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应理性审视相关信息
——以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报道为例

2013-03-09 07:39:05陈力丹廖金英
法治新闻传播 2013年5期
关键词:公开审理李家新闻报道

■陈力丹 廖金英

案件报道应理性审视相关信息
——以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报道为例

■陈力丹 廖金英

记者报道新闻,除了计划内的事实(例如外交活动、会议、演出、体育比赛等等)外,通常的情形是:记者恰好在现场的很少,获知新闻信息需要采访或求助于知情人士或相关机构,这些或主动或被动向记者提供信息的知情人或机构, 即 “新闻源”。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源不仅参与或见证了新闻生成的最初过程,告知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设定新闻的基本框架:说什么不说什么,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强调什么弱化什么,影响记者;如果记者没有审视新闻源的能力,则会可能被新闻源利用,进一步影响公众。

最近媒体持续关注的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报道,呈现出令人堪忧的报道状态,较多的传媒对一方律师和监护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单方面披露未经证实的信息,有闻必录且做强化版面处理,明显不符合传媒报道法院立案审理案件的新闻职业规范。

一、传媒要谨防被人利用

1.关于公开审理申请的报道,传媒被新闻源利用

2013年7月30日,案件被告的监护人梦鸽向法院递交一份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案。众多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详细报道,并附有梦鸽亲笔签名的申请书原件的影像资料。梦鸽的公开行为本身明显违反法理。该案件涉嫌未成年人性犯罪,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即使被告的监护人梦鸽也无权让渡这部分权力。而各大众化报纸对此事的详细报道,以及网络媒体的大量转载,对该事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实际上成为被告律师扰乱视听的工具。

李家在明知公开审理申请不可能通过的情况下大造声势,及时地将相关信息 “喂”给记者,其意图很明显:通过这一姿态争取舆论。在梦鸽向法庭提交公开审理申请前后,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在微博中及时更新信息,之前做预告,之后做解释,整个过程显然是经过周密计划的。7月27日凌晨1点19分,兰和在其微博称, “近日有重要信息发布”。7月28日下午,兰和又在微博称, “今天下午有重要信息发布”。7月28日下午4点7分,兰和发表博文 《梦鸽女士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所有这些动向,均被报纸或网络迅速传播。

面对网友的质疑,兰和盛赞梦鸽“在隐私与真相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并且指出申请的 “意义在于,让谣言止步,让真相前行”。其回答也表明,李家早预见到申请会被驳回,此举只为摆姿态,并未从法律角度为公开审理提供理由,而是诉诸善良人的同情心。然而媒体似乎对此举缺乏必要的判断,相关新闻报道铺天盖地。搜索百度新闻, 输入 “梦鸽”、 “要求公审”等关键词,7月29日一共114条新闻报道了李某某监护人的 “即将之举”,而且基本上都没有从批评性的视角报道,只是就事论事,不加甄别。

只要有些法律常识,就可以判断李家要求公开审理一举的背后玄机,不假思索、单方面的 “有闻必录”,这是违背新闻客观性原则的,因为案件涉及原被告两方面,传媒的报道需要平衡。现在,李家通过操控媒体进而操控舆论并对法庭施压——媒体被利用了一把。

既然此案已经明确不公开审理,这一要求公开审理的申请已经变成了事实,鉴于案件的影响力,传媒不能不报道,但不宜如此炒作,做一条简讯即可,最好同时发表评论文章,揭示被告一方律师的真实目的,这样既遵循了新闻价值的标准,又显示出传媒的分寸与立场,避免传媒的公共资源被私人利益利用。

2.传媒紧随李家单方面披露案件细节有可能被诉侵权

2013年8月8日,北京某晚报以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李某某监护人梦鸽控告涉案酒吧值班经理介绍卖淫的详细过程,此控告函也完整地在兰和的微博上公开。控告函以事件发生的时间为线索详尽描述,登载李某某等人如何约在一起聚会到吃消夜再去开房,其间喝了多少酒、酒店经理分别在什么时间打了几次电话、电话内容等信息,很多传媒(包括网络)未作任何删减全文刊登。李家是这一信息的唯一信息源,披露的所谓重要信息也只是李家的一面之词,未见任何酒吧方面及原告杨女士的回应,倾向性十分明显。通过网络媒体的转载,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通过百度搜索 “梦鸽”、 “介绍卖淫” 等关键词, 得到 998篇新闻报道,报道都毫不避讳将酒店全称及酒店经理姓名和盘托出,不作任何避讳。

先不论相关记者、报社和网站与李家有什么样的利益瓜葛,仅在新闻源的选择上,明显存在瑕疵。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若掌握相关证据,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某人或某组织涉嫌卖淫活动,但罪名是否成立,只能是公检机关立案侦查并获取确切证据后才可定罪。李家这样公开材料和媒体全文刊载,对于传媒来说,单方面的说辞、未得到任何第三方证据佐证的材料,是不能这样采用的,这属于 “媒介审判”。一起严肃的刑事案件,这样报道显然欠慎重考虑。梦鸽是李某某的监护人,不在案件现场,如何提供现场酒吧的言行,从逻辑上也是令人费解的。这样的报料,媒体在报道使用时应慎之又慎。

传媒一旦单方面采信并发表,若被判定有假,可能会构成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作品已发表、内容有违法性质、有特定指向、主观上故意。新闻侵权司法救济的三大抗辩理由是: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 由权威新闻源发布的信息若存在信息不实、涉嫌诽谤等违法行为,据此进行新闻报道的媒体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特许权)。这些权威新闻源包括政府部门、公文等。在此次相关报道中,报道的新闻源是普通公民,不是权威新闻源,因而一旦确认是假的,传媒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是报道庭审中的控辩双方的言论,若内容有假,传媒不承担责任。现在报道的是未开始审理时向庭外透露的材料,出现假新闻,传媒不拥有特许权,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此一来,涉及此问题的媒体要想摆脱新闻侵权 (诽谤)的控告,只能寄希望于公检部门查实李家的举报事由。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诽谤是散布虚假事实,如能证明事实存在,则诽谤不成立。但是,即使查实,媒体依然难逃侵权诉讼——如果举报事件查证属实,细节证实无误,那么媒体则是在披露杨某的隐私,而新闻报道揭人隐私同样是侵权行为,而且越真实其伤害越大。总之,控告函的内容无论被证真或是证伪,媒体都有可能陷入侵权诉讼。

二、记者与新闻源相互认同及信息共享很危险

翻阅关于李某某案的系列新闻报道,笔者发现新闻源基本来自于双方律师,主要来自律师博客或微博,很少采用第三方的信源,更难见到司法机关的正式回应。

很多本案的报道,记者都是在陈述完基本新闻信息后,再以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微博言论作结尾,报道中经常出现 “某某在微博中回应”等表述,不加任何甄别和分析,由此看出记者对于新闻源的依赖。在这样的报道逻辑中,哪一方在微博中的言论多,哪一方就占优势,哪一方越不顾及法律精神披露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哪一方更容易获得舆论的支持。一旦记者认同某些新闻源而不加审视,新闻报道就成为当事各方的话语延伸。正如福柯所说, “你以为自己在说话,其实是话在说你”。记者以为自己在报道,其实是新闻在报道你——新闻把记者对于新闻源的依赖表露无遗。真正掌握了话语权的是新闻源,记者被其微博牵着鼻子走,失去了呈现新闻的能动性。

这样的新闻报道是危险的。一旦记者被绑在新闻源身上,则有可能出现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认同自己报道的对象而失去自己的视角。本案中,李家的法律顾问在个人微博上总会先行公告事项,而媒体要做的似乎就是时刻趴在网上等待消息,然后以某某微博的言论作为新闻线索进行相关报道。典型如上述关于提交公开审理申请的新闻报道,已经让我们看到媒体不自觉地与李家结合成一体,失去自己客观中立的旁观者立场。而众多新闻报道的源头其实都指向北京的两家报纸,它们是该事件连续报道中与新闻源关系最近的媒体。这种亲密关系有李家法律顾问的本人微博内容为证。7月27日,兰和曾发表微博一篇,意图澄清 《李某某案新版内幕》的报道是出于谣传: “本人已和×××报跟踪此案的记者联络,被告知从未与任何人透露所谓的相关内幕。”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若记者未透露与兰和分享的秘密信息,那么可以断定该消息为杜撰,换句话说,记者与兰和共享了某些秘密信息。

这样危险的相互认同及信息共享,不是正常的记者与新闻源的关系,想要在此种关系中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无异于缘木求鱼。

三、传媒报道案件司法审理的规范

由于新闻源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新闻报道的面貌,所以记者应审慎对待新闻源,使用他们的信息应格外小心。罗生门的故事要经常回顾一下:在世俗中,利益对人性有巨大的侵蚀作用。当我们在生活中有意无意地隐瞒一些本该道出的真相时,却屡缄其口。哪里有软弱,哪里就有谎言!因此,记者使用材料时用理性加以审视是采写的必要前提。

为此笔者认为,记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客观报道,平衡处理信息,反映当事各方的声音。处理好记者与新闻源的关系,简单易行、切实可靠的做法就是采取公正、客观、平衡的报道手法,亦即在新闻报道时寻找多个新闻源,尽量使话语多元,从不同视角呈现事实,这样既可以保证新闻信息的正常发布,又能避免立场偏颇。相比之下,8月9日《新京报》的报道对材料的处理就较为职业化,该消息刊登于该报A16版的下半版,没有作特别的强势处理,不做配图。标题、内容的编排,均为同时呈现当事双方的观点,表述理性。主题是: “梦鸽: 儿子遭挑逗; 酒吧:不打口水仗”;副题较长: “梦鸽公开控告书内容,把事件形容为 ‘性交易行为’;酒吧称其‘诬告’,或将就此言论起诉”。报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交代主要情况,紧接着表明酒吧的立场;第二部分是 “梦鸽公布内容曝更多细节”,在陈述中记者将控告函中的主要细节部分转述,同时将细节内容与之前的新闻报道相对比,指出其内容中多处细节与此前报道内容完全相反。另外,采用楷体字加框,发表 “律师称涉案人隐私无权公布”一文,文章分别提到李家法律顾问对此事的表态和受害人律师的回应。如此认真的平衡编排,使得梦鸽申诉行为本身对公众的影响,效果基本为中性的。

2.报道犯罪案件,应尽量采用司法部门的权威信息,避免单独采用某一方代理人的一面之词。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掌握着大量信息,但选择披露的信息或发表的观点,一般都是对己方有利的,这些信息是否真实,证据力度有多大,哪些是关键细节,只能由司法部门依法认定,任何一方的披露都不足为凭。案件审理要让证据和法律说了算,案件报道也应循着这一思路,不要被突然的报料冲昏头脑。

3.依法报道案件审理过程,信息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哪些信息能发布,什么时间发布,以什么形式发布,在司法操作上是有程序要求的,记者不能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披露相关信息,否则可能妨碍案件的审理,也可能侵犯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本案是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很多信息都不应披露,但一些传媒不但未作保留,还把未经司法部门认定的信息广泛传播,有违法治。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新闻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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