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方华(温州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清代温州私盐问题及对策
张方华
(温州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清代温州私盐问题较为严重,名目繁多。以私盐经营者为准划分为商私、一般平民走私、官私、枭私四类。私盐兴盛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政府为禁绝私盐,除制定细致严密的法令外,采取了发帑收盐、保障平民的基本生活、设置关卡、加强缉私机构和缉私队伍建设等具体措施,在当时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禁绝私盐问题。
清代;温州;私盐;走私
清代,私盐问题是存在于社会经济及盐业法制中的大问题,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统治秩序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学者曾称“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为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1]。故清政府对其深恶痛绝,并采取种种措施进行抑制。虽然法律详尽严密,措施完善,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禁绝私盐。有关清代私盐史的研究成果颇多,且视角多样,无论是以全国抑或具体到个别地区的研究均有人涉足,但具体到温州私盐问题的研究,至今仍少有人问津。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清代温州私盐问题进行一番史实的梳理与分析。
清代温州私盐问题较为严重,这从相关史志文献资料记载可看出:“浙盐滨海,私贩繁兴,旧设嘉、绍、温等所,四季委官,专司掣验,杜绝私盐”[2]151;“温州府地接闽界,闽省渔船多越界私售”[2]638;“船户夹带,惟温所为甚”[2]143;“平阳南接闽境,私盐充斥”[3]146;“至玉环一山,悬居温台二府、海洋交界之处,游民私垦私煎,实为难治”[4],等等。私盐名目繁多,分类标准也各不相同。本文以私盐经营者亦即贩卖者为准,结合清代温州实际情况,将温州私盐经营者划分为商私、一般平民走私、枭私、官私四类。
1.商私
商私,即盐商的走私。盐商本为官盐的销售垄断者和盐课的缴纳者,为保证食盐的顺利售出,他们必须与私贩作斗争。虽然温州地区不乏商人自带出海缉私,“既购火轮延绰于外洋,又雇水师缉私于内江”[5]588,但为了最大限度地牟取暴利,他们贩运私盐的情况也相当严重。盐商的走私方式多种多样,并且大多比较隐蔽。
(1)重斤夹带。盐商在场区捆载盐斤时,不按政府规定的引重而多捆多载。清初,政府为改善官盐经营环境,减少盐商所纳课赋,多次实行“盐引加斤”政策,规定两浙“各廒收盐每百斤加耗二十斤,内发温郡商盐每引给耗三十斤”[6]5 35,所加盐斤不必纳课,实则为一种“无课之私”,但为获取更多利益,他们往往“贿通官长,捆载多斤,公然行掣”[7]12 3 1。顺治年间(1638—1661年),礼科给事中杨雍建在论及两浙盐区的情况时说:“两浙年额行盐六十六万七千引零,每引额盐二百斤加包索卤耗二十斤……比闻迩来运盐有重至二百六十斤者,及赴所秤掣尚有余斤割没,夫每包之数加重至三四十斤,……通计一岁额销正引内带无引私盐十余万包矣,民间食盐有数引内夹带无穷。”[2]1 57在此大背景下,温州地区隐匿夹带现象可见一斑。
(2)借引影射。同一盐引既运此地又运彼地,而未按指定引岸行盐,也指商人凭借已经到期的盐引重新运盐。时“江淮两浙之商例有管理上场下河等活计,其不肖之徒,纠结无赖,连墙运载,明插旗号,执持官引以为影射。”[7]1231而温所商人,自光绪十五年(1889年)后,“又以搭销余盐为词影射全收闽私”[5]589,获利甚丰,“每年计得钱十一万千有奇,除解运司六万千及费用外,总可得利三万有奇”[5]590。
(3)重秤购买盐斤。相比较前两者而言,这是一种更隐秘的方式。清制规定温所各行所用盐秤以十八两为度,但在收买闽盐的时候,官商有重秤加斤,“用二十六两秤强取,或云系三十二两秤,或云系二十八两秤,计平空得盐六百零七万五千斤”[5]632,商人卖价二文五毫,共得钱一万五千一百九十串。可见,盐商为私盐之利所诱惑,处心积虑,苦心钻营。
2.一般平民走私
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来看,平民走私都不及其他贩私主体,但在当时也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这些参与走私的平民主要为贫民和船户渔民。
贫民从盐中获利的方式有多种,如老少盐斤,政府为养惠穷民允许贫难老幼负盐四十斤易米度日,但只允许各自挑负易卖,不许结对凑合兴贩,但有时他们“一遇漕艘经过,即充塞河干混行售卖,甚有黑夜携船私相包送无知舵丁水手暗行夹带”[2]271。还有一些妇女在盐船抽掣、改包的地方扫些泥盐,因量较少,政府不管不问,只是不许她们卖到三十里以外的地方。另外,灶户也属贫民,他们私煎私卖,甚至勾结场官巡丁售私,为私盐市场提供来源,有“私盐之弊,始于灶户”之说[2]154。
与贫民相比,船户渔民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他们不仅有交通运输工具,而且活跃在海上。船户夹带,惟温所最甚,他们类多积猾,或者在掣验完毕“趁夜收买私盐,仿照引盐大包装灌混于舱内,运到住卖地方,引盐未发私盐先卖”[2]296,或者“将运到引盐每于黑夜偷挖盐斤易换薪米,有亏商本”[2]320,或者“串通不肖商盐铺贱价收买,借官行私”[2]3 2 0。更有甚者,将商盐偷卖后故意凿船致漏捏称沉没。这种行为直接且严重造成了官盐的壅滞。
3.枭私
枭私,即暴横不法之徒聚众进行的规模甚大的贩卖私盐活动。这些暴横不法之徒被称为“盐枭”或“私枭”,他们有比较严密的组织,交通官府并获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陈宏谋称:“沿海私枭,竟有土豪发给资本,纠合游民,各处贩私,至数十包及百十包之多。陆路有寄顿之寓家,水路有接运之小艇。”[8]陈铨衡《粤鹾蠡测编·缉私论》认为:“拥厚资者亦招顾奸人贩运,而坐地分肥。”[9]
两浙沿海遍地产盐,产盐区港汊纵横,“纷歧奸徒偷漏,出没无定”[2]334。其地深受枭私之害,枭徒越贩泼横异常,拒捕伤人。浙江总督兼理盐政李卫在总结温引壅引久不行销的原因时也指出:“此非专系私贩众多之故,实缘枭棍强横,动成命案。”[2]1 8 7枭私虽与官府交通,但也时有斗争。嘉庆九年(1804年),军机大臣等奏“温州镇兵船追剿蔡牵,被盗匪掷火焚烧,官兵俱遭戕害。”[10]光绪壬辰年(1892年)十一月十一日,“突有私枭将驻防乌牛地方巡船毁抢”[5]620。
4.官私
官私表现为贪官污吏的走私和缉私官役的走私。贪官污吏为饱其狼贪之欲,纵使亲朋、家丁走私,“两浙巡盐衙门书吏承差各役,多属积年奸棍,或父子兄弟相继占恋,或伯叔甥舅表里为奸,隐姓更名,移甲换乙,荼毒商灶,紊乱盐规”[2]159,完全无视法纪。温州知府刘煜在承办票盐时,也“任令家丁私自买盐”。另外,他们收受贿赂,放纵私贩。乾隆皇帝曾指出,地方官在办理私盐案件的过程中“凡遇奸商夹带,大枭私贩,公然受贿纵放”,“而江浙尤甚”[6]526。
缉私官役的走私则更加普遍,其走私之盐,称作“功私”。一些不肖兵弁每借巡盐之名“坐驾双桅船只兴贩私盐,或护送盐枭发卖村市,狐假虎威,横肆无忌”[2]156。更有甚者,捕获私盐入店,名曰功盐,作官盐售卖。还有一些人员与商人、船户等交好,在掣查、盘验时包庇、纵容走私,从中获取好处。“船户夹带惟温所为甚,缘巡役受贿船户得以营私,即有青田关盘验之设亦复有名无实。”[2]142
清代温州私盐兴盛是政治、经济及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政治层面
(1)官督商销的食盐专卖制导致了私盐贸易的必然性。由于食盐为人们必需之物,决定了食盐的转运贩卖为一大利薮。而政府将其据为己有,使之成为政府的钱袋子,并为保证盐课收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规限制,以防范他人分肥。然而,利之所在,人所共趋,商人、平民、盐枭甚至政府官员都参与私盐贩运。
(2)缉私人员的腐败无能加剧了私盐泛滥。各级官吏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使缉私机构不能发挥作用,反而在其包庇纵容之下贩私活动更加猖獗。嘉庆五年(18 00年)九月,浙江巡抚兼署两浙盐政曾为严禁兴贩私盐总结时说:“两浙引地,滨临江海,近接盐场,最易透漏私贩,该管场员如果实心稽察,所产盐斤尽数交官,则灶不售私,枭徒何从兴贩?无如该场员怠玩成习,并不亲历稽查,任听差役庇纵灶户串同私贩透漏,毫无顾忌。又有肩贩挑卖票盐在于马头船埠荷叶包扎售与船户,更有私煎窝顿积枭勾通兴贩,兵捕地保徇私包庇,地方官漠视盐务并不认真查缉……竟成固习,以致私枭肆行无忌。”[2]347
(3)政府的某些优惠政策为私盐贩卖提供机会。雍正六年(1 7 2 8年)五月,浙江总督李卫对贫难老少残废之人规定:可赴灶买盐二十斤,负易度日。乾隆元年(1736年)将该规定放宽到民间:“至贫穷老少男妇挑负四十斤以下者,概不许禁捕。”[6]526光绪年间(1875—1908年),温州知府与永嘉县令根据温溪实际情况禀称:“请复设小渔船,专装盐斤运处销售,以八折完厘,俾资度活。”[5]565这也为贫民贩私提供了方便。
2.经济层面
(1)私盐较之于官盐价格低廉,但质量较好,人们乐于买食。清政府施行官督商销的食盐专卖制,导致官盐价格高昂,私盐价格低贱,人们贪贱食私。温州地接闽境,闽私最为盛行,光绪十八年(1892年)温处必食闽私,其原因之一即为闽船“驶温甚近,故价亦极廉,不特余岱之盐不能敌销,本地之场盐亦难夺胜”[5]5 8 6。另外,许多商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食盐中搀和沙土赚取昧心钱,人们无法食用。而相对私盐质量则较好,吸引人们购买。雍正四年(1726年)四月,温州府通判据处州商人龎宏盛所禀称:“宣邑盐额二百引,缘邑坐山僻水,陆运盐船递换肩挑过岭,交替多次,沿途不免鼠偷,是以搀灰抵重,迟延到县不堪食用,以致官盐壅滞。”[2]313温所商人王大椿也称“查得温所僻处一隅,产盐于海滨之外,销卖于万山之中,自盐场装至卖地几经盘驳换……其掣运艰辛惟温所为最。而灰盐之弊,害商害民流毒甚深。”[2]313
(2)官商不能尽收余盐。随着清代盐业生产技术逐步提高,晒盐法在温州地区渐渐发展起来。相比刮泥淋卤、火力煎盐,晒盐法的主要优点为成本低、劳动负荷轻、成卤快、产量高。采用晒盐法使盐产量迅速增加,但“浙商资本征薄,不能尽收场盐,致多私贩”[3]146。虽然雍正六年浙江总督李卫责令宁波、处州、台州、温州四府一体动帑收买余盐,但所发帑银数目有限不足以收买全部盐斤。天富南监场自乾隆年间复设后,即奏定动帑收买交商售卖,但“后盐商歇业,鹾法尽坏,商不收盐,官不发帑,惟月限灶户交盐若干,交廒运所,各为交廒费,而余盐悉听所之”[3]146。这就为贩私者提供了持续的盐斤来源,促进了私盐活动的兴盛。
3.社会层面
人民生活困窘,不得不铤而走险贩卖私盐。“温处山多田少,民难勤作,苦于无业,贩盐营业者甚众”[5]585,“贩户之恃盐以为命者,谓能得利以救贫也”[5]5 7 8,由此“温溪民情困苦”之情状可见一斑。他们受清政府及豪强的盘剥也较严重,如“灶户煎盐最苦,原有水乡草荡涨则成田耕种衣食岁久法敝,或被势豪侵占,或苦课税重”[2]1 51,一旦生计问题不能解决,往往迭次聚众滋事,一些官员对此也了然于心,在处理私盐案件时也只是“饬抚宪督同营汎查拏首要,尽法惩治”[5]649,并体察就地情形,妥筹办法,以期实现“商民相安,两无偏抑”[5]649。
面对如此泛滥的私盐,清政府不可能无动于衷,为缉捕贩私者,清政府制定了各种严厉的禁私法令。针对灶户售私,有所谓的《灶丁售私律》《灶丁私盐律》;针对枭徒售私,则颁布《武装贩私律》《豪强贩私律》;针对兵丁贩私,有《兵丁贩私律》《巡盐兵捕贩私律》等,收到了一定成效。此外,清政府还采取发帑收盐、保障平民的基本生活、设置关卡、加强缉私组织机构和缉私队伍建设等具体措施。
1.发帑收盐
为解决官商不能尽收帑盐造成灶户的贩私行为,清政府采取发帑收盐的措施。雍正六年,李卫任浙江总督,“其时温场盐旺产,配引之外常有余盐,漏私碍引,奏明发帑八万两交各场员尽数收买。嗣以玉环、舟山、舥艚等处私刮煎日盛,枭贩充斥,奏明一体办理。”[1 1]40其具体措施为:借动盐臣笔帖式归公成规项下银两交于各场各员,照依场价尽数收买,再择商人内之殷实者将盐发与领去,如能照引数完课则于原本之外酌量增加些须令起领出分于城乡市镇,多设店铺卖出,价引按季交还,场员即以此银源源买发,多出之价作为盈余。这对抑制灶户贩卖私盐和保证盐斤供给起了较大作用。王守基为此评价说:“浙盐维持大局实得力于帑盐居多也。”[11]41
2.保障平民的基本生活
针对平民贩私,政府主要从保障他们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着手,则有“减盐价”和动用盐义仓赈济灾荒措施。光绪年间,刘抚宪上奏:“贩户之恃盐以为命者,谓能得利以救贫也。据呈年来小贩本簿,每小船运盐八篰,每篰贰元有另,或壹元捌玖角不等。……竭数人旬日往返之力,获利不及壹元,不敷工食等情。夫利生于本,本重则价重,价重则利轻,此理之常实,非刻论,拟请酌减以利民生。”[5]578而盐义仓的主要功能为附近盐场商灶提供救济和借贷,具有明显的恤灶特征。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温州府所辖永嘉场、长林场、双穗场向遇市米昂贵,浙江巡抚熊学鹏奏:“请于盐义仓项下,划银二万两。交四县买谷存贮府城仓内。”[2]217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平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也通过“恤灶”达到了禁私的目的。
3.设置缉私关隘
由于私盐具有流动性,故在食盐生产与运销所及之处,基本均设有一定的巡查、缉私关隘。缉私关隘或为固定的实体哨岗,或为流动的往来巡逻;或为常设,或为临时。温州缉私关隘有盐场要隘、盘验关卡等。
(1)盐场要隘。长林场西乡八团有乐清磐石营汛兵丁防守,东乡二团有乐清营蒲歧所等处兵丁防守,兼之乐清县捕并场员督役往来巡缉。双穗场由于内地陆路、官道、水路、官河俱一线相穿,并无要隘。但至迤南濒海,山连大屿江控飞云私贩乘潮瞬息四达,在梅头、雾前、三港、半浦诸处尤为险要,设有平阳协兵丁守灶巡缉,又有瑞安县捕及场役稽查。永嘉场太保亭、元帅庙、郑澳岭、白水岭、市前街五处系陆路私盐总径,钱王桥、张家桥、新桥南、横桥北、横桥五桥并横河二十六桥系水路私盐要隘,向设有营兵巡守又有永嘉县捕役侦缉。天富南监场一切收管银盐稽比巡缉事务委令就近之蒲门巡检承办,另归温州府督理,温处道巡查。由于玉环地方孤悬海外,天富北监场所产盐斤仅一隅之用,向例将煎盐各户取具亲邻族保甘结一体,编入保甲着令并灶聚煎官收官卖,只在本山卖与渔户居民,毋许贩卖出境。
(2)盘验关卡。行销温所本地的食盐,各就近委派各县盘验。为防闽私侵灌,“奉饬在于灵昆设立进口查验分卡,凡盐船进口经过该卡即须停泊,听候司事查验、缴照、盖印。如无闽省出口票照或盐斤数目不符……盖以私论,立予终究。”[5]6 72另外,于温州总局外设立东门、后垟、青田、夏河等分局,专司掣验。温所食盐行销温处二府十五县,主要有青田盘验温所营销处属之丽水、青田、缙云、松阳、遂昌、龙泉、庆元、云和、宣平、景宁等县引盐。其具体措施为:“温处水贩到埠,无论在东门后垟买盐完厘、填给捐票驶到青田验卡,先将捐票呈缴听候掣验……轻重不符,将温州起捐补足,并照章示罚,后始收验捐给票放行,到夏河报捐亦照青田章程办理,如违查究。至青田所收东门后垟起捐验单、夏河所收青田验捐验单按月随缴覆粘送总局,以便查核。”[5]673
4.加强缉私组织机构和缉私队伍建设
清代缉私机构主要分为官府缉私机构和私人缉私机构两大部分。前者的组成比较复杂,包括盐政、军队和地方官。清初,总理两浙盐政事务的两浙巡盐御史,在雍正后改称“盐政”,主要巡视两浙盐课,也掌管各地的私盐案件、缉私考核等。两浙盐政当属温州之最高缉私机构,其下设的都转运使、司运使也是缉私组织的主要成员,如专为缉私而设的营汛、州县巡役中的盐捕等。时温州府总巡通判衙门有盐捕二十名,各县盐区也配兵丁防守。浙江总督兼理盐政嵇曾筠称:“两浙引地幅员极广,向例松江提臣、宁波提臣、黄岩镇臣、温州镇臣、乐清平阳副将俱分两浙都转运使司管帑盐,京口江阴副将责司巡缉。”[2]2 01并恳勅下提镇诸臣就近弹压,严饬弁兵加意巡防,毋致疏懈,以期达到对中央盐政及地方都有益的效果。另外,“瑞司巡缉镇褾右营城守营及分驿乡镇之县丞、巡检均兼缉私”[12]。
为使官方缉私更有力度,也为使缉私官员恪守职责,避免贪污腐败,雍正年间还有意提高盐官的品级。雍正五年(17 27年),浙江总督兼管两浙盐政李卫反映,场官与巡役兵丁经常售私纵私,是因为“场官微员,功名之念轻,贪利之心重”,而“所差巡役兵丁又皆微末下人,无身家顾惜”[1 3]。在其奏请之下,雍正六年议准:“各省大使员缺于候选知县、州同、州判、县丞内身家殷实取具京官印结到部拣选引见,并将盐课大使、盐引批验大使给与正八品职衔。”[1 4]
此外,除上述官方设立的一些专门缉私机构外,清政府还鼓励私人组织缉私力量,协助打击私盐。私人的缉私力量包括巡商、卡商和商人雇佣的巡役、点火等。商人缉私严密,但也有借缉私之名苛剥穷民的现象。“商之缉私既用小火轮缉追闽船于外洋,又添雇水师梭缉零星小贩于内江,虽获稻穷民携有抵工价盐数斤亦皆指为私而全罚入栈。其他可知官缉纵极严密,断不能如商之十面合围,一丝不走,苛剥毫无余地。”[5]634
尽管清政府想尽一切办法禁绝私盐活动,但私盐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除了私盐的根本利益所在外,还与封建专卖制密不可分。私盐是封建专卖制的产物,清政府要想解决私盐问题,不仅需要注意到这些非法经济活动存在及激化的外在原因,并采取恰当、妥善的措施,更要从根本上放弃私盐封建专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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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兴文]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Wenzhou Illegal Salt in Qing Dynasty
ZHANG Fanghua
(School of Humanities,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325035, China)
The issue of Wenzhou illegal salt in Qing Dynasty is quite serious with a variety of names. Under the name of illegal salt operators, it is divided into business smuggling, civilian smuggling, official smuggling and Xiao smuggling. The rise of illegal salt is due to the integral development of politics, economy and society. To ban the illegal salt, in addition to the detailed and strict law, the government took measures of sending money to withdraw the salt, maintaining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setting up checkpoint and strengthening the anti-smuggling structure and team. It made some achievements at that time, but it did not ban the illegal salt fundamentally.
Qing Dynasty; Wenzhou; Illegal salt; Smuggling
K249
A
1671-4326(2013)03-0011-04
2012-11-20
张方华(1988—),女,河南商丘人,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