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法
莫让微信成『危信』
文/章法
现今,从电话到手机,再到智能手机,各种方便人们联络的软件让生活变得越来越便捷。因为可以直接传送语音,微信这种新潮的语音传送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热捧。微信可以让使用者通过手机网络和好友之间进行语音短信、视频、照片和文字交流。不到两年的时间,注册用户已经超过了两亿。玩微信成为了很多年轻人、甚至中老年人的新风尚。微信所配备的各种功能,诸如“摇一摇”“附近的人”“漂流瓶”等,拉近了陌生人之间的距离,人们通过微信的这些功能认识了许多原本陌生的人。这在拓宽朋友圈的同时,也给心怀不轨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2013年1月,小李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吴某,继而用微信开始了相互的交流。闲聊之间,两个原本陌生的人迅速成为了朋友。听说小李在某KTV工作,吴某前往见面,两人又进一步在现实生活中相识。相识之后,吴某常常与小李见面,偶尔也会到小李家去坐坐,聊聊天。2月1日下午4点钟,吴某又来到小李的家中。马上就要过年了,小李准备回老家,两人闲聊过程中,她一直在整理东西,也没有避讳吴某,就将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放进了电脑桌下面的一个包里。这些都让坐在一边的吴某看在眼里记在心里。随后,吴某装出一副不舒服的样子,向小李提出要在其家中稍作休息。小李看时间还早就同意了,本想在自己去上晚班前,让吴某一同离开,但是吴某不舒服的样子一直不见好转。眼看着上班就要迟到了,小李想着她与吴某认识也有1个月,已经比较熟悉了,而且平时吴某偶尔也会在她家休息,虽然平时她都在家,但今天吴某确实看上去身体很不舒服,就让吴某在她家中休息吧。这么想着,小李就同吴某交代了一声出门上班去了,而电脑桌下的那只包却被粗心的小李留了下来。
等到小李下班回家,已经不见吴某踪影了。这时,她才发现,自己放在电脑桌下的那只放了现金的包被打开了,再一翻看,刚放在其中的3900元现金已经不翼而飞。小李立刻怀疑是吴某拿了钱。她发微信给吴某询问,“放在包里的钱是不是你拿的?”没一会儿,吴某就回了一条微信表示,他会把这钱还给小李的。2月4日,左思右想仍觉得不对劲儿的小李还是到派出所报了案,2月5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某网吧被警方抓获。日前,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与妻子离异后的宋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小梁。两人相识后,常一起出去玩,尽管两人尚未明确男女朋友关系,但在朋友们的眼里,两人俨然已是一对儿。2013年8月31日晚上11点钟刚过,还没玩够的宋某带着小梁一同去唱歌,同行的还有小梁的朋友小兰。3人一同在KTV唱歌玩闹,其间,小兰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结识了同在这家KTV唱歌的顾某,并邀请顾某一起来玩。于是,自来熟的顾某就带着几个朋友从他们的包间转战到了小兰所在的包间。几个年轻人又是唱歌又是喝酒,没过多久,都有些醉醺醺的了。有人提议回家,其他人也纷纷表示赞同。宋某起身去了趟洗手间,准备回来就送小梁回家。哪知道,当他从洗手间回到包间里却发现小梁不见了。宋某准备等等小梁,可是从门外进来的小兰却告诉他,小梁已经跟着顾某走了。宋某当即拨打了小梁的电话,却没有人接,他着急起来。小兰也急了,刚才她看小梁和顾某相携离开的时候就很担心。顾某是她通过微信刚刚认识的,对其并不知根知底,让好友小梁跟他一同离开,小兰怎能放心?她虽也曾劝说,但小梁已经醉了,并没有听从小兰的话,执意跟着顾某离开了。
小兰赶紧来到了小梁所住的酒店,上楼来到小梁的房间敲门,但是里面没人应答。随后,小兰拨打了小梁的电话,她站在门口听到房间内小梁的手机铃声响起,却始终没有人接听。小兰下楼找服务员要求开门,却遭到拒绝,她只能联系了宋某。宋某赶到酒店后见无人帮忙开门,情急之下就踹开房门。酒店保安见劝不住宋某便报了警。宋某冲进房间,眼前的景象让他有些无法接受,他看到小梁和顾某两人都躺在床上,怒火攻心的宋某就一脚把顾某踹下了床,还扇了他耳光。顾某挨打后,急匆匆地从窗户跳窗逃走了。此时,警方也已赶到,将宋某带到了派出所。顾某随后发现自己左耳不太对劲,经鉴定为因外力作用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微信”等社交平台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即可以通过“摇一摇”“漂流瓶”等方式,迅速找到陌生人并与其交流。此类社交工具在为陌生人提供方便快捷交流平台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微信最大的亮点是基于地理位置定位的LBS(LocationBasedSer-vice)社交功能,只要开启“查看附近的人”,几分钟里可搜寻到用户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微信用户,之后若通过验证,双方就可加为好友。而“摇一摇”功能,则能查看到同时在摇手机的用户及其地理位置信息,同时若周边一公里的人未在微信界面上清除自己的地理位置信息,用户也可以搜寻到对方,打招呼聊天,形成一个社交网络。
第一个案例中,小李与吴某通过微信结识,将原本只存在于微信网络中的关系转移到了现实生活中。但是,小李并没有认识到微信网络关系与现实社会关系之间的不同之处。她也并没有深入了解吴某,就轻易相信了吴某,还在她离开家的时候让吴某独自一人在家中休息,这就给吴某的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其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即使没有这种交流方式,犯罪分子也会利用其他方式实施犯罪。使用任何媒介都会有利有弊,这是无法避免的。媒介本身不是问题,关键在于使用者本身。所以,提高个人警惕性,让自己具备防范意识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也是遏制利用微信进行犯罪的基础。
第二个案例中,尽管顾某是被害人,但宋某的行为是源于顾某对小梁做出的不当行为。本案中,最初通过微信结识顾某的小兰其实非常清楚,让小梁与顾某两人相携离开是多么不妥当。她应该知道,顾某仅仅是她通过微信认识的,她并不了解顾某,不知道他品行如何,更不知道他会不会对小梁做出不当行为。所以,在看到两人准备一同离开的时候,小兰上前予以劝阻。但是因为醉酒,小梁并没有听从小兰的劝说。小梁当时已经无法保持警醒,她没有意识到,同她一同离开的顾某仅仅是小兰刚刚在微信上认识的。这才有了之后宋某“冲冠一怒为红颜”的闹剧。
所以,在使用微信的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要清醒地认识到,微信的另一方是自己并不了解的人,对方所展现的也仅仅是对方想要展现出来的一面,其实你对他依然一无所知。
如果将微信仅仅用于熟人之间的交流,建议用户将诸如“摇一摇”“附近的人”等辅助功能停用,以免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于那些喜欢使用这类功能的人们,也建议大家在使用微信时,一定要慎重发布个人信息,如果对方提出见面的要求,也建议在确认对方身份和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与之见面。在使用微信各种功能的过程中,建议及时关闭手机定位功能。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