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唐五代敦煌净土寺支出账目分类构成研究
——基于对P.2049号文书会计账目计量分析的考察

2013-11-19 13:05李文才周永新
关键词:黄麻僧侣伙食

李文才, 周永新

(1.扬州大学 淮扬文化研究中心 江苏 扬州 225009; 2.江苏省太仓市 沙溪高级中学,江苏 太仓 215400)

P.2049号背《后唐长兴二年(公元931年)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共474行,收录于唐耕耦、陆宏基所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1]369-389,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亦有著录[2]。P.2049号背系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净土寺直岁愿达所做的收支决算报告文书。

本籍帐为典型的四柱式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由六部分组成,除起首、结尾两部分外,核心部分可解剖为四个:第一柱前帐旧,第二柱新附入,第三柱破除用,第四柱应在及见在。第四柱应在及见在,若转入下一会计年度,就成为新一年的前帐旧。其形式则为,四柱均顶格记账直至行末,形似一根根的柱子;分类数则居中偏下起写;新附入和破用明细,起首书写的高度在二柱、三柱与分类数之间,按照物品分类(如麦、粟、豆等)顺次记述,记完一类,再记一类。每笔帐目只记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或用途,不记日期[3]39。

对于本件文书,除前揭二书有收录及考释外,其他众多研究晚唐五代敦煌社会经济问题的论著也每有涉及。不过,这些研究论著均是将本件文书作为引证分析材料之一,单独对此件文书进行解读并据以分析敦煌寺院经济收支状况的文章,迄今无见。基于此,本文拟参考现代会计学方法对本件籍帐文书作计量分析,并以计量分析所得相关数据为基础,对净土寺本年支出账目的分类构成、支出账目的性质等问题进行探讨,进而透视净土寺在晚唐五代时期经济运行总体状况之一斑。

一、支出项目的构成分类及其分析

本籍帐第153~163行,为净土寺931年各类物品支出的分类总账;第164~432行,则为各类物品支出的帐目明细。根据籍帐所载,净土寺931年用作各项支出的物品包括:麦、粟、面、油、粗面、黄麻、麸、渣、豆、布、緤,共11项。各项支出的具体途径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杂役人员口粮;(2)杂役人员过节费;(3)杂役人员伙食;(4)雇佣人员伙食;(5)雇佣人员工钱;(6)僧侣劳动伙食;(7)僧侣过节费用;(8)招待费用;(9)礼品性馈赠与抚慰性馈赠;(10)购物费用;(11)佛事活动开支;(12)梁户课税减免,设备维护费用,自然损耗及佛物造作。

为方便分析,兹据文书所载账目,将931年各项账目支出构成情况表列如下[注]对于本件文书所载的账目支出明细,本人曾列出详细的统计表格,但受文章篇幅所限,这里只能根据统计结果列出各项支出构成比例简表。

表1 931年净土寺各项“破用”分类总帐统计表

表2 931年净土寺麦“破用”途径构成暨比例表

表3 931年净土寺粟“破用”途径构成暨比例表

表4 931年净土寺面“破用”途径构成暨比例表

表5 931年净土寺粗面“破用”途径构成暨比例表

表6 931年净土寺油“破用”途径构成暨比例表

表7 931年净土寺黄麻·麸·渣·豆·布·緤“破用”途径构成暨比例表

说明:(1) 表1~7中“支出数量”之计量单位“硕”,即相当于“石”,因为敦煌籍帐文书“石”均作“硕”;(2) 表7数字,前者为该项支出数量,后者则为该支出途径在该项总支出中所占比例,如“黄麻”在“购物费用”一项中“9,100%”,则前者指购物费用支出9硕黄麻,100%则指该项支出占总支出的100%。

根据文书内容并参考上述表格所示可知,在所支出的11类物品中,麦、粟、油、面四项支出途径最为广泛复杂,粗面、黄麻、麸、渣、豆、布、緤等七项的“破用”途径则相对较为简单。兹先对这七项物品的支出情况进行分析,至于麦、粟、油、面四项的支出情况,我们将在下文作详细诠释。

(一)粗面

粗面的“破用”途径有三个,即杂役人员伙食、杂役人员过节费、僧侣劳动伙食,占比分别为26.6%、3.21%、70.19%。根据对其他几件净土寺籍帐文书分析发现:“粗面(连麸面)”的支出途径基本相同,即用作替寺院服杂役者以及下层僧侣劳动时的伙食。而在众多净土寺支出账目中,从未见“粗面”用作沙州都司和僧官寺院上层僧侣伙食的记录。这种情况恰好反映出晚唐五代时期敦煌的佛教阶层已在事实上分为上、下两个阶层,都司僧官和诸寺三纲等僧侣领导层从来都无需食用粗糙的食物。

(二)黄麻

黄麻,本件籍帐全部体现为“购物费用”,即用于购买寺院所需其他物品。其中前2次分别为进君和安应子“入油替用”,从字面上看是这二人向寺院交纳了若干油品,作为等价交换,净土寺分别向他们支付2斗黄麻。由于二者是一种等价交换,故可以视为净土寺以2斗黄麻的价钱向二人购买了相应数量的油品,因此将其列入“购物费用”范围。后5次则较为明显,为净土寺分别以黄麻若干,从高孔目、阎都知、康乡官、张县令等人那里购买到相应的熟铜、緤和水银。另外,在P.2032号背《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1]455-509中,黄麻破用账目多数也都用于购物,如(十六)第590~592行:“黄麻破:黄麻肆硕叁斗,付梁户押油用。黄麻柒斗,于杨家儿边买梁子用。黄麻两石,和上入布一疋用。”(十八)第766~769行:“黄麻壹硕肆斗,寒食付梁户押由用。麻两石捌斗,三月付梁户押油用。麻五斗,付通子用。麻三石,广进手上入木用。”在这两份“黄麻破”的支出账目中,除付给梁户作为榨油原料外,其他几次黄麻“破用”均是以购物费用的方式支出。由此或可推测认为,黄麻在晚唐五代的敦煌地区常常被用作支付手段。

(三)麸

麸,尽管是加工面粉的副产品,寺院也是要回收的。这是因为麸既是酿造食醋的原料,也可充当畜力及羊群的饲料。在几件与净土寺有关的入破历中,几乎都有麸用于“卧醋”以及充当畜力饲料的账目记录。在本件籍帐中,麸的支出共有5次,其中2次用于“卧醋”(春、秋各支出3硕、2.5硕,共5.5硕,占60%),3次用作畜力饲料(共支出3.7硕,占40%)。

(四)渣

渣为榨油的副产品,梁户按规定交纳“课油”的同时,要上交相应的饼渣,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中推测,梁户每上交“课油”1硕,同时须上交与之对应的渣9饼[6]。寺院所以要回收饼渣,是因为饼渣可以充当畜力或羊群的饲料,有时也可用作一些特殊烹调时的燃料。饼渣作为畜力或羊群的饲料,在本件文书及其他籍帐文书均有反映,无需多作解释。饼渣用作特殊烹调时的燃料,则需稍加分析。

在本件文书中,有5饼渣是用于“七月十五日烧培用”,此处“烧培”当作“烧焙”,如净土寺925年的支出账目中,分别因“窟上下彭时烧焙用”“七月十五日烧焙用”,而分别支出渣3饼、5饼[1]364-365。 “焙”,微火烘烤也,一般情况下用于制茶(如“焙茗”),考虑到敦煌地区可能并无制茶工艺,因此敦煌籍帐文书中的“烧焙”当指一种用微火慢慢烧制的烹调手法。七月十五日的“烧焙”显然与盂兰盆会有直接关系,作为佛教重大节日,盂兰盆会的时间从七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十五日“煮佛盆”“造佛盆”,应是准备和摆设供品供佛;十七日为“破盆”,则应是僧徒取供佛之酒食瓜果聚餐享用。因此,七月十五日“烧焙”当指烹制盂兰盆会所需的某种供品。为何“烧焙”要用饼渣作为燃料呢?我们的看法是,一是饼渣作为燃料不会出现明火,正符合微火烧烤的要求;二是饼渣具有豆类的特殊香气,以之作为燃料可以增加烹制供品的香味,正符合礼佛的需要。

(五)豆

豆,在本件籍帐中除“自然损耗”的1硕3斗外,其余7硕7斗全部用于“购物费用”支出,其中“七月十五日买瓜破盆用”2斗、“宋校揀入粟用”4硕5斗、“得麦替用”3硕。第一项是盂兰盆会时购瓜以供养佛,后两项则相当于购买粟、麦的折算价。与黄麻的支出具有较大相似性,豆也常被用作购物的支付手段,这在其他几件与净土寺有关的籍帐文书中也有所反映。

(六)布、緤

布、緤为纺织品,也是敦煌诸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必须品,布、緤除了满足僧侣服饰所需以外,诸如佛像所披佛衣、佛经包装等佛物的造作也都要用到布、緤等纺织品。此外,布、緤有时也用来充当购物费用,或用作礼品馈赠。就本件文书来看,布分别用于“购物费用”(42%)、“佛物造作”(48%)以及“抚慰性馈赠”(10%)緤的支出只有一项:“僧官造设时,诸寺贺令公用。”此处“令公”指归义军政权首领曹议金[4]95-107,这是沙州都司僧官设宴招待曹议金时,都司下属诸寺为表示祝贺各拿出相应物品充当馈赠,因此这项支出的性质属于“礼品性馈赠”。

二、净土寺支出途径的性质试探

麦、粟、油、面四项支出为本籍帐文书帐目的主要部分,不仅支出次数频繁,而且支出途径较为复杂。以下对各类支出性质作较为详细的分析。

(一)杂役人员口粮

归义军时期,尽管寺户制度已经走向没落,但敦煌诸寺还保留一定的杂役人员。这些杂役人员包括:A.在寺院中服长役者,如净土寺诸籍帐中所出现的“恩子”“义员”“仵子”等,他们都是在净土寺服长役的人员,与净土寺之间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5]179-183;B.以短期雇佣的方式替寺院服役,如净土寺诸籍帐中屡次出现的“园子”[5]171-175。

就本件文书所载并结合净土寺其他相关籍帐所提供信息看,无论“恩子”还是“园子”,他们每年都在相对固定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按春、秋、冬三季)从净土寺领取一定数额的粮食。但二者也有不同,主要表现为每逢各种节日恩子还会得到类似于“过节费”的额外收入(包括白面、粗面、油等),这种额外收入在文书中被称为“节料”。

据此可知,恩子与园子在身份上有所不同,恩子因为与净土寺有人身依附关系,相当于寺院的一份子(只不过是身份低贱的寺奴婢而已),故此在按季领取口粮之外还可享受到节日额外供给的“节料”。园子与恩子不同,他无需像恩子那样长期供役于净土寺,只是不定期地到寺中上役而相当于“家人式劳动者”,或领取一定雇价而相当于雇农,与净土寺并无人身依附关系。从理论上讲,园子还可以到其他寺院上役,只不过净土寺是他必须优先考虑的上役地点,故此他也可以按季从净土寺领取一定数量的口粮,但不象恩子那样可以领取额外的“节料”。

本件文书所反映的“杂役人员口粮”,主要体现为恩子和园子领取的“春秋粮”“冬粮”,杂役人员口粮通常是以麦、粟支付。本年净土寺所支出的杂役人员口粮数为:麦7.2硕,粟3.5硕,麦粟合计10.7硕,占麦、粟总支出(211.51硕)的5.06%。

(二)杂役人员过节费

过节费指在一些传统节日(如寒食、冬至等)或佛教节日(行像节、盂兰盆节等)净土寺为在寺中服役人员所提供的额外供应,一般称为“节料”,意即为杂役人员提供的“过节费”。“节料”的提供,既是表示对节日的庆祝,也是寺院笼络人心的一种手段。

在本件文书中,杂役人员的“过节费”主要体现为恩子的“节料”。“节料”一般情况下都是以面、油等食品原料支付,而不是以麦、粟等作物原料方式供给。本年净土寺共支付恩子“节料”费用为面、粗面(连麸面)各0.1硕,合计0.2硕,占面、粗面总支出(50.93硕)的0.39%。

(三)杂役人员伙食

归义军时期,在敦煌诸寺上役的人员除了“恩子”等长役人员外,还包括“园子”(短期应役)“厮儿”“人夫”及其家属(一般称为“女人”或“当寺女人”)等。除了“园子”因为在寺院的菜园或果园上役属于较为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役之外,“厮儿”“人夫”及其“女人”在寺院中所执之杂役种类较多,诸如“淘麦”“造食”“刈菜”等杂役均可以看到他们劳动的身影。在这种情况下,寺院要为之提供劳动时的伙食。

本件文书中所反映的杂役人员伙食,集中体现在“粗面(连麸面)”支出的项目中。这些人包括“厮儿”“女人”“义员”,所从事的无一例外都是工程修造、造作佛食、打扫羊圈等重体力劳动,而净土寺为他们提供的伙食则全部为“粗面”,而且额度极低,充分反映出这些寺院杂役人员社会身份地位之低下。本年净土寺为杂役人员伙食共支出粗面0.83硕,占面、粗面总支出(50.93硕)的1.63%。

(四)雇佣人员伙食

归义军时期,随着寺户制度的衰落,敦煌诸寺为缓解日益紧张的劳动人手短缺状况不得不扩大雇佣人员的使用范围,在诸如厨田耕作、羊群放牧、车牛运输、工程修造等事务中,越来越多地聘请或雇佣寺外人员。敦煌诸寺聘请或雇佣寺外人员,不仅要支付相应的工钱,还要为之提供伙食,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技术含量的手工艺劳动,寺院一般情况下还要为他们提供酒水供应。

本件籍帐所反映的“雇佣人员伙食”有:油1升(0.01硕),面2斗(0.2硕)。从数量上看,净土寺为雇佣人员所提供的伙食并不多,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中一部分雇佣人员的伙食支出已经统计到“招待费用”项目中,如第214~215行“粟叁斗,卧酒,春硙看博士用”,我们将其计入“招待费用”一项。但实际上,这里所破用的3斗粟也可以看成是雇佣人员的伙食开支,因为卧酒正是供给替净土寺劳作的硙博士食用。再如第222~223行“粟壹斗,塑匠造佛焰胎日酤酒用”,这是说净土寺雇佣(或聘请)塑匠给寺院修造佛焰(即佛像背后的火焰等形象)净土寺因此出粟1斗沽酒,以招待该塑匠,因此这里支出的粟实际上也可看作是为雇佣人员所支出的伙食费用,我们在统计中也将该项支出列入了“招待费用”中。类似这样的支出项目,在本件文书中还有一些。要之,为雇佣人员所提供的伙食费用与提供给雇佣人员的招待费用本无实质性差别,不必过分拘泥。

本年净土寺“雇佣人员伙食”共支出:面0.2硕,油0.01硕。

(五)雇佣人员工钱

如前所言,寺院雇佣寺外人员时,不仅要为其提供伙食,更重要的还要支付其相应的工钱,这是构成雇佣劳动关系的根本性指标。

在归义军时期,从敦煌诸寺领取工价的寺院雇佣人员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雇佣人员成为寺院解决劳动力短缺的一种重要方式。当时从寺院领取雇佣工价的人员,包括各种手工艺人、都料、博士、牧羊人等。一般情况下,寺院都是以斛斗支付工钱,而油、面、布、緤等物品,则很少被用来充当支付手段,但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

本年净土寺所支付的“雇佣人员工钱”,包括麦4硕、粟4.4硕、油0.04硕、面0.7硕。具体如第167行:“麦肆硕,充硙课用。”这里的“充硙课用”,显然不是硙户租用净土寺的碾硙而向寺院交纳的“硙课”,而是指净土寺雇佣硙博士替寺院碾磨面粉(包括修理碾硙)寺院向该博士支付的雇佣工价。再如第347~349行:“面贰斗,造胡饼拔羊毛用。面贰斗,将羊群头用。”前一项支出的面是制作胡饼,供拔羊毛人食用,相当于为杂役人员(或雇佣人员)提供的伙食;而后一项支出的2斗面,则指明是“将羊群头”,即专供牧羊人头首使用,显然是支付给此人的工钱(至于该“羊群头”如何使用或分配,那是另外一回事)。

(六)僧侣劳动伙食

早期内律虽然禁止僧侣参加劳动,但现实生活中僧侣参加劳动的戒律并未严格执行,事实上,自佛教传入中国以后就一直有僧侣参加劳作的现象,当然我们指的是下层僧侣。以敦煌地区而言,无论是吐蕃占领期间,还是其他任何时期,下层僧侣参加劳作的情况始终是存在的。尤其是归义军时期,寺院下层僧侣的劳动量明显增加。这是由于随着吐蕃统治的退出,曾经颇为兴盛的寺户制度也因为张议潮的改革而渐趋崩溃,而寺户制度的衰落直接造成了敦煌诸寺劳动人手的明显短缺。为了缓解这个日渐显著的矛盾,寺院除了更为广泛地使用雇佣人员外,只能通过不断增加寺院下层僧侣劳动量的方式加以解决,结果就造成了姜伯勤先生所说的那种情况:“在沙州,随着寺户——常住百姓劳役制度的衰落,以沙弥为代表的下层僧徒承担的劳务亦日渐增多。”[5]176

就本件文书所载来看,净土寺下层僧侣参与了寺院所有劳动事务,诸如堆园耕地、种树聚菜、土门修造、昜城跺、垒界墙、西窟上水、西窟昜沙、粮食搬运、清仓淘麦、僧官局席侍宴等,都有僧侣参与。据姜伯勤先生的研究,净土寺的每一个下层僧侣,每年参加的劳务约20个工作日[5]179。下层僧侣参加劳动,寺院除了有伙食供应外,有时还有酒水供应,这大概应该算作是对其劳务的额外“奖赏”了。

净土寺本年所支出的“僧侣劳动伙食”包括:麦4.4硕、粟2.9硕、油0.125硕、面6.33硕、粗面2.19硕,分别占各自总支出的3%、4%、4%、13%、70%。在以上五种支出项目中,麦、粟为不能直接食用的粮食原料,一般用来沽酒或卧酒,以供饮用;面、油、粗面则用来“造胡饼”或制作斋饭直接食用。

(七)僧侣过节费用

同内地一样,敦煌诸寺对于各种节日都比较重视,每逢此时,寺院除举办庆典仪式外,还会额外拿出一些物品用以改善伙食。这额外支出的部分在敦煌籍帐文书中,多以“节料”形式出现。

就“节料”支出来看,这些节日既包括大岁、寒食、冬至等中国传统节日,也包括正月十五日“燃灯节”等佛教节日(中国传统的元宵节“上灯”仪式,实由佛教“燃灯节”演化而来)。以寒食、冬至为例,在麦、粟、油、面四项支出中,均是寒食、冬至两节所支出的“节料”,而且不止一次。具体如第248~251行:“粟玖斗,冬至卧酒,僧官节料众僧庆贺用。粟玖斗,卧酒,岁僧官节料众僧拜至用。粟贰斗,正月十五日卧酒,窟上燃灯看和尚顿用”,即是指冬至、新年、正月十五燃灯节三个节日的“节料”支出。

本年净土寺“僧侣过节费用”支出,包括麦、粟、油、面四项,分别支出1.9硕、3.4硕、0.34硕、2.75硕,占各项总支出的百分比分别为1%、5%、11%、6%。所支出的“节料”中,麦、粟为粮食原料,不能直接食用,一般用来卧酒或沽酒,个别时候也会用来兑换胡饼等食物。油、面两项支出,则直接用来制作斋饭食用。

(八)招待费用

尽管佛教自诩以出家清修为立教之宗旨,但事实上自传入中国第一所寺院建立时起,佛寺就不是以封闭式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作为一个在事实上承担诸多社会功能的开放式社会单位,佛教及其团体在冲击中国传统思想观念同时,对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各个层面都造成深刻影响。随着隋唐时期佛教中国化进程完成,佛教世俗化倾向日渐明显,尤其是偏处西北的敦煌地区,佛教俗世化程度更为严重。敦煌诸寺俗世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与世俗社会交往十分频繁,体现在众多籍帐文书中,就是寺院每年用于人情往来的账目不仅种类繁多,而且用于招待的费用支出呈现出递增趋势。

从籍帐所载支出明细账目中,可以看到净土寺931年的招待对象范围广泛,包括僧俗官员。以僧官而论,不仅有来自沙州都司的僧官,也有来自其他寺院的高级僧侣;以世俗官员而言,既有归义军政权的最高领导——“令公”曹议金,也有负责春、秋两季官斋的“乡官”等地方普通官员。除僧俗官员外,在净土寺的招待对象中,还有寺院雇佣的各类手工艺人,如金银匠、塑匠、硙博士、钉鍱博士等。

净土寺本年用于各种招待事务的支出,包括麦1.6硕、粟18.3硕、油0.715硕、面15.79硕,分别占各类总支出的1%、28%、23%、33%。在四项支出中,面在总支出中占比最高,为33%,也就是说,净土寺每年消费的白面中有1/3用于人情招待。油的支出,占23%,接近1/4,比例也较高。粟28%,超过1/4,粟是无法直接食用的原料性物品,一般用来沽酒或卧酒,这也就意味着,净土寺每年消费的粟中有近30%被用来卧酒或沽酒,以招待与寺院有往来的各种人物。在“招待费用”中,麦的支出最小,只有大约1%,这主要是因为麦是加工面粉的原料,一般并不用于沽酒或卧酒,而是用来加工面粉以供食用。

(九)礼品性馈赠与抚慰性馈赠

敦煌寺院与外界的频繁来往,还表现为净土寺每年都有次数不一的礼品性馈赠和抚慰性馈赠。

所谓“礼品性馈赠”,是指净土寺向那些与寺院有较为密切往来的僧、俗官员或其他寺院提供的礼品馈赠。就本件籍帐所提供的信息,并参考前引后唐同光三年(925)净土寺收支算会牒来看,能够获得净土寺礼品性馈赠的人员主要包括:A、沙州都司或其他寺院的僧官,如第315~316行“油壹胜,赠图(灵图寺)氾僧政用”、第350~351行“面贰斗伍胜,赠唐法律用”、第386行“面叁斗,赠氾僧政用”等,以上均为赠送僧官的礼品;B、每年具体办理春、秋两季官斋的“乡官”,如第218~219行“粟壹斗伍胜,付本,春官斋看乡官用”、第236~237行“粟贰斗,秋料官斋看乡官用”、第292行“油壹胜,春官斋看乡官用”、第299~300行“油壹胜,秋料官斋看乡官用”、第356~357行“面贰斗,春官斋看乡官用”、第370~371行“面贰斗陆胜,秋料官斋看乡官用”等,以上均为赠送该乡官的物品。

“礼品性馈赠”的对象除具体人物外,还有寺院之间的相互赠送,每当某寺有工程修造或重大院务活动时,与之素有往来的友好寺院都要馈赠一定物品以示庆贺。如第229~232行“粟壹硕壹斗,报恩寺垒北园墙沽酒人事用。粟壹硕壹斗,莲台寺设人事用”,即报恩、莲台两寺发生重大院务活动,净土寺分别向他们提供馈赠以示祝贺。类似这样的礼品性馈赠支出,在前揭后唐同光三年(925)净土寺算会牒中也同样存在。

本年净土寺用于礼品性馈赠的支出包括:粟5.21硕、油0.04硕、面1.01硕、緤26尺,占各项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8%、1%、2%、100%。

除“礼品性馈赠”外,净土寺每年还有“抚慰性馈赠”,从不太严格的意义上说,这项馈赠也可列入“礼品性馈赠”项目中。就本件文书所载,净土寺此项支出物品均为布,支出的原因多用于“吊孝”,能够获得“抚慰性馈赠”的对象则是和净土寺有较为密切关系的人物,包括:A、都料、博士、都头等各种手工艺人或其家属,如王都料、令狐都料、康博士(因女儿死亡)、张都头及其小娘子(因张家阿婆死亡)均因为家中有人死亡,净土寺赠送数量不等的布匹以示抚慰。净土寺之所以要对以上人等支出“抚慰性馈赠”,大概是因为他们与寺院素有往来,作为掌握一定手工技艺的匠人,尤其是都料或都头,作为各项手工艺行业的头首,乃是诸如雕画塑像、泥屋修墙、上梁换瓦之类寺院修造工程不可或缺的技术指导和建设者。因此,当他们或其家人疾病或死亡,寺院要前往吊唁并赙赠一定的物品。B、僧官或其亲属,如吴法律(弟弟死亡)、氾僧政(阿叔死亡、氾阇梨死亡),均是因为其亲属死亡,净土寺分别前往吊唁,并赠送数量不等的布作为赙金。

本年净土寺用作抚慰性馈赠的支出,共计布28尺,占该项总支出的比例为9.89%。

(十)购物费用

这一类支出是指用于支付购买寺院所需物品的费用。

本年净土寺所购买的物品,包括金、银、铜、铁、水银、緤、柽木、柴、瓜等(“入油替用”“入麦替用”等尽管也可列入购物范围,但考虑到这实际上是通过等价交换获得,故因此收入的油、麦、粟等物不列入购买物品的范畴)。净土寺购买金、银、铜、铁、水银等金属,多与佛像造作或佛的供养有关系,如金、银既可用于造作菩萨、金刚的头冠,还可用于造作“佛焰”(或作“佛炎”“佛艳”,指佛塑像背后模拟光芒的背座)等金银材质的装饰物,打制的银椀(即银碗)则是供养佛的用物;铜、铁则可以用于铸造佛像、铜钟、伞骨(佛像或菩萨像头顶上方华盖伞的骨架)、铁叶子、塔钉等;柽木既是建筑房舍之所需,也是修治河渠、碾硙器具等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柴既是日常生活所需之燃料,也是修治河渠闸门的材料,为生产领域所需的物资;瓜、果等则是供佛必不可少的物品。布、緤等纺织品,既是僧侣衣衫所服,也是造作伞裙、佛衣等供佛所需之物的材料。

净土寺当年用于“购物”的物品包括:麦69.9硕、粟23.9硕、油0.19硕、黄麻9硕、豆7.7硕、麸5.5硕、布120尺,占各项总支出比例分别为48%、37%、6%、100%、86%、60%、42%。从购物费用所占该项总支出比例看,“油”一项最低,只有约6%的油品被用于“购物”,其他几项占比均较高,而以黄麻、豆两项最高,分别达到100%、86%。

油品充当购物费用比例之所以较低,是因为油品的来源为“梁课”,数量本就不多,且每年寺院用油项目甚多,故不可能拿出更多油品用以充当购物支付手段。另外,油品的物理形态不便储运,也确实不利于这项功能的展开。黄麻、豆两项所占比例最高,不仅体现在本件文书账目中,其他几件属于净土寺的籍帐文书中也具有这个明显特点。因此,很可能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黄麻不仅在晚唐五代的敦煌地区具有拟货币功能,恐怕豆也如此,至少在我们接触的敦煌寺院入破历文书中,黄麻与豆两种物品常被用来充当支付工具。

相对而言,麸用作购物费用的途径比较单一,即用于“卧醋”,在数件净土寺账目文书中都有相同记录。布、绢、緤等纺织品被用作支付手段,不仅在晚唐五代的敦煌地区如此,就是在内地或是其他时期都不乏其例。

在所有支出的“购物费用”中,麦、粟虽然在各自总支出中所占比例不是最高,但绝对数量却是最大。麦、粟用作“购物费用”,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呢?除了用于“购物”的麦、粟数量及其比例之外,更值得关注的是“西仓麦”“西仓粟”在“购物费用”支出项目中的占比状况。

就本籍帐所载支出明细账目看,“西仓麦”前后支出11次,共计75.5硕,其中8次用于购物,计65硕,“购物费用”在西仓麦的总支出中占比达86.09%。这就是说,所支出的“西仓麦”绝大部分充当了购物费用。再换个角度看,本年净土寺用于购物的麦子总共69.9硕,其中“西仓麦”65硕,占比为92.99%,也就是说,“购物费用”所消耗的麦主要来自“西仓麦”。

粟的情况如何?“西仓粟”前后支出3次,共20.7硕,全部用于购物,占比100%。本年净土寺用于购物的粟共计23.9硕,则“西仓粟”所占比例为86.61%,也就是说,在“购物费用”所消耗的粟中,“西仓粟”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再从每次购物所支出的数量看,“西仓”支出用于购物的麦、粟,不仅在总数量上占据绝对多数,而且每一次数量都较大,均超过2硕。最少的一次是2.2硕,即第180~181行“西仓:麦两硕贰斗,李信子买水银壹量(两)用”,即以2.2硕麦的价钱从李信子那里购买了1两水银。最多一次支付了麦37.5硕、粟13.7硕,合计51.2硕麦粟,即第188~189行“麦叁拾柒硕伍斗,当寺徒众及诸僧尼面上买儭唱使军舍施绫及绵、造伞裙并伞里用”、第262~264行“粟壹拾叁硕柒斗,当寺徒众及诸僧尼面上买儭唱使军及绵绫造伞群并伞里用”,很明显此处支出的麦、粟为同一次购物费用,是当着净土寺全体徒众及诸僧尼面公开购买大众儭利拍卖以及“使军”施舍的绫、绵、绸()等物,准备用于造作佛像头顶的伞裙和伞裏。一次购物耗费数量如此之巨的麦粟,由此不难想见敦煌诸寺在奉佛方面的狂热程度,或许在上层僧侣眼中,礼佛奉教的意义远远大于对民生的关注。

因此,单就本件籍帐所反映的情况看,我们或可推测认为,净土寺“西仓”所储藏的麦、粟等物大概主要用于购物费用的支付。

(十一)佛事活动开支

从宽泛的意义上讲,寺院一切活动均可概称为“佛事活动”,因而所有支出也都可以称为“佛事活动开支”。因此,本文“佛事活动”采用相对狭义的概念,以概括那些难以具体划分但又确实涉及佛教某种仪范轨式的宗教活动,凡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我们均称之为“佛事活动开支”。

本件籍帐文书中所反映的这类“佛事活动”包括:春、秋佛食,解斋,僧官巡窟,上窟燃灯(正月十五日、二月八日、七月十五日),燃长明灯,做道场、布萨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带 “解斋”“上窟”“燃灯”等字眼的活动都列入“佛事活动”范畴。此处以“面”的支出为例,稍加具体说明。

如第375~376行“面贰斗伍胜,冬至解斋用”、第384~385行“面贰斗,大岁日解斋用”,此处“解斋”支出,我们将之归入“僧侣过节费用”;第385~386行“面贰斗伍胜,正月十五日上窟燃灯僧食用”、第389~390行“面壹硕伍斗,算愿达五日众僧解斋时用”,此处支出我们列入“僧侣劳动伙食”,因为无论是在上窟燃灯,还是算愿达账目过程,众僧都参加了其中的一些劳务。

而如第387~388行“面肆斗,令公上窟,迎僧官及上窟僧食用”,此项支出我们也将其列入“佛事活动开支”。其理由是,归义军领袖曹议金到佛窟巡察,并在窟上迎接沙州都司的僧官及陪同僧侣(应当来自于净土寺),围绕曹议金巡窟所展开的活动性质上应属于佛事活动;再如,第360~361行“面伍硕伍斗,官上窟,僧门造设用”,也是指归义军政权的领导人物巡窟,净土寺负责治办宴席等事务,因为活动也是围绕地方官府巡窟展开,故将其列入佛事活动;再如第366~368行:“面肆硕伍斗伍胜,七月十五日造佛盆破盆纳官上窟等用”,七月十五至十七日的盂兰盆节为佛教重大节日,届时造佛盆、破盆、纳官、上窟等佛事活动依次展开,故所需支出较为巨大。

再以“布萨”为例,本籍帐所载“布萨”共两次,即第192~193行“麦肆硕叁斗,赏当寺布萨法事保达、保会用”、第296行“油壹胜,布萨时炒药食用”。 4硕3斗麦为赏赐给本寺僧人保达、保会二人,大概因为他们在“布萨”活动中出力最多;后面的1升油,则用于“布萨”时炒制“药食”。布萨为佛教重要修行制度之一,每月举行两次[7]376。由于在“布萨”过程中需“断食”持戒,故需制作“药食”以维持身体健康。要之,由于“佛事活动”概念原本较为宽泛,因此欲判断某项支出究竟属于“佛事活动开支”,还是属于某项性质更为明确的支出,要视具体内容而定。

本年净土寺用于“佛事活动开支”的支出包括:麦4.3硕、粟3.6硕、油0.955硕、面21.02硕,分别占其总支出的2.94%、5.52%、31.26%、43.88%。

(十二)梁户课税减免、设备维护费用、自然损耗及佛物造作

“梁户课税减免”“设备维护费用”两项支出均是以油品作为支付手段,这是因为二者均与梁户租用净土寺油梁的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

作为承租寺院油梁的经营者或个体生产者,梁户并不承担设备费用及维修费用,设备及其维护费用均由油梁的所有者——寺院承担,梁户依据与寺院所订的契约在契约期间对油梁拥有使用权,并准契约以产品形式向寺院提供梁课——油。这就是说,油梁设备的费用(包括木梁、油槃、釜、碓嘴、过滤用的粗緤等)、修建油梁的工程费用(包括修梁、垒油梁墙、安油槃、入釜、安门、下木等)、油梁设备出现故障后的维修费用等,都是由寺院方面承担的。如果是以粮食布帛支付的项目,一般由寺院直接派人支付;如果需要用现油支付的项目,有些由寺院直接支付,有些则由梁户先自行采购,然后再向寺方报销,而报销的方式通常采用在课油交纳时进行相应的扣除[5]203-221。

本件籍帐所载“设备维护费用”支出共四次,分别为第266~267行“油伍胜,梁户修石车破用”、第320~321行“油贰斗,梁户入苦水柽一车用。油壹斗伍胜,梁户入粗緤壹疋用”、第322~323行“油伍胜,梁户买栓枻木用”,其中“石车”当为榨油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压榨设备;“苦水柽”“栓枻木”则可能是制作木梁所需的材料;而粗緤则是油品滤清过程的过滤用物。从“修石车”可知,净土寺的油梁并非新建,故所采购的苦水柽、栓枻木和粗緤,都是用以维护相应的旧有设备。

梁课作为梁户获得一定期限内油梁使用权的租金,乃是寺院对油梁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因此,从寺院租用油梁后,梁户必须按契约规定的时间向寺院交纳梁课。据姜伯勤先生研究,梁户一年需要交纳的梁课大约为课油2硕。如梁户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足额交纳梁课,也可采用“折物入”,即折换为绢、布等其他物品作为替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梁户已在事实上分化为上、下两个阶层,上层梁户一般为世俗地主,他们租用寺院油梁,通常雇用长工进行经营活动,并且能够获得数量不菲的收益;而那些因为土地狭窄等原因而租用油梁的手工业者或农户,则构成了梁户的下层,他们不仅要亲自参加劳动,还往往因为经济力量微薄或经营不善而负责累累[5]207-216。本籍帐所载净土寺两次“矜放梁户”,即先后两次免除梁户课油若干,如第266行“油壹斗,卯年众僧矜放梁户用”、第324~325行“油壹斗,矜放梁户用”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查中国历代纪年表,后唐长兴二年(931)为农历辛卯年,因此这两次“矜放”梁户均为当年发生。既言“矜放”,就表明该梁户欠净土寺课油,净土寺为何先后两次主动放免梁户课油1斗,而未采取“折物”以入的方式呢?其中原因值得深思,可以肯定的是,“矜放梁户”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视为僧侣地主阶级对下层梁户的慈悲关爱,而是寺院为了让这些本已匮乏至极的下层梁户不至于立即破产,以维护油梁出租给他们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这才是净土寺主动放免梁户部分油课的真实动机。

“自然损耗”只有豆一项,据第421~422行“豆壹硕叁斗,圌底奄皮烂不堪用”。“圌”,或作“篅”, 以竹蔑或草制作,是存放谷物粮食的圆形仓囤。因此,本句的意思是说,有1硕3斗豆,因为长期存放在仓底,以致腐烂变质而不能食用。

“佛物造作”也只有一项,为布135尺,据第427~428行“布壹丈伍尺,造襆两个,幞行像新旧伞用。布壹伯贰拾尺,衤曼小佛焰子肆个用。”“襆”或作“幞”,其意或指用以覆盖或包裹衣物等的布单、巾帕,或指包裹、装盛。 “衤曼”,据《集韵·平桓》:“衤曼,胡衣”,又有长短不齐的意思。据此可知,前一项当指造作了2个襆,以供行像之时装盛佛伞使用,造作这两个襆,一共用掉了15尺布;后一项则指造作了长短不齐或者类似胡衣一样的“小佛焰子”4个。所谓“佛焰子”,指佛像背后火焰状的装饰物,制作4个“小佛焰子”一共用掉了120尺布。

综上所述,P.2049号文书会计财目,反映了晚唐五代敦煌寺院经济运行模式、敦煌佛教世俗化倾向,乃至敦煌社会经济运行状况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三)[M]. 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2] 池田温. 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M]. 北京:中华书局,2007:486-499.

[3] 唐耕耦.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M]. 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39.

[4] 荣新江. 归义军史研究 [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95-107.

[5] 姜伯勤. 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 李文才.晚唐五代时期沙州净土寺的收入与支出研究[J].唐史论丛,2013(16):84-110.

[7] 任继愈. 佛教大辞典[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376.

猜你喜欢
黄麻僧侣伙食
完善军队伙食补助费制度之浅见
夕阳下的僧侣与大佛
浅谈基层伙食管理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黄麻抓阄(短篇小说)
僧侣的祈祷
西夏僧侣社会活动管窥
好伙食顶半个指导员
改善伙食计划失败
黄麻薪火代代相传 强军路上奋勇高攀
黄麻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