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经济管理系,北京100048)
国际劳动组织(ILO)1972年首次提出“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一词①非正规就业也被称作“灵活就业”或“非典型就业”,主要指那些低技能、低收入、低保障、低稳定性的就业形式,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和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两大部分,在我国主要涉及的人员有城镇下岗职工、进入城镇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经营状况不稳定的个体从业人员、小型私营企业中的就业者、处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没有进入正规部门的大学毕业生、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离退休人员等,其中前两类构成非正规就业的主体。,此后,国际上关于“非正规就业”问题的研究不断升温,其中“通过教育培训提高非正规就业质量”是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1]。在我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以“下岗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核心的非正规就业群体为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却往往被排除在传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就业质量低下反过来成为经济效率提高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不稳定因素。多年来,中国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力进行教育培训,在提高其就业能力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涉及人群大、社会关系复杂、教育资源配备有限等原因,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本文试图就“非正规就业者培训主体选择”的问题从博弈论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今后该领域的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涉及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用工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和非正规就业者。在标准化博弈分析中,各博弈方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独立决策者,这里先对四类主体各自参与培训时潜在的损益进行分析,然后进行博弈情景设定。
非正规就业者是培训的接受方,其行动选择包括参与和不参与两种,其余三个主体均是培训的提供方,其行动选择包括提供和不提供。则各博弈方潜在的损益情况如下:
政府部门G:尽管对于政府在市场体系中行为空间并未形成一个公认的合理界限,但作为整体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基本可被认同。因此,政府提供培训的收益可近似等同于对整个经济社会的促进,其成本则是组织培训的设施、人员等各项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A:这里的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熟悉国家教育政策和市场需求的、具有专业培训能力的经济主体。培训机构的收益由参与培训者交纳的费用构成,而场地租用、人员聘用、设施购置等则构成其培训的成本。
用人单位E:作为劳动力的需求方,用人单位同样是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独立主体,其教育培训往往集中在本单位内部。大多是非营利甚至免费性质,其收益主要体现在劳动力技能提高后对单位经营效益的改善方面。
非正规就业者L:作为低技能、低收入、低保障的劳动力群体,非正规就业者对职业培训的潜在需求能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有效需求,主要取决于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后就业能力与收入的提高幅度。
图1 主体间博弈情景及核心问题
根据对潜在主体的损益分析,结合各自提供(或参与)培训的必要性、紧迫性、期望度、受众群等属性比较,能够寻找到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切合关系,进而可以确定非正规就业者教育培训的博弈情形包括三个层面(图1)。
究竟由谁提供则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路径:政府提供、市场提供、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由于主体间优势和收益均存在差异,如何确定培训提供模式并在培训分工上做出合理的安排,这是政府与市场间博弈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由政府组织或提供对非正规就业者的培训主要涉及参与率的问题。不少调查研究表明,非正规就业群体具有积极参与相关职业培训的强烈愿望,但培训费用和效果是其关注的主要因素[2,3]。因此,如何解决培训费用问题并提高培训的参与率就成为政府与非正规就业者博弈的关键点。
市场与非正规就业者之间的博弈情景:就市场主体与非正规就业者之间的博弈情形来看,市场化的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利益关系较为明晰,培训形式及具体操作上都相对简单;但用工单位提供的培训通常限于岗位培训,存在着人员流动的潜在利益损失。因此,用工单位与非正规的被雇用者之间的博弈需解决培训后被雇用者的去留问题。
理想的非正规就业者教育培训应当由公共部门与市场共同承担,以便更好地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假定:(1)政府与市场各自的成本与收益信息完全为双方所知;(2)政府单独提供培训的总收益和总成本分别为Rg和Cg,其净收益则为Rg-Cg,考虑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4],政府提供培训后市场(潜在培训方)相应收益记为Rgm;(3)市场单独提供培训的总收益和总成本分别为Rm和Cm,其净收益则为Rm-Cm,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其收益可近似等同于企业收益Rm;(4)政府和市场同时提供时,政府净收益为Rm+Rg-Cg,市场净收益为Rm+Rg-Cg;(5)非正规就业者对于职业培训都有着积极的参与意愿,从而保证Rg>Cg,且Rm>Cm(见表1)。
表1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矩阵
这是一个简单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用下划线法求的该博弈的均衡解为(提供,提供)。很显然,双方都会从中受益,理想的劳动力教育培训服务应该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而现实中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不明晰,从而造成受益的不确定性和搭便车心理。
上述博弈均衡结果(提供,提供)能够实现的条件之一是Rg>Cg,且这里的Rg是包含了经济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收益,否则政府就有可能被认为是非理性的。然而,这一条件在实现中并不严格地要求其必须实现,因为其存在不可控的要素且其社会受益是不易测算的。为方便对问题的分析,将这一条件转换为对于非正规就业者参与率的讨论。而非正规就业者是否会选择接受培训取决于多重因素,其中培训费用的高低对于非正规就业者教育培训的参与率起着关键的作用。而对于政府来说,通过提供培训补助提高参与率似乎没有太大争议,但如何提供则必须要慎重考虑。于是,这一问题再次转化为关于政府补贴模式的两类模型情景。
表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智猪博弈”矩阵
在现有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存在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5]。假定双方在不同策略组合下的收益如表2所示,这是一个典型的“智猪博弈”模型,其纳什均衡为(补贴,不补贴);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才是现行体制下改革的真正推动者,也是理论上为非正规就业者教育培训提供补贴的合理主体。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结果,是由于在劳动力可流动的条件下,存在着劳动力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之间的“囚徒困境”博弈(表3)。
表3 地方政府之间的“囚徒困境博弈”矩阵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该博弈的均衡策略为(不补贴,不补贴)。其主要现实原因在于:通常劳动力流出地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因为不能创造足够多的就业岗位而出现劳动力外流,其地方政府也很难划拨专款用于劳动力培训;而劳动力输入地政府尽管财力相对宽裕,但培训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为避免“为他人做嫁衣”也不太乐意对非正规形式的就业提供培训补贴。
避免政府与市场博弈情形中(不提供,不提供)策略成为均衡结果的另一条件是Rm>Cm,这是一个从经济成本和收益角度必须严格要求其实现的条件,否则市场的自利动机和博弈规则将会受到破坏。专业性培训机构通过提前收取培训费的方法确定收益,其核心问题仍就在于通过政府的支持确保参与率;用工单位培训的收益通常要在接受培训员工的后续工作中体现出来,如果员工接受培训后离职,则企业不仅难以获得预期的更高收益,还将损失组织培训的成本。因此,员工受训后是否守约继续留在企业成为博弈的关键。
首先讨论在没有任何外部干预的情况下,企业组织员工培训的情况。假定为接受培训的员工边际生产力(工资水平)为W1,相应的生产者剩余为R1,接受培训后分别为W2和R2;且W1<W2,R1<R2。此时,企业是否愿意组织员工培训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二,员工受训后守约的概率。对于第一个条件,当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时,企业之间会形成争夺劳动力资源的竞争,积极组织员工并提高双方受益成为企业理智的选择;而当劳动力市场资源过剩时,劳动力之间形成寻找工作的竞争,对于大多数非特殊技能的岗位,企业更愿意等待求职者上岗之前的主动培训。对于第二个条件,员工守约则双方受益,有利于企业组织培训的积极性;员工违约则企业受损,企业宁愿不组织培训。而员工是否违约则与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相关,如果企业按照边际生产力水平给予受训员工相应的工资增长,则员工不存在明显违约的动力,但企业的生产者剩余相应变小,如果不足以抵消组织培训的成本,则企业不会组织培训。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采用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分析企业方是否提供培训的决策条件。因为员工接受培训后守约还是违约取决于其工资水平能否达到其边际生产力水平。如果企业方未做出涨工资的许诺(如图2),由于W2严格大于W1,无论R2和C取值如何,违约重新寻找更高工资的岗位对员工来说都是有吸引力的,按照逆向归纳法,此种情形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为(不培训,违约)。如果企业方做出涨工资许诺的情形,如图3所示,守约和违约在理论上对于员工的受益没有影响,但员工能够获取高工资W2的前提是企业乐意提供培训,而守约与违约相比,很显然前者受益较大,员工为确保获得培训,选择守约是理智的行动。此外,放松假定考虑更为现实的情况,员工违约通常都会向企业交纳一定的违约金,寻找新工作岗位也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其最终的工资水平要低于理论值W2。因此,守约是其唯一理性的选择。同样按照逆向归纳法可求得此博弈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为(培训,守约)。
图2 没有涨工资许诺时企业内部培训博弈
图3 有涨工资许诺时企业内部培训博弈
需要补充的是,第二种情况下,企业选择提供培训还有一个条件就是R2-C>R1,否则企业提供培训得不偿失。但如果培训成本由第三方(比如政府)补贴,从而确保该条件成立,则企业提供培训则成为确定结果。
综合以上三种博弈情形的分析,在认可市场趋利动机和非正规就业者教育培训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前提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引导和规范职责,并和市场培训形成分工明确的良性互补格局。
对于政府来说,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其一,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正规就业教育培训模式,明确各相关主体方的职责和行为空间,提升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生产效率,稳定灵活就业者的工作预期;其二,借助各类公共窗口,加大多渠道宣传力度,提升各利益相关方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的重视程度,尤其是激发广大非正规就业者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其三,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间接参与,引导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不同培训供给主体的优势,切实满足非正规就业者在公共文化知识、通用技能、特殊技能等不同领域的培训需求。
对于掌握教育培训资源的微观主体来讲,一方面要认清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劳动力市场发展形势,积极响应政府“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的号召,遵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履行好自身社会职责;另一方面,各微观主体也要结合自身实情认真研究有关弹性就业课题,探索不同形式的劳动力培训模式,将国际因素、区域因素、行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切实提高非正规就业者教育培训效果。
[1]国际劳工局.体面劳动与非正规经济[R].国际劳动大会第90届会议报告六,2002:4.
[2]黄陵东.城乡一体化背景下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培训模式与机制[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89-94.
[3]黄滨茹,等.第二代农民工就业培训需求与供给的差异分析[J].科教文汇,2011(6):91-94.
[4]燕晓飞.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74-85.
[5]郑茜.基于博弈论视角下中国农民工职业培训问题研究[J].知识经济,2009(14):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