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职实习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

2013-03-19 23:06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湖北武汉430065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实习生权益用人单位

姜 楠(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关于高职实习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

姜 楠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文章基于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从解析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法律关系入手,探讨保护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推广新型保险机制,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高职实习生;校企关系;实习生权益;实习协议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随着近年来高职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的逐渐深入,高职院校将学生实习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外进行实践学习的比重正逐渐增加。这一方面对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加就业经验、提升从业能力非常有利;另一方面,随着实习时间的增加,由于各种原因,大学生权益在实习期间受到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有些事件甚至伤害到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如何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成为高职教育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高职实习学生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缺乏有力保障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残、职业病或其他意外伤亡,往往索赔困难。目前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等都未对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赔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保障,实习生在与实习单位的利益关系中始终处于劣势,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没有明确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劳务纠纷时,不能以劳动者的身份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1]。工伤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且有明确法律保护,而民事伤害赔偿是谁主张谁举证,由受损学生负责举证。实习生不能向实习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如果协商不成,只能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受损方必然消耗极大的精力,即使胜诉,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实际处于得不偿失、收不抵支的不利状态。

(二)实习条件和待遇得不到保障

许多学生实习条件和待遇无法得到保障,具体表现为:实习单位以实习名义强制学生从事无偿或廉价的劳动;指派实习学生从事各项杂务而不给予足够的技能训练;不提供足够的工作安全和职业卫生条件;故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对实习学生进行人格歧视;学生在实习时生活补助费或报酬不按约定发放;实习学生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甚至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用等等。

由于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实习单位并不认可实习生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因此,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也可随时结束实习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由于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高职院校及学生为了寻找实习机会,难以与用人单位较劲。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大学生寻找实习机会不平等的情况,迫使大学生接受苛刻的实习条件。或者是实习单位不愿意签订实习协议,或者是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导致很多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并没有与学生和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责任,而大学生又存在劳动侵权举证责任困难的现实状况。所以绝大多数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选择了忍气吞声,或者一走了之,或者忍受下去。此外,由于没有协议保障,在实习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意找借口辞退大学生,使大学生的毕业实习不能转为就业,增大了学生就业的难度。

(三)实习生陷入各种骗局

由于高职院校组织的实习岗位有限,不能完全满足所有学生的需求,所以每年都有部分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寻找实习机会。在实习过程中,学生由于对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缺乏必要的了解,社会经验不足,求职实习时极易误入黑中介的圈套。各种“黑中介”利用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且求职心切的特点,往往提供虚假广告,假装招工,变相骗取大学生中介费或押金,或与用人单位勾结利用所谓培训费、保证金等名目共同实施诈骗财物的行为等。例如新闻媒体曾披露黑中介常以高薪为诱饵骗得求职学生交纳中介费、体检费等等,然后介绍学生前往另一家单位工作,这家单位则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种种理由拒绝学生上岗,学生交纳的费用却无法索回[2]。有些单位进行非法经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让不明真相、涉世未深的学生参与其中从而陷入困境。更有甚者,有些传销组织利用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不择手段,蒙骗大学生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

如此种种,在各方权利的博弈中,学生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主要还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高职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社会共识,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因而笔者从厘清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法律关系入手,来探讨如何有效的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实习学生和高职院校、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实习学生和高职院校的法律关系

实习学生仍然是在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发生改变。根据2005年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对在校生进行的一系列教育管理权,所以,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当然,实习学生和高职院校之间也存在着平等主体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即学生支付学费,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基于以上认识,高职院校有义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并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监督和保护。对于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也负有同样的监管责任。例如进行必要的实习教育和安全教育,跟踪了解实习学生的状况,保护实习学生的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大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到用人单位实习,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作是作为在校学习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根据学校委托获得了部分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学校共同承担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此时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属于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4]。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证实习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实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个环节,实习单位则是实践教学场所的延伸,因此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之间实质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5],即高职院校将自身无法完成的实践教学任务委托给实习单位,由其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锻炼工作能力。即使是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之间没有签订实习协议,只要实习单位知晓学生的身份和实习目的之后接收实习学生在本单位实习,即可认为实习单位接受了学校安排学生实习的委托,委托法律关系成立。因此,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责任分担有约定,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并不能免除任何一方对实习生的连带责任。

三、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学生权益保障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尽管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但高职院校很难进行参照。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高职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作者认为应当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或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当然,由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不利于近期的权益维护问题的解决,而且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并不均衡,各地的实习状况存在差异,可以先由地方人大及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状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办法[6],积极探索实习保障制度的可行性,为全国人大立法提供实践经验。这些法规中应当明确学校、学生、实习单位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使学校和实习单位能够依法开展实习工作;还应详细规定大学生实习的组织、实习管理、实习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生活补贴、工伤认定、违约责任以及实习的解除、变更与终止等,要求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依法签订具体的实习协议,使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二)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利

为了更好地保护高职实习学生的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之前,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发文要求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不失为立竿见影的现实选择。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出台这方面的相关文件,如北京市、天津市教委均有类似规定[7]。如前所述,很多单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愿意签订实习协议来明确自己的责任,特别是就业实习中由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学生处于弱势,学校也不可能强势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的监控行为。要求高职院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有明确的赔偿途径;有利于督促学校对用人单位的审查,以防止学生被非法中介所骗,被信誉不佳的用人单位所侵害。同时实习协议的签订能促使实习单位积极履行其受托人的义务,并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在实习协议的约束下,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相互配合,学生实习中的合法权益就能很好的得到保障。实习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在符合法律的范畴内对实习事项做出详细明确的约定,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地点、实习报酬、实习保险、实习工作条件、实习期间休息休假、实习保密协议、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分担等。

(三)推广新型保险机制,促进实习责任的社会化

高职院校、学生和实习单位最担心的莫过于实习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尽管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各方的责任分担,但仍然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学校的经济负担。对用人单位而言其招用实习生成本和风险太高,这也是用人单位不积极提供实习岗位和不主动签协议的原因;对高职院校而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不得不挤占有限的教育经费,不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虽然大学生可以参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因其赔偿额较低,不能满足重大伤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要求。2010年初,依据新推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几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尝试推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主要针对顶岗实习;但是该实习责任保险推出之后推进工作十分缓慢,存在保障少、索赔难、赔付慢、保险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2012年5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该项目保障范围既包括学生实习中类似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等11种情形[8].若发生事故,学校和企业的权益均可得到保障。这种新型保险机制的建立,将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的事故责任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实现了事故责任承担的社会化,减轻了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压力;同时又引入保险机构进行责任认定,避免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等方面的纷争,免除了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必然有利于实习工作的开展。目前该“统保示范项目”的推进效果还不可知,需要更好地宣传和完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让更多相关的企业和单位都能够关注和积极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四)拓宽法制教育渠道,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由于高职学生接受的法制教育有限,法律意识不是很强,导致实习期间不懂及不会维护自身权益,这就需要学校加强相关的法律教育,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如在开展就业指导时可以引导学生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学习,让实习生了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了解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进行学生实习动员时,要帮助学生了解签订实习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实习期间应有的权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结合实习岗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与实习单位达成的协议,遵守实习单位纪律。还可以对实习生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包括如何避免受骗,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及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总结实习生中一些权益受损害的典型事件,尽可能地避免实习中伤害事故的发生。形式上学校可以多管齐下,如印制实习手册、开展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开设相关实习安全等课程,还可以在校园网上开设“权益在线”等有关大学生权益维护的栏目,宣传有关权益保护的知识,多方面、全方位的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实习学生的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

[1]叶剑华.试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J].九江学院学报,2008,(4):127.

[2]张志成.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维护初探[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9,(2):32.

[3]崔玉隆.大学生实习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5):55.

[4]崔玉隆.大学生实习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5):55.

[5]陈利敏,邓慧.浅谈大学生实习中各方法律关系[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104.

[6]梁宇.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问题的探析[J].高等教育,2011,(10):34.

[7]郭冬梅.大学生实习中健康受损的劳动法律保护[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4): 103.

[8]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人社部与教育部应步调一致[N].中国青年报,2013-02-04.

G718.5

A

1672-9846(2013)02-0001-04

2013-03-10

湖北省教育厅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高职院校实习与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08B214)。

姜 楠(1974-),女,湖北黄冈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和思想政治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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