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雯
(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10306)
2011年12月12日凌晨,韩国仁川海警登上一艘在韩国专属经济区进行“非法捕捞”的中国渔船执法时,与中国船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中国船长程大伟抓起一把25厘米长的刀刺死了一名韩国海警。之后中国船长和船员被扣押,船长程大伟被韩国方面以“杀人罪”和“妨害特殊公务执行罪”起诉①2012年9月13日,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就韩国海警被刺事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程大伟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元)。程大伟表示将继续上诉。。这次韩国海警遇刺事件可以说是近年频发的中韩渔业纠纷中最为惨烈的一次,引起了中韩双方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2001年,中韩双方签订《中韩渔业协定》,然而,此后双方的渔业冲突却日渐加剧。《中韩渔业协定》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和韩国两国在相向海域尚未完成专属经济区划界前,就渔业问题作出的一种非正式划界的临时性安排。这份协定将中韩两国水域划分为:维持现有活动水域、过渡水域和暂定措施水域。2005年过渡时间结束后,暂定措施水域东西两面的过渡水域成为两国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而根据《协定》,中韩双方对于各自的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方式是:“中韩双方在考虑各自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情况下,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到通报后向对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被申请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并可收取适当费用。中韩任何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对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韩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1]《中韩渔业协定》的签订,意味着两国渔民的捕鱼方式不得不从原来的“公海自由捕捞”转变为“在各自专属经济区内捕捞”,如果进入对方的专属经济区捕捞,也必须获得对方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与预想中不同,《协定》签订和正式生效后,中国渔民并没有减少赴韩国海域捕鱼的次数。韩国方面的管理一开始比较宽松,一般发现越界捕捞渔船,先警告,然后驱逐。随着本国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管理很快严格起来,发现中国渔船的违规行为就要罚款,罚款金额从一开始的10万人民币以下,增加到2011年的16-27万人民币(相当于3000-5000万韩元)。与此同时,韩国海警打击中国渔民非法捕捞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动用了舰艇、直升机和高压喷射器、电子冲击枪、爆音弹等各种现代化武器装备。2008年9月之后,韩国海洋警察厅开始允许韩国海警带枪执法。据韩国海警的资料显示,最近5年韩方扣押中国渔船已达2000多次,对中国渔船的罚款总额高达294亿韩元,按现在的汇率计算为1.64亿元人民币[2]。
由于韩国海警的罚款金额相当巨大,中国渔民一旦被处罚,几乎倾家荡产。所以,当韩国海警靠近“非法捕捞”的中国渔船进行执法时,每每遇到他们的“誓死抵抗”。整个抓捕扣押的过程非常混乱、暴力和惊险,也因此经常造成双方的人员伤亡。
暴力冲突发生后,韩国媒体愤怒地称呼中国渔民为入侵韩国海域的“海盗”、“暴民”,冷血杀人的“凶手”,韩国民众情绪异常激昂,对此事件的抗议一度上升至两国的外交层面。然而,在渔民的家乡,我们听到的评论则有所不同。程大伟的家乡张见港的船长们说程大伟平日豪爽仗义,爱请客,且从不拖欠船员钱,曾经在3次海难中救起过至少17条人命,在整个渤海人缘很好、威信很高。他们不相信这么好的大伟会杀人,“怎么可能杀人,救人还差不多!”[3]
关于“中韩渔业纠纷”中的中国渔民,可能我们有太多的疑问。他们究竟符合哪一种形象:是外国媒体刻画的残忍的“海盗”,还是乡亲们眼中豪爽仗义、救人性命的“英雄”?在诸多生活道路中,他们为什么铤而走险,单单选择了赴韩国“非法捕捞”这条不归路?究竟该怎样理解他们的生活命运?美国著名社会学家C·赖特·米尔斯(C·WrightMills)曾经提出“社会学的想象力”(Sociological Imagination)的概念,这种研究视角有助于我们理解历史与个人的生活历程,以及在社会中二者间的联系[4]。在本文中,笔者试图运用“社会学的想象力”,将“历史中的社会结构”与“个人的生活命运”联系起来,将渔民的个人选择放入具体的社会历史场景,从社会结构的原因来理解他们的生活。而在讨论过程中我们也许会发现,就像“一粒沙子里看世界”,一个个具体微观的渔业纠纷案例折射出现阶段渔业和海洋领域存在的诸多重大问题。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只见中国渔民赴韩国海域捕鱼,而不见韩国渔民来中国海域捕鱼?或者,中国渔民为什么不在本国近海捕鱼?最简单的回答是:现在中国近海基本上已经无鱼可捕,渔业资源严重衰竭。这主要是海洋环境污染和过度捕捞两个原因造成的。
海洋污染状况可以通过观察赤潮状况和海水质量来了解。根据国家海洋局历年公布的《中国海洋灾害公报》,中国近海赤潮发生频率由20世纪70年代的每年1-2次增加到21世纪的每年几十次甚至上百次,且持续时间越来越长,面积越来越大。而近些年我国近岸海水质量也非常令人担忧,人类活动使近海区的氮和磷增加50-200%,过量营养物导致海藻类大量生长,破坏了红树林、珊瑚礁、海草,使近海鱼虾锐减[5]。
海洋污染严重除了与大规模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有关,还应注意的是近些年来排山倒海、如火如荼般的海洋开发热潮。在陆地资源短缺的困境下,港口、航运、围垦、旅游、采矿、石油、房地产等各行业都想在海上一展身手,人们称之为“群龙闹海”。如今,从大西南出海口北部湾开始,一直到北端的渤海湾,1.8万公里海岸线上,遍布“大码头、大化工、大钢铁、大电能”,而无序、无度、无偿的开发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和不可挽回的损失。我们注意到,海洋开发的“热土”基本上都已成为严重污染海域①如辽东湾、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江苏近岸、珠江口等海域。。许多开发行为造成了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从当前现状来看,此类危害行为正呈现出事故多发化、危害严重化、产业链条化的特征。”[6]
海洋污染之外,过度捕捞也是造成渔业资源衰竭的一大原因。我国几乎所有经济价值较高的鱼类都遭受了或正在遭受着过度捕捞,大多数渔业生物的生物量都已降到非常低的水平。东海曾经被称为“鱼仓”,经过几十年的狂捕滥捞,大黄鱼、小黄鱼、墨鱼、带鱼四大传统经济鱼类已近枯竭,文昌鱼、白海豚等大批珍稀鱼类已近灭绝。在渤海边上的张见港,程大伟的父亲程桂桐也感叹道:“鱼网能把渤海盖个十层八层!”[3]而这并不只是中国特有的现象,2009年杀青的欧美纪录片《鱼线的尽头》(The end of the line)指出,由于全球普遍存在的过度捕捞,世界海洋中各种鱼类的数量都在锐减,产量比原来削减了80-90%,专家预料按照这种趋势,在2050年就会看到“海洋的终结”,海洋将贫瘠得只剩浮游生物。过度捕捞的确是渔民的行为,但值得思考的是,这种行为并不是孤立的,它的背后是世界水产品的巨大消费市场以及高额利益回报。
既然本国近海已经无鱼可捕,那么转产转业是否可行?的确,随着渔业资源的衰竭以及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和中越北部湾划界,从2002年至2010年,中国有3万多艘渔船必须从原有渔场撤出,30万渔业劳动力转产转业。2003年农业部下发了《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程。据了解,我国政府关于渔民的转产转业政策主要包括渔船报废拆解补助政策、渔民培训补助政策、渔民税费减免政策、渔民转产转业项目补助政策等[7]。
然而,渔民的转产转业在实践中也面临着重重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生产资料的沉没成本过高。如果渔民进行转产,原有的渔船、渔具只能报废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一般建造120马力的拖网渔船需要80万到100万元,而报废一条这样的渔船政府补贴最多只有10多万元,如果出售也不过在20万元左右,再考虑到借贷利息和通货膨胀因素,初期投入根本无法收回。退出渔业行业无异于放弃原有的生产能力,重新进行全面投资。
第二,“渔业权”的沉没成本过高。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物权形式赋予沿海渔民捕捞权,但事实上在实际的渔业生产中,这种权利已经很大程度赋予了沿海渔民。如果渔民转产,意味着放弃这种产权而在法律上又找不到任何要求补偿的依据。这种事实上的权利放弃,对渔民而言又是一大损失,类似于农民失去土地而得不到利益补偿。
第三,渔民贫困、无力投资。渔民贫困在中国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以渔业大省广东省为例,2005年初,中国南方网的一篇专稿谈到:渔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捕捞渔业经济滑坡,部分渔民生活非常贫困,甚至出现返贫。该省湛江市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贫困渔民4.5万人,其中人均年收入不足1500元的特困渔民1.8万人[8]。不少渔民从转产转业中难以找到出路,主要是因为多年收入太低,不仅没有积攒,还将以前的老本都花光了,根本无力投资。
第四,与陆地居民的文化差异及其自身年龄劣势。传统渔民长期从事海上生产,其生活、文化习俗和陆上农民相差甚远,缺乏土地、生产资料和生产能力,加之他们普遍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力弱,再就业能力低,因此,转产转业的难度巨大。
由于上述主要因素,渔民的转产转业工程进展得并不顺利。渔民对于渔业生产生活的依赖性仍然很强,一有机会一部分劳动力就会重返渔业。张见港的船长们早就发现“渤海不好干了”,想过另谋出路搞水产养殖,被人告知成本巨大,把船卖了也不够零头。程大伟也曾推过自行车卖毛虾,却发现他这样的“海里人”很难适应地上的营生[3]。因此他们很快又回来了,继续从事海洋捕捞,并且开始一次次到韩国海域去捕鱼。
转身背对“内在的窘迫”,中国渔民面对的是“向外的诱惑”。渔业全球化的背景下,在渔业资源丰富的水域从事捕捞的利润应该说是相当丰厚的。一则消息或许可以作为参考。2012年7月,两艘中国渔船在日本海俄罗斯专属经济区非法捕捞,被俄边防舰捷尔任斯基号巡防舰扣押。据俄方统计,一艘中国渔船在半个月内就能获得3000多万人民币的纯收入。一艘渔轮如果进入尤鱼渔汛期海区,有时半个月能捕15000多板,一板为25公斤,相当于375吨,按俄方市场价格,15厘米大小的中等尤鱼每公斤为15美元,那么375吨就达到562万500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35437500元(如果汇率在1比6.2),因此经济利益惊人[9]。尽管这里不排除俄方刻意夸大的因素,以及在不同海域以及季节获利的差异性的因素,我们还是相信赴韩国专属经济区捕捞的中国渔民所获利润是较高的。对这一点,中韩学者也给予了确认。韩国学者郑德钟指出:“中国渔民普遍认为,在韩专属经济区非法捕捞收益非常可观。”[10]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法学者唐议副教授认为,一艘中国渔船一年赴韩国海域捕捞的获利大概在几十万到上百万,渔民顺利跑几次便可发家致富①此段材料来自笔者2012年9月20日下午与唐议老师的座谈。(地点:上海海洋大学海洋学院)。
如前所述,根据《中韩渔业协定》,中韩双方的渔民进入对方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捕捞必须要获得对方的“入渔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韩国的许可证是黑色的,渔民们俗称为“黑牌子”。办理“黑牌子”一开始只需要三四千元,后价格一路飙升,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直至最近的30多万元,且数量有限,需要摇号才能买到。另外,对于进入韩国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韩方还有一系列具体规定和要求,不符合要求便会受到处罚。韩方处罚理由主要有:(1)无证进入。(2)越界捕捞,进入韩特定禁区作业。(3)进入不通报。(4)通报后提前进入。(5)没有仓容图或仓容图没有盖申请人印章。(6)拖网、囊网网目不符合规定。(7)不填写渔捞日志或填写不规范[11]。
韩国许可证价格越来越高,韩方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但真正办理许可证并按韩方规定进行“合法捕捞”的中国渔船却越来越少。渔民们说,如果花钱办理“入渔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韩国的规定捕捞,来回一趟本都捞不回来,而且一不小心还会被罚,损失更大。所以大多数渔民的最终选择还是“铤而走险”,他们认为,不冒险根本挣不到钱。
在笔者看来,渔民们的冒险行为并非是一种“非理性的冲动”,而是“理性的冒险”,即知法犯法。渔民们面对“非法捕捞”的风险进行联合和互助也印证了这一点。有记者调查发现,在北海村,前去韩国渔场打鱼的渔民们没有去购买“黑牌子”,而是成立了联合组,共同平摊韩国的巨额罚款。这样算下来,即使被韩国海警查扣,大家平摊罚款,还比申报“黑牌子”要划算。以今年10月份事件中被扣的三艘中国渔船为例,三船所在的联合组有29家,每家凑4万元,便把船赎了回来[12]。在赴韩从事非法捕捞的渔民中,这种“民间保险”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
除了追求经济利益之外,渔民从事非法捕捞的“惯性”可能还与捕捞作业的特点和渔民长期形成的文化心理有关。众所周知,《中韩渔业协定》中的界线只是“划在纸上的”,而实际的海洋环境辽阔无边,捕捞业具有高流动性,使得渔民容易忽视边界的存在并突破边界。由于长期在海洋环境从事捕捞,渔民养成了自由和不受拘束的文化心理,再加上现在的韩国专属经济区在渔民们看来是他们“祖祖辈辈捕鱼的地方”,使得他们突破边界的行为增添上了一层朦胧的“合法性”。
行文至此,如果我们仅将问题归结于渔民个人利益追求和文化习惯,在社会学角度而言恐怕是短视的,因为遮蔽了渔民个人行为背后的全球产业链及相关的利益结构。美国人类学家西敏司(M.Sidney)在其20世纪70年代出版的经典著作《甜与权力》中考察了1650年至20世纪初大不列颠糖的消费历史,指出15世纪之后加勒比地区糖的生产不是用于自给自足,而是为了满足欧洲和北美洲人们的消费。资本主义现代性在互不相识的人们中通过生产和消费关系建立了联系,并塑造出“中心-边缘”的世界格局[13]。这项研究对本文具有启发意义,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所有的社会实际上都镶嵌于更大的系统之中。
渔业社区同样也不例外。世界水产品市场的价格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而渔民的捕捞行为受外部市场影响巨大。以金枪鱼产业为例,通过哈佛大学人类学系贝斯特教授(T.C.Bestor)的研究可以了解到,金枪鱼消费原先是日本人的专利,自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人成功地将金枪鱼推销到北美,使生鱼片和寿司成为美国社会中一道代表时尚、健康的美食。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大大拉动了全球金枪鱼产业的发展,原先金枪鱼对渔民来说只是一种喂猫的鱼,现在则非常昂贵,在高级饭店里,一小块蓝鳍金枪鱼寿司可以卖到22美元。哪儿有金枪鱼哪儿就涌动出一股“挖金浪潮”,渔民们拼命捕捞金枪鱼以赚取日元[14]。
金枪鱼捕捞原本以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主,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越来越多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分享捕捞收益,而发达国家则越来越依赖进口,如2002年,日本金枪鱼产量是56.08万吨,比其最高纪录1986年和1993年的78万吨有了大幅度的下降[15]。2011年,厄瓜多尔成为世界第一大金枪鱼捕捞国,排名2至4位的分别为墨西哥、委内瑞拉和巴拿马,厄瓜多尔每年出口额超过6000万美元,其中60%出口到欧盟[16]。2012年,印度尼西亚超越了两个东盟金枪鱼捕捞国——菲律宾和越南,成为东盟最大的金枪鱼出口国[17]。中国的金枪鱼捕捞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目前拥有110艘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6艘金枪鱼围网船和大量生产冰鲜金枪鱼的钓船,年产量超过7万吨,主要向日本市场供应原条鱼和经过简单加工的产品,捕捞销售收入在最终全部市场零售附加产值中只占小部分[18]。尽管捕捞收益在渔民个人看来可能已经是非常可观的,但必须承认,在整个产业内部不同群体的收益分配中,捕捞群体的收益所占比例是较低的。综合而言,在全球金枪鱼产业中,不同国家地区在捕捞、贸易、加工、零售的链条中占据着各自不同的地位,同时也分享与分担着比例各异的利润与风险。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不难理解西敏司所描述的“中心-边缘”结构同样存在于世界渔业领域。中国渔民追求利润回报的行为并非只是个人行为,而是受到全球产业链的推动,换句话说,只要有下游市场需求,他们的风险操作就不能完全避免,而成为利润的较少获得者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渔民就像一颗小小的棋子,其生活命运需要放在整盘棋局中去观察和理解。
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威廉·莱恩(William Ryan)在其名著《责备受害者》(Blaming the Victim)中讨论美国社会的种族和社会不平等现象。他指出,人们常常会去“责备受害者”——指责穷人的贫穷,弱势者的无权,用诸如今天“素质低”之类的标签贴在某些种族、阶层之上,却忽视了他们之所以处于某种不理想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责任。通过引用大量的材料和严密的论证,莱恩使人们的视线从弱势群体本身的素质转向“受害者”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19]。
在本文所讨论的案例中,首先我们应该在《中韩渔业协定》的框架之内承认中国渔民赴韩国水域非法捕捞的事实。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也试图通过“社会学的想象力”来理解渔民行为背后的理性、动机以及相关的社会原因。中国渔民从事非法捕捞是理性行为,他们想要逃避国内的生计窘迫和追逐外海的高额利润。同时他们的理性也并非完全经济化的,对边界和法规的逾越和对自由、无拘束的海洋生活的坚持可能也构成了他们独特的意义世界的一部分。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我们还发现,渔民的生活命运又并非个人孤立的命运,由个人理性和动机所独立决定,它的背后存在着复杂多元的社会历史因素。就像前文分析的,在城市生活的居民、重化工业的企业和政府、全球渔业产业链的其他主体和消费群体,这些难道不都是渔民刺警故事背后“隐藏的主角”吗?从单一事件来看,渔民的确是“违法者”,但是从更宏观的角度,我们发现他们处于社会利益格局的底层和全球产业链的上游,他们是获得较少的收益而承担更大的风险的“弱者”,也是充满漏洞和缺乏保障机制的社会制度的“受害者”。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起渔业纠纷引起的刺警事件,实际上这起事件却反映出现阶段中国以及全世界在渔业和海洋领域所面对的诸多重大问题,如海洋污染、渔民失海、渔业权、全球渔业产业结构等问题。
刺警事件发生后,在国内各大媒体上,一种观点是指责渔民“文化水平低”、“素质低”,不能很好地理解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这显然也属于一种典型的“责备受害者”的态度,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有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2012年以来,韩国海警被刺事件余波未平,不断发生的新一轮渔业纠纷又让人们应接不暇:2012年4月2日,一名中国渔民被太平洋岛国帕劳警方枪杀,另有25人被捕;5月8日,三艘中国渔船28名船员被朝鲜军方扣押;7月17日,两艘中国渔船36名船员被俄罗斯海警扣押……看来,如果我们不能真正面对和解决渔业纠纷背后存在的制度和社会问题,类似的悲剧还将不可避免地一轮轮上演。
[1]《中韩渔业协定》的基本内容[EB/OL].[2012-04-19].http://news.sohu.com/20120419/n341013009.shtml.
[2]文涛拍案[EB/OL].[2011 -12 -18].http://news.ifeng.com/society/wtpa/detail_2011 12/19/11420755_1.shtml.
[3]刘洋硕.“杀警”船长程大伟,失海渔民样本[J].南方人物周刊,2011(45).
[4]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M].陈强,张永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4.
[5]崔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环境的变迁:一个环境社会学视角下的考察[J].江海学刊,2009(2).
[6]于冲.海洋环境危害行为的刑事规制体系探究[J].三峡大学学报,2012(3).
[7]张开城.海洋社会学概论[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73.
[8]“三渔”问题不亚于“三农”问题,渔民转产转业迫在眉睫[EB/OL].[2005 -01 -21].http://www.southcn.com/news/gdnews/lh/2005lh/zg/200501210991.htm.
[9]中国渔船越境捕捞利润大,铤而走险不足为奇[EB/OL].[2012-07-27].http://news.ifeng.com/world/special/eslpjzgyc/content-3/detail_2012_07/27/16350888_0.shtml.
[10]韩媒:中国非法捕捞渔船缴纳罚金后仍有利润空间[EB/OL].[2011-11-29].http://news.china.com/international/1000/20111129/16893091.html.
[11]熊涛,车斌.中韩渔业纠纷的原因和对策探析[J].齐鲁渔业,2009(7).
[12]中韩渔业纠纷的台前幕后[EB/OL].[2011-12-14].http://news.21cn.com/caiji/roll1/2011/12/14/10139459.shtml.
[13]西敏司.甜与权力——糖在近代历史上的地位[M].王超,朱健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14]Theodore C Bestor.How Sushi Went Global[J].Foreign Policy.2000,121.
[15]韩云峰.世界金枪鱼产业发展状况[J].中国渔业经济,2007(1).
[16]2011年厄瓜多尔为世界第一大金枪鱼捕捞国[EB/OL].[2011-12 -20].http://www.cndwf.com/news.asp?news_id=7190.
[17]印尼成为东盟最大金枪鱼出口国[EB/OL].[2012-06-05].http://www.cndwf.com/news.asp?news_id=7819.
[18]朱宝颖.中国金枪鱼渔业发展概况及展望[J].世界农业,2004(12).
[19]William Ryan.Blaming the Victim[M].New York:Vintage Books,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