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省地表水功能区监测和水质达标评价的思考

2013-03-01 11:27李天淳
治淮 2013年12期
关键词:功能区达标率主管部门

李天淳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南京 210029)

对江苏省地表水功能区监测和水质达标评价的思考

李天淳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南京 210029)

针对江苏省开展的地表水功能区监测和水质达标评价工作,分析研究了各省辖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现状及存在问题,阐述了在监测和达标评价中应关注和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并提出在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上如何对水功能区加强管理的建议。

水功能区 水质监测 达标评价

水功能区监测工作对及时掌握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对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确立了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三条红线”的内容之一,水功能区的达标与否是考量该区限制纳污的重要指标,所以科学做好区域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工作是做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的基础。

1 江苏省地表水功能区监测情况

为加强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水功能区水质状况,江苏省水文局于2003年7月开始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目前,每月对全省450个重点水功能区实施监测,逢单月对政府批复的1339个水功能区实施全面监测。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项目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氰化物、挥发酚、砷、铜、铅、锌、镉、汞、六价铬、氟化物等16项。饮用水源区中现状设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增加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和锰等5个项目。评价方法依据《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2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分析

当前水资源的管理模式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因此以2013年1~9月重点水功能区为例,统计分析各省辖市的达标情况。从表1每月统计看,各市之间达标率差异较大,同一省辖市不同月份间的差异也较大。

2.1 同一时段各市之间达标率差异大

表1中,9个月达标率较高的和较低的相差在33.6% ~52.4%,差异较大。5月份扬州市达标率是85.7%,而盐城市达标率是33.3%,两市相差52.4%。差异较小的8月份相差33.6%,盐城市和南通市其达标率分别为43.8%和77.4%。

2.2 同一个省辖市每月的达标率差异大

表1中,同一市在9个月内的变幅最大的绝对值相差61.6,泰州市1月达标率28.1%,4月达标率89.7%。盐城市4月达标率72.9%,5月达标率33.3%,绝对值相差39.6。达标率绝对值相差30以上的有4个市。

2.3 达标率的高低规律不明显

从表2功能区达标率最高和最低排列看,9个月没有一个月是完全一致的,泰州1月份达标率位居全省最低,到3月份就位居全省最高。盐城1月份位居全省最高,到5月份就位居全省最低,而8月份盐城位居全省最低时,南通却位居全省最高,到9月份徐州位居全省最低。

3 对监测评价的思考

3.1 监测断面点位代表性

目前全省开展监测的1339个功能区中,有1086个功能区是只有一个点位代表功能区水质的,仅246个是有2个点位以上的。对于每月监测评价的450个重点水功能区来说,358个水功能区是一个点位来代表的,即80%的水功能区是一点代表一个功能区水质的,剩下的20%中,即92个水功能区是2个点位以上的,其中有4个点位以上的仅14个功能区,且主要是太湖、洪泽湖、骆马湖等大型湖泊中的功能区,代表性有待考量。

3.2 水质目标的差异导致达标率的差异

各市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差异大,是导致水功能区达标率差异大的因素之一。如扬州市和泰州市,扬州水质目标Ⅲ类水以上占69.1%,泰州是占85.3%,Ⅳ类水以下的扬州占30.9%,泰州占14.7%,这样导致按同一标准方法去判定时,泰州市的达标率基本比扬州的达标率低。

3.3 评价所用的数据一致性问题

每次评价所用的数据不一致会带来达标率的变化。即存在评价的基数问题,如因缺测等原因使功能区的监测断面的个数和位置改变、评价参数的改变,导致达标率统计结果的改变。一旦确定了监测计划后,必须严格执行,不能缺少监测参数,评价用的参数更不能随机改变、增删。

表1 各市每月达标率统计 单位:%

表2 功能区达标率最高和最低城市

3.4 瞬时值和临界值

目前,达标评价实际是采用一次瞬时值,其不确定因素很多,样本数影响了精度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会影响其代表性。对水质指标临界值的看法,水质类别评定是采用单指标评价法,即按最差的项目赋全权,又称“一票否决法”,这种方法是较严格的、偏安全的,但对于仅某一个指标超标(或不超标)时,该指标就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于在水质类别浓度临界值附近的数据,要能正确判断,可采取复测等方法,进一步客观评定其水质类别。

4 强化水功能区的管理

4.1 技术管理方面

一是要强化水功能区监测的断面点位的布设。必须全省统一尺度,要放在同一个平台上,统一和规范达标监测工作,统一监测方法、监测点位,监测参数,根据江苏省实际,依据《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制定适合该省的水功能区达标评估地方标准和方法;二要建立监测工作的监督机制,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4.2 行政管理方面

一切污染行为是导致水功能区不达标的最终原因,而行政手段是目前治污不可缺少且极其主要的措施。必须严格禁止在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内排污或进行污染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在保留区内进行具有破坏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过渡区水质应达到下游段功能区起始断面水质目标。并在水功能区内实施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达标情况制定各类污染源污染物减排计划,并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的同意。未经同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于水功能区及监测点位需要调整时,应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科学论证,提出地表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5 结语

做好水功能区监测的达标评价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是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功能区的管理,依法行政,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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