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波
(东莞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法学实践基地建设
——校地合作研究
徐波
(东莞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法学教育是一种应用性教育,所以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加大对法科学生的实践培养,除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外,法律职业训练、加强实习等实践性教学也是必不可少的,而加强实践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校地合作建立长期的稳定的法学实践基地。这将有效地促进政法学院与司法实践基地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双赢”。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校地合作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提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加大教学投入。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2012年《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函〔2012〕7号)对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又作出了具体的部署。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其实践教学更是提高法学专业教育水平、培养创新法学人才的必要环节。本文对法学实践教学中有关实习基地建设、加强法院与法学院的校地合作培养学生实践技能进行探讨,以期对法学实践教学有所裨益。
教育部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由于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从法学教育诞生的那天起,实践性教学就占有一席之地。当然,法学实践性教学在长期的教学改革过程中已经探索出多种教学模式,每一种模式都各具特点,从不同角度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当走校地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校地合作对法科来说主要是指法学院和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建立长期合作的实践基地建设,共同对法科学生的实践进行指导,使法科学生们掌握最基本的职业要求。这是因为:
第一,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作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必须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是思想的真理。”离开了法律实践,法学学科的发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学学科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法学人才的培养走校地合作之路会更加突出其应用性。
第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必须让学生从理论中来到实践中去。法律职业是法律工作的总称,它包括律师、法官、法院书记员、法警、检察官、立法人员、法学专业教学人员、法制新闻记者或编辑、企业法务专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员或法医等职业。这些职业要求法学教育应当而且必须为社会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所以,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必须贯彻培训和训练不仅具有法学理论并具有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理念。校地合作正是提供了实践基地的平台效应。
第三,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一大批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实践人才。为此,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注重法院与高校合作来对法科学生进行培养,从而为社会、为地方培养出社会需要,且适应性强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校地合作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正是为法科学生接触并参与法律实践从而促成其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一个平台。
从2001年开始,教育部连续发布多个文件,要求全国各本科院校大力加强实践教学。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 (试行)》也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强调了三项内容,即案例教学 (能够进行)、模拟法庭演练 (能够安排)、在固定的实习基地实习 (能够安排)。但没有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进行系统性的设计,对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实践教学应当培养法科学生哪些法律职业能力等缺乏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和具体的指导。
目前,法科学生的实践主要是在校内进行模拟法庭的演练和法律诊所的实操等,以及在校外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
全国各法学专业基本上都有校内的模拟法庭安排学生进行实践,在校外也有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但在实践基地的整体规划中,对校外建设教学实践基地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在基地建设中如何与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加强管理、互利互惠;如何根据生源情况合理安排实习基地,如何保持与教学实践基地的良性互动等。目前,不少高校对上述问题缺乏全盘考虑,对实践教学基地缺乏整体规划,以至于影响实践教学基地的可持续健康发展[1]。实际上很多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实践教学的整体要求。
在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上,还存在经费投入不足,开支途径不明确,经费保障不稳定等现象。在校内外法学实践中,每年的模拟法庭和参加校内外各种比赛,法庭进校园进行真实开庭和法律咨询,法学专家和司法各界人士相关讲座,学生的暑假实习和毕业实习的组织等,都要经费的支持,而这些开支途径尚不十分明确,存在经费不能完全保障等现象。
很多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时间上,将毕业实习集中于大四的上学期或下学期,而在此阶段,学生面临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应试及就业等,极易顾此失彼,影响实习质量,从而影响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此外,由于各高校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雷同性较高,很多法院、检察院都安排了过量的实习生扎堆实习,也给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增添了难度,影响实践教学质量。
目前全国许多地方高校法学学科发展整体实力不强,学科层次主要以本科为主,硕士、博士点的申报困难重重,导致其学术研究能力、服务社会能力均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在实践教学进行过程中,更多的学校是为了满足简单的教学需要,与实践单位深入合作尚未展开。
2012年《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函〔2012〕7号)安排2011年在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立项建设125个实践基地,2012年在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立项建设90个实践基地。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建设的500个实践基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推荐,并应优先推荐参加各“卓越计划”的高校。这有可能导致资源越优的高校,会得到更多的支持,反之则相反的不均等待遇。
1.积极开展学生实践工作。自2000年东莞理工学院政法系建设之始,我们就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并签订了让东莞理工学院法科学生进行集中实习的协议,此后又陆续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各律师事务所、企业、政府等20余个部门签订了协议。我院每年定期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来院参加实践基地工作会议;定期邀请他们来学院承担部分实务性课程,举办专题讲座,丰富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课程质量;我院教师、学生还时常被邀请参加实践基地单位的“走进法院,了解法官”、“法院公众开放日”、“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实习基地的领导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2.增强了教学实践环节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为此我们在调整教学计划的过程中,将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原先的44周增加到47周,其中学生实践由19周增加到23周,专门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等等。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一方面增强了社会实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为学生的司法考试打下了实践的基础,因为现在的司法考试更多地倾向于有实际经验的法律人才。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水平是顺应时代需要,我们也要求教师将诉讼法课程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结合,让学生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有感性认识。
3.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富有实效的实习活动。实习团队的整体风貌、集体意识以及每位实习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实习基地的建设。因此,我们对学生实习提出了各方面的要求:首先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积极完成实习单位领导和指导老师交办的各项任务,向有经验的指导老师虚心请教,培养实际工作能力;要求学生不参加实习单位的与实习无关的活动;要求学生利用实习机会,观察社会,了解民情,对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进行独立的思考,也为毕业论文的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4.开展学术交流、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对学生的实践活动,各实习基地都十分支持,并配合学院尽可能地安排学生深入具体的实操活动。政法学院也开展了实习基地的多功能发展,除了由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学生开设《模拟法庭》课程外,还定期请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家,为学生进行讲座,例如东莞市人民法院叶柳东院长《加强学生实践教育》的报告,就获得学生们的好评。同时,政法学院也定期召开实习基地顾问座谈会,积极派出多名法学教师到各市区人民法院参与“司法实务论坛”等研讨会,老师们的表现也得到了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5.将模拟法庭变成法院的真实法庭。政法学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及松山湖法庭达成共识,通过与法院基地共建活动,将学校的模拟法庭设置为法院的正式法庭。由法院选择典型案件在我校开庭审理,定期在校园审理案件,可有效利用校园资源为社会服务,使法官走进校园,发挥实践方面的优势,能够提升教学水平。学生 (不仅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内有更多机会参与听审活动,使教学更具针对性,也深化了对实践中疑难案件的研究,可以实现教学、科研和实践的相互促进。
在法学实践教学中,政法学院也存在诸如实践教学基地的整体规划不完备;实践教学时间安排不合理;法学院整体实力不强;实践基地建设经费投入不足;教育部门的支持不均等等问题的困扰,所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形成更理想的校地合作框架:
法学实践基地是拓展教师服务空间和增强学生实际技能的重要渠道和环节,在人才培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们在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巩固现有实践基地,争取在一年之内,建立起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为龙头的一个覆盖全东莞32镇街的包含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与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的法学教学实践网络,探索新的合作机制。
我院派出的实习生在实践基地得到认可。学生们在实习中不仅做了大量的文卷工作,还直接参与了执行、送达、调查及人民陪审员等实务性工作。一些法庭的领导甚至直接向我们表达了希望我院在整体实习阶段之外的其他时间,安排学生去他们那里实习,缓解他们工作压力的要求。对此我们给予充分的重视,认真地听取他们的建议,择优推荐学生到实习基地去实习,加强了我院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系,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平时的实习问题,也可以为实践基地单位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实现双方的互利。有些实习生在毕业前通过司法考试后顺利地考入了司法机构。
我院建立的实践基地,以往我们都是以聘请顾问的形式来进行合作,接下来我们要将司法机构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聘为我院的客座教授 (副教授),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学生实习的意见,共同解决实践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往,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法官来我院仅开设专题讲座,今后,我们将与教务处、实践基地领导协商,让客座教授也承担一部分实务性课程,并承担一部分学生的毕业论文的指导,实现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双师制,由我院专任教师和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弥补我们实践课教师数量和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并进一步让法庭进校园。
向实践基地投入一定数额的经费,来满足实践教学软硬件建设,师生的交通、食宿、通讯补助以及兼职指导教师的劳务酬金。经费由学校统一下达和管理,相关事宜由东莞理工学院和各实习基地等合作单位协定。
学生毕业前面临诸多的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应试、就业等,从以学生为本的角度,应将学生的实践安排在大二的暑假和第六学期,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影响实习质量和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
我们学校还是以本科为主,硕士点正处于建设中,因此,我们要加强学术研究能力,并有计划地向实践基地派出有经验的老师去挂职锻炼,增强教师队伍的实践能力,更好地满足服务社会的需要。
2012年《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函〔2012〕7号)安排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建设的500个实践基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推荐,并应优先推荐参加各“卓越计划”的高校。我们也要以此为契机与司法等机构探索新的合作机制,并积极地向省申报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使实践基地的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1]罗辉勇.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3(3):97-103.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Practice Base:Cooperation between University and Local Government
XU Bo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ongguan 523808,China)
Legal education is a kind of applied education,so the life of legal education lies in the practice.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students’practical teaching,besides the solid academic basis,it is necessary for the students to get the legal practical training and legal practices.The most efficient way to help the students obtain the legal practical teaching is to construct the legal practice base by way of cooperation between university and local government.Only by this way can the university and the legal practice base promote positive interaction,and eventually achieve win-win.
legal education;practical teaching;cooperation between university and local government
G642.44
A
1009-0312(2013)02-0101-04
2013-03-01
广东省2011年高等院校学科建设和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项目“校地合作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的中期成果。
徐波 (1961—),男,吉林长春人,教授,主要从事法学和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