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陈坤 孙伟
“影子银行”最早出现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原因是当时欧美国家出现了一些存款机构的资金流失、赢利下降、信用收缩、银行倒闭等脱媒型信用危机。政府为了解决这类脱媒型信用危机放松金融部门的各种管制,“影子银行”体系即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
直到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影子银行”的概念才得以诞生。但之后,不同学者对其定义也各有不同,麦考利认为影子银行体系应该是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不受监管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易宪容认为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袁增霆认为影子银行应当按银行产品线和业务线来梳理,银行理财部门中典型的业务和产品都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直到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才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的界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但是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包括私募基金、委托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的投资公司、信用评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各种金融机构理财等表外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
影子银行得以持续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六点:一是由于资本市场高速运转,实体经济对金融业需求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为影子银行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二是存在金融“双轨制”,即银行更倾向为大型国企等提供较低利率的贷款,而导致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向影子银行获得所需资金;三是实际存款利率低水平甚至为负值,人们更加没有动力把钱存入银行;四是银行业“监管套利”冲动以及规避监管风险和成本,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途径;五是民间投资渠道狭窄,民众只能参与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六是金融管制法律放松和监管缺位。
由于影子银行机构游离于政府监管体系之外,因此,与传统银行业相比具有更强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也就形成了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的特点:其一,杠杆率非常高,由于影子银行没有传统商业银行那样的资本金束缚,它大量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其二,进行不透明的场外交易,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且交易信息不公开披露,致使交易者信息不对称;其三,影子银行不像传统商业银行通过零售方式进行贷款和筹集资金,其交易模式通常采用大量批发形式;其四,影子的负债主要是采取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而非存款,主要为了分散风险,导致不受货币机构的严格监管,存在监管套利的行为。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影子银行的发展将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影子银行在鼓励金融创新、满足融资需求、繁荣金融经济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影子银行的庞大资产规模、高杠杆运作、低透明度、缺乏有效监管等特征,又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成为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但是在考虑监管范围时,也要区分不同的“影子银行”,疏堵有别,基于成本效益考虑,进行分类施治。
(1)鉴于我国目前仍然没有能够得到一个关于影子银行的准确定义,因此,各级政府、央行、金融监管当局应首先定义清楚到底什么是影子银行。
(2)增加市场透明度,加快推动银信合作产品由表外转向表内。监管层应该提高管理水平,注意规范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3)制定一些措施使银行有足够的动机贷款给中小企业,并实现贷款的多样化。由于金融“双轨制”的格局,导致中小企业对影子银行的需求大大提高,造成对影子银行的依赖性大大增加,导致其自身可能降低自我风险控制的意识。
(4)设立“大一统”金融监管格局,消除分业监管造成的市场割裂和监管标准不同;逐步取消不符合市场竞争与发展要求的管制措施,提高监管政策透明度,把握各项监管和调控政策的强度及进度,降低银行合规经营成本。
(5)对杠杆率做出严格规定。
(6)通过立法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填补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空白,并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其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由管理人负责管理,通过对目标企业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经济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正是由于其具有以下特点:(1)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渠道,进行资金配置;(2)为金融体系稳定提供风险管理的场所,转移和分散风险;(3)发现价格,进行资产定价;(4)实现价值增值,促进中小企业价值提升;(5)提供流动性、降低金融交易成本;(6)有利于资源整合;(7)间接提升我国企业运营效率;(8)促进高新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
基于这些特点及当前PE对我国经济的贡献表现出的高效率,我国政府针对PE市场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选择市场化的监管方式,不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过多干预。针对其目前出现的弊端采取一些如慎选合格的投资人;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准入制度;逐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科学系统的监管法律和制度体系及培养具有监管知识和经验的监管人才等措施。
本文主要从我国的角度来论述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的出现提高了我国金融业务的效率,对我国经济做出贡献的同时,也由于其长期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中,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影子银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及各国政府对其的监管缺陷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因此,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但本文认为我国在对影子银行实施监管改革时,应当区分不同的“影子银行”进行分类施治。对大多数影子银行要加大监管力度;而对像PE(私募股权投资)这类的本身具有效率的影子银行应给予金融支持,同时也要完善其存在的缺陷,使其发挥更大的优势。最后,分别给出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建议,相信当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完善影子银行的措施后,监管的阳光终将驱散体系中的阴影,使得影子银行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最终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保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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