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彩霞 广东英德职业技术学校
现代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方式和管理理念,被广泛地认为是企业降低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的第三利润源泉。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在加紧现代物流形态的研发。为了适合经济的发展变革,迎接挑战,物流企业单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应对多变的市场变化,进行物流联盟是时代的要求,是企业谋求发展的战略方式。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因此进行物流联盟时,企业既要明白可以获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要清楚面临各种的风险。
所谓物流联盟战略是指为了达到比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所取得的更好效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潜在的或实际的竞争物流企业之间,为了谋求一个共同的目标所形成的相互信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议。企业之间不完全采取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不完全采取导致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只是在物流方面通过契约形成优势互长、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中间组织。在现代物流中,是否组建物流联盟,作为企业物流战略的决策之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尽管上世纪物流联盟战略在国外已经存在,但是中国的物流联盟战略是进入二十一世纪才得到重视。
物流企业通过联盟战略,一方面可以为社会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另一方面物流联盟关系不是此消彼长的价格博弈关系,而是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物流联盟服务是战略管理的服务,目标是全面提升客户价值,追求更高的社会和经济利益。
物流联盟企业常常需要相互达成利益共享协议,以提供及时、准确、全面、可操作的物流活动数据,用于物流系统的计划、调度、绩效衡量、成本计算和报价,合理分离物流改革带来的效益,以使物流合理化。实际上,客户会因为物流企业的物流合理化而选择物流业务外包,而物流也会因为物流合理化而发展壮大,物流业务规模自然会相应扩大,双方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也会随之增加,物流服务的收益和规模效益必然会提高,随之而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也相应的提高。
从交易的全过程看,物流联盟的建立,有助于物流合作伙伴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减少相关交易费用。由于物流合作伙伴之间经常沟通与合作,可使搜寻交易对象信息方面的费用大为降低;提供个性化物流服务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和承诺,也可减少各种履约风险;即使在服务过程中产生冲突,也因为物流合约一般签约时期较长而可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从而避免无休止讨价还价,甚至提出法律诉讼产生费用。
从交易主体行为看,物流联盟的建立将促使伙伴之间的“组织学习”,从而提高双方对不确定性环境的认知能力,减少因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联盟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交易双方间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一次性的背叛和欺诈在长期合作中会导致“钟锋相对”(tit-for-tat)的报复和惩罚,面临着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的高昂代价,这使得交易双方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交易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
此外,交易频率越高意味着双方的交易量很大且交易经常地不断进行,从而产生较高交易费用。通过寻求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消除交易频率较高带来的负面影响,联盟不失为可供考虑的制度安排,因为物流联盟作为一种长期的战略安排,此时单位交易所承担的交易费用有减少的趋势。
纵观以上分析:从交易的全过程和交易主体行为等领域和环节中所产生的种种交易费用,增加了行为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总费用,为节约其中的交易费用,联盟作为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而产生。
一般而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依靠价格机制发挥作用,能不断地提高交易效率,但现实中的市场运行总面临着高昂的交易费用,如前文分析的包括获取有关交易信息、进行讨价还价、签约和实施交易协调等方面的费用。另外,由于各交易主体的行为是一个相互博弈过程,因而产生种种交易风险,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装卸搬运过程中故意要挟等,或因一方违约而使服务中断等,由此而导致所谓的“市场失灵”。为矫正“市场失灵”降低交易费用,常常通过一体化(设立物流子公司)的方式来解决。但一体化的过程中又将促使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企业内部为强化企业管理职能,必须增设管理机构,由此产生较高的管理费用;同时因管理层级增加,管理链条拉长,极易滋生官僚主义作风,使管理效率下降,由于管理幅度过宽而难以了解和评价各部门员工的相对贡献,并且其各种“搭便车”和偷懒行为也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使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失效,由此导致所谓的“组织失灵”。通过物流联盟,可以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与“组织失灵”。
威廉姆森根据交易过程中的特性,把交易协调方式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市场规制”方式,即古典的市场缔约,交易条件通过多次“讨价还价”达成,适用于非专用性交易(如公共物流服务)。第二种是“三方规制”方式(如采用共同物流),在这一结构下交易的特征是资产具有混合性和高度异质型且交易频率较高的交易,通常是双方事先约定一个共同接受的第三者,授予这个第三者以相机决策的权力。第三种是“双边规制”的方式(如建立物流联盟),交易双方仍然保持各自的独立地位,但相互之间出现了某些旨在维持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机制。第四种是“统一规制”的方式(如设立物流子公司),即纵向一体化。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管理协调构成了两种最基本的交易协调方式,而“三方规制”和“双方规制”则属中间组织形式。
物流联盟显然类似于威廉姆森所提出的“双边规制”的方式,而且与威廉姆森认为的双边规制是双方在自由交易市场为稳定交易关系而进行的一种被动的调整相比,物流联盟是企业双方在物流领域的战略性合作中进行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从而能节约纯粹市场交易中的各种相关费用,包括:
(1)避免交易中的盲目性,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
(2)联盟企业通过建立一定的程序和惯例,更顺利地达成交易,降低交易中讨价还价的成本。
(3)联盟企业间的组织协调可有效地节约交易中监督执行成本,交易双方也将自觉地抑制各自的机会主义行为。
(4)联盟组织的建立还有利于提高双方对不确定性环境的应变能力,降低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由此可见,物流联盟可利用组织化的优势,降低市场交易中各类费用。同时,联盟企业双方在相互合作组织协调交易的同时,仍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性,组织成员间仍存在着竞争(围绕自营、外购),维持较高的市场效率,从而避免一体化组织中的僵化失灵而产生的组织费用。充分利用市场优势保持联盟组织成员的内部活力。
在物流业务上,各功能环节都难免会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因此物流企业就必须要面临一定的风险。对于物流联盟企业的风险是如何产生的呢?下面作者从物流联盟风险发生的源泉进行分析,把物流联盟的风险按产生方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是货物灭损带来的赔偿风险。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灾、运输工具出险等,主观因素主要有野蛮装卸、偷盗等。这些风险是对物流安全性的挑战
第二是延时配送带来的责任风险。在JIT原则的要求下,物流企业延时配送往往导致客户索赔。从实践中看,客户索赔的依据大多是物流服务协议。也就是说,此时联盟物流企业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这些风险是对物流及时性的挑战
第三是错发错运带来的责任风险。有些时候,物流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拨路径发生错误,致使货物错发错运,由此给客户带来损失。一般而言,错发错运往往是由于手工制单字迹模糊、信息系统程序出错、操作人员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同时,物流服务协议中往往还约定有“准确配送条款”,因此客户也可以依据该条款的约定提出索赔。此时便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的选择权。这些风险是对物流准确性的挑战。
第一是传递性风险。传递性风险是指联盟物流企业能否通过分包协议把全部风险有效传递给分包商的风险。例如,联盟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500元,但与分包商签订的协议却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100元,差额部分则由联盟的物流企业买单。在这里,联盟物流企业对分包环节造成的货损并没有过错,但依据合同不得不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于目前铁路、民航、邮政等公用企业对赔偿责任限额普遍规定较低,因此联盟物流企业选择由公用企业部门分包时将面临着不能有效传递的风险。
第二是诈骗风险。资质差的分包商,尤其是一些缺乏诚实信用的个体户运输业者配载货物后,有时会发生因诈骗而致货物失踪的风险。
第一环境污染风险。物流活动中的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交通拥堵、机动车排放尾气、噪声等。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需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是交通肇事风险。运输司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所属的物流企业承担。
第三是危险品泄漏风险。危险品物流有泄漏的风险,随时会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这一点值得从事危险品物流的企业警惕。
因此,企业在实施物流联盟战略时,既要知道联盟带来的利益,更要清楚联盟存在的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联盟决策。
[1]靳伟.《最新物流讲座》[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4.
[2]艾伦,施瓦茨.《律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契约经济学》(中译本)[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http://www.sxscq.com.cn/sxcq-book/2002-3.doc
[4]http://www.mof.gov.cn/news/20051124_2172_10621.htm
[5]www.wudidong.com
[6]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彩色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中国地方物流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