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工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

2013-03-23 18:54王虎学
东岳论丛 2013年8期
关键词:人民出版社分工所有制

王虎学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北京100091)

毋庸讳言,将分工与社会形态内在地勾连并对应起来考察,这既是对马克思分工思想的理论方位的一种直接确认,又是对社会形态认识上的深化和理解上的突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分工与社会形态之间有着内在的契合,分工变了,社会形态也随之变了,分工不同,社会形态也大不相同。例如,当马克思说:“手推磨所决定的分工不同于蒸气机所决定的分工”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1页。的时候,与这两种迥然有异的分工相对应而产生的正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形态,“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可以说,一部分工自然发生、发展的历史所再现的正是社会形态变迁、演进的历史。分工的不同阶段,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形态,在一定意义上,分工可以看作是社会形态划分的科学依据。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还从分工出发并依据分工而建构起了一种关于社会形态及其规律的科学理论或学说,即“社会形态学”,当代著名思想家吉登斯将其称之为“社会类型学”,并明确指出:“马克思的社会类型学是建立在追溯社会分工的逐渐分化基础上的。”③[英]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一、分工与社会有机体

马克思曾指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列宁也将一定的社会形态视为活生生的“处在经常发展中的活的机体”、“特殊的社会机体”⑤《列宁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5、147页。。因此,若要全面地了解这种社会类型,就必须把它当作一个“有机体”来对待,不仅要了解它的生产关系,还必须厘清受物质关系制约的其他关系,如政治关系、精神关系等等。列宁曾称赞《资本论》是马克思“用唯物主义方法科学地分析一个(而且是最复杂的一个)社会形态的范例,是大家公认的无与伦比的范例。”⑥《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事实上,马克思借这一“范例”所阐明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一定的社会形态,即一定的社会类型,是在当时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按照其特殊规律发挥作用和发展的完整的社会体系。历史上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经济形态的经济骨架。但是社会经济形态还包括使这个骨架有血有肉的其他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在这里,社会形态就是社会生活的各种关系和现象有机联系的完整的整体。列宁在谈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研究时特别强调指出:“《资本论》的骨骼就是如此。可是全部问题在于马克思并不以这个骨骼为满足,并不仅以通常意义的‘经济理论’为限;虽然他完全用生产关系来说明该社会形态的构成和发展,但又随时随地探究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使骨骼有血有肉。”①《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形态就是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和上层建筑的相统一的有机体。诚然,用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的生产关系来说明一定社会形态的构成和发展,这是可信的,但若要真正了解一定的社会形态,就不能仅限于分析这一社会的生产关系即“骨骼”,还必须分析这一社会的“血肉”,换言之,就是要将这一社会形态视为“骨骼”与“血肉”相连的“有机体”,如此一来,这一社会形态才是丰满的、可爱的。

正如列宁所说,马克思主义者“最先提出不仅必须分析社会生活的经济方面而且必须分析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一问题”②《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在批判蒲鲁东的过程中,马克思就曾质问并否定了那种将社会体系割裂开来的做法,他反问道:“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思想体系的大厦,谁就是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变成同等数量的依次出现的单个社会。其实,单凭运动、顺序和时间的唯一逻辑公式怎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呢?”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事实上,如马克思所说:“把自己的‘分散的肢体’表现为分工体系的社会生产机体,它的量的构成,也象它的质的构成一样,是自发地偶然地形成的”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6页。,而不是利用政治经济学的抽象范畴和逻辑公式就能演绎出来的。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绝不能像蒲鲁东先生那样简单而粗暴地对待“社会有机体”,因为一切问题不是仅仅通过保存生产的好的方面、消灭生产的坏的方面就能解决的,实际上,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坏的方面和好的方面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是同一个情境的两个方面,消除了任何一面,另一面也就不复存在了,这就是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根据经典作家的观点,要了解或论述一定的社会形态,我们首先就要把它当作一个“整体”、“社会有机体”来看待,但这并不意味着构成这一社会机体的一切关系、一切要素都是同等权重,可以等量齐观。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社会有机体”中,生产关系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主导着社会关系的整体面貌,也决定着一定社会形态的独特特征。根据马克思的分析,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会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可以说,生产关系的“整体”或“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由此可见,不同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将不同的“社会有机体”区分开来了。实际上,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分工决定着生产关系,而且,分工从其内容来讲不是别的,就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是个人和个人彼此之间的一定关系,准确地说,是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生产关系。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上述论断中合乎逻辑地推论出:根据分工也可以将对社会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进行划分。

二、分工与社会“五形态”

如果说上述推论还略显牵强的话,那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马克思就明确将分工与所有制形式直接对应起来考察了。分工发展的历史性与阶段性依次体现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特点,“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⑥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所有制形式”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要表达的“社会形态”理论的主要内容和别名,因此,说分工是所有制形式的划分依据,无非是要表明分工是社会形态的划分依据。“每一种社会形态,由于该历史阶段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状况,决定它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形态的独特的所有制形式和社会阶级结构。”⑦陈先达,靳辉明:《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北京: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362页。诚然,分工,作为迄今为止一切生产的基本形式,反映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问题是,“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84页。。可以说,在《形态》中,马克思正是直接从分工出发并依据“分工-所有制形式”而形成了关于社会历史的分期理论。根据巴加图利亚的考察,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已经形成了初步完整的,然而还没有发展的关于社会结构和历史分期的辩证唯物主义观念。”而在稍后完成的《形态》中,“历史分期第一次被明确地表达出来了。”②[苏]巴加图利亚:《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陆忍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7、55页。尽管这一时期马克思的经济学知识特别是经济史方面的知识还很不够,他完全是从经验事实出发对历史过程进行考察的,但是马克思一经形成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对社会作经验的考察,便立即清晰地揭示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分工发展的不同阶段,产生出并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形态。

事实上,马克思在《形态》中根据分工完成了对“所有制形式”即“社会形态”的科学划分。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具体来说,马克思明确提出了包括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社会所有制在内的“四种所有制形式”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5页。。

第一种是“部落所有制”。这是与生产和分工的不发达阶段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也可以视为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或最初形态。“在这个阶段,分工还很不发达,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形成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人类所从事的生产活动主要是狩猎、捕鱼、牧畜,与这种分工和生产水平相适应而产生的只能是原始的公有制和以原始家庭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然而在父权制的家庭中,奴隶制的原型已经开始萌生。

第二种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是在生产和分工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从家庭奴隶制走向奴隶社会的对抗性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在着奴隶制。”然而,“动产私有制和后来的不动产私有制已经发展起来了”,在这个阶段上,“分工已经比较发达。”城乡之间的对立业已产生,国家之间的对立也相继出现,公民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

第三种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方式,即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所决定的。虽然在封建制度的繁荣时代,分工是很少的,但是这一时代的阶级关系却是较为复杂的。就社会结构而言,在乡村,出现的是以土地占有为基础的封建等级制,“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武装扈从支持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在城市,出现了“同业公会所有制”即手工业的封建组织。总的来看,封建的所有制占据支配地位,但资本主义因素已经在封建等级制内部开始萌芽。

第四种是“资产阶级所有制”即资本主义现代私有制。这种所有制产生于商业和工业的进一步分离,专门从事交换的商人阶层的出现大大推动了工业生产的高涨。根据资本主义分工的发展,马克思全面回顾并将资本主义所有制划分为家庭手工业、工场手工业和大工业三个发展阶段,并且特别指出大工业时期是“实行最广泛的分工”的时期。张一兵评点指出:“这一部分内容,实际上是一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的改写,生产发展导致交往关系变革的历史。这也是一种批判的历史哲学的重新改写。这里的话语完全属于马克思在《1844年手稿》中有意避开的古典经济学。”④参见张一兵:《从分工到现实的世界历史》,《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因为这一时期马克思已经开始了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而正是从分工和现实的经济事实出发,马克思不仅阐明了资本主义本身所固有的矛盾,即社会化生产力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为了适应大工业所造成的巨大生产力,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桎梏,可以说,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向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过渡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必然。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将共产主义所有制单列出来,但我们有理由将共产主义所有制看作是继资产阶级所有制之后出现的“第五种所有制形式”。正如恩格斯所说,既然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大势所趋,那么就必须建立一种“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共同占有形式”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1页。,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即“所有制最高形式”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3页。。

由此可见,不同的分工对应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而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实质上就意味着不同的社会形态。可以说,“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资产阶级所有制”、“共产主义所有制”就是不同社会形态的代名词,它们见证了社会形态变迁的历史。实际上,“五种所有制形式”也就是马克思关于社会的“五形态”思想的最初表达。与马克思在《形态》中关于社会形态的划分完全一致,在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再次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诚然,学界关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的理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我们可以断定,在人类历史的漫长进程中,“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作为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出现的。一般认为,社会“五形态”是依据生产力、生产方式而划分的,实际上,这与我们将分工看作“五种社会形态”的划分依据并不冲突,正如拉宾分析指出的那样,马克思像斯密一样,把分工看作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并进而以分工为线索形成了对历史的五阶段划分的思想④参见[苏]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翻译组译,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274-279页。。

三、分工与社会“三形态”

我们知道,在对社会形态问题的论述上,马克思不仅提出了社会“五形态”的思想,而且也提出过著名的社会“三形态”思想,其完整的表述出现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

实际上,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曾从分工、异化、私有制、阶级出发提出过类似“三种社会形态”的历史分期理论。根据巴加图利亚的分析,《手稿》中,马克思“在理解私有制、分工和劳动异化中的历史主义态度,是同明确地认识整个社会的历史有着内在的联系,而从后者直接引申出了关于历史分期的明确概念。”而且,在巴加图利亚看来,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的“双重证明”中“已经暗指地包含有某种历史分期:(1)尚不存在私有制、分工、劳动异化的时期;(2)私有制等等存在的时期;(3)消灭了私有制和一切与之有关的现象以后的时期。这种分期从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可以归结为一个公式:阶级以前的社会——阶级社会——未来的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⑤[苏]巴加图利亚:《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陆忍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6页。一般认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社会三阶段的历史分期理论的“公式”还停留在“异化史观”的框架之内,因而人们更加重视在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在“唯物史观”的科学方法论指导下,马克思所提出的“三种社会形态”理论。马克思写道:“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他们的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108页。实际上,“三种社会形态”之间并非截然断裂的,而是具有历史连续性的,前一个阶段为后一个阶段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后一个阶段则是对前一个阶段的历史性继承和超越。“正象各种不同的地质层系相继更迭一样,在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形成上,不应该相信各个时期是突然出现的,相互截然分开的。”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2页。

关于社会“三形态”的经典表述,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重新划分和描述。如果从人的发展的角度看,依次表现为: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基础上人的独立性、人的自由个性;如果从经济形式角度看,就表现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的依次更替,而“这里所讲的经济形式,就其内涵来讲,基本上界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和技术之间”⑧赵家祥,丰子义:《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历史考察和当代意义》,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而“分工”正是界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中介”,换句话说,我们也可以从分工的角度对社会“三形态”进行描述。如此看来,分工发展的“三阶段”与社会发展的“三形态”是可以对接和勾连起来的:自然分工对应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自发分工(旧式分工)对应的是社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自觉分工(新式分工)对应的是社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总体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分工仅限于“自然形成的分工”,甚至可以说这一时代的劳动是“一种缺乏生产分工的综合劳动体系。”①刘佑成:《社会发展三形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页。后来,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瓦解了自给自足的经济,开辟了为价值而生产的新时代”②刘佑成:《马克思主义分工理论》,《哲学研究》,1981年第5期。,人类进入了商品经济时代。随着自发分工或旧式分工的消灭,人类将进入基于自觉分工而建立起来的产品经济时代。由此可见,“每一种类型的人类社会都预设了某些基本的社会分工”③[ 英]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因而只有从分工出发,才能厘清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线索,进而真正理解马克思关于社会“三形态”的科学洞见。

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思的社会“五形态”与社会“三形态”学说,是从不同视角、根据不同标准对历史的分期,但是,这些划分决不是任意的,而是对历史辩证法的具体运用。用马克思的话讲,社会形态的演进是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和辩证发展而展开的一个“自然历史过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决不能把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解成单线式的历史发展序列,也不能当作一成不变的僵死教条和万能公式到处套用,因为它只能被视为马克思运用历史辩证法并依据他对西欧历史的深入研究所做出的一种理论概括,具体到各个民族和地区的历史时,“人们必须遵循的只能是他的方法,而不是他的结论”。因此,有学者批评指出:那些“指责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为单线论的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其实并不懂得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或历史辩证法的真实意蕴。”④参见孙伯鍨,张一兵:《走进马克思》,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结 语

从一定意义上讲,马克思向我们敞开了一条透视社会形态的分工之路。如果说所有制形式是社会形态的所指和内容,那么,所有制形式的变更实质上就意味着社会形态的更迭。在《形态》中,马克思正是将分工与所有制形式联系起来进行考察,进而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标志着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分工的不断发展及其发展程度集中体现的是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很显然,要考察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变迁,就要以分工为参照,同样,只有从分工出发,才能为社会形态的科学划分找到标准和根据。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页。在这里,“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不是别的,就是分工,因为就其真实含义而言,分工在于“结合”而不是“划分”。巴加图利亚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主义的独特之处并不在于对历史时期的划分,而在于“理解到经济历史的分期,物质生产发展的渐进阶段,是整个历史过程分期的客观基础”,也就是说,正是由于马克思真正洞察到分工以及受分工发展程度制约的物质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是划分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形态的现实基础,从而“在科学史上,马克思第一次正确地阐明了人类社会发展中质的不同的时代”⑥[苏]巴加图利亚:《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陆忍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6页。。

总的来看,只有将分工与社会形态及其更替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和考察,且只有以分工作为理论研究的真正出发点,才可能深入剖析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建构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或“社会类型学”。这既是我们所面临的任务,也是我们期望达至的目标。因此,我们必须基于分工的观点深入剖析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社会“五形态”、社会“三形态”等重大理论,致力于重建马克思的“社会类型学”或“社会形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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