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 华 朱珊珊
(作者系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硕士)
城镇化的核心思想是建设农村区域经济,即建设以中心乡镇为核心,能够形成自循环,拥有自愈、促成长的一个有机系统。城镇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化过程中产业结构升级及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换等,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因此,要凝聚金融力量,促进城镇化的科学发展。
目前,我国城镇化发展的金融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如水利灌溉、交通、教育、医疗、电力通讯等基本的生产生活设施;二是如房地产、工业区、商业区等特殊的生产生活设施。这两大块同时满足了农村常规生活以及现代化生活的需求。由于基础设施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其庞大的资金需求和回收周期的长期性,其单靠地方财政支持很难实现,所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金融力量的支持。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因此农业科技也是城镇化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它影响着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农产品的育苗、生产再到农副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不断加快农业科技的发展可以促进劳动边际效率的提高,加快技术转移能够实现农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进而实现农业的社会化服务。因此,农业科技的投入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强劲动力。
近年来,农产品产销环节的增多,导致流通成本不断升高,再加之缺乏完备的供应链,农产品价格出现了产地价格低、销地价格高的现象。若要稳定价格,平衡农产品的产销,就亟需建设农产品供应链,这也成为农村金融需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产业化是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扶持城镇龙头企业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从规模上来看,农业产业化的建设必然伴随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从结构上来看,农业项目的长期性也造成了资金需求的长期性。
城镇化带来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随之改变了农户的收入结构与经济活动,因此,农户的金融需求由原来单纯的存贷转变为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如结算、金融咨询、租赁、保险以及对有价证券的买卖等。
为了明确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约束,首先应当对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误区予以更正,其主要误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城镇化就是房地产化
我国部分地区的城镇化都被简化为“泥脚上楼”,大量圈地,大搞特搞房地产,其实质上已偏离城镇化的核心。这种对城镇化认识的误区导致了耕地被占,高楼四处而起,使得农民既丢了耕地也丢了工作,同时又要承担房地产化带来的高房价。最终,这一误区会导致农民成为失去耕地、无法就业、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待遇,而城镇化道路也因此成为一条边缘化之路。
2.城镇化就是造城
城镇化的本质并非遍地兴建广厦,简单地说,它旨在通过城镇经济社会的充分发展,有效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而一味的扩建乡镇,修建大广场和豪华会展中心,反而提高了农民进入城镇的门槛,使农民进城就业的成本大幅上升,最终扩大了城乡差距,与城镇化的本质相悖。
3.城镇化就是农转非
城镇化不仅是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它更多地体现在城镇功能的发挥、基础设施的完善、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提高等方面。部分地区片面地认为只要增加城镇人口,城镇化水平就会提高,单纯、机械地把城镇化理解成农村人口变成城镇人口,这是一种误导性的观点。
虽然城镇化进程的金融支撑已卓有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金融政策缺乏明确的城镇化导向,政策支持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优惠仅限于部分专项资金的供给,而对支持“三农”和城镇化建设方面的政策则没有清晰、持续的导向。金融政策的缺失不利于城镇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第二,金融产品单一。主要体现在:一是过重依赖传统的银行信贷,方式单一,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偏低,导致了农村金融结构失衡。单一化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的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二是缺乏农村信用体系,抵押仍是银行放贷的主旋律,而且抵押物仍停留在土地、房屋、厂房等层面,利率定价较高,制约了农村城镇化进程的资金需求。
第三,金融供给明显不足。一方面由于前述的原因导致了农村金融“虹吸”现象,资金农转非,源源不断把资金从农村转到小城镇,从小城镇又转到大城市;另一方面村镇企业多为小微企业,“融资难”制约了乡镇经济的发展;再次,由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多具有长期性、回收期长等特点,与商业银行的“逐利”特性相违背,因此从城市商业银行获取资金格外困难。
第四,信贷管理体制有待健全。一是信贷审批权限不在基层,基层金融机构缺乏自主性,同时信贷管理重责任轻奖励,也抑制了基层银行机构的积极性;二是国有银行因遵循“抓大抓优”的战略,撤销了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分支机构;三是对大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采用了一刀切政策,这导致大部分小微企业在信贷市场上丧失了竞争性。
第五,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升。农村银行业务以基本的存贷业务为主,而有关企业结算和个人理财等业务基本成为空白。城乡之间的这种非均等化的金融服务,导致了农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金融服务应当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
利用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对城镇化所需资金进行切块管理,从“输入端”壮大城镇化金融支撑力度。一方面,重视政府政策化的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优惠措施,促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针对三农的低息贷款,组建专门的开发性金融部门服务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人民银行通过窗口指导和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采用差别化的政策手段,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将城镇化作为新业务的拓展领域,并明确地将其列为信贷投放的重点[1]。
尽快实现金融与城镇化建设对接,优化城镇化建设资金的金融资源配置,与“输出端”实现无缝接轨。政策性银行应当发挥先导作用,针对性地满足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农产品结构调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发挥补充作用,在健全城镇功能和发展城镇社会服务中寻找商机。此外,对于那些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升格为村镇银行,充分发挥它们贴近城镇和快速灵活等特点。开发多元化融资产品,尝试发行专门的城市建设债券,募集社会资金用于城镇化建设[2]。
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力度,根据农村金融需求,动态推出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同时在做精做细传统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与保险业、证券业、基金业之间的合作,多元化地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一方面,通过个人委托贷款形式,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依据城镇化不同的建设项目,灵活采用BOT、PPP等不同的项目融资方式,广泛动员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金。但在新型城镇化初始阶段,其金融风险不可低估,不宜采取大规模资产证券化手段,否则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使地方隐性负债无限膨胀,从而加剧国家财政风险。
普惠金融包括小额信贷及小微金融,体现的是一种公平的理念,强调的是对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推进城镇化进程要求建立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为此,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系统,为发展普惠金融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征信系统;引导多方参与,发展多种模式,构建多层次普惠金融体系;坚持适度竞争,引导小额信贷和普惠金融稳步有序健康发展。同时,要有效促进城镇化与金融资本高效无缝对接,真正让城镇化建设插上金融的翅膀。新型城镇化是未来发展的新红利,过去依靠廉价劳动力支撑的人口数量红利难以为继,土地红利也不可持续,应该转向城乡城镇化的红利。城镇化绝不能建立在剥夺农民土地,占有农民廉价劳动力的基础之上,一定要打破原有的城乡关系,通过设立金融产品创新试验区,突破仅依靠资产类的抵押贷款方式,推广未来收益类等质押物范围,利用土地资本化的红利,发展农地金融,让农民能利用自己的土地和贷款来解决农民工就业和置业的资金需求。
在政府主导、央行参与的前提下,多部门凝聚合力,共同完善村镇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加强村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政银合作,构建政府为主导、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机制;其次,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体系,探索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最后,完善城镇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投融资体系,转变过度倚重财政资金的局面,在产权界定的前提下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外资投入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投融资机制[3]。
[1]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课题组:《促进城镇化与金融良性互动》,《中国金融》2011年第10期。
[2]罗伟光:《金融支持城镇化作用分析与对策》,《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7期。
[3]邹建平、潘晓松:《对新建县金融支持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的调查与分析》,《金融与经济》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