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多 杨柳 陈汝东
论数字时代的过度修辞传播
■许多多 杨柳 陈汝东
数字媒介技术的发展和全民传播时代的到来,催生了信息的海量化、过度化,本已异化的媒介和传播进一步陷入不能自拔的地步。信息的有效性降低,信息传播的效果、效率随着信息的过剩而不断降低。 “信息过剩”或 “资讯过载”正在成为受众的负担,也正在成为社会的包袱和累赘,并转化为社会的焦虑。办公室里、课堂上,乘公交、 坐飞机,忙碌的人们不停地翻看手机、刷新网络。传统媒介时代的那种悠闲,一去不复返了, “媒体依赖症”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是否是我们处理信息的速度变慢了呢?人们的话语理解能力是否降低了呢?
2011年12月,北大校长周其凤在湖南一中学作招生宣传演讲。谈及很多人不认可中国教育的问题时,周否定道:“我认为美国的教育一塌糊涂,他们的每一任总统都不懂得尊重人,总是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别人,如此看来,他们的教育是一塌糊涂的。”记者以 《北大校长称美国教育 “一塌糊涂”》为题进行报道,结果招致社会舆论的强烈抨击。①事实上,是记者的断章取义欺骗了受众。记者或编辑为什么这么做?为了吸引受众的关注。记者选取那些挑战公众道德和常识的信息作为新闻题眼,制造出一个个绚丽的信息 “肥皂泡”,无形中增加了受众的信息处理负担。
再如,某大学的犯罪心理学教授,分析药家鑫开车肇事后杀人的犯罪心理时指出: “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对此, 有人就撰文, 把标题定为《教授称药家鑫 “委屈”杀人 马家爵则属冷血》,结果当事教授遭到网民的愤怒指责。②显然,该新闻的作者同样采用了断章取义的方法,把那些容易对受众产生强烈刺激的内容作为新闻题眼报道。我们把这种手段叫 “掐头去尾,断章取义”。
面对信息过剩,人们遇到了信息传播和信息接受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对受众来说,信息量的绝对增加,使信息处理者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不相关信息、过度修辞信息,也迫使受众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辨别真伪。对传者来说,在海量的信息中,如何提高受众关注度,提高传播效果,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就出现了过分使用修辞手段的情况,即传播者为达到某一特定的非正当目的,罔顾受众的信息需要、心理承受程度和社会效果,过度使用修辞手段和方法的现象。
信息的过剩,追根溯源还是传播的过度。传播环境的改善,传播权利的扩大,传播空间的拓展,传者和受众群体的不断增长,为信息量的急剧膨胀提供了外部条件。而信息量的过度增长,则加剧了传播竞争的激烈程度。传者要想在过量的信息中胜出,就必须提高传播的效率。这对信息性质,传播的方式、方法、范围、度量等产生了巨大影响。首先,传者会通过改变信息的质量来提高传播效率,比如强化信息对受众的吸引力,传播那些受众密切关注的信息,甚至是不健康、不道德的信息。其次,传者会通过改善传播的方式、手段和方法来实现,包括修辞手段和方法。第三,提高传播的频度,强化信息传播的度量,比如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包括网络、电视、广播、手机、报刊等各种媒体。第四,限制受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比如设置互联网防火墙等。
上述为提高传播效率所采取的超越常规的传播现象,特别是修辞现象,我们称之为过度传播或过度修辞。
根据观察,过度传播或过度修辞,还有许多形态,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偷梁换柱,似是而非
“偷梁换柱,似是而非”是过度修辞传播的常见现象。比如, 《淮安人社局回应网友投诉 “只认钱”:你有病 得治》,这是2013年6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新闻标题。它导致了网民对淮安人社局的强烈谴责,当事人被停职检查。该新闻源自一个网友质疑人社局收费行为的帖子。发帖人向人社局询问考试相关信息时,言语中夹杂有个别口头禅性的脏话。 对此, “人社局发言人”回复称: “您是一个不合格的网民!作为时代青年,理应知晓网络文明。建议您:赶紧去看看医生,彻治您的心智病症。”③
显然, “发言人”的原来的话语并非 “你有病,得治”,而是略显委婉的表达: “建议您赶紧去看看医生,彻治您的心智病症。”新闻记者把委婉的话语,换成了 “你有病,得治”的侮辱性话语。如果只看新闻标题,受众会批评 “发言人”话语失当;即便看了新闻内容,明白了前因后果,但是由于标题先入为主的影响,受众也会加重对 “发言人”话语不当的评价。记者在新闻开头部分,也采用了先入为主的手段: “昨天,……有网友发帖询问并质疑有关考试相关问题,因言语有点过火,遭到人社局发言人痛斥: ‘你有病,建议你去看医生。’ 招致网友不满。” 此处,记者采用的是直接引语,而非间接引语。与后文中的事实相差很大。受众在记者的 “偷梁换柱”中兜了许多圈子,才明白记者的修辞陷阱。
2.以点带面,以偏概全
“以点带面,以偏概全”也是过度修辞的方式之一。在有些情况下,新闻记者或编辑,采用以偏概全的夸张方法,吸引公众眼球。这种方法在网络、电视等传播中屡见不鲜。其结果是,一个个案,往往会毁掉一个行业、一个社会阶层,乃至一个团体或组织,比如,前几年的三聚氢氨毒奶粉事件、冠生园月饼事件等等。
又如,2013年7月,某大学教师就一涉嫌性侵犯案件发表言论称 “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该言论被中央电视台的《新闻 1+1》上纲上线,冠以 “知识分子”应该如何如何,批判该教师的个人言论问题。④从法律角度看,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媒体对个人言论固然拥有批评权,但是,没有必要把所有 “知识分子”、 “教授”、 “大学教师” 等社会阶层一网打尽。主持人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哗众取宠的嫌疑。
3.事无巨细,放大血腥
在新闻报道中,有的记者无视受众差异,不顾受众的信息量需求,把事件往细微处无限扩展,一味增加绝对信息量。比如在交通事故、矿难等相关灾难报道中,记者往往会着重对细节的渲染和描写,配以图示或视频。在汶川地震中,有记者对压在石块下的老婆婆进行长时间现场采访,把一个即将失去生命者的感受暴露在所有受众面前。有的听众无法忍受那种凄怆的场面,只好把行驶中的汽车停靠路边,擦拭泪水。这既伤害了当事人,也会对受众造成精神伤害。
此外,还有些摄影记者通过镜头特写,放大惨烈、血腥的场景。随着新媒介技术的发展,视频的摄取、保存以及传播变得十分便捷。因此,在网络、电视传播中,各种视频传播过度乃至泛滥。比如,2013年 6月底,北京、四川等地先后发生多起人被藏獒扑咬事件,引发民众对藏獒伤人事件的关注。其中,在“山西运城一村民藏獒口中勇救8岁小女孩”的新闻视频中,凶猛的藏獒撕咬小女孩的全部过程暴露给观众。⑤这也是不可取的过度修辞现象。
4.道听途说,主观臆断
新闻的本质在于通过事实说话,记者不应直接表达自己的态度、观点。这是新闻记者的基本职业道德操守。但是,在现实中,记者却往往站到新闻事实的前面,公开说教。新闻因此变成了宣传,记叙文就变成了论说文。当然,在新闻报道中由记者站到前台、直接表明记者和媒体立场的做法,并非是今天才有的,这种传统一直存在,甚至可以追溯到中国近代新闻传播的源头。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做法被进一步发扬。比如,在20世纪60年代,某报曾刊登过一篇报告文学性的长篇通讯 《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兄弟》。在报道中,记者站到前台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用文学修辞手法: “六十一个同志的生命,危在旦夕!一千支注射剂,非得空运!……”⑥
记者进行直接诉求,模糊了新闻与论说的区别。但是,鉴于中国的新闻体制特点,媒体作为党和国家的喉舌,是和宣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做法背后的逻辑就是:宣传包括新闻,新闻就是宣传。严格说,这是不符合新闻的本质特性的。到了数字媒介时代, “存在即真理”的传统,将面临严重的挑战,因为媒体不能保持中立,就降低了自身的信度。这是值得警惕的。
5.随意抒情,肆意描写
文字现场描述的文艺化,结尾的感叹或抒情性议论也是过度修辞。比如,2013年7月凌晨,一架客机在美国旧金山机场着陆时失事,我国两名高一学生遇难。某报发表了题为 《花谢旧金山》的长篇报道,在该报道的第一个标题下,记者用虚拟语气写道: “如果她们在世,知道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蔡奇在关注她俩,王琳佳也许会惊喜地睁大了眼睛,笑眯眯的,而叶梦圆也许不敢相信地跳了起来。”⑦这一报道尤其是该段描写,引发网民的强烈质疑和批评,被称 “阿谀”、 “冷血”。 有的甚至上升到政治、新闻伦理、记者人品等高度加以批判。
从专业角度看,新闻是不允许虚构的。但是,在采用报告文学体裁所写的所谓 “特稿”、 “深度报道” 等中, 抒情性文字、主观性猜测等,却是记者常用的方法。比如,魏巍在 《谁是最可爱的人》一文中写道: “谁是我们最可爱的人呢?我们的部队、我们的战士,我感觉他们是最可爱的人……朋友!你已经知道了爱我们的祖国,爱我们的领袖,请再深深地爱我们的战士吧,他们确实是我们最可爱的人!”⑧
由此可见,在报告文学体裁的特稿中,记者会增加主观的情感诉说,以增加情绪感染力。但是,这是有前提的,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除了文体必须是报告文学之外,还应考虑所报道的事件性质,需要考虑虚拟化和情绪化描写的度,以及具体的修辞技巧,需要照顾不同受众的接受习惯和心理特点。网络批评,固然说明有些受众无法接受这样的抒情描写,同时也反映出作者的戏剧化处理欠妥当。实际上,受众所关注的并非抒情性描写,而是其中关涉的政府官员。可见,网民的情绪焦点并非记者的文体选择。
6.轻重颠倒,文过饰非
叙写角度倾斜,信息轻重颠倒,悲剧写成喜剧,灾难变成颂歌,也是过度修辞现象之一。比如,在2007年的繁峙矿难中,现场出镜记者,居然用诗般朗诵的语气,进行抒情性、感叹性描述,用 “奇迹”等壮观字眼形容被困人员获救时的感受。此外,还有些报道把救援、国家领导人批示、地方领导的现场指挥作为新闻重点。这些都在无形中淡化了灾难本身。
新世纪以来,在许多地方的官民冲突中,政府发言人往往通过一些修辞手法, 避重就轻, 文过饰非, 推脱责任。而网民则摘取其中的典型词语,加以抨击, 比如 “躲猫猫”、 “楼脆脆”、 “睡觉死”、 “俯卧撑” 等。比如,2013年7月17日,湖南临武县城管打死瓜贩。18日凌晨,当地警察 “手持警棍和盾牌,对现场围观者一顿暴打,伤者包括老人和小孩”,并抢夺瓜农尸体。⑨但是, 当地政府领导却 “否认抢夺瓜农尸体,称系协助家属转移”。⑩不言而喻,这种措辞是文过饰非。
过度修辞是一个普遍问题,在各个国家、各个修辞领域都存在。比如,在2013年6月以来的斯诺登 “棱镜门”中,美国政府发言人就一直过度渲染斯诺登的危害,对盟国和世界其他国家施压,以误导舆论,同时用 “叛国”等恐怖字眼,试图给予道德审判。但是,对自身监控其他国家政府和公民的非法行为却只字不提。对世界各国的质疑,却做鸵鸟状。其目的就是掩饰,逃避国际社会的道德审判。
“信息过剩”包含多重意思:第一,绝对信息过剩。现在的网络信息远远超过了过去时代,也超过了人们现有的信息需求,总体出现冗余。第二,相对信息过剩。互联网的全球化,提供了超过社会个体需求或信息处理能力的海量信息。但是,这种信息绝对值过剩,并非覆盖了所有传播领域,而是有些领域,比如新闻。然而,在某些领域,新闻信息却是不足的。比如在反腐败、政府公开信息等方面,公民所可获取的信息资源也明显不足。
新闻传播中的过度传播现象,尤其是过度修辞现象,一方面与媒介的性质有关,因为从技术角度看网络对文章的空间限制是很小的。因此,记者写多写少,取决于编辑。现在的新闻教育,存在许多偏颇。语言学、修辞学教育缺失,学生连新闻的语体都搞不清楚。把 (新闻)记叙文写成了论说文或散文。要知道,记者永远不能 “越位”到事实前面讲话,那样就写成论说文了。
过度传播,过量的信息及来源,过量的媒介及传播渠道,这已不是数字媒介产生之后就存在的现象,只是在数字媒介特别是互联网普及之后,信息过量显得更为突出。之前,我国有数千家报纸,数百个电视台,但是刊载、播出的信息却大致雷同。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都是重复的媒介系统。这是传播制度和机制导致的过度传播。到了网络时代,过度传播、信息过剩现象更加突出。信息的过度传播、过度修辞,本质上来自于传播者对环境的焦虑。同理,受众对信息的过度浏览和吸收,则是源自于对自身状态的焦虑,缺乏对环境的定性把握,只有通过无休止地掠取信息,才能平衡自身的焦虑。这也反映了整个信息时代,社会个体和群体对自身和社会整体无定状况的认知缺陷。过度传播和过度修辞,其结果不仅是给受众增加了信息甄别、筛选、解读的难度,同时也在传者、媒体乃至个人之间造成了恶性竞争,造成了传播秩序的混乱,恶化了信息传播环境。减少冗余信息,甩掉沉重的信息过剩负担,提高信息传播的效率,不仅需要传播个体提高效率意识,增强传播伦理,而且需要职业传播者提高职业道德,需要整个社会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传播制度和传播秩序。
(作者分别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授)
注释:
①胡力丰: 《北大校长称美国教育“一塌糊涂”》,新华网2011年12月25日。
②肖鹰: 《教授称药家鑫 “委屈”杀人 马家爵则属冷血》, 《羊城晚报》2011年4月11日。
③季金晶: 《淮安人社局回应网友投诉 “只认钱”: 你有病 得治》, 《现代快报》2013年6月21日。
④ 《白岩松批清华教授不当言论:知识分子管好嘴》, 《人民网》2013年7月18日。
⑤吴海涛: 《运城一村民藏獒口中勇救小女孩》, 《太原晚报》2013年6月27日。
⑥王石、房树民: 《为了六十一个阶级兄弟》, 《中国青年报》1960年2月28日。
⑦庄庆鸿: 《花谢旧金山》, 《中国青年报》2013年7月9日。
⑧魏巍: 《谁是最可爱的人》, 《人民日报》1951年4月11日。
⑨刘刚、许梦娜: 《城管打死瓜贩续:警察凌晨抢尸 持械追打围观者》,《新京报》2013年7月18日。
⑩刘刚、 许梦娜、 韩雪枫: 《城管打死瓜农:湖南临武否认抢夺瓜农尸体称系协助家属转移》, 《新京报》2013年7月18日。
观点速递
法国学者罗杰·埃内拉认为,在对待新闻出版和一般的表达自由的法律和社会态度中,美国与欧洲国家之间存在三点主要区别。首先,在美国存在一个第一修正案——它关于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条款形成了统一的力量,使美国形成了一套保护表达自由的法律体系。而欧洲各国的表达问题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第二种区别在于美国法律制度对在先约束 (无论它采取什么形式)的坚决抵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通过法院禁令或行政机关决定来压制写作的做法在许多欧洲国家是得到认可的;但在美国,这些手段通常被认为是与第一修正案相悖而无效的。第三种区别涉及到与形式极端的政治言论有关的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像欧洲国家今天的法律一样,美国法律在1917年到1920年代后期并再次在1950年代曾经允许多种影响言论之内容的规则和限制存在;最高法院当时并不认为它们依照第一修正案是无效的。今天的美国法律则差不多容忍任何种类的政治言论之自由表达。
(高一飞, 《新闻记者》201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