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基于湖南省公安厅经侦部门的实践探析

2013-03-15 02:33唐滔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立案公安机关犯罪

唐滔

(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3)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基于湖南省公安厅经侦部门的实践探析

唐滔

(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3)

非法经营案已成为目前经济犯罪防控、打击的重点。近年来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取得了系列成效,但由于其罪名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仍频频面临困境。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类犯罪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解决和规制。

非法经营;经侦部门;法律适用;内涵外延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1]。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按照投机倒把罪处理。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投机倒把罪逐渐形成了一个“口袋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其进行了分解,将非法经营的行为单独作了规定[2]。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法经营的手段、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可以说,非法经营已成为目前防控、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领域。针对这种现状,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打击犯罪工作实际中,非法经营犯罪第四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客观上也存在被误用或滥用的情况,造成了非法经营案件立案数量虚高,刑事司法资源被极大浪费的现象。本文从近三年我省打击非法经营犯罪的司法实践出发,就非法经营犯罪适用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近年来我省打击非法经营犯罪司法实践之现状

2009年至2011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734起,涉案金额32.62亿余元,破案1,58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06名,挽回经济损失1.22亿余元。

(一)立案数在高位运行,涉案金额飚升

从上图立案数来看,近三年来公安机关非法经营犯罪立案数虽然没有明显上升趋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占比分别为2009年39.42%,2010年32.17%,2011年33.75%(立案数见下图)。

右下图,从涉案金额来看,近三年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涉案总金额呈现陡增态势,个案均值飚升。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是当前我省主要的经济犯罪类型,危害日趋严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子金融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我省非法经营犯罪侵害领域从烟草、食盐、外汇、出版等传统行业向黄金期货、证券等高科技领域蔓延,犯罪分子利用境外黄金交易平台或私设虚拟交易平台,通过注册合法公司发展各级代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及金额动辄上亿甚至数十亿元。如去年我省侦办的维财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犯罪嫌疑人楚维、赵丹租用上海富远软件公司的“大宗贵金属订立转让系统”,建立“维财金”黄金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发展省、市、县三级代理商770家,发展客户3万余户,交易金额1.2万亿余元,收取客户保证金63.9亿余元,各级代理商非法获取交易佣金8.8亿余元。

(二)司法审判有效判决少,量刑较轻

近年来,湖南省公安机关虽然立案侦办了一大批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但进入诉讼环节,经法院审判做出有效判决的却并不多。如下图。

年份 有效判决检察院撤案 结案 判决生效其他处理免除处罚2009 413 9 425 387 0 3 2010365136535756 2011 296 3 300 280 1 0

即使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进入诉讼环节并经法院做出有效判决,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量刑幅度也较轻。近三年来,经法院审判,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1,042人(公安机关抓获3,206人),其中5年以上的126人,10年以上仅1人。(见下表)

量刑幅度(年)10-15 7-10 5-7 3-5 3年以下2009 0人 5人 42人 50人 219人20101人6人32人54人200人2011 0人 6人 34人 17人 117人

(三) 公安机关在立案上较多地使用了非法经营“兜底条款”

以2011年为例,如图

综上分析,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模式、手段日趋丰富,非法经营犯罪呈现案件类型增多、案件数量高发的态势,对市场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针对这种现状,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立案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及时打击了一大批非法经营犯罪,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由于对非法经营犯罪特别是第四款“兜底条款”的认识和理解问题,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上存在误用或滥用该罪名的现象,造成立案数量虚高和刑事资源的浪费,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办案的严肃性和积极性。

二、公安机关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非法经营罪认定,地域和部门上认识不一致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开放式”罪名,实践中,常常因认定不同导致同类案情处理千差万别。案例一①案例来源取自湖南省各市公安经侦机关。案例一:2012年,怀化市某县公安局在“破案会战”中办理了2起非法经营柴油、汽油案件。7 月10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在某县某镇上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马佳森门面加油点、蔡湘门面加油点无证经营柴油、汽油。随后某县公安机关对两个非法加油点进行调查,发现马佳森、蔡湘门两个加油点于1999年以来,便开始无证经营柴油、汽油。初步估计,每年非法经营额达12万余元,纯利润上万元。中,因怀化公安机与当地检察院在专营、专卖的理解认识上存在差异,即检察机关认为上述的汽油、柴油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第一条中的专营、专卖物品,故作撤案处理。而案例二①案例二:2012年,常德鼎城区经侦部门查处了一起非法经营汽油、柴油案。经查,犯罪人谢某某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己的油罐车从事汽油、柴油的经营,先后7次向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居民白某、金某销售劣质汽油、柴油,经营金额为74,000元。2011 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卸货时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灾。的处理结果却恰恰相反,该案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个人从事汽油、柴油的销售,成立非法经营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案例一、案例二处理结果的鲜明对比,不仅反映了各地在适用非法经营罪时理解上的不一致,也反映了同一地区公检在同一案件中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认识不一致。

实质上,汽油、柴油是否隶属专营、专卖物品的问题上,各方争论不休。目前,主流观点大致认为非法经营汽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属国家规定,而销售柴油的行为,应是触犯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仅属部门规章,因而二者并处非法经营罪是值得商榷的。但从公安机关打击目的出发,一定条件下,柴油造成的安全隐患可能比汽油更严重,闪点低的柴油也具有很高的危险性,需要及时打击处理。如是可以看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实践打击需求之间确有矛盾之处,导致各地各部门在刑事方面予以打击整治类似案件上存在矛盾。

(二)非法经营罪竞合状态下罪名难以选择

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存在重大争议。之所以会出现复杂的竞合现象,一方面是因为非法经营罪作为市场秩序的前置性规范和市场准入类犯罪的一般条款,另一方面是因为非法经营罪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不断扩张[3]。如岳阳市经侦查处的网上非法经营境外出版物案②案例三:2008年,岳阳市卢某某在淘宝网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一家专售台版书籍的网络书店(台版书籍便利屋),未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批发、零售的方式在淘宝网上销售台版书籍(含淫秽物品)。2012年4月,岳阳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10月16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其中的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岳阳经侦部门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办后,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该网上书店还涉嫌贩卖淫秽书刊。后续移送起诉时,岳阳经侦部门存疑的争论焦点在于:对于行为人既贩卖淫秽书刊又非法经营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并送诉讼还是仅以其中一罪移送诉讼。

再如,衡阳经侦在侦办邓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等人开办烟丝加工厂生产、销售劣质烟丝案③案例四:2011年5月份,被告人龙某某、邓某某、谭某某和肖某某合伙,无证擅自在祁东县步云桥镇开办烟丝加工厂。至案发时,该厂购进烟梗50余吨,加工烟丝20.25吨,共销售烟丝5车35余吨,实际销售金额为19万。公安机关当场收缴设备一套、烟丝15,900公斤、烟灰末(烟丝)17,930公斤,烟梗25,710公斤,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被缴获的烟丝均为劣质烟丝。。办案之初,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出现了罪名定性上的分歧:公安机关认为此案是非法经营罪,而检察机关认为是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案例四不同于案例三的法条竞合,它是想象竞合,即销售劣质烟丝的一个行为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处断原则为从一重罪处罚。对于衡阳祁东县的邓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烟丝案,公安机关在立案适用罪名时面临一个问题:实践办案中,遇到非法经营罪产生想象竞合容易混淆时,公安机关如何选择罪名立案侦查?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 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是以往有关将非法或变相传销活动归于以“非法经营罪第四项”来定罪的司法解释仍未明文废止,此情形下,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可能同时构成“双轨制”。衡阳经侦部门在办理案件中④案例五:2010年,衡阳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案件中,当时,组织、领导传销罪已经单独入刑,但是有关最高院对传销行为的批复仍然没有明令废除。,明确提出了二者竞合时特别容易混淆。如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不能证明其犯罪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时,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定罪[4];而其他不能认定为组织和领导者的其他传销人员,恰恰证明了犯罪金额达到非法经营的立案追诉标准,满足非法经营罪的追诉要件。如是,就产生了矛盾,依照这个标准来判,传销活动中的一般人员反而被处罚得更为严厉。出于对公平正义的实质,公安机关在适用非法经营罪时,保底式的一揽子将非法经营罪与相应竞合罪名并送法院,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数量虚高。

(三)基层民警经验不足,证据收集不到位致使案件流产

2011年-2012年,邵阳市发生多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件,然这类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多,移送审查后进入审判程序的少。2012 年10月由武冈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刘某某非法经营香烟案①案例六:2011年,邵阳经侦机关发现刘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香烟。武冈市烟草局移送该案,因在侦查阶段,搜集证据不足,移送周期较长,造成了该案流产,未能进入审判程序。等多起案件都未能进入诉讼审判程序。从具体侦办出发,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公安机关在实际办案中遇到的取证难是问题焦点。如武冈市,在2011-2012年间,该类案件共有18起,其中立案16起,不立案2起,立案案件中只有2起进入审判程序,大多是因证据不到位而引起的流产。

非法经营罪的侦查办案过程中,因证据不足导致案件流产的现象,究其原因,首先公安机关自身而言:一是基层派出所经济犯罪侦查技能缺乏、经验不足,未能及时收集证据;二是犯罪金额难以确定或者是证实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三是非法经营日趋网络化、高科技化、组织机构严密,保密度高,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四是不法手段多样化,层层阻挠相关部门执法,基础情报工作薄弱。其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事前审核把关不严、事中监管不力,事后移送不及时,以罚代刑等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 因启动侦查程序之需,不正确适用“兜底条款”

2010年,益阳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多起高利贷案件,其中案例七的孙某某非法经营案②案例七:2008年4月和2009年3月,孙某某以经商的名义从沅江市信用社营业部贷款人民币10万元和30万元,然后以月息8%转借给刘光正,非法获利人民币18.4万元。沅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非法经营罪和高利转贷罪移送起诉。沅江市法院判决孙某某高利转贷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剩余款人民币五万八千九百五十元,继续予以追缴。、皮某某非法经营案法院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和高利转贷罪判决;吴某某,曹某某非法经营案分别做了中止审理和撤案处理。从益阳几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高利贷一般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而论,但是公安机关在具体侦办中连续适用非法经营罪移送高利贷案件,这到底又是什么原因?针对高利贷案件,首先,由于我国《刑法》在现阶段还未对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单独定罪,公安民警在具体侦办案件中习惯自行扩大解释,将“发放贷款的行为”归纳成第四款的兜底内容。其次,公安民警在高利贷案件办案初期掌握的线索和事实还不够具体,迫切需要一个罪名来启动立案程序,及时侦办,而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往往被用于该情况。

实际上在“打击黑开发”的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自身有迫切立案侦查的愿望,选择罪名时,非法经营兜底成了适时的选择。曹大庆案件③案例八:2009年开始,曹某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村铁铺岭和瓦窑组开始修建楼房。2012年4月27日,按照区政府部署的“打击黑开发”专项行动,赫山经侦以非法经营罪对曹某某立案侦查。该案移送中,与区检察院就非法经营罪的理解上出现差异,报政法委后,根据侦查中了解的曹某某一房多卖行为,按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中,赫山经侦定性曹某某无资证开发并销售房地产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的第四款适用定罪。区检察院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案存疑:有无资质开发房地产的经营行为,225条的扩张司法解释中,并不存在该条款,不宜以该罪名立案。刑诉法修改前,公安机关必须先立案启动侦查程序,才能使用有关侦查手段,特别对于资金、帐目相关财务资料的调取。在复杂经济案件中,在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定性争议时,公安机关往往先依挂一个罪名来进行立案,为下步侦查提供便利,如银行查证、采取强制措施、协助调查等。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往往选择非法经营罪的第四项做“自行”扩张解释,长期以往,形成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惯性思维。

三、加强和改进打击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的思考

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导致部分对社会危害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没有上升为刑事打击范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滥用、惯用“兜底条款”造成了案件数量虚高,刑事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为了及时、准确、有效的打击非法经营犯罪:一是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具体办案过程中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做到准确定性、有力打击,杜绝滥用和误用;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对非法经营罪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显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主动地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沟通,推动非法经营罪的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

理论上,公安机关需要澄清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原旨,必须明确地界定其适用范围:即“违反国家规定”、“破坏国家特定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

一是准确理解“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所指的仅限于违反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非法经营行为,部门性、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

准确把握“国家规定”的一个难点,是如何理解刑法225条第一款中“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范围。为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危害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专营、专卖等限制经营买卖,包括军工产品、食盐、石油、钢材、烟草、药品、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货币经营、贵重金属、林木等等。但并非所有买卖上述物品的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要认定买卖特定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买卖的物品必须是由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5];二是如果买卖特定物品的行为已由我国刑法明确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宜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6]。

二是准确把握“维护国家特定经营许可制度”的立法原旨。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仅要违反国家规定,还必须是“破坏国家特定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与国家特定经营许可制度无关的非法经营行为,即使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这一角度看,在目前关于刑法225条第4款的司法解释中,只有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开办经营性网吧、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严格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像传销、哄抬物价、谋取暴利、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争夺市场、强买强卖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待商榷。

(二)充分利用初查工作优势

公安机关在过去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实践中,往往存在滥用、惯用的现象。如案例中的多个高利贷案件,公安机关自行扩大第四项款的解释,惯用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兜底”,启动相应侦查程序。同样,过去公安机关在某些“专项行动”时,急于立案来保持严打的高压姿势,也容易滥用“兜底条款”,以求权宜之计。这些都造成公安机关立案数量虚高的问题。但是,新刑诉法修改后,公安部修改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初查的权利: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新《规定》改变了过去单靠立案才能启动相应侦查程序,提供侦办便捷的尴尬局面。公安机关在今后案件的侦办中,要高度重视案件的初查工作,逐步改变过去急于、迫于启动侦查程序,将“兜底条款”作为权宜之计便于办案的做法,防止滥用、惯用等不合理的实践操作。

(三)准确定性,严把立案关

公安机关在适用非法经营罪时,首先必须严格遵循其立法原旨,把握好“违反国家规定”和“破坏国家特定经营许可制度”这两个基本的限制条件,杜绝对其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时,可以考虑做如下“三步曲”思考:

第一步:首先考虑,具体侦办案件所属的经营领域是否是国家层面上许可的经营领域,即属于禁止的经营领域还是许可的经营领域。举例来说,如贩毒、卖淫、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案例三)等完全被国家禁止,任何人不得经营的领域,完全不存在“未经许可”这个基点,此类经营领域与非法经营罪的规制领域有实质的区别,排除出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考虑其他罪名。如侦办案件所属的领域是烟草行业、电信行业、烟花爆竹、农药等许可的经营领域,再做进一步分析。

第二步:考虑满足许可经营领域后,然后再来确认,侦办案件所属的许可经营领域是否存在国家层面上的市场准入制度,或者说有无国家特定的经营许可制度。一般情况下,经营行为按照上述标准分类,包括:与市场准入无关,与市场准入相关。当前,与市场准入无关是指国家层面上对个人和单位一般是开放的经营领域,那么就不存在非法经营的行为,如垃圾处理,电网建设、交通基础建设等都属逐步开放经营的领域。

第三步:层层排除之后,最后考虑国家层面上市场准入经营领域中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经过第一、第二步的思考,在该甄选的经营领域内,就只需要考虑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两种情况: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便是其他罪名问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就是非法经营罪和其他罪名竞合(案例四),即简化成考虑竞合的单一问题。

(四)强化协作,合力打防

非法经营犯罪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涉众性日趋突出,公安机关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协作力度,合力防控各类非法经营犯罪。一是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事前审核,严把市场准入关,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非法经营行为要及时清理整顿,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涉众性突出的非法经营犯罪要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及时分析犯罪动态,研究打防策略。对于新型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检、法要及时协调、分析定性,共同防控。二是强化经侦协作,集群打击。各地经侦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充分利用集群战役有效模式,统筹全国警力资源,开展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等跨区域非法经营案件协查布控、人员落地及资金查控工作,铲断犯罪链条,摧毁犯罪网络。三是要延伸经侦工作触角。全面落实经侦联络员制,在乡镇派出所设立专职经侦联络员,及时收集掌握本地非法经营食盐、香烟和地下六合彩等情报线索,提升打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级经侦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所侦办非法经营案件指导,帮助分析定性,提高取证质量,避免案件流产。鉴于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门职能优势,建议公安部对某些非法经营案件适时调整管辖权属,由经侦部门归口管辖。

(五)调整、完善司法适用范围

一是及时补充国家规定。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法律法规不能全面覆盖现有全部犯罪行为的尴尬。现阶段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频繁犯罪活动,正在危害人民的生活秩序,扰乱社会的平稳,造成了恶劣影响。如案例一中的汽油、柴油的非法经营案暴露了管理混乱、规定繁乱的矛盾局面。单从公安机关打击的立场来看,非法经营柴油案件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对社会造成的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大,亟待在刑事打击上形成共识,亟待明确某些部门规章适时上升为国家规定。

二是及时清理不宜的司法解释。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抓紧清理有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等领域。可以看出,国家在经济发展上有进一步开放领域的趋势。在此大环境下,非法经营罪也应当符合时代所需,作科学清理。现有司法解释的条款中,严格按照“违反国家特定经营许可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的限制条件来看,目前合理司法解释则只有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开办经营性网吧、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严格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像传销行为、哄抬物价、谋取暴利、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争夺市场、强买强卖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待商榷。关于这些不宜纳入非法经营范畴的相关解释,应当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系统的清理。另,传销单独入刑后,先前对其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应当考虑适时明令废除,逐渐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以免存在适用上的困境。

三是进一步细化非法经营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比如对高利贷设置“发放高利贷罪”,剔除滥用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传销行为方面补充、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适用犯罪等,给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法律支持。

[1]赵秉志.刑法修改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263.

[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58.

[3]朱平,王莉君.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5).

[4]刘鑫.传销型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J].人民司法,2002,(4):1-2.

[5]郑荣.非法经营罪的若干问题[J].辽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院报,2003,(6).

[6]徐松林.非法经营罪合理性质疑[J].现代法学,2003,(6).

TheLeg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of Illegal Business Operations——Based on the Practical Analysis of Hunan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 Economic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TANG Tao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83)

Illegal business case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gainst the current economic crime.However,because of the uncertainty of its charges,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have been troubled in practice.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Hunan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 economic investigation,this thesis has a deep-going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operations,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public security organ for illegal business crime problem, and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step up efforts and improving measures to combat the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illegal business operations;economic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legal application;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王道春)

D918

A

2095-1140(2013)06-0017-07

2013-09-05

唐滔(1987- ),男,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实习调研员,主要从事经济类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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