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谣言的生成与应对

2013-02-19 10:32潘莉何南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谣言网民信息

潘莉 何南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合肥 230009;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互联网时代,海量信息泥沙俱下。在畅游信息“高速路”的同时,也痛感其负面衍生品如影随形。其中,网络谣言的声势喧嚣,已经成为伤害个人身心、引发群体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困扰社会和谐的一大难题。遏制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业已成为包括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等在内的社会共识。

一、网络谣言及其特征

谣言自古就有,《吕氏春秋·慎行》中“夫得言不可以不察,数传谣而白为黑,黑为白。故狗似獗,獗似母猴,母猴似人,人之与狗则远矣”较为形象地传递了谣言传播变异的情况。可见,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未经证实而随着传播不断发生变异的信息。而网络谣言,即通过网络传播的未经证实的信息,因为插上了网络的翅膀,除了在内容上具有未经证实性、生活关联性,还在传播形式上表现出匿名易发性、扩散迅捷性和影响广泛性等崭新特征。

内容上的未经证实性是网络谣言的基本内容特征。这种“未经证实”不仅表现在网络谣言生成时的基本状态,同时体现在谣言传播过程中不断被人为“修改”——削平、添加和磨尖,内容不断产生变异,形成各种不同的“版本”。“无从证实的新闻、流言、诽谤、假情报、天花乱坠的谎言,因特网的用户有能力在几分钟内传播上万条错误的信息,并在同一过程中不断增加一些虚构的情节。”①生活关联性是指谣言所涉及的人物、事物、事件或问题都是人们生活中经常接触或耳闻目睹的,与人们在心理、生理、地理、社会地位等方面具有关联性和亲近性,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和传播。匿名易发性是指网络的虚拟环境及其匿名机制,使得人们在网络中更易于编辑和传播谣言,而网络世界的开放性,使得公众对谣言的传播打破现有的“地理”和“国境”的界限,自由地通过网络交流信息,分享传言。个人网站、论坛、微博、邮件,无线上网和手机上网,为传播者提供了传播便利,网络谣言的扩散迅捷性特征日益凸显。“由于网络传播不需要纸张,印刷、发行也不需要配置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它只要拨号上网,就可依靠光纤、卫星网络等高速畅达地传递信息。”②可以说,网络谣言借助于迅捷的互联网络,传播速度要比传统的人际传播快千倍万倍不止,同时由于中国网民的迅速增长,网络谣言传播覆盖的阶层和产生的影响日益广泛。

二、网络谣言生成的多维因素分析

网络谣言的生成,是制造者出于一定目的,把谎言包装成“事实”,将猜测转换为“存在”,并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和扩散,以扰乱视听、误导舆论的过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心理和网络技术等多种因素。其中,相关社会信息模糊、社会不良心理、经济利益驱动、现实社会矛盾和网络把关技术的滞后等是网络谣言生成与扩散的重要因素。

1、相关社会信息模糊是网络谣言生成的传播基础。1947年,美国人格心理学家奥尔波特给出了一个决定谣言的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他认为谣言的产生与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事件越重要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几率就越大。③同样,网络谣言也往往生成于相关社会事件信息的模糊。当这些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相关主流权威信息又没有及时公开、公共信息需求得不到满足时,网民个体就容易被小道消息所诱导,其个体的有限理性就会被“集体”的非理性主导,丧失独立判断力。经过网络的持续发酵和对信息的放大作用,导致网络谣言蔓延,对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2、参与主体的不良心理是网络谣言生成的精神因素。虽然社会信息状况的不明朗是谣言生成的传播基础,但参与主体(造谣者、传谣者和受谣者)的种种心理活动与心理倾向是网络谣言得以实际传播的重要动因。现实证明,网络谣言的生成和传播与参与主体复杂的社会心理密切相关,可以说,心理主导了谣言传播的规模、谣言信息的变异以及谣言的影响力。其中,造谣者的别有用心、标新立异、发泄或娱乐等不良心理,促使其成为捏造与传播谣言的始作俑者;而传谣者的轻信盲从、群体无意识以及“沉默的螺旋”效应使得谣言传播的链条越来越多元和分散,具有越来越强大的扩散能力;而信谣者的从众心理,“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大家都信了,我也就信吧”等心理使相信谣言的人数越来越多,也使谣言的可信度越来越高,进一步扩大相信谣言的人群规模。

3、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是网络谣言生成的物质因素。对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是网络谣言生成与传播的物质因素。一般而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见利忘义,无视法律,直接散布经济谣言,通过伪造信息打击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秩序,以便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其二是网络新闻媒体为提高点击率而出现“不守门”行为。作为将时效性放在第一位的网络媒体,通常将突发事件的首发视为自己实力和品牌的重要标志,也以此获得网民的青睐与点击。为争夺第一发布时间,某些网站在新闻竞争中往往不会去细致考察新闻的真实与否,而是利用人们对新鲜、奇异、反常、特别消息的兴趣来提升点击率,从而导致了“不守门”行为,使得未经证实的网络谣言能够迅速进入意见市场,形成泛滥之势。

4、现实社会矛盾的存在是网络谣言生成的题材因素。我国社会当前尚处于转型时期,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利益格局的新调整,人们经济文化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现实矛盾依然存在并在局部范围不断被激化。根据信念偏见效应理论,如果一个信息与受众对该问题的认知和态度较为对应时,受众会接受这一信息并进一步强化原有态度。在各种新的诉求和新的问题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现状的不满以及由此做出的对未来的种种猜测,均可能成为一些人在网络上宣泄性放大和发挥的题材,为网民所接受和传播,最终形成网络谣言。如社会中的“仇官仇富”现象就经常成为网民参与、传播网络谣言的题材因素。

5、网络虚拟环境及监管技术滞后是网络谣言生成的技术基础。从互联网自身来看,网络虚拟环境是网络谣言生成与传播的重要原因。网络的发展不仅给民意的公开发表提供了一个匿名发表言论和思想的自由平台,更重要的是公众可以实现个体角色、身份的自由选择与转换。“人们愿意借用网络来表露自己不为人知的或压抑的一面,甚至于多重面貌,没有社会道德与价值观的约束,一切都可以依照自己的好恶来进行。”④这就使得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界限模糊,网络谣言在网民的种种操作中不断出现,再经过快速复制和迅速传播,很快便“占领”门户网站、BBS、电子邮件、QQ等通讯领域,再经过网上的交流与反馈,进行二次乃至多次传播,加之信息发布的检查和审核技术相对滞后,网络谣言就经由网络谣言——媒体假新闻——网络转载的信息链条,以至煽动翅膀而引发“蝴蝶效应”。

三、网络谣言的应对与消解

当谣言在网络中滋生并借助互联网传播而逐渐演变成一种网络乱象时,其舆论影响和社会危害性大大增强。网络谣言传播的不实信息不仅会迷惑公众,而且可能影响群体心态、诱发群体事件、冲击经济秩序以及侵蚀主流价值观念等。网络本身是虚拟的,但网络谣言的传播给社会和人们生活带来的危害却是现实的。为此,需从政府信息公开、规范相关法律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公正、提高网民自律意识、加强网络监管等方面系统干预,以有效控制网络谣言,消解其消极影响。

1、以及时真实的信息公开澄清模糊认识。网络谣言之所以生成并蔓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权威、真实信息的缺位,或者政府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或政治敏感事件处理的信息存在模糊、灰色的不透明空间。“遮蔽第一”,“不许发布”、“不得炒作”等传统信息思维使得责任部门在处理一些社会公共事件时,不是在第一时间去占领信息的滩头阵地,而是遮遮掩掩,把自己伪装起来,躲着不动、一声不吭,以为那样就安全了。殊不知正是这种遮掩给网络谣言留下了传播空间。实际上,要想抑制网络谣言,必须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在政府网站上及时滚动发布事态最新信息,跟进事实发展动态;联合当地或更高级别的主流媒体,运用多种传播形态,共同发布信息,让真相走在谣言的前面。这样,未雨绸缪地在公共事件发生初期,就通过主流权威渠道将事实真相及时、公开、准确地发布出来,往往能够很好地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

2、以相关法律治理规范网络行为。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的网络世界,只要是人类能够触及的地方,都应该受到法律、道德和人类社会各种规范的多重约束。治理网络谣言,同样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他律限制,给故意造谣传谣并造成危害者以相应惩治和警戒。目前,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刑法》等均有关于“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相关惩治及有罪规定。可以说,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但是,由于监控执行力度不够、对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侧重于民事权利保护及主要针对自然人等方面的缺陷,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其实施不能迅速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社会实际情况,给网络谣言留下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文,制定互联网络基本法,努力增强网络传播行为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强化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要求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对互联网络上刊登的信息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以从根源上杜绝谣言传播,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3、以技术防范优化网络环境。“解铃还需系铃人”,互联网既是谣言滋生的温床,也可以成为谣言的灭火器。网络谣言的应对策略需基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充分利用相关网络技术进行。如完善相关技术,切实实现“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不断推进网络实名制;利用谣言机器人软件等必要的技术对网上谣言进行跟踪,分析和定位谣言的出处,在互联网上可以承担网络警察的责任;通过搜索引擎和数据库在互联网上追踪并打击谣言,维持网络秩序。此外,需完善网络技术,以在第一时间向各网站管理人员发布来自权威信源的消息;在主流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发布成系列的新闻专题;设置有关事件的专题网站,加大发布信息的背景纵深和高频度更新;举行网上记者招待会或举行专家主题聊天;充分利用新闻组、OICQ和虚拟社区内的在线通告;在重要的或谣言泛滥的BBS站点首页,设置指向权威消息和权威网站的链接等,切实优化网络环境,多重利刃斩断谣言的翅膀。

4、以和谐公正平和社会心态。法国心理学家弗朗·勒莫认为谣言“不是一种人为现象,它的根子是人们感到自己缺了点什么,它又以模棱两可的感觉在扩展延伸,它存在的基础是使人们对事物有进一步的了解或是对隐约感到的威胁的一种反应。”⑤要从根源上遏制网络谣言,需要深刻透析网络谣言背后的社会心理和网民心态,剖析网民对社会或政府的“固执的成见”,分析“固执的成见”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心理动因。为此,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生,洞察民情,汲取民意,一方面从物质层面强调以社会二次分配消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从精神层面强调在全社会倡导建立共同价值观,并注重经由家庭成长、教育促进、文化交流等促进社会流动与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这样,社会心理就会得到改善,公正平和的社会心态将会渐次确立,在切实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的同时,使网络谣言失去生存的土壤。

5、以主体自律层层“把关”网络谣言。谣言止于智者,网民既是网络谣言的信宿,也是围堵网络谣言、消减其负面影响的最后一道防线。实际上,网络谣言的扩散常常与某些网民以感性的姿态,对谣言缺少理性思考的跟风紧密相关。面对纷至沓来的谣言,每位网民均需提高对网络谣言的识别能力和“免疫力”,一方面主动加强道德自律和道德自觉,不随意跟风,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加强网络媒体素养,对于一些未经证实或很难证实、同时又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信息,坚持独立的理性思考,通过证据分析、逻辑常理分析和公开资料分析,真正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关键时候相信政府”,并在确定其属于谣言后,第一时间主动向相关部门和周围网民揭发谣言。如此,网络谣言必将在每一位网民的层层把关中被遏制和消解,成为一无所是的儿戏罢了。

注 释:

①陈万怀.传播学视角下网络谣言的认知与消解[J].新闻界.2008(6):50-51.

②申凡,戚海龙.现代传播学[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105.

③参见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 [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17.

④张海鹰.网络传播概论新编[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90.

⑤陈力丹.舆论学[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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