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强,谢兴夫
(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浙江杭州 310007)
前足缺失伤残等级评定1例
沈志强,谢兴夫
(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浙江杭州 310007)
法医学;创伤和损伤;足部;伤残等级
1.1 简要案情及病史摘要
汪某,男,56岁,2010年9月5日驾驶电瓶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入院。查体:左足跗跖关节以远毁损,创面挫伤,创缘不齐,创面有较多异物且污染严重;左前足畸形、翻转,骨折端外露,肌肉及皮下软组织毁损,肢体远端皮肤苍白,血运无,左足背动脉搏动尚可触及。X线片示:左足跖、趾骨多处骨折,左足跗跖关节脱位,软组织内见异物影。遂急诊行左足第1~5跖骨基底部以远截骨术等治疗。
1.2 书证摘要
2011年3月,某司法鉴定所依照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附则5.1条,并比照附录A.8条及第4.8.10c)条之规定,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后因保险公司对此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1.3 法医学鉴定
左前足(第1~5跖骨基底部以远)缺失,残端见包埋瘢痕(图1)。2010年11月16日左足X线片示:左足第1~5跖骨基底部以远缺失,跗跖关节存在,左足诸跗骨骨密度减低(图2)。
图1 左前足缺失,残端见包埋瘢痕
图2 左足X线片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足第1~5跖骨基底部以远缺失,依照《道标》附则5.1条、附录A.8条,并比照第4.7.9d)、4.8.10c)、4.8.10d)及4.9.9d)条之规定,综合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本案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讨论一致认为:根据被鉴定人外伤史、病史记录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法医学检验所见,目前被鉴定人交通事故致左足第1~5跖骨基底部以远缺失的事实明确,但《道标》中无具体条款可适用,从而引起分歧。因此,鉴定人提出3种不同的鉴定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左足五趾全部缺失,跖骨大部分缺失,仅残留跖骨基底部(约1.5 cm),造成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因此,可分别依照《道标》第4.9.9d)条“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和第4.9.9e)条“一足足弓构破坏”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九级伤残。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左足五趾全部缺失,跖骨大部分缺失,虽然跗跖关节存在,但事实上跗跖关节已融合,其残留的跖骨基底部对足部功能改善无作用。因此,可依照《道标》第4.7.9d)条“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之规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左前足缺失,缺失部位在跗跖关节和跖趾关节之间。因此,依照《道标》第4.9.9d)条“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及第4.7.9d)条“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并结合本例具体损伤部位,认为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与第4.8.10c)条及第4.8.10d)条之残情基本相当,可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上述3种意见中,笔者比较认同第三种鉴定意见。第一种意见看似合理,有明确的条款引用,但被鉴定人左前足缺失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单独评残,不符合肢体缺损的评残原则和精神;第二种意见则主要从维护伤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在其损伤未达到具体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提高了伤残等级,有失公平、公正的鉴定原则,难以被认同和采信;第三种意见相对合理、客观,鉴定人从损伤的严重性和整体性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估,符合公平、公正、兼顾伤者实际损伤的鉴定原则。
在鉴定实践中,鉴定人经常会遇到一些损伤在《道标》中并无直接条款可引用的情况。因此,只能在《道标》附则5.1条及附录A的评定原则下,比照《道标》中与该类损伤残情最相当的条款予以评残。为了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鉴定,笔者建议在下一次《道标》的修订工作中,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及完善,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避免重复多次鉴定。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3.03.026
1004-5619(2013)03-0238-02
2013-02-05)
(本文编辑:王亚辉)
沈志强(1981—),男,浙江海宁人,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E-mail:shenzq2001@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