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 鹏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河南 郑州 450002)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虚拟社会的繁荣兴盛,新型信息传播模式让政治参与主体获得了更多的政治话语权,对传统的政治环境和政治安全产生了多重影响和冲击,成为信息时代最为重要的政治现象之一。但正如法国学者卡普费雷所说:“有政治便有谣言存在”[1](P235),网络政治独特的吸引力,以及虚拟社会相对宽松的政治氛围,导致谣言开始借助网络渠道进行传播,政治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由于政治安全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并加以有效应对,已经成为当代政治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实施权威性社会管理的保障,也是国家政治安全的支撑力量。纵观中国乃至世界历史,因政府公信力极度下降危及政治安全,最终导致政权灭亡的例子比比皆是。政府公信力的高低,对社会公众的人心向背产生着巨大影响,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政府公信力,需要政府在社会管理实践中付出长期的努力。然而网络谣言经常表现为自发性的反权威传播,所涉及的内容与政府发布的信息相悖,对政府公信力建设起到了消解作用,往往会造成政府公信力迅速下降。长此以往,社会公众的政治信任感将不复存在,形成了扭曲的政治心理,宁可相信谣言也不再相信来自于官方渠道的政治信息,高度怀疑并否定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甚至会刻意地背道而驰,那么政治安全也就无从谈起。卡普费雷对这种情况做出过描述:“实际上,谣言的扩散经常显示出一种对官方渠道消息的不信任,甚至对政府本身就缺乏信任。”“谣言传递信息,树立或毁坏名声,促发暴动或战争。 ”[1](P5-37)网络文化早已经成为大众文化,本身就具备消费性和娱乐性倾向,当政府公信力下降到一定程度,网络谣言会用更加娱乐化、戏谑化的形式和内容出现,使社会公众进一步放松警惕,对网络信息真实度进行求证的动力被严重削弱。即使政府为辟谣不断发布信息,其严肃性和被接受度也必然严重受损。从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谣言对政府公信力的消解,不仅作用于虚拟社会,而且还会反作用于现实社会,起到了全方位的消解效果。
网络文化的多元化带来了多种文化思潮和社会思潮,多样化的价值观念充斥在虚拟社会当中,彼此间冲突与碰撞的力度远超现实社会。但任何国家和社会都需要在主流意识形态、主流价值观的引导下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主流价值观具有强大的凝聚力,能够有效地巩固政权基础。网络谣言是极端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主导下的产物,一些社会公众没有意识到这是非主流、反主流价值观作用的结果,反而认为是民主素养的体现。他们不仅没有对网络谣言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甚至还参与到网络谣言的再加工、再传播,开始趋同于网络谣言中所蕴含的错误价值观念。网络谣言由此营造出了更具摧毁性的强大网络舆论氛围,面对这种情况,一些社会公众选择了沉默,学者们称之为“沉默的螺旋”现象。然而这却是对网络谣言无形的放纵,网络谣言逐渐成为了过度自我赋权的表现载体,从根本上冲击着现行政治秩序,原有的社会价值认同体系遭到颠覆性解构,主流价值观的地位受到严重侵蚀。网络谣言不只是因为社会个体受到错误价值观或非主流社会思潮的影响,它也是意识形态斗争的产物。随着互联网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要空间,各种异质文化和意识形态相互冲突渗透,网络谣言经常被当作政治工具频繁出现,对主流价值观的削弱是在渐进中用潜移默化的方式完成的。社会公众无法正确地辨识网络谣言的出处与背后的实质,并且政治化的网络谣言煽动性、迷惑性更强,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对本民族价值观念、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认同,严重威胁到了政治安全。
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最为便捷的政治参与途径,调动起了他们政治参与的热情,但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化建设却远远没有到位。网络谣言使本就不完善的网络政治参与秩序更加混乱,也影响到了传统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塞缪尔·亨廷顿对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性进行过论述,“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 ”[2](P6)网络谣言进一步扩大了虚拟社会管理的去中心化、去权威化程度,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呈现出过度膨胀和混乱无序的特点,引发出网络空间里无政府主义的蔓延,滋生出了大量扰乱政治稳定的风险因素。网络谣言多是围绕现实社会矛盾或是现实社会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展开,在无政府主义的影响下,社会公众希望个人成为意见权威,让自己的声音进入到决策参考范畴,甚至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他们所做出的判断和相关言论却不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而是源自于网络虚假信息。无序的政治参与会人为制造出政治沟通障碍,非但不利于解决问题,还会导致社会矛盾在短时间内被迅速激化,进而造成社会动荡,诱发产生政治动乱。还有一些网络政治团体和利益集团,为了达到自身的政治目的或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网络谣言混淆视听,故意破坏原有的政治参与秩序,通过操纵议题设置绑架社会舆论,用伪民意误导政府决策。这些由网络谣言造成的政治参与乱象,严重阻碍了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使政治安全面临更多的风险考量。
网络文化带来了社会公众多种权利意识的觉醒,他们迫切地希望充分发挥网络文化的政治功能,通过网络文化传播渠道实现参政议政的愿望。网络文化的政治功能的确起到了加速民主政治进程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文化本身就存在许多负面作用,网络文化在发挥政治功能的同时,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成为网络谣言的成因之一。由于现实社会中官民互动机制并不完善,各种矛盾冲突、阶层冲突,以及社会转型期背景下的利益冲突集中出现在网络空间,普通社会公众希望凭借网络文化多样化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个体声音最大化,把自己的意见输入政治决策体系。网络文化的政治功能毕竟尚处于摸索运用阶段,社会公众理想中的网络政治民主与现实中的虚拟社会民主存在心理落差,加重了他们的焦虑紧张情绪和挫败感。社会公众面对众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感到茫然失措,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政治猜疑、政治认知混乱、政治认同感不断弱化和政治意识淡薄等负面现象,导致网络谣言出现。“谣言提供了一种能供排解紧张情绪的口头发泄途径。它们通常能为这些情绪的存在作辩解,而如果直接面对这些情绪,当事者也许难以接受”[3](P20)网络文化的政治功能,是政治文化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重要体现,但是社会公众的网络政治素养尚不能与突然扩展的政治参与体系相适应,他们希望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政治参与回报,有时仅仅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因而社会公众利用网络文化传播渠道进行政治参与,会掺杂进一些以实现个人目的为出发点的不实或夸大的个人言论,推动了网络谣言的产生和扩散。
在虚拟社会中,社会公众的真实身份被虚拟化,他们摆脱了现实社会各种约束性力量,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网络进行政治表达,能够大幅提升政治参与的安全感。虚拟社会公众开始用较为放松的心态发表涉政言论,以自我意识为主导参与网络政治。但是宽松的政治环境容易引发自主意识过度发挥,尤其是当出现违背自身价值理念的社会公共事件时,虚拟社会公众很少能够冷静地辨别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往往是情绪压制住了理智,一味追求偏激性自我表达所带来的自我发泄快感,这种非理性政治表达为网络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最佳条件。部分群体还会显示出超乎寻常的狂热状态,把现实中自我压抑下的另一面性格特征完全释放,用多重化的人格、畸形的心理、破坏性的言论参与网络政治,属于极端化的非理性政治表达,更易诱发产生网络谣言。近年来随着虚拟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网络社区、网络社团、社交网站等新型社会组织形态,在这些虚拟社会公众自发形成的公共领域中,由于其成员的价值取向、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较为接近,容易受到群体极化效应的影响,使群体政治表达沿着非理性化的方向发展。事实上,一些具有强势特征的网络谣言多出于此,在一定时间内会妨碍虚拟社会公众进行正常的政治表达,使虚拟社会的政治表达沦为多数人暴政的工具。虚拟社会非理性政治表达的另一来源是网络民族主义,在涉及到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一些重大政治事件中,公众的政治表达经常会因为过于激愤而陷入非理性状态,出现煽动性极强的网络谣言,导致社会矛盾被进一步激化,严重威胁到了国家政治安全。
网络谣言之所以会出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主体自身的行为存在失范现象。传统社会中的信息审查与发布制度制造了传播壁垒,让社会公众无法对政府主体行为进行过多评判,特别是不能对政府主体自身的失范行为实施有效批判。网络谣言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政治认知和政治评价行为,背后反映出的是因政府主体自身的行为失范所造成的政府公信力下降,从另一个方面折射出了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和民主政治制度亟待完善的现状。网络谣言能够得以产生和传播,正是因为它暗含了社会公众对政府施政行为、社会政治现象、社会民生问题等方面较为一致的负面价值评价和心理预期,使网络谣言在多种负面社会情绪和社会抵抗心理影响下,演变为一种承载群体政治认知偏差的政治传播策略。通过分析政府主体自身的行为失范所引发的网络谣言可以发现,占据比例最大的是政府主体对自身失范行为的失察或是掩盖。政府处于权力垄断地位,高度的权力集中是导致政府主体出现失范行为的根源之一,使政府主体有能力去掩盖和操纵信息。然而在虚拟社会,政府机构和主流媒体并不是唯一的信息来源,越是信息不透明、行为不真诚就越容易引发网络谣言,并且破坏力也就越大。当政府主体面对已经开始蔓延的网络谣言,如果在处置过程中出现失语、妄语等失范行为,则会诱发新的网络谣言出现,或是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网络谣言意味着信息传播和社会舆论处于部分失控状态,显示出的是横亘在政府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公信力鸿沟。
电子政务采用人——机——人的对话模式,是以网络作为连接纽带,这种模式的运作基础存在先天的脆弱性,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导致产生网络谣言。首先,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政治安全面临着新的威胁。各种电子政务系统的大量应用,的确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信息技术本身存在着较多的安全漏洞,增加了国家信息安全风险。一旦出现政府门户网站、数据库等电子政务系统因技术漏洞被入侵,信息泄密就不可避免。当社会公众接收到非政府机构发布的涉政机密信息,往往会因在讨论中产生政治猜疑而引发网络谣言。目前各种新媒体被广泛应用于网络问政当中,更是让电子政务系统本就脆弱的根基面临着更大的考验。以政府网站为代表的传统型电子政务系统,虽然存在技术安全漏洞,但基础建设、日常运转、安全管理都是在政府内部完成,可控性较高。以政务微博为代表的新型网络问政方式,其电子政务系统都是构建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第三方平台之上,特别是信息安全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外部力量完成,存在不可控因素。如果信息安全失守,入侵者将获得电子政务系统的最高管理权限,能够随心所欲地冒充政务微博的管理者发布虚假信息,造成网络谣言大面积迅速扩散。这种情况已经在政治领域发生过多次。其次,电子政务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变革,也在不断更新载体与形式。电子政务毕竟是实体政治的一种补充,制度化建设经常落后与信息技术发展,经常会因双向互动不充分,或政府主体不能完全适应新型电子政务系统而产生沟通障碍,成为诱发网络谣言的原因之一。
网络社区等新型虚拟社会组织,在价值认同、心理认同、政治认同的交织作用下,成为具备强势特征网络谣言的重要出处,同时也是信息时代政治安全必须考虑的风险因素。发挥主流文化、主流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是对各种新型虚拟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管理的坚实基础。要想让虚拟社会组织成员坚持主流价值观,就必须提升他们对主流文化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是非判断标准、道德标准和行为标准。鉴于新型虚拟社会组织的特殊存在形式和自身特点,单纯依靠正统的说教或是理论宣传,只会适得其反。无论是主流文化还是主流价值观,都需要为其赋予具有虚拟社会特征的理念和元素,并与传统文化、民族文化进行融合创新,使社会公众对国家、社会产生强烈的政治归属感。只有这样才能消解虚拟社会中意识形态冲突斗争的负面效应,避免虚拟社会组织利用网络谣言危及国家政治安全。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建立并完善虚拟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在网络社区、社交网站等大众舆论空间内,建立信息审核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用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式,尽量减少因虚拟社会组织成员自身言行失范引发网络谣言。各种虚拟社会组织的管理者,可以通过主动设置议题引导网络舆论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防止出现虚假政治表达。与此同时,还应逐步培育虚拟社会组织成员建立良好的社会心态,让社会公众能够有节制地适度宣泄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情绪化的非理性政治表达,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和蔓延。
各种新型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使政府主体与社会公众面对面接触的机会明显增多,也让政府主体的失范行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民主监督。对政府主体行为进行规制,不仅能够提升政府形象,而且还能有效消解网络谣言对政治安全的威胁。政府主体是否具有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网络政治素养,能否构建与服务型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相匹配的施政方式,则是达成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为了避免政府主体出现失范行为,提升其社会管理能力和公信力,政府主体需要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的要求,优化政府机构的行政流程和运行机制,加速向现代政府转型,减轻由于政府主体行为失范所造成的社会公众逆反心理。借助网络文化传播渠道,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网络民主监督体系,改变当前监督混乱、话语混乱、组织混乱的局面,使政府主体的社会管理实践活动直接暴露在社会监督之下。强大的网络舆论可以促使政府主体去主动规制自身的行为,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努力营造政府与公众良好的互动氛围,在无形中将会极大压缩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在应对网络谣言的过程中,政府主体应充分重视网络谣言的危害,不能出现放任自流,任其自生自灭的意识缺位现象。在加强主流媒体影响力的基础上,建立其应对网络谣言传播的监控机制、预警机制、舆论引导机制、信息通报机制,扩大新媒体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应用范围,在恰当的时机运用多种恰当的辟谣策略,消除网络谣言对政治安全的风险与威胁。
社会公众既是网络政治的参与者,又是网络谣言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双重身份决定着网络谣言的治理效果与社会公众的政治素养程度有着密切关联。社会公众过于追求网络政治表达带来的个人价值认同感,忽略了作为虚拟社会个体应该具备的政治素养。无序的网络政治表达导致了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升社会公众的网络政治素养已经刻不容缓。正如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所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公民积极参与的热情和行动有效的公共管理过程有机平衡或结合起来,即如何将有序的公民参与纳入到公共管理过程中来。 ”[4](P3)因此,应将网络文化的内容建设作为推动力,以健康向上的正面效应激发网络文化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为公众的政治表达得以进入到决策管理并及时获得反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渠道。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基于网络的参政议政机制,帮助社会公众用有序的政治参与克服无序的政治表达,以理性的表达状态、良好的社会心态逐步提升自身的网络政治素养。与此同时,需要加强社会公众对网络谣言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主能力,使他们能够自觉抵制物质利益诱惑,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提高危机意识和政治责任感。网络媒体作为网络谣言治理的重要环节,也需要清醒对待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主次关系,用高度的政治敏感和自控力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正确地引导舆论发展方向,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提升社会公众的网络政治素养。当政治主体的内因作用得到强化,将有助于遏制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
法国结构主义学者弗朗索瓦丝·勒莫对谣言的产生做过精辟论断,“谣言是社会环境投射的影子。 ”[5](P14)今天的谣言传播现象,已经成为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需要共同应对的问题,出于应对政治安全考虑,必须发挥虚拟社会管理与现实社会管理的联动效应。网络谣言往往源自于现实中的社会事件,是现实社会问题在虚拟社会中的折射,能否化解这种负面传导效应,最终取决于在现实社会中处理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实际效果。互联网之父温顿·瑟夫(Vinton G.Cerf)有一句名言:“互联网好比是一面镜子,反映出我们的社会。我们若不喜欢镜中所见的映像,问题不在于去矫正镜子;我们必须纠正社会。”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不能简单的将其视为是虚拟社会中的特殊现象,只注重通过虚拟社会管理措施加以防治。而是应将管理关口前移,以解决现实社会问题为根本途径,引导社会公众用客观公正的态度、观点和立场进行政治表达,把网络政治参与当作是促进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防止一些敏感社会问题转变为网络谣言。以此来创造良好的虚拟社会环境,促进现实社会发展,巩固现实社会的政治安全基础。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良性互动,不仅包括管理效果的互动,还包括管理措施的互动。针对网络谣言所制定的管理措施,需要与现实社会进行空间对接,着眼于扩大现实社会法律法规在虚拟社会中的适用性,提高可操作性,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网络谣言之所以在虚拟社会中屡见不鲜,与我国网络传播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着很大关联。面对网络言论市场的迅速扩张,我国的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的滞后效应,立法层级偏低,覆盖范围过窄,大多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谣言的治理缺乏法律依据。健全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规范,应立足于虚拟社会的实际状况,充分考虑技术性因素带给网络世界的多种异化效果,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变革趋势进行前瞻性的立法,提升网络法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为了加强相关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传播行为的主体权责,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适用网络传播管理的司法解释,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说明网络言论的边界,以及社会公众在网络传播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促使民众意识到网络言论同样有法律规范的约束,虚拟社会仍然属于法治社会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对网络谣言多发的新型虚拟社会组织、网络言论公共领域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规范,全面推行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真正把后台实名制与现实中的备案制度结合起来。在此类空间中落实实名制,不是为了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是保障公民实现有序、真实的政治表达,防止网络谣言干扰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与此同时,应从法律角度明确网络传播的监管主体,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现有的执法体系,改变多头管理、突击管理的混乱现状,在提高监管治理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执法成本。
网络谣言存在于一个由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和网络行为主体共同作用下的社会话语体系之中,相对于传统谣言传播的不均衡而言,网络谣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对政治安全也具有更大的破坏力。因此,只有通过多种主体的共同参与,运用多种策略实施综合性治理,才能达到对网络谣言有效治理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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