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有效载体

2013-02-27 06:15
当代贵州 2013年13期
关键词:农场贵州农民

文Ⅰ本刊记者 岳 振

自2013年“中央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强调“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来,各方对发展家庭农场的讨论热情甚是高涨;农业部也于3月18日发布通知,决定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全面了解目前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

当下,发展家庭农场已成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从上海、江苏等地的探索来看,以家庭农场作为生产组织形式,可以提升农业发展品质,是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有效渠道。贵州有必要结合本省实际,组织、整合农业资源,把家庭农场广泛发展起来。

家庭农场变革农村生产经营结构

按照农业部的解释,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家庭农场“不需要雇工就可完成整个农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发展家庭农场并非今年首次提出。早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已经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有些地方早就开始了家庭农场的探索,并有积极成果。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以规模化种植、机械化耕作、集约化经营的家庭农场模式,可以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增产增收成效显著。

2013年“中央1号文件”透露出中央对家庭农场等农村生产组织的极大重视: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李克强总理在江苏常熟考察家庭农场时指出,家庭农场、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等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它代表着一个大方向。

整体上看,家庭农场是培育农业生产规模经营的最好形式,它最大限度适应了中国农村生产的特征与现实需要,能有效组织起因劳动力流失、衰老等造成的抛荒农地,实现农业基础资源的高效整合。

显然,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农民大胆分田单干的历史背景完全不同,家庭农场的基层探索,多是出于“无人种地”的尴尬现实。数亿农民融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农村人口巨幅减少;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地区农村土地抛荒严重。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认为,部分地区土地抛荒是局部的、季节性的,从调查来看,第一个原因是因为耕地的质量不好,没法种地,都在山坡上;第二个原因是比较效益差,农民不愿意种;第三个原因是由于缺少劳力。

值得重视的是,农资价格等不断上涨,种地成本被不断推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一定打击。数据显示,从1995年到2012年,化肥价格上涨幅度是150%,而小麦价格的涨幅仅有76%。

从当前的讨论看,很多观点倾向于认为家庭农场能很好解决上述问题。有前期探索地区具体的统计数据称,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种植后,生产耕作成本有所下降,亩产数量与亩均净收入都能得到提高。

“种我自己的地,打我自己的粮。” 家庭农场避免了因“大集体”等导致的生产效率低下问题,是分散、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家庭农场可能会再次深度影响中国农村生产经营方式,这种变革之大,有人以“农民再次站在命运的十字路口”来形容。

家庭农场培育“职业农民”

目前,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但由于刚起步,许多问题还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上加以规范、解决,这也是学界及农民最为关心的环节。

家庭农场的首要条件,是土地资源能够保持长时间的集中,“适度规模”需要不同使用权的土地作为支撑。从政策层面讲,只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流转已不存在障碍。

家庭农场需要稳固的生产经营模式,不是一种短期行为,那么,土地承租户与集体之间以及与家庭农场主之间如何才能形成一种长期的稳定关系?如何才能避免转租农民的失地风险?利益分配如何才能使各方认可?这些都需要决策层慎重考虑。在土地所有权并不由农民自己掌控的情况下,农民利益需要明确的制度保障。

家庭农场发展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仅仅把土地集中后承包给农民,在金融、工商、法律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跟进。在大家比较关心的“适度规模”等认定标准上,需要各地拿出与当地情况相符以及农民能够企及的指导意见,便于对家庭农场的统一服务与管理。

从较为成功的探索看,“适度规模”的基本前提,是机械化耕作和完善的社会化服务能力。比如上海的松江区,已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耕作,根据当地户均劳动力及收入情况,松江区确定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在80亩—150亩之间;而在李克强总理考察的江苏常熟古里镇,根据当地对其社会化服务能力的测算,农民人均可种70亩地、夫妻两人可种植100多亩,该镇家庭经营的农户,六成左右经营面积正是100亩到200多亩。

需要认清的是,不同于普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主要职责是培育“职业农民”。这就要求家庭农场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更严格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准入条件,因此,家庭农场发展需要农场主具备较高程度的文化素质,懂得经营之道,善于总结农业生产经验,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形势研判能力,并能独立承担一些市场风险。

贵州应加快家庭农场探索

对贵州来讲,家庭农场的发展显然不能采取与东部地区相同模式,单从耕作方式上看,贵州多数地方的土地并不适合采取大规模的家庭农场生产。喀斯特地貌与大范围、高程度的机械化耕作天然矛盾。因此,探索喀斯特山区家庭农场的工作,有必要在全省尽快展开。

从扶持家庭农场的前提条件看,目前,贵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完成94%,为土地流转与集中提供了政策基础,农民在土地利益保障方面可以寻得政策依据。

实事求是地讲,粮食生产并不是贵州农业的优势。因此,培育以粮食生产经营为主的家庭农场,对贵州来讲,会面临诸多困难。首先是地理环境障碍,仅靠农民体力劳动无法进一步提升生产率;其次是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相对薄弱,耕作成本高;再次是粮食价格不具备比较优势,农民种粮仅限于自给自足,大规模种粮市场积极性不高。

但贵州在养殖业与特色农业方面,具备发展家庭农场的一般自然条件。依山傍水的生态优势,是培育牛羊等牲畜绿色养殖的绝佳场地;喀斯特地貌中,许多土地并不十分适合谷物生长,但其本身的地形结构、土壤品质和自然气候,为种植茶叶、果类等特色种植业提供了很好环境。

其实贵州多年来也是遵循上述思路,把发展特色农业作为农民改善耕作方式、增加收入等重要途径,各种专业合作社、协会等农民自助组织也广泛建立,这些符合培育“联户经营”、“专业大户”的政策导向,其成功经验值得总结与坚持。

但就目前情况看,要发展更加规范、更符合现代农业生产特征,并且会对新型城镇化形成支撑的家庭农场,贵州似乎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农业职能部门需要联合各方力量,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

贵州一些地区的实践也表明,以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模式,可以为农民带来高于单纯种粮的收入,对其研究以及培育、发展的时机已渐趋成熟。

在贵州各地,都有不同种类与规模的家庭农场存在,目前,它们需要一个明确的注册身份,以确保其经营的可持续性以及政策扶持到位。

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吴国钧研究员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涉及家庭农场的建设与研究。吴国钧很有前瞻性地提出,以生态农业为主要形式的家庭农场这种新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好路子、好渠道。

吴国钧指出,家庭农场适合贵州省情,并建议通过有计划的研究和建设,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在贵州喀斯特山区建成一批以农、牧业为主体、有合理产业结构、相互协调的庭院生态经济实体,为发展喀斯特山区农业开拓有效途径。(责任编辑/喻 丹)

三穗县台烈镇上寨坳村,蒋光平老人正在蔬菜基地收割莴笋。该蔬菜基地属农峰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多个品种已获无公害蔬菜认证。(姚 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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