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飞宇
摘要随着网络社会的兴起,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繁荣,但同时也使得作为隐私权保护屏障的时间和空间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近年来,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严重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发展,侵犯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本文分析了各国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对建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网络社会隐私权挑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社会运用计算机高速的信息处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迅速、准确地为我们提供着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然而在享受网络社会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①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
一、网络社会对隐私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网络社会隐私权受到侵犯主要有三种形式。(1)不当干涉、窥探个人领域。如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和篡改,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监视他人在网上的言行,商家向个人电子邮箱投放垃圾邮件;(2)不当收集、利用个人数据。借由网络截取他人电子邮件、QQ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标志性的则是不法网络经营商利用cookies技术收集用户信息;(3)泄露他人隐私。尤指公民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而网络提供商既可能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也可能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侵权信息进行放纵。
二、网络社会公民隐私权保护现状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
该模式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采取的主要手段有:(1)建设性的行业指引。指由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自律组织制订的,参加该组织的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保护隐私权的行为指导原则,如由美国电子工业协会等团体以及IBM等100多家公司组织、加盟的“在线隐私联盟”。(2)网络隐私认证组织。如著名的TRUSTe组织,各网站均可加入这一组织,从而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TRUSTe认证标志,向用户表明自己是对用户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3)同行业网络隐私保护自律规范。指由同行业网站共同制定和遵守隐私保护自律规范,如美国医学会提出的“互联网上医疗健康网站准则”。
行业自律模式仅对那些加入了该计划的公司有效,然而对大量没有加入这一计划的公司起不到任何约束和规范作用。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
该模式由国家和政府主导,通过立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措施。1995年,欧盟就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1998年10月,欧盟制定的《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严格限定在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资料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此外,《电信部门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指令》、《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递个人数据的保护指令》以及《电子通讯隐私保护指令》的制定都为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欧盟模式运用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做出了限制,然而此举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和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②
(三)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当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部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只简单地规定了与隐私权有关的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等。
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依据缺失,导致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一旦出现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其它主体通过网络非法搜集、利用网上个人用户的隐私资料,网络用户就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如听任其发展,不仅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将遭受直接损害,而且也会给我国网络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
三、对建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应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技术保护为辅。建议在《民法通则》中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并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单独立法。此外,应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督,引入第三方认证等监督机制,保障网络隐私权不被随意侵犯。同时还应完善网络技术保障体系,增加网络的安全性。如2000年7月,万维网提出了可使因特网用户有效控制和保护个人数据的软件“隐私倾向平台”,这项技术可使用户访问网站时能够知悉网站如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并能通过浏览器选择隐私保护参数及与网站进行对话,从而就网站隐私声明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规范网络秩序的相关法律必然会遇到国际协调的问题,网络时代不同隐私权制度间的冲突和矛盾更为突出。③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律只有通过地区性甚至全球性的合作才能有比较好的效果。因此,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为我国网络及相关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此外,公民自身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行采取技术保密手段,注意了解网站收集使用个人数据的目的、用途,不随意泄露个人数据,从而保护好自己的隐私。□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21.
②刘小涛.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中国法院网.2012-10-12.
③叶姗.论垃圾邮件的法律管制.科技与法律.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