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
——翻译伦理模式理论再思考

2013-02-19 03:49梅阳春汤金霞
关键词:原语委托人译者

梅阳春, 汤金霞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外国语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借鉴西方翻译伦理学研究成果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翻译伦理学是当今国内翻译学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在诸多西方翻译伦理理论中,切斯特曼的翻译伦理模式[注]翻译伦理模式理论详细内容见论文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理论对中国翻译伦理学建设影响最大。在国内现有的百余篇(中国知网 2001~2013年的数据)研究翻译伦理的论文中,和翻译伦理模式理论相关的论文约占三分之二。有学者认为,翻译伦理模式理论“从不同的层面来揭示翻译伦理,打破了传统翻译伦理对‘忠实’讨论的局限,消除了文化研究转向后对伦理问题讨论的忽视,拓宽和加深了翻译伦理问题的认识”[1]。有学者运用该理论解决翻译实践中的问题,也有学者借用该理论构建“四荣四耻”[2]的翻译标准,还有学者借鉴该理论构建“译者的职责”[3],甚至有学者认为该理论“是迄今为止对翻译伦理研究贡献最大”[4]的理论,宣称可以在该理论的基础上构建“普适性翻译伦理”[5]等等。诸般论调共同创设了一个翻译伦理模式理论完美无暇的氛围。

翻译伦理模式理论由翻译的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规范伦理和承诺伦理五个模块构成。前四个模块是对译者在翻译实践中有意或无意地奉行翻译伦理理念的归纳和总结,承诺伦理是对前四种翻译伦理的融合。无可否认,翻译伦理模式理论可为中国翻译伦理学的发展提供诸多借鉴,但从切斯特曼提出承诺伦理以期融合前四种翻译伦理的事实来看,翻译伦理模式理论的前四个模块似乎“彼此之间互不兼容,矛盾冲突时有发生”[6]。若以该理论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翻译伦理学,那就必须对前四模块之间的兼容性以及承诺伦理能否促成诸模块兼容的问题进行探讨。鉴于服务主体、主体定位以及译者定位是任何翻译理论的立论基础,本文拟从这三个维度探究前四个模块的兼容性,并同时探究承诺伦理能否促成诸模块兼容的问题。

一、服务主体

翻译主体包括原文作者、委托人[注]委托人有时也被称为客户或者翻译活动的发起人。虽然三个身份不一定总是合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三个身份被默认为一个身份。在本文中,这三个身份被视为一个身份。、译文读者、原语文化和译入语文化等。作为翻译伦理模式理论构建模块的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服务伦理若能融为一体,那么,服务主体势必统一。

(一)再现伦理服务的主体

再现伦理的宗旨为“忠实再现原文内容或原文作者的意图,不可对原文进行增添、削减或篡改”[7],后人多以为再现伦理要求“对原文不作一字更改”。对此,再现伦理的捍卫者纽马克(Peter Newmark)作如下阐释:当“原文中的数据、专有名词、标点符号等有误,译者可根据原文的权威程度在译文内或译文外对之进行修改”[8];当“原文有不合逻辑的地方时,译者可对之进行修改以使译文逻辑清晰、论述缜密”[9];当“原文语言模糊、含混、晦涩难懂同时又不是出自作者本意,译者有权对之进行修改,使译文的语言优美典雅”[10]。可见,“不可对原文进行增添、削减或篡改”并非指对原文不作一字更改,而是指不可对原文作任何有损作者权威的修改。对出于维护原文作者的权威而对原文所做的合理调整,再现伦理是允许的。据如上宗旨不难看出,在诸翻译主体中,再现伦理服务的主体是原文作者。

(二)服务伦理服务的主体

服务伦理是翻译为译者向委托人提供的一种商业服务,奉行目的法则、连贯法则、忠实法则以及功能加忠诚原则。目的法则[注]目的法则、连贯法则及忠实法则内容见Vermeer、 Hans J A Framework for a General Theory of Translation,1983年版第48-88页。要求译者按照委托人设定的“翻译纲要”[注]翻译纲要指的是委托人向译者提供的交代翻译目的、目标对象、时间、地点、场合、媒介以及译文预期功能的说明。实施翻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确保译文实现委托人发起翻译活动的目的。连贯法则要求译文具备能让译入语读者接受的可读性,具备在译入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传达既定意义的特性。忠实法则强调译文和原文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关联性。“功能加忠诚”[11]122原则中的功能原则要求译文具备在目标语环境中按预定方式运作的因素,忠诚原则要求译文以最佳方式兼顾委托人(需要某种形式的翻译作品) 、译文接受者(期待译文与原文之间有特定的关系) 以及原文作者(有权要求译者尊重其个人意向并期待原文与译文之间有特定的关系) 的合法权益。四条法则貌似折射出服务伦理的服务直接或间接参与翻译活动的所有主题,但在四条准则当中,“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都从属于目的法则”[12],功能加忠诚原则是为防止“激进功能”行为而对目的法则进行的补充。如此看来,服务伦理的服务主体是委托人。对其他主体利益的关注是为了确保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三) 交际伦理的服务主体

交际伦理也视翻译为“为某一委托人而提供的、针对既定接受者的一项职业性服务”[13]10。这与服务伦理很相似,但交际伦理范畴内的委托人与服务伦理范畴内的委托人不一样,后者发起翻译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但前者发起“翻译的最终目的是改善源语文化与译入语文化之间的关系,促进交际双方的交流与合作”[14]。从表面上看,交际伦理的服务主体是委托人,但从委托人具备的“文化间性”[13]11来看,交际伦理服务的对象应是促进两种文化平等交流的事业。

(四) 规范伦理的服务主体

规范伦理中的翻译规范指的是译入语当中“一个共同体的普遍价值或思想——正确与错误,当与不当——转化为在特定场合适当可行的行为准则”[15],包括期待规范和职业规范。“期待规范指的是读者对翻译作品形式特征的期待,期待由译入语文化中盛行的翻译传统和译入语文化当中和原作文本类型类似的文本共同构成”[16],违背了这种期待,翻译的合法性就会遭到怀疑。职业规范制约着具体的翻译过程,可进一步划分为责任规范、交际规范和关系规范:责任规范指的是译者应该恰当地满足原文作者、委托人、译文读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译作诚信的要求;交际规范指的是译者应该视具体翻译情境,使翻译相关主体之间的交际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关系规范指的是译者应该确立并维持原文与译文之间适当的关联性。以上述翻译规范为理论支撑的规范伦理看似为所有翻译主体服务,但规范是所处地域权力话语的集中体现。规范伦理中的翻译规范主要指译入语的翻译规范,其本质是译入语的权力话语对翻译的操控,具有保守性甚至反动性(在被认为异端的新思潮涌入时)。这决定了规范伦理本质上是为译入语文化[注]某一地域的文化是该地域多种文化因子组合的系统,这些文化因子中必有一个或几个因子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体现该文化特色的权力话语。人们通常所说的文化当指占据该文化的权力话语,并能显示该文化特色的那部分文化因子。本文随后提及的原语文化或译入语文化指的是原语文化或译入语文化的权力话语。(译入语权力话语)服务,对其他翻译主体利益的关注也是为实现前者利益而服务的。

如上所述,再现伦理服务主体是原文作者,服务伦理是委托人,交际伦理是为促进两种文化平等交流的事业服务,规范伦理是为译入语文化服务。四种翻译伦理的服务主体并不统一。

二、主体定位

翻译主体定位是否一致是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和规范伦理是否兼容的又一决定要素。

(一) 再现伦理对各主体的定位

为反对西方翻译“我族中心主义”[17]倾向,再现伦理“把‘他者’当作‘他者’来承认和接受”[18],视原文作者为不可冒犯的权威。再现伦理认为,“翻译活动只不过是文学创作活动的从属性行为”[19],体现原文作者意图的原作是翻译流程的唯一信息源。原文作者提供所有信息,是翻译活动的专家以及译作译品的最终鉴定者。无论译作在译入语中获得多高评价,只要原文作者提出质疑,翻译活动就不能被视为成功。再现伦理认为翻译可以在“不受任何外界干扰与影响的真空条件下进行”[20],不存在专门的委托人。若一定说有,那委托人就是原文作者或译者本人。再现伦理不认为译文读者能影响最终译作。在它看来,译文读者对原作和原语一无所知,只能完全信任译者,会不假思索地接受译者通过译作向他们传达的一切关于原作的信息。此外,由于再现伦理认为翻译可以在不受任何外界干预和影响的真空条件下进行,整个翻译过程只是信息从原文作者到译者再到译作的单向流动过程。因此,再现伦理认为原语文化和译入语文化地位平等,不存在争斗。

(二)服务伦理对各主体的定位

服务伦理将原文作者从绝对权威的圣坛上拉了下来。在其范畴内,原文不再是影响译者的首要因素,而只是译者获取信息的诸多来源之一。除原文和原语文化之外,来自委托人、译文读者及译入语文化等方面的信息都对译作的最终形成起作用。只要委托人获得了原文作者的授权而使用他的作品发起翻译活动,原文作者对翻译操作的影响就会停止。服务伦理授予委托人在翻译中的最高地位。翻译活动由其发起,原作由其选择,译者由其聘请,译作和译品也由其鉴定(准确地说,应该由为其服务的评价机构鉴定)。尽管如此,委托人的地位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们不一定真正懂翻译。虽然委托人有权要求翻译按照其拟定的翻译纲要开展,但翻译纲要多由其与译者共同拟定。当译者发现委托人的要求不合理时,可提出质疑并有权与之协商,重新拟定翻译纲要。服务伦理下的译文读者比再现伦理下的译文读者范围要广,既指译入语中不懂原文的读者,也指译入语中精通原语、评价译作的译文评价者,甚至包括原语中精通译入语的读者。这些读者对原文有自我主见,对翻译有着特殊期待。当译作不符合他们的期待时,他们会通过多种途径表述他们的意见,这些意见将会直接影响译文在译入语环境中的生命力。关于原语文化和译入语文化对翻译的影响,服务伦理对此并未忽视,两种文化的影响力取决于委托人对两者的态度。当委托人偏向原语文化时,原文文化的影响力大于译入语文化,反之,译入语文化的影响力大于原语文化。当委托人平等对待两种文化时,两种文化的影响力均等。

(三)交际伦理对各主体的定位

在交际伦理看来,翻译不是各主体为实现各自利益互相争斗的角斗场,而是他们平等交流的平台。所以,交际伦理主张各翻译主体尤其是原语文化和译入语文化在交际中地位平等。在交流时,原语文化和原文作者重合,译入语文化与译文读者重合。翻译主体参与交流是为了形成一种共识,并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安排他们的行动计划,以实现各自意图。这个共识是“每个能以言谈和行动的主体都可以参加商谈讨论,每人都可以使每一主张成为问题,每人都可以使每一主张引入商谈讨论,每人都可以表示他的态度、愿望和需要”[21]。这种交际的发生地不在原语环境,也不在译入语环境,而是在“交互文化空间”(intercultural space)[注]“交互文化空间”详见Pym、Anthony Method in Translation History,Foreign Langn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7年版第177-180页。,即两种文化交汇重叠的部分。

不难看出,交际伦理刻意淡化甚至模糊翻译涉及的两种语言和文化的界限。无论是在再现伦理范畴下的翻译中,还是在服务伦理范畴下的翻译中,原语和译入语都界限分明,但交际伦理范畴内的翻译活动涉及到的两种语言和两种文化的界限变得模糊,趋向融合。这就改变了以往“要么尽量不打扰作者而使读者靠近作者, 要么尽量不打扰读者而使作者靠近读者”[22]的翻译模式。

(四)规范伦理对各主体的定位

规范伦理的服务主体是译入语文化,所以译入语文化规范在翻译过程中享有最高地位。对于原文作者背后的原语文化,规范伦理同服务伦理一样,也视其为信息来源之一。矛盾在于,在服务伦理视角下,原文作者和原语文化可向翻译流程输送的信息量由委托人决定。当委托人偏向原语文化时,这个源头向翻译流程输送的信息量就大于译入语文化输送的信息;当委托人偏向译入语文化时,原文作者和原语文化输送的信息量会小于译入语文化输送的信息。规范伦理视角下的原文作者和原语文化向翻译流程输送信息量的多少由原语文化和译入语文化融合度的大小决定。两种文化融合度高,被采纳的原语文化的信息量就大,反之,被采纳的信息量就小。规范伦理范畴内的委托人和服务伦理范畴内的委托人不一样。服务伦理内的委托人的文化归属性不确定,既可属于原语文化,也可属于译入语文化。规范伦理内的委托人只能属于译入语文化。规范伦理对译文读者的定位和再现伦理相似,译文读者只能被动接受译作传达的一切。在规范伦理内,原语文化失去了其在再现伦理内享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只是译入语文化的服务者,而译入语文化则一跃成为原语文化的操控者。

三、译者定位

“在翻译操作的过程中,一切适应和选择行为都要由译者作出决定和实施操作。”[23]因此,对译者的不同定位成了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和规范伦理等各种翻译伦理的特色之一,也成了它们彼此是否兼容的决定要素之一。

再现伦理忠实再现了原文内容或原文作者的意图,任何有损原作权威的调整都不被允许,维护原作权威的调整则被欢迎。不管译者对原文文本的解读多么合理,只要作者提出质疑,这种解读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再现伦理给译者的定位是原文作者的仆从,不允许其拥有自主性。服务伦理将译者定位为“具体翻译行为的专家”[11]。虽然服务伦理要求译者要按照委托人制定的翻译纲要,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翻译任务,但翻译纲要必须得到译者认同方可应用。这是因为委托人不一定真正懂翻译,只有被译者认可的翻译纲要才会真正有助于实现委托人发起翻译活动的目的。

比较而言,交际伦理对译者的定位更高[注]本段有关交际伦理赋予译者的权利详见Pym、Anthony Pour une Ethique du Traducteur,Presses Universitaires d' Artois,1997年版第135-137页。。由于交际伦理内的委托人是两种文化平等交流的促成者,具备“文化间”性,这使得译者不必受某个具体的翻译主体的操控,而只对其翻译职业负责,只需遵守职业规则和程序规范,有权决定“译”还是“不译”。当译者发现翻译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不能超过改善两种文化之间关系所带来的收益时,他可以选择不译。当译者发现某项翻译屈从于某个单一文化标准而沦为文化对抗的工具,并有损两种文化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时,他也可以选择不译。

从规范译入语权力话语集中体现的本质可以看出,规范伦理赋予译者的地位是译入语文化的仆从。译者按译入语文化实施翻译操作:对原语文化中和译入语不冲突的信息,译者可以完全采纳;对原语文化中与译入语有点小冲突但可以被译入语容忍的信息,译者也可采纳;对原语文化中被译入语视为不可容忍的异端信息,即便译者再怎么信仰也不能采纳,否则就会受到译入语翻译规范的惩罚。

四、承诺伦理

为解决四种翻译伦理之间的冲突,实现四者的融合,切斯特曼以“圣哲罗姆誓约”(HieronymicOath)的形式提出了翻译的承诺伦理。誓约内容[注]本文“圣哲罗姆誓约”的中文采用的是祝朝伟教授在其论文《译者职责的翻译伦理解读》中对该誓约的中文翻译,详见《外国语文》2010第6期第80页。誓约原文见论文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第53页。如下:

(1)本约所立,吾愿竭心尽力,誓死捍卫;

(2)事译事以诚,重译史之实,译事心得,愿尽与同仁分享,或有译事新人,愿倾情授之,不义之财不可求,凡事竭尽所能,力求卓越;

(3)愿倾毕生所学,逾语言藩篱,以求交流之通畅,误解之不存;

(4)凡我所译,务求委本求信,不背原文;

(5)译文视任务而异,务求易懂,以飨读者国;

(6)译事以顾客为本,严守行业机密,不滥用顾客资料谋利,所接译项,务须守时高效,遵客户意旨完成;

(7)译力有高下,有不足而坦言之,不事无力之托;

(8)译事有难易,难而不克,告之宜先,译事有争议,当请他人仲裁,欣然受之;

(9)译力下而力善之,恐辞令之不达,译笔之不利,知识见闻之不及。

可以看出,“圣哲罗姆誓约”是以翻译为职业的译者对包括自身在内的与翻译相关的各个翻译主体的承诺。誓约第四条体现了译者对原文作者及其背后的原语文化的尊重,属再现伦理范畴;第六条讲述的是译者对委托人要求的执行和对委托人利益的维护,第八条讲述的是译者和委托人对翻译纲要拟定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处理准则,两条誓约体现的都是服务伦理的宗旨;第三条视翻译为两种文化之间平等交流的过程,体现了交际伦理的主旨;第五条强调了译者要视翻译情境,尽量使译文符合译文读者的文化期待,尤其是对译文可读性的期待,体现了译入语翻译规范对翻译的操控,表现了规范伦理的本质属性。剩余的四条誓约体现了译者自身素质的要求、对翻译职业的承诺以及执行该誓约的决心。

承诺伦理以译者为中心,内容涵盖了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以及规范伦理的主旨,似乎能将四种翻译伦理融为一体。但细心探究后不难发现,承诺伦理刻意回避了前四种翻译伦理在翻译主体所指以及翻译主体定位上存在的问题,而试图另辟蹊径,实现以译者为中心融合四种翻译伦理的目的。姑且不论翻译主体所指不明确以及翻译主体定位不一致是否会对以译者为中心融合四种翻译伦理造成阻碍的问题,单从以译者为中心融合四种翻译伦理方法本身来看,其可行性并不大。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虽在地域上处于所有翻译主体的中心(其他翻译主体在翻译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只能借助译者实现),但在权力上绝没有处于所有翻译主体的中心。“圣哲罗姆誓约”讲述的完全是译者对其他翻译主体的单方面承诺,译者承诺尊重原文作者,尽全力维护客户的利益。译者承诺在竭尽全力推进不同文化、不同语际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同时,要保证译文符合译入语的翻译规范。这样的承诺太过完美,译者不可能同时百分百地兑现誓约中列举的所有承诺,只能权衡利弊,使各方面利益都能在他的翻译方案中得到他所认为的最大体现。但他的方案如何得到其他翻译主体的认可?他的这种决定权如何得来?“圣哲罗姆誓约”对此没有相关论述。如果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权力中心地位得不到保障,其他翻译主体都有可能因感觉译者的翻译操作损害了自身利益而不同意译者的翻译方案。因此,承诺伦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再现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以及规范伦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未能真正实现诸翻译伦理的融合。

综上所述,翻译伦理模式理论五个构建模块中的前四个模块在服务主体、主体定位以及译者定位三方面都不兼容。再现伦理只维护原文作者的利益,无视其他翻译主体对翻译活动的影响,把译者看成原文作者的仆从。规范伦理维护译入语权力话语的利益,把译者看成实现这个利益的工具,只能在不损害这个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关注原文作者、委托人以及其他翻译主体的利益诉求。服务伦理主要维护翻译委托人的利益,重视其他翻译主体与译者翻译活动的关联和他们的利益诉求,将译者看作是翻译活动的专家,并与之协商、合作,实现其发起翻译活动的目的。而交际伦理则主张平等对待各翻译主体的利益诉求,赋予译者平等的文化交流的使者地位。承诺伦理以译者为中心融合四种翻译伦理的方法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四模块不兼容的问题。因此,翻译伦理模式理论虽然可为构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翻译伦理学提供诸多借鉴,但它并非像它中国的追随者所宣称的那般完美无瑕,以其为基础构建中国翻译伦理学的想法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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