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晓红 李乐波 朱晖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促进医院健康发展,目前在医疗机构中也逐步实行会计委派制。财务科长委派制的实施,能够促使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逐步标准化、财务科长管理能力逐步提高。但是,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会计职能重点发生偏差、委派财务科长责权执行不力、与相关岗位职能交叉、主观能动性不足等弊端。为此,本文提出统一会计委派制形式,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与委派人员三方合力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财务科长 委派制 问题 改进
会计委派制是为了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所有者利益,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而进行的会计管理体制的创新。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促进医院健康发展,目前,在医疗机构中也逐步实行会计委派制。委派制主要有三种形式,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总会计师与财务科长委派制、财务科长委派制。其中,实行的比较多的是财务科长委派制。
一、医疗机构财务科长委派制的优点体现
医疗机构财务科长委派制强化了财务监控力度,提高了医院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激发了财务科长工作热情,对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财务科长委派制度的实施,引入和强化了外部监管,逐步形成以外部与内部监管相结合的双重监管体系;还可以摆脱委派财务科长与派往医院间的人事依附关系,提高委派财务科长的工作独立性。通过财务科长的集中培训和相互交流,可以全面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促使财务工作逐步标准化。
二、医疗机构财务科长委派制的弊端
(一)会计职能重点发生偏差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与监督。医疗机构实行财务科长委派制,着重强调了委派财务科长的报告权,这就使得财务科长委派制从一开始就出现了职能重点偏差的现象。委派财务科长既要履行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监督职能,还要发挥财务科长的财务核算与管理职能,工作精力受到限制。
(二)委派财务科长责权执行不力
为确保委派制的成功推行,要求委派人员履行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一切职责,同时,也给予配备较大范围的权限,包括: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等行为的制止权与纠正权;列席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参与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等事项的审议,负责各种经济合同、协议的会签;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提出任免建议等。但是,委派财务科长毕竟是医院的中层干部,工作主动权掌握在院方,履行权限时会受限,权限履行不充分,职责履行就很难保证。
(三)委派财务科长与审计尤其是内部审计职能发生交叉
内部审计的职能是:经济核算、管理控制、评价鉴证、服务。其中,经济核算、管理控制职能与委派财务科长职能发生交叉。与单位财务负责人权限发生交叉。委派财务科长额外授予的制止权、纠正权、审议权、会签权、任免建议权也是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的职能。与总会计师职能、权限交叉。由此,会导致相互推诿现象,不利于医院内部管理。
(四)委派财务科长主观能动性不足
首先,因为委派财务科长是“外来和尚”,只注重自身职责的发挥,不关心所在医疗机构的经营成果与管理效率,没有全身心的扮演好“管家婆”的角色,不利于医院的健康发展。其次,委派制一旦形成后,财务科长们很难再跳出这一“轮回”,淘汰、晋升的几率明显减少,个人的工作热情也会受到影响。最后,由于定期轮换的要求,委派财务科长为各单位服务均是“阶段性”的,而非“长久性”,所在医疗机构也不愿意为外来人员培养教育过多的埋单,使委派财务科长专业素质、管理能力再提高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完善医疗机构财务科长委派制的建议
针对财务科长委派制中发现的这些弊端,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统一会计委派制形式
无论是财务科长委派制、还是总会计师与财务科长相结合的委派制,都存在上述弊端,为此,本文提出统一委派制形式,即一律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发挥监督与管理职能,财务科长由所在医院选任,从事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其可行性与优越性有:从政策层面看,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完全可行。国家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财社[2010]306号《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三级医院需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从实践经验看,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成效显著。首先,根据各地市实行委派制实践经验,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能够保证委派人员责权利配套,顺利的发挥委派人员职能。其次,国家《总会计师法》明确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因此就避免了委派人员与相关岗位职能、权限交叉的问题。最后,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将财务人员真正提高到了“内当家”的地位,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使改革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与委派人员三方合力
首先,要使三方形成目标一致的合理,关键是靠制度。本文认为,应建立委派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违规报告制度、业绩考核制度、人员激励制度、权限约束制度、任用回避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以制度约束三方行为,自然形成合力;其次,制度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权衡与变通,推进制度和谐、高效的运行。再次,接收单位、委派人员应注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将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目标自觉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成效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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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