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融资问题探析

2013-03-14 13:08康进军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9期
关键词:股金社员股权

王 英 康进军 李 欣

引言

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从萌芽、起步到深化阶段,尤其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更是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质的飞跃。随着我国政府政策加强对现代农业的扶持力度,以及农业结构的调整,以农民为主体、产业为基础、服务为宗旨、收益为纽带、增收为目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4.6万个,比上年底增长17.7%;出资总额达0.57万亿元,比上年底增长26.1%。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从简单的生产合作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等产业化方向发展。

本文立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融资的角度,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融资的现状,深入分析造成股权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融资难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参考。

一、农村合作社股权融资的概述及发展现状

股权融资属于直接融资的一种,是指通过增量吸收战略投资者和存量出让经济体股权进行资金融通,也就是通过出让经济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换取资金的融资方式。投资者以资金换取经济体的股权后,必然改变了经济体股东之间的关系,其权利和义务需要重新调整和分配,进而影响了经济体的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股权融资中应考虑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合作社的管理权、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合作社收益方式四个方面的变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筹集资金,这种股票可以是公开发行,任何人都可购买;也可以是不公开发行,只允许合作社的成员购买。经营状况良好的合作社借鉴股份公司的做法,把股票划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投资者购买优先股票意味着享有合作社固定的红利,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但是没有投票权;相比之下,普通股不享有固定的红利,获利只是根据合作社的盈利情况享有利润分成。当合作社发行普通股时,合作社的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成员无法全部购买,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购买。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社员在初始加入合作社交纳的会费、股金。政府出台的合作社章程及《合作社法》,强调了社员资格的取得以认缴股款为必要条件。股款因此就成为合作社资金的最基本者,即为“初始资金”。章程明确提出,认购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30%”;社股金额“每股至少国币二元,至多不得过二十元”。而这种“一人一票制”原则导致了合作社股金数量和资金来源的短缺,并且社员多为低收入劳动者,且有些合作社成员少,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有限,从而导致合作社社内股款额极为微薄,因而依靠内源融资的资金极有限。

除社员入社缴纳的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社员存款和公积金制度、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除了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应提存总额20%以上为公积金,10%以上为公益金”。然而这些都要视社会经济状况及合作社的盈亏情况为前提。同时,由于合作社的本身特殊的制度原则和社员的异质性,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缺陷,导致大多数合作社盈利能力不强,内部积累还非常有限,合作社并没有太大的盈余资金可供二次筹资。

二、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社员是由本身就是弱势群体的农民组成,合作社主要依托的产业也是先天脆弱的农业,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导致合作社资金周期性短缺尤为明显,合作社的制度原则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股权融资不足。

1.社员资格的限定使得合作社股权融资对象有限

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就从本源上限制了不同类型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有意联合投资,虽然从法律上加强了社员的个人利益和合作社目标的一致性,但是社员资格的限定缩小了合作社资金的初始来源范围。同时《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在组建合作社时,过于突出为合作社贡献农副产品的农民的角色,从而忽略了其他的经济组织类似于供销社、农资公司、龙头企业等,因而从宏观上缩减了股权融资的对象范围,极大的降低了股权融资的数量。

2.进出自由的原则使得合作社股权融资不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成员为其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人的联合”,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并“实行民主管理”,股金归社员个人所有,在现实中会产生两方面负面影响:一方面当产权是不可交易、不稳定或未定归属的,就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另一方面,外部人存在获取合作社内部共有财产的可能性。当新社员与老社员获得等同的惠顾权和剩余索取权,也付出等同的代价时,成员应得利润被稀释,老成员投资于合作社的积极性降低。在现行制度下,社员有权随时退社并撤走其投资和公积金份额,致使自有资本数量不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进出开放的原则使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稳定、不紧密的,容易出现“有利就合、无利就散、遇险就垮”的现象,就大大削弱了合作社在吸引外部投资方面的优势。

3.其他原则加剧了合作社股权融资的困难

其一,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不利于大量吸纳股金。投票权与入股份额不成配比关系导致社员的责权不对等,削弱了社员入股投资的积极性。其二,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原则造成合作社积累资金不足。社员们的惠顾提成组成的公共积累构成了合作社共有产权,而立法对公共积累的个人量化,导致在分配过程中倾向于将剩余尽可能多的归到个人名下,造成合作社经济累积不足。其三,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不营利原则不利于外部资本投入。合作社对内提供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导致合作社股份不具有资本投资的吸引力,社员不能以投资者的身份获取合作社内部回报,因而,合作社无法解决股份集资的缺陷问题。其四,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会计主体地位,而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独立的核算,但调查结果看,我国的合作社60%聘用兼职人员来做会计核算,而且会计记录不规范,这也很难让投资主体对合作社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

三、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益发展壮大对资金的需求也逐渐加大,如何才能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融资的难题,这需要政府、合作社自身、金融市场的多方的努力。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和政策扶持,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和制度改革,以及改善农村的金融市场环境是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主要途径。

1.政府需要加强对不同类型的合作社的管理和扶持

在合作社组建阶段加强对合作社资质的审核监督,规范注册、登记程序,有效防止不规范或具有投机行为的合作社产生。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是为社员服务,这就需要政府大力支持,比如提供税收优惠、财政支持、融资便利,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环境,提高对合作社股权投资的激励。

2.合作社自身要改善在产权结构、管理机制和经营能力方面的建设

合作社要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完善与产权相匹配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运营能力,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而吸引广泛的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

3.建立合理规范的资金累积机制和盈余分配制度,弥补合作社固有的制度缺陷

社员资格限定和自由进出原则、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等都造成的合作社资金筹集困难,因此设计合理的资金积累机制,在不违反合作社大原则的前提下实现设计股金筹集和盈余分配机制,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融资方式。可以考虑在社员资格股外,推行“投资股”或者类似“优先股”的方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融资的来源,同时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二级转让市场,提高股权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从而增强权益融资的吸引力。

4.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中,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已经是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不同类型合作社资金需求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培育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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