉴,作为管理学子学科的司法管理学同样可以在管理学基础理论的历史沿革及方法论变迁中汲取养分,助益自身的发展。在结束管理学的历史维度回溯之后,有必要对管理学的现实之维进行关注。应当强调的是管理学本身可以成为一门学问,并作为一门科学来进行研究,但与其他学科相比较而言,管理学又有着自身的特点。管理学并非具有强烈解释世界色彩的科学,而是一门解决实际问题的学科,使得其自身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就同时决定了管理学必须集合其他众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管理学中的每一个学派都只针对某一侧面进行研究,这样对管理学基础理论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窒碍,这样的状况被管理学研究者称为“管理理论丛林”[12]113。

面对“管理理论丛林”一方面是对系统论的考量与借鉴,上文已经进行了阐释此处从简,即“把组织看成是一个由许多子系统形成的系统,而这个系统又是环境大系统中的一个分系统,它与后者进行各种资源的交换。作为一个有效的管理者,就要使组织内部的各个子系统相互协调,同时又要使组织系统适应环境,获得有效的生存与发展”[12]113。具体到司法管理学而言,司法管理本身是法院与检察院两个体系中的子系统,同时上述三者得以展开的背景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基于不同系统之间的涵摄关系,不同系统间存有资源的交换行为。司法管理在法院及检察院系统中应当与审判,公诉等法检既有系统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制衡,同时司法管理这一新生的系统十分有必要不断强化自身的结构和优化运行中的问题,才能使系统自身获得有效的生存及发展空间,最终对上层系统(法检系统)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背景系统产生有利影响。针对“管理理论丛林”的另一方面是考察管理学作为“一门解决实际问题的学科”,在管理学实践性特征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理论支撑,进一步追索可以发现经济学与数学就是管理学实践性表征下的更深层次的基石。

数学在管理学中的基础性价值。数学是管理科学中数量分析方法的基础,最常使用的是统计学(包括数理统计、回归分析及非参数统计等)、组合数学(主要研究存在性、计数、构造及优化等问题)、数学规划(包括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整数规划、动态规划及目标规划等)、随机过程、离散数学和模糊数学等。[注]有关数学在管理学中的体现,参见汪成杰《管理学和管理科学的基础的探讨》,载《价值工程》2012年第2期。数学不仅作为管理学研究工具之一而存在,同时数学对于管理学而言还有着方法论上的意义。回顾两高关于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和“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文本,不乏涉及进行数理统计、数据分析及以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作为司法管理的重要内容,而司法统计与分析及数据库建设本身是基于数学在管理学中的应用而展开的。与管理学一样,司法管理学的顺利发展需要数学作为技术工具及方法论的指导。

经济学在管理学中的基础性价值。在科学管理学理论中,“经济人”假设是该理论的前提,主张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中心,以规章制度、物质保障和科学的方法来进行管理。可以说此种理论就是建立在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基础上并具体应用到管理学理论及实践当中去的。经济学素来注重研究制度资源,假定人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经济人,因对人的假设简化而一致,所以经济学理论的系统性、科学性、统一性较强。管理学在诞生后的独立发展中利用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对管理实践活动进行更为精确、更具逻辑性的解析。故而经济学中的基本假定、原理及研究方法在管理学中同样得到了充分的展示。虽然有着“管理理论丛林”的存在,但是依托系统论来重设并整合管理学理论乃是大势所趋,而传统的数学和经济学理论在管理学中的应用则是作为管理学理论中的基础性存在,有着管理学理论基础之基础的意味。所以对此种“基础之基础”予以申说意在表明,在司法管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对该基础应当重视,应从管理学的历史与现实中把握学科要旨充实到司法管理学的理论中。

结语司法管理学作为一门新生的学科分支在其发展过程中理应密切关注管理学理论的脉络,把握并有意识地跟随管理学理论的发展趋势,并在自身理论研究及社会实践中重视管理学的理论基石,探寻以系统论为依托的管理学理论整合趋势如何结合司法管理学的现状来加以“表述”。当然,作为拥有多元基础理论支撑的司法管理学在自身发展中除了要重视快速发展与变化的管理学,于相对固定的哲学、法学维度的基础性理论同样要思考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基石性的价值,如何进行理念与现实中价值意蕴的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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