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志燕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550001)
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处于什么地位?它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功能?通常来说,对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系统阐述的主要是非认识主义者,包括情感主义者和规约主义者。其中,情感主义者将道德判断仅仅看作是情感的描述,没有任何认识意义;而规约主义者在肯定道德判断具有描述意义的基础上,还认为道德判断具有规约性和可普遍化性的意义和功能。其实,非认识主义者将道德判断的意义和功能仅仅看作是描述性、规约性及可普遍化性的观点是有偏颇的,它们都没有看到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发挥着一种重要的功能——评价性功能。
一
在情感主义者看来,“所有的评价性判断,尤其是所有的道德判断,就其在本性上,它们是道德的或是评价性的而言,都不过是爱好、态度或感情的表述”[1]。也就是说,所有的情感主义者都把道德评价中的判断仅仅看作是情感的表达,没有任何认识意义。
尽管情感主义者都把道德判断看作是情感的表达,但是在情感主义内部,对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却不尽相同。最极端情感主义者认为,道德判断除了表达像“呸,波利亚!”这样的态度以外,不表达任何其他的东西[2]。艾耶尔(早期)认为,道德判断纯粹“是情感的表达和刺激,这种表达和刺激不必然涉及任何断定”[3]。艾耶尔还认为,在一个道德判断中,如果关键性的道德概念不同,那么整个句子表达的情感强弱也不一样。例如:“说真话是你的责任”这个句子就可以被看作某种关于真实性的道德情感的表达,也可以被看作是表达命令“说真话”;“你应该说真话”这个句子中,命令就变得与建议差不多了;而在“说真话是善的”这个句子也包含命令“说真话”,但在这里命令的色调更弱。因此,艾耶尔进一步得出结论:道德判断不仅是说话者内心道德情操的独白,而且也是各种伦理词的情感强弱的外在反映;道德判断表达的情感强弱直接决定它的意义和功能。
艾耶尔的极端情感主义引起了广泛的批评。大部分哲学家认为,艾耶尔所说的道德判断的意义并不是人们具体行为所包含的意义。近代英国哲学家乔德指出,当大多数人说“这是善的”时,他们意识到在断言一个命题,是在预言关于“这”的某些事情,而不是像艾耶尔所说的那样在表达他们的感情。尤因也认为,道德判断并不仅仅是某人赞成或反对的一种情感态度表达,而更多的是出于义务。譬如,“我应当去做某事”,那么我就应当去做而不论他人是赞同还是反对。当然,尤因对艾耶尔的反驳是从规范性道德判断具有的意义和功能角度去说的,但至少可以说明:道德判断并不是情感主义者说的仅仅是情感的表达,相反,道德判断具有丰富的意义和功能。为此,艾耶尔本人(晚期)也不得不承认,说道德判断在评价中仅仅是一种情感表现,“是过分简单化了”。
鉴于艾耶尔等人的极端情感主义引起来广泛的批评,史蒂文森提出了一种温和的情感主义理论,有人称之为“态度理论”。在道德语言的意义与功能上,史蒂文森首先区分了语言在日常使用中的两种不同的目的,他在《伦理学术语的情感意义》一文中说道:“概要地说,有两种不同的目的导致我们使用语言。一方面,我们用词去记录、阐明和交流各种信念(如在科学中);另一方面,我们使用词给我们的感情开掘发泄渠道(感叹词),或者去创造各种语气(诗歌),或者去刺激人们的行动或态度(演讲)。”[4]在史蒂文森看来,我们使用语言是为了记录、澄清或交流信息,说明个人观点或传达某种信仰——语言的这一用法体现了科学的特性。如“氢是已知的、最轻的气体。”目的是为了让听者相信这一陈述。他将这种用法称之为“描述的”(descriptive)。而第二种用法可以称为“动力的”(dynamic)用法,目的在于发泄感情(如在感叹句中),产生情绪(如在诗歌中),或促使人们行动,或使人具有某种态度(如在煽动性演讲中),伦理语言的使用就属于这种用法。因此,道德命题与祈使句大致相似,它们主要用来鼓励、改变或纠正,而不是简单地描述人们的目标和行为,从而不同于科学命题。
斯蒂文森在分析伦理语言使用目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道德判断的意义和功能。史蒂文森认为,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发挥情感和描述两个方面的意义和功能。他以“这是善的”为例,提出了关于道德判断的意义和功能的两种互补的分析模式。在他看来,规范伦理学的所有道德判断都可以从这两种分析模式中得到解释:第一种分析模式,例如“‘这是善的’,其意思是说:我赞成它,你也赞成吧!”[5]27在这一分析模式中,这个定义都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说明性陈述——“我赞成它”构成了道德判断的描述意义,即描述我对“这”的态度;第二部分是祈使性陈述——“你也赞成吧”,它致力于改变或加强听话者的态度,表达的是情感意义。显然,在上述判断中,祈使或命令的成分是最重要的特征。斯蒂文森采用这一模式的目的在于:突出道德判断的特性,即具有影响他人态度的情感意义,与科学中的事实判断形成对照。第二种分析模式,例如“‘这是善的’这个判断,除了‘善’这个术语具有赞扬的情感意义,使之可以表达说话者赞成并倾向于唤起听众的赞成外,它还具有这样的意义,即指出‘这具有X、Y、Z……等等性质或关系’”[5]234。换言之,第二种分析模式的显著特征在于承认伦理学术语中除情感意义外,还有丰富多彩的描述意义。不过,这里的描述内容是用变项来表示的,可用不同的性质、关系来代入X、Y、Z等变项。在斯蒂文森看来,虽然第二种模式容纳了较多的描述因素,而不是像第一种模式侧重于态度因素,但是这并没有使道德判断更“客观”。符合第二种模式的定义具有劝导性,这种劝导性定义表达了说话者对定义中所描述内容的态度,并具有影响听者态度的倾向性。
斯蒂文森虽然提出了以上两个著名的转换模式,并详细研究了这两者的关系,但是他仍然认为道德判断的基本功能“不是要指明事实,而是要产生影响”[6]。他说:“毫无疑问,在伦理判断中,始终存在着某种描述的因素,但是这一点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是主要的。伦理判断的主要用法不是陈述事实,而是施加影响。它们不是简单地描述人们的兴趣,而是改变或试图改变人们的兴趣。”[4]正因为这样,斯蒂文森的基本立场仍然是情感主义的,只不过比艾耶尔等人的观点精细得多,温和得多。
我们认为,情感主义对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的意义及功能的阐述上虽然有它合理性一面,但是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情感主义把情感表达看作是道德判断的唯一功能,或者把它看作是道德判断的最主要功能,实际上是过分夸大了道德判断表达情感的功能。不可否认,道德判断与事实判断的确不同,它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道德主体对客体的情感态度,但是这不是它的唯一功能。在我们看来,在道德评价中,我们作出一个道德判断,这一判断除了表明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爱憎好恶情感之外,它还具有描述、评价、劝导、建议等功能。在道德评价中,任何评价性道德判断总是判断者对一定客体是否符合道德原则、规范的谓述或断定。不管评价者作出的判断是否正确,它都会对评价对象有所描述,因为它具有描述功能。正因为评价判断具有描述功能,人们在评价过程中才能相互沟通,相互交流,进行验证和评判。同时,在道德评价中,人们主要对评价客体作出一个价值判断,即对行为的正当与否和人品的好坏作出恰当评价,从这种意义上,我们作出的判断就具有评价的功能。并且正因为这种道德判断具有评价功能,它才能对人们的现实生活起到规劝、教育及指导的作用,从而达到抑恶扬善、驱邪扶正之目的。
其次,情感主义者混淆了道德判断中的两种不同的判断(即规范性道德判断和评价性道德判断)的意义和功能。我们认为,表达命令和对他人影响不是评价性道德判断的主要功能,而是规范性道德判断的主要功能。一般而言,任何规范性判断都包含着命令或影响他人的功能。譬如:“应当孝敬父母”(道德规范判断)、“应当守法”(非道德规范判断),这两种判断都包含着对他人的要求、命令或影响。但在评价性判断中,则没有或很难发现这种命令性的意义和功能。例如,“这是道德的”表明在评价者看来这对于他来说是有道德的,并不包含“你去做这”,“你也认为这是道德的吧”之类的命令及要求的意义。又如,一个人说,“牡蛎好吃”并不含有“你吃牡蛎吧”,或者含有“你也认为牡蛎好吃吧”的建议、劝导意义。当然,一个人作出评价性判断对于知道这个判断的人总会有一些影响,但这种影响决不像情感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是评价性判断的主要功能。
二
情感主义关于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的意义及功能的弊端被后来的规约主义者黑尔所注意。黑尔认为,情感主义者(特别是斯蒂文森)在价值功能问题上的一个基本错误在于混淆了语言的语效力量和语言的意义,没有认识到说话者作出判断后的效果和话语的意义之间的差异。黑尔更强调道德判断的语言意义。他主张应该根据语言的通常用法来理解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的意义和功能。根据道德语言的通常用法,黑尔确信它们“主要是为了提供建议和教导,或一般地说来为了引导选择”[7]155。就是说,告诉人们选择这一事物而不选择另一事物,做这件事而不做另件事,而不是想去影响它。在黑尔那里,“应该”是道德判断中最典型的、最能说明其逻辑特性的词。他主张,当一个人说“我应当做X”时,只要他理解他自己说话的意义并且是真诚的,那么这个道德判断赞同“让我做X吧”的命令。因而,黑尔认为,道德判断的意义和功能就是规约和命令。
在黑尔看来,道德判断的意义和功能与判断中的道德术语密切有关。他在《自由与理性》中认为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意义与术语关系,即“仅仅具有描述意义而没有其他意义的描述术语,具有规约意义的规约术语,以及具有上述两种意义的评价术语”[8]26-27。这三种不同的术语和意义都可能与道德判断有关,具体说来:其一,他认为评价性道德判断仍然涉及到与描述意义的关系。这里的“描述意义”指的是,当你称某物是善的,你实际上是说它符合某种标准,对于那些知道你的标准是什么的人你描述了它。例如,当你说“这是一件好事”时,你实际上是说这件事符合道德标准,你从而就正在向知道你标准的人描述它。其二,黑尔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规约性语言”[7]1,在所有的道德语言中,尽管由“善”、“正当”之类评价术语构成的道德判断不同于由“应该”这类规约术语构成的规范性道德判断,并且它们之间可能有着不同的用法和功能,但在具有规约性这一点上是相同的;规约性是所有道德判断的本性。其三,黑尔认为具有评价术语的道德判断中,此类判断除了评价意义以外,它还包括规约意义和描述意义,其中规约意义对应于相应价值词(如“好书”、“好人”、“好汽车”等之中的“好”)的意义是不变的,而描述意义(如“好”这个词)的应用标准却是随着评价客体的不同而不断变化的;并且诸如“好”这类词的原始功能总是规约性的,描述意义总是受到规约意义的影响,所以黑尔认为规约性是道德判断最基本的意义和功能。
黑尔从语言分析的角度对道德判断的意义和功能的研究无疑是深刻和细致的,对于情感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的批评也是切中要害的。但是,他的理论观点本身仍然存在着缺陷和困难。在我们看来,黑尔将道德判断的意义和功能主要归结为规约性和描述性,是与事实不符的,在逻辑上也难以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黑尔把道德判断完全看作是规范性判断,将评价词(善)和规范词(应当)混淆了起来。其实,在道德评价中,主体作出的判断主要是评价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黑尔虽然也意识到评价性判断与规范性判断之间的差别,并企图将二者在规范性上统一起来,其结果是徒劳的。例如,黑尔举例说,“A是比B更好的”,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打算选择X,那么,他要是选择了B,那他应当选择A”[9]。这种用规范词来解释价值词的做法,抹煞了二者的区别,势必把评价性判断的评价功能和规范性判断的规约功能相混淆。
其次,黑尔对道德判断的描述意义的理解有失偏颇。黑尔虽然承认道德判断具有描述性意义和功能,但是他并不是把这种功能看作是对主客体的价值关系的描述,而是把它看作是对判断者用以评价的标准或原则的谓述。也就是说,在他看来,道德判断具有表达判断者用以判断的标准、原则的功能。这种原则、标准属于主体的态度,因为评价过程中主体的态度包括欲望、情感、价值标准、价值原则等。这样,在黑尔那里,道德判断的描述意义仍然不过是态度的表达。这实际上与情感主义者斯蒂文森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区别仅在于斯蒂文森把道德判断的描述意义看作是情感的表达(X是善的=我赞成X……),而黑尔把它看作是主体价值标准、原则的表达,只不过黑尔的观点理性化一些罢了。
三
一般来说,在道德评价中,道德判断主要有两种:一是评价性道德判断,它主要以“是”为系词,如“诚实是一种美德”;二是规范性道德判断,它主要以“应当”为系词,如“每个公民都应当保家卫国”。这两种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并且各自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通常情况下,任何一种道德评价都离不开道德评价标准,而我们进行道德评价时采用的标准常常是一个规范性道德判断(如道德原则或规范),而这种规范性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的意义和功能主要是通过它的规约性和普遍化性来起作用的。所谓规约性,用黑尔的话说,道德判断的规约性在形式上可解释为像祈使句那样具有能推出命令的属性。规范性道德判断为什么具有规约性?按照黑尔的理解,因为“应该”是道德判断中最简单、最能说明其逻辑特性的术语;当且仅当“应该”判断被用于评价时,它便能推出命令。如:一个人把“我应该做X”用作一种伦理判断,他在逻辑上必然同意“让我做X”这样的命令。要引导这样的选择或行动,一个道德判断必须是这样的,即“倘若一个人认同它,则他就必须认同从该道德原则中推导出来的某种祈使句;换言之,如果一个人不认同某种这样的祈使句,那么,这就是他没有在一种评价性意义上认同该道德判断的铁证——当然,他可以在其他意义上认同这种道德判断”[7]171-172。这就是说,规范性道德判断本身就蕴涵了命令,诚实地赞同这一个规范性道德判断,便等于真诚地同意一个命令,就意味着赞同按照这一命令去行动。所谓可普遍化性,即“作出一个道德判断就是说,如果另一个人处于相同的境遇,就必须对他的状况作出相同的判断”[8]48-49。规范性道德判断为什么具有可普遍化性?在某种程度上,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是区别于其它价值判断和普遍命令句的最明显特征。此外,道德判断之所以要普遍化也与我们将之适用于所有的道德主体相关,试想:如果一个规范性道德判断仅仅适用于A却不适用于 W、Y、Z(即处于与A相同境遇的人)……,那么规范自身就会失去约束力,人们就不会将之视为道德规范。所以,规范性道德判断具有两种主要意义和功能,即第一个特性是规约性,第二个特性通常被叫作可普遍化性[10]。在道德评价中,规范性道德判断的规约性和可普遍化性这两种性质结合在一起,在道德评价中为道德论证和道德推理提供了一种逻辑前提。
如果说,规范性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作为道德标准具有规约性和可普遍化性的意义和功能,而评价性道德判断在道德评价中主要发挥评价性和描述性功能。我们通常作出的道德评价就是一种评价性道德判断,它是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评判。这种评价性判断与事实判断不同,它往往带有判断者个人立场、观点、信念、情感的色彩。对于同一客体,由于与它发生价值关系的主体不同,得出的评价判断就会不同,例如战争,对于个人来说总是意味着灾难和牺牲,对于一定的社会集团来说则可能是有利的,对于人类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来说也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同样,对于同一客体,同一评价主体如果选取的评价标准不同,得出的评价判断也会不同,例如X对“说谎”这一现象采用两个不同的评价标准,即“我们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说谎”和“为了挽救他人生命应该说谎”,就会得出两个不同的评价结论,即“说谎是不道德的”和“说谎是道德的”。所以,评价性道德判断尽管在道德评价中具有评价性和描述性意义和功能,但是评价主体不同,或者选取的评价标准不同,那么作出的评价也会不同,甚至大相径庭。
总之,评价性道德判断在发挥评价性和描述性功能时,常依赖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道德判断来作为评价标准;并且,评价性道德判断要完成评价和描述的功能,需要以规范性道德判断的规约性和可普遍化性为前提和基础。而规范性道德判断之所以规约性和可普遍化性,是因为评价主体依赖它能够作出准确的、科学的评价性道德判断,所以逐渐被评价主体所认可并进而公认为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因此,在道德评价中,规范性道德判断和评价性道德判断尽管有着不同的意义和功能,但是彼此相互依赖,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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