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岩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 130012)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后的国家建设之路走的并不顺畅,值得庆幸的是党最终找到了一条强国振兴之路——“改革开放”。经济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敞开国门与世界经济体系开始融为一体。政治上,重走民主法治之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以继承五四宪法精神并予以发展的八二年宪法为开端。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应该如何在树立宪法的权威,为以后的法治政府建设并最终走向宪政奠定基础?拉兹的权威命题也许可以让我们找到一个方向。拉兹是当代分析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接过了哈特教授的新分析法学的旗帜。拉兹教授对法律权威的研究是其理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他试图通过权威观的探讨来解决法律与道德争论问题,作为实践哲学的法律其权威不是来自于道德而是来自于实践的基础——“理由”。
拉兹认为法哲学实质为实践哲学,实践就是行动,而行动背后就是理由的存在。作为实践哲学的法律就意味着法律权威或是从行动中来,既然理由是实践的动因,那么法律权威的由来就与行动的理由有关系。“权威”这个概念在学术史存有重要的地位并且颇具争议,一般认为权威有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事实权威和合法权威之分。经过分析和比较拉兹将自己的分析范围框定在合法的实践权威上,这样既指出了法律是实践哲学的命题,揭示着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规范,又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在着重分析了学术史上的权威成因后,拉兹提出将理由分为一阶理由和二阶理由,一阶理由涉及到事实问题,二阶理由则是高于一阶的理由是针对理由的理由。法律的权威是属于排他性的二阶理由,排他性的二阶理由是针对一阶理由的理由,它可以改变一阶理由的适用并使得某个一阶理由具有强力。那么法律的权威到底与强权有什么分别呢?答案就在排他性的二阶理由,排他性理由的强制并不是来自于与其他理由相对比的优先,也不是来源于其支持的理由的道德性,而是来自于其类型,排他性理由就是依赖于其自身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即,来自于法律这一主张的性质,法律规范本就是二阶理由。进一步说来,排他性理由的并不需要和其他的理由产生比较与选择,排他性理由本身就是当事人选择的动力和理由,只要求当事人在行为上服从法律的权威。需要指出的是,排他性理由要求当事人作出选择的时候并不禁止和排斥当事人对其合理性的怀疑和非议,即上面提到的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并不能限制人的思想。拉兹认为法律的权威的取得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要么法律自身宣称,要么被统治人民的认可。如果权威不能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那么就沦为了强力。拉兹进一步发展出了“服务性”权威观点,那就是,需要权威的存在价值就是服务于我们,因为我们需要权威,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我们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我们需要一个公断者的角色,这就是权威。正如学者朱振所说,公断性的权威是在人们与适用于他们的正当理由之间起到媒介作用,因此权威判断并宣称人们根据正当理由去做什么。权威起到了一个媒介作用,为主体提供了行为理由,他们按照这些理由去做比按照他们自己的判断去行为会使其境况变得更好。
拉兹认为,法律具有的所谓“服务性”权威的正当性需依赖于三个规范性命题,依赖命题、正当性命题、优先命题。所谓依赖命题就是指,权威所发布的权威性的指令或者宣称都必须和当事人所处的情景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求权威主体作出指令之前应该合理的参照当事人面临的各种合理理由。这个命题是对其本身提出了道德性的要求,权威主体发布命令的理由需依赖于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各种价值因素或者是对正当的前提性要求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所谓正当性命题就是指,当事人承认权威主体发布命令的权威性地位或者权威主体宣称自己具有权威性地位。总之,在各种理由当中当事人会优先选择权威主体给的各种命令,并且予以实施。因为人们相信遵照权威主体的理由是为理性的选择并且可以更加接近正确的理由所产生的结果,虽然最后不是一定产生会如上面的所说的结果,但权威应当给其被统治人们的这种信心。所谓优先命题就是指,权威性的命令得到人们遵守的是因为“权威性的命令”本身就是一个理由,这个理由与其他的理由相比具有优先地位,排斥其他理由。拉兹认为权威的排斥性是缘由于其相对独立性的,这与权威所声称的理由本身并无任何关系,法律具有权威就是因为立法机关的宣称,而这个行为是一个事实,具有不可评价性,那么与之相对的就是,权威机关的理由在于道德、后果等发生冲突的时候具有当然的优先性和排斥性。
第一,宪法最高权威的成因。宪法之所以具有权威,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国的初期选择了法律,因为党和人民都相信,宪法可以为人民带来幸福和美好的生活,可以依据宪法组建一个由共产党执政的法治、高效、廉洁的政府,共产党也相信法治是执政者统治国家的最好的方式,也是为人民服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适合的道路。既然我们都认为宪法就是实现各自目标的最好的方式,宪法当然就有了自己权威的身份,我们也以根本大法的宪法为最高的权威。所以宪法由立法机关通过后本身就是当然权威,现在这是一个不可以予以批判的事实。正如拉兹说的,权威自己就是一个理由,这排斥其他的一切理由。
第二,宪法最高权威的凝固。宪法的内容主要包含两部分:公民的权利和政府的结构。我们知道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一张纸,而宪法规定的政府组织形式就是为保证人民权利得以落实,规定政府的组织形式有两个原因,一个是通过组织政府授权给政府实现和保证人民权利现实,是积极保障。一个是通过明确的规定也限制了政府的自我扩张性,防止政府自我扩权肆意侵犯人民的权利,是消极保障。上文也说到,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人民充分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将自己的权利固定在了宪法之中。这就是拉兹命题中的权威的依赖性的由来,宪法的制定充分参考各种因素的作用,最后通过其内容将宪法的权威凝固。这也提示着我们,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群众更好的为以后宪法的修改发出自己的声音,更加直观的感受到宪法是自己的参与的产物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第三,宪法最高权威的深化。拉兹提出的服务性权威观的正当性命题要求人们接受宪法的最高权威事实,并且在宪法规定明示的前提下所有与宪法相冲突的行为或者法律都应该予以废止和排除。宪法的权威决定了在与宪法冲突的前提下,其他的任何理由都不得进入践行阶段,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这个命题中,起到最重要的作用是政府。因为宪法直接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形式和职能,所以政府首先就要在宪法的规定中履行职责,只有作为这个国家中最为强势的国家机关服从宪法的权威,宪法的最高权威才能真正的树立起来。从这个角度上说,宪法的司法化是维护宪法的必然选择和进路。所以推进司法裁量中宪法直接适用的对于宪法权威的树立作用甚大,也是我们推进司法改革中应予以考虑的方向之一。当然宪法的最高权威并不意味着人们不能对宪法的权威提出质疑和批评,宪法的最高权威没有剥夺公民的批评和监督权。
总之,从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来看宪法的最高权威的树立最重要的就是政府和公民都自觉接受宪法规定,宪法的存在即是法律的最高依据也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某种程度上也是政府存在和运行的基石。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宪法的实践权威是体现在行政过程中,也是必然的选择。完善宪法的具体践行和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是树立宪法权威不得不考虑的方面,最终希望宪法的践行和宪法的权威实现良性的互动,从而推进宪政建设的进行。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M].朱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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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桂林.拉兹的法律权威论[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5):90-90.
[5][美]朱峰.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兼评拉兹的权威理论[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