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殷华
警惕:那些不经常发生的银行业务风险
文/殷华
银行存款是老百姓最为普通的一种财产处分方式,看似零风险的储蓄行为,实际上却蕴藏着一些让人想都想不到的风险,而这种类型的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对老百姓的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即使能够挽回损失,也会耗费很高的成本。下面就具体说说3种常见的情况。
在北京打工的小赵有一天上街买菜,在路边捡到一张某银行的借记卡,而他自己也在这家银行存钱,小赵鬼使神差地将这张卡放到自己的钱包里,想着卡里边倘若有钱是不是自己可以取走它们,如果不能取钱再把它扔掉不迟。过了几天,小赵想把赚来的2万元钱存起来,就来到了这家银行。存款过程很顺利,银行也没问他要身份证,等存完钱小赵询问他的存款余额,银行员工告知其只有2万元时,小赵才发现他把自己的钱存到了之前他捡到的那张卡里,随即他以存错钱为由要求银行将钱取出并存到他的卡中。但银行认为,存哪张卡是小赵自己的行为,因为这种小额业务不审查身份证件,已经存进别人卡里的钱就是别人的了,银行也无权处分。后小赵报了警,也没有处理结果。最后,小赵以银行未进行详细审核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一起匪夷所思的真实案件就这样发生了。
法庭审理后认为,小赵同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案件争议焦点就在于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小赵是否有权要求银行将其款项予以返还。一方面,银行在办理小赵的存款业务时,由小赵向其提供银行卡和现金,银行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办理这种小额业务无需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且小赵在业务凭单“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进行了签字确认,银行办理业务不存在明显差错。而且,即使存在一定差错,小赵的过错程度也远远大于银行。另一方面,银行已将该款项存入到案外人的名下,这笔款项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案外人,只不过在法律意义上,该案外人获得这笔收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结合这两个主要理由,法院未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储户在进行存款时,应看清楚自身提供的各种证件,并在办理业务时及时和银行进行核对。理论上讲,存入别人卡中的钱既不属于存款人,银行也无处分权,存进去就成了别人的财产,这种情况只能找到案外人进行协商解决,或是将案外人作为被告起诉其不当得利,只有这样才能将自己的钱拿回来。而一旦拿不回来,如果银行存在过错,存款人可以向银行主张其金融服务存在过错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贪小便宜要吃大亏”是一条真理。
今年65岁的王大妈称,其依稀记得1996年好像在某银行存过5万元钱,当时自己将一处闲置房屋出租,把一年半的租金存了进去。考虑到长时间不用,便没有书面记下该存折的账号。到了2008年,王大妈要买房时,才发现存折已丢失。后来,王大妈去银行进行查询,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王大妈,她确实存过几笔钱,但在1996年那个时段未实施存款实名制,且经过查找,没有发现其存款5万元。王大妈数次要求取款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返还其存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王大妈的申请,责令被告银行向法院提供王大妈在其单位办理的所有业务清单,但未查到王大妈所陈述的存款;后又应王大妈申请,对王大妈反映的客户号先后次序等问题进行了查询,均未反映出王大妈与银行之间发生过这样一笔业务。后法院认为,王大妈与银行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存款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大妈的诉讼主张,故以王大妈的起诉缺乏事实上的依据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
法官说法:实际上,很多人在存钱后长时间不使用该款的情况下,都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并且在发生存折或卡丢失的情况后即办理了挂失业务。但如果忘记是在哪家银行存的钱,这种情况可能就比较少见,处理起来也比较麻烦。从法律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谁主张谁举证,储户一般要证明是在哪家银行存过钱,什么时间存的、存款数额等,而银行在储户承担了初步举证责任后,基于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考量,银行应证明在那个时段储户与银行未发生过此笔交易,这样,一般就可说清楚交易是否真实发生。而一旦证明双方确实存在过交易,则不管过去多少年,储户的钱仍然属于储户。
一天,李师傅突然接到一笔自身信用卡刷卡消费提示短信,但到银行查询,发现果然在外地发生一笔交易,李师傅随即向银行反应,但银行认为李师傅设置交易密码后仍被盗刷,自身亦存在过错,双方多次就此事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李师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信用卡设置了交易密码,但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师傅信用卡确系被盗刷,银行有义务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保证存款人存入资金的安全,但银行并未实际提供,故应根据各自情况、依据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当前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件层出不穷,储户利益屡屡受损,但法院对盗刷信用卡的案件却出现多种判决结果。实际上,在此类案件中,应该先区分信用卡是否已设置了交易密码,并据此将举证责任进一步延伸,就储户自身是否对卡被复制存在过错、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进行举证。在此类纠纷中,让消费者去承担过多举证责任明显不公平,因为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故银行应就此业务其无过错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这种盗刷信用卡的案件都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理是否受诉讼程序“先刑后民”的影响,应依据具体案情而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因属两种程序,并不冲突,除非二者在待证事实上存在交叉。
“捂紧钱袋子”是很多老百姓的基本生活准则,而将钱存入银行往往是其首选,但就是这些在金融服务中出现的非典型性风险,让老百姓备受困扰。要想完全防御风险是不可能的,这里有3点简单建议:一是要用足金融风险预防手段,如加设信用卡交易密码等,巩固自己的金融资产安全;二是一定要保存好各类金融交易凭证,不管什么时候都能用事实说话;三是绝对不要贪图小便宜,那样一定会吃大亏。
责任编辑/项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