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菲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警察管理系,河北 保定071000)
监禁是监狱的首要职责,但改造更是监狱的宗旨。从社会发展角度看,一切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科学实现刑罚目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体制、方法,都是值得探索和实施的。为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司法部正加快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推进监狱分类制度和罪犯分类制度的实施。将罪犯有层次、有结构地调入适合的监狱,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正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其中,低警戒度监狱建设是我国目前尚未完成的课题之一。
罪犯分类需要解决两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如何关押罪犯。这涉及在什么警戒等级的监狱或者罪犯居住单元关押罪犯的问题,主要与关押罪犯的身体约束措施或者监狱的警戒度有关。二是如何监督罪犯。这涉及对罪犯的处遇等级或者监管等级。当今各国罪犯分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初次分类。它是对新入监罪犯进行的分类,包括决定罪犯到什么样的警戒度的监狱服刑,确定罪犯的监督等级和优惠待遇类型,安置罪犯在什么样的监舍中住宿,以及决定对罪犯实施什么样的劳动、培训和治疗计划。二是重新分类。它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变化进行分类,通常在罪犯服刑一段时间后进行,具体就是调整对罪犯的监管等级、矫正计划、住宿安排等。重新分类是对罪犯服刑期间矫正计划的调整,考虑因素综合、复杂。[1]
由此可见,监狱分类是配合罪犯分类而设定的,只有与罪犯分类制度相匹配,才能发挥功效。2005年以来,我国开始探索监狱的三级分类制度,即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监狱,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以更有效地保证监管安全。其中,低警戒度监狱“主要关押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包括分类调查认为适合在低警戒度监狱服刑的过失犯,刑期较短的偶犯、初犯,以及在其他戒备等级的监狱服刑经重新分类后认为适宜转入低警戒度监狱的罪犯”[2]。例如,北京市监狱局率先在第二监狱和潮白监狱开展罪犯科学分类试点,然后按照危险程度不同,在严管、普管、宽管监区服刑,为将来建立戒备等级监狱打基础。但是,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主要问题在于监区试点无法突破监狱整体架构以及管理模式雷同现象。
从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来看,低警戒度监狱建设应当包含以下三项任务。首先,要在全国范围整体规划,根据全国在押犯的数量、结构,确定各级监狱的数量规划,结合现有布局合理改造或新建低警戒度监狱。其次,要明确低警戒度监狱的建设标准和管理模式,对监狱的基本设施、警力资源配置、监管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最后,要合理利用资源,对低警戒度监狱适当降低警囚比例,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即可,把工作重点放在矫正罪犯方面。由于目前尚未出台低警戒度监狱的建设标准,所以只能根据2005年的简单分类来研究低警戒度监狱的管理模式,而无法细化到具体的建设标准和矫正方案方面。
根据2005年我国对监狱三级分类的设定,低警戒度监狱应当具有以下区别于其他警戒度监狱的功能定位:
惩罚,是要求罪犯承担过错,认识危害后果。矫正是帮助罪犯化解犯罪动机,解决犯罪认识问题。在低警戒度监狱服刑的罪犯大多是过失犯、偶犯和初犯,以及乐于接受矫正的罪犯,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主观恶性很低,对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对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趋向积极化解。因而,惩罚性的刑罚措施对于这类罪犯所起到的避免重新犯罪的意义不大;积极的个案矫正措施使罪犯能够受到适合自己的矫正训练,弥补不足,进而避免之前的犯罪动机和对犯罪利益的趋向,可以有效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犯罪。
劳动,是在废除肉刑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方法,被认为是人道主义的象征。培训,是有技术含量的教育和劳动,旨在帮助罪犯提高社会生存能力,对于某些财产性犯罪比较有效。根据司法部以往的数据统计显示,押犯的构成中,财产性罪犯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占60%以上。庞大的数字说明,在低警戒度监狱,培训将占据矫正工作的大部分,并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单纯的体力劳动、低技术含量的操作性劳动、被社会发展所淘汰的劳动形式,已经只剩下惩罚和执行的意义了。相对地,与罪犯文化背景相适应的、尽可能地符合社会发展的劳动种类和技能,才是既具有执行又具有回归意义的改造方法。
监督,是监狱民警在罪犯狱内服刑期间所采取的单向的管理和控制活动,可以警惕和防止罪犯违规趋向和行为。互动,是负责矫正工作的民警和罪犯通过有效沟通,在充分信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矫正和“我要矫正”的关系。低警戒度监狱是十分重视对罪犯的矫正工作的,应当认真听取矫正对象的真实所想、所需,甚至把罪犯也看成是制定矫正方案的主体。以往强调民警的主体地位,罪犯被看成是客体,这其实是歧视性地剥夺了罪犯积极参与矫正的权利;反而,罪犯亲自参与制定的矫正方案,更易于被罪犯接受和认可,更符合罪犯实际情况,这样罪犯才可能去积极地实施矫正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防逃,是将有重大人身危害性的罪犯与社会隔离,以避免危害社会。回归,是帮助罪犯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化,重新融入社会。在低警戒度监狱,虽然不能像开放式监狱那样毫无警戒、隔离措施,但这些措施的目的不是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而是集中训练在社会化方面有缺陷的一部分群体。以回归为目的的刑罚措施,对罪犯来说是再好不过了,甚至可以在适宜的情况下让罪犯“走出去”、让社会“走进来”。隔离解决不了犯罪的根本问题,只有把乐于接受改造的犯罪人变成社会人甚至是社会需要的人才,才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从管理学角度讲,管理模式是指从特定的管理理念出发,在管理过程中固化下来的一套操作系统,是一种成型的、能供人们直接参考运用的完整的管理体系。人们通过这套体系来发现和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规范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机制,实现既定目标。可以表达为: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系统结构+操作方法。
监狱要适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需求,就必须具有前瞻性、开拓性的眼光,积极探寻适应现代法治条件下的新型管理模式,逐步走出传统模式。因此,在构建低警戒度监狱管理模式时,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创新管理理念;二是建立有别于其他警戒度监狱的系统结构;三是根据监管工作设计低警戒度监狱的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法。
所谓求真,就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去认识事物的本质,把握事物的规律。所谓务实,就是在求真认识的指导下实践。求真务实是我们党的各项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低警戒度监狱树立求真务实的管理理念,具体讲,就是要在深入了解低警戒度监狱的功能、特点和实际建设的基础上,设计循环开放的管理系统、具体可行的操作过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切实对监狱制度的发展完善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低警戒度监狱的系统结构,是指在低警戒度监狱环境与社会环境中,由监狱管理主体、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监狱开展监管工作的实体依托。监狱管理主体是指监狱内从事监管改造工作的狱警,监狱管理客体是指在低警戒度监狱服刑的罪犯。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包括狱警与罪犯的关系、狱警与监狱内外的关系、罪犯与监狱内外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1.狱警与罪犯的关系。在监狱环境中,从事监管改造工作的狱警与罪犯是双向而非单向的关系,并且相互依存。一方面,罪犯的特征和数量不仅影响着监狱的规模和性质,而且罪犯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这就决定了他们能够主动地参与改造,并制约着狱警的工作方法和方式。另一方面,狱警在整个监管改造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是监狱制度的实施者和监管工作的执行者。狱警的工作方法和矫正方案对罪犯的行为、心理、价值观念和改造质量产生巨大影响。
2.狱警与监狱内外的关系。在监管工作中,狱警的行为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必须以适应监狱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前提。一方面,狱警是在外部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其价值观念和知识背景由社会环境塑造。另一方面,狱警在监狱环境中工作,行为和心理受监狱物质环境、制度环境、人际关系和文化环境的影响。这些影响最终会渗透到对罪犯的监管改造中去。
3.罪犯与监狱内外的关系。罪犯是社会人,从社会中进来,经过改造回到社会中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部分。低警戒度监狱的罪犯改造,是在外界影响下发生积极意义的改善而逐步符合守法公民要求,是罪犯个体心理、认知和行为的转变。在犯罪学视野里,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外在又有个人内在,这就决定了罪犯的改造不可能在完全封闭的监狱内部单独完成。对罪犯的个别矫正方案是针对个人内在的,而社会外在的犯罪动因就需要向社会开放和请社会参与进来。在一些国家的低度戒备监狱,罪犯甚至可以白天出门做工,晚上再回监狱服刑。
4.监狱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影响该系统运行的监狱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制度环境、人际关系环境和监狱文化环境。影响系统运行的社会环境包括一般外部环境和特定外部环境。一般外部环境包括地理、资源、经济、政治、人口、文化、法律、科技以及国际环境等,对监狱管理系统的影响是间接的、长远的;特定外部环境包括公共权力部门、上级管理机关、在押罪犯的社会关系体系、新闻媒体、其他社会团体等,对监狱管理系统的影响是直接的、迅速的。对社会环境的研究,就是要把握社会发展趋势,寻找出社会环境给监狱发展创造的机会,可能遇到的风险,必须做出的适应性调整等。监狱分类制度的实施和低警戒度监狱的刑罚功能定位,正是监狱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的结果。
5.监管系统的运行规律。低警戒度监狱管理系统的运行从环节B开始,到环节G结束。如图所示:
说明:环节A是通过步骤“1”的罪犯分类,将在押罪犯分为高危罪犯、中危罪犯和低危罪犯三类。环节B是通过步骤“2”的监狱分类,根据全国在押犯的数量、结构,确定各级监狱的数量规划,将监狱分为高警戒度监狱、中警戒度监狱和低警戒度监狱,并收押低危罪犯。环节C是通过步骤“3”的狱警分类,将民警由原来的多角色管理型,转化为执法、教育、综合类的专业化管理型,细分监管人员、矫正人员以及看押人员。环节D是通过步骤“4”的罪犯分级,将收押罪犯在低警戒度监狱进行初次分级,并施以不同的处遇等级。环节E是通过步骤“5”的处遇分级,落实各级罪犯各自的处遇。环节F是通过步骤“6”的调整处遇,根据罪犯一段时期的改造质量和效果,有升降地动态调整处遇级别。环节G是通过步骤“7”的释放分类,将罪犯在临释前的改造质量和改造表现分为优、良、中、差等级,作为出狱后的社会管理参考。环节H是低警戒度监狱工作的延伸,对于改造结果为优的罪犯积极帮助安置工作,对改造结果为良和中的罪犯积极推荐工作,对改造结果为差的罪犯建议有关单位和群体密切监督,对改造结果为差以下的罪犯建议有关单位和群体严加防范。
在管理规程上,应以制度的形式明确监狱类别和功能、监管规则、矫正计划;应以流程的形式规定各项工作的规则和步骤,确保各项工作符合低警戒度监狱的设置宗旨和能够实现预期目标,并能体现法治化、社会化、科学化的内涵。
1.低警戒度监狱的制度性文件。制度性文件是监狱工作的基本规范,规定了监狱各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在低警戒度监狱至少应制定以下两部:一是《低警戒度监狱建设标准》,包括收押对象、狱政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等标准;二是《低警戒度监狱监管实施办法》,包括对罪犯的管理方法、活动范围、改造手段等内容。
2.低警戒度监狱的管理流程。低警戒度监狱的监管工作,大致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次循环:收押--整训--初次分类--矫正--调整分类(进出、升降)--矫正--出监--释放。流程中的每一环节和步骤的实施都要有章可循。这些依据主要涉及以下文件支持:《新入监罪犯信息采集规定》、《罪犯等级初次划分办法》、《罪犯矫正计划制定办法》、《罪犯矫正方案调整办法》、《行刑中罪犯等级调整办法》、《罪犯处遇等级调整办法》、《罪犯出监质量评估办法》、《罪犯矫正评估记录制度》。当然,实践中可以对上述文件名称进行调整,也可将上述有关文件合并,但文件所涉及内容必须完整、仔细并具可行性、可操作性。此外,工作中的每项内容除严谨执行外,还应保存有记录性文本。
监狱主要依据狱政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等属于监狱建设的硬件部分,管理模式属于监狱建设的软件部分。高度戒备的监狱投入的警力会更多,技术装备上更高级,对罪犯的管理更严格。低度戒备的监狱罪犯活动范围相应扩大,更侧重自主管理,罪犯的处遇也要优于高度戒备监狱。因此,在低警戒度监狱,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应加快推进实施与监狱类型相匹配的管理模式。
[1]陈向阳.中国监狱现代分类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金城出版社,2001:57-58.
[2]乔成杰.监狱安全管理实务[M].北京:化工出版社,2012: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