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庆旭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发展经济,使人类物质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改善和提高,又保护环境,使人类所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生态保持良性循环,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这是人类一直以来孜孜以求的完美境界和理想目标。但理想往往来自于现实又高出于现实。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统一关系似乎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而二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却又似乎是人类不得不面对和不可避免的现实。难道经济的发展必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吗?有没有一种将二者统一起来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答案是积极而肯定的: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最早是由英国提出来的。2003年英国在能源白皮书 《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显然是相对于高碳经济而言的。所谓高碳经济,顾名思义,是指工业革命以来形成的,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无限制地使用化石燃料,无限制地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从而导致全球变暖的经济模式。简言之,高碳经济是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在高碳经济模式下,烟囱林立曾被视为繁荣的象征。而低碳经济则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经济。“可见,低碳经济所要求的生态化的生产方式,不再片面追求物质产品的绝对增长,转而追求物质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平衡,追求一种低碳、低成本和低代价的发展,体现出人类对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辩证态度,凸显出深刻的环境伦理精神。”[1]不难看出,经济发展模式的低碳抑或高碳,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个伦理选择。
其实,人类的经济活动与伦理精神从来都是相互蕴涵的。“无经济活动,人类便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无伦理规范,人类便生活失序,更谈不上和谐。伦理在经济中起作用,没有无伦理的经济;经济使伦理具体生动,没有无经济的伦理。经济失却伦理的支撑使人成为无灵魂的 ‘经济动物’,伦理失却经济的支撑使人成为无内容的‘精神躯壳’。经济伦理本一体,伦理经济从不分。”[2]经济能够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但人类经济的发展并非是一个纯粹的自然过程和物质变化过程,而是同时生产着伦理关系。而伦理作为人类特有的存在方式,又必须以物质为前提,以经济为条件,并为经济的合理适度发展提供有力的价值支撑。若把经济发展本身看成一个纯技术性的自然物质过程,看成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交换,与价值无涉,与伦理无关,那么,无论高碳经济还是低碳经济,都无关紧要。而人类之所以在低碳经济和高碳经济二者之间选择前者,是因为经济发展本身已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同时包含着伦理问题,或者说是伦理的考量使人类作出了这一选择,而不是眼前的经济利益。因为从眼前的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来看,高碳经济更有优势。而从人类的长远利益来看,低碳经济无疑是更佳选择。
就高碳经济而言,我们可将其看作“为经济而经济”的经济主义。而经济主义往往也是导致经济中诸多伦理问题的主要原因,并在实际上使经济中所包含的伦理意蕴受到破坏和贬损。我们仅从经济所创造的充斥市场的商品(GOOD)这一概念本身就可看出经济与伦理的密切关联和密不可分:它既具有“商品”的意思,又有“善”、“好”的含义。[3]经济活动发生的过程,也是伦理活动进行的过程。生产的主体是处于各种伦理关系中的人,所生产出的产品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所以,生产产品的同时也在生产着伦理关系,产品内含着人品。产品有价,人品无价!当生产出的产品拿到市场上作为商品(GOOD)交换时,交换的也不仅仅是商品本身,而是一种伦理关系,是相互的“善”和“好”的交换。毫无疑问,经济主体在高碳经济模式下所进行的生产活动,所生产的产品也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的,否则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就无法达成。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并危害和危及到他人。而被危害和危及的他人并未从高碳经济的发展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反而要为此埋单。同时,高碳经济主体并未从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中得到根本的好处,因为这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和影响,其本身亦要为环境的治理埋单,为高碳付出代价。不仅如此,由于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高碳经济主体不可能不受到被污染的环境的影响,他们也需要呼吸空气、饮食等日常的生活。显而易见,高碳经济是一种既损人又不利己的、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所以很难得到伦理的支持。而低碳经济却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型经济。
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受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委托,在对世界重大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进行系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长篇专题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采纳“可持续发展”概念并对其给出了经典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时隔16年,英国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可以被视为对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的诠释和进一步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兼顾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需要,但也存在对可持续发展的种种误解,一种误解认为可持续发展可能把社会锁定在永远贫穷之中,另一种误解认为可持续发展要求选择更差的效用道路。[4](P27-32)这些误解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出于对当代利益的关切,而可持续发展不仅关注当代,也关注未来。但对当代和未来的同时关注不会顾此失彼。而这些误解,无论是认为社会将锁定在永远贫穷之中,还是认为要求选择更差的效用道路,都不过是从经济的视角来理解的,而可持续发展绝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而是全面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为“从其起源上看,可持续发展主要不是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提出来的。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是一些伦理——政治目标,这些目标更类似于社会正义和民主,而非经济增长。 ”[5](P342)而低碳经济能够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这些条件和要求,正如英国能源白皮书中所指出的:“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生态经济,其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目的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可见,低碳经济是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伦理——政治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或者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型经济。
低碳经济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兼顾,其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的伦理意蕴,无疑将未来后代作为当代人行为实践的伦理之维,并在理念和实践两方面表达了对未来后代享有同当代人一样的对良好环境的权利的认可和尊重。事实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本身即包括前代人、当代人和后代人。同时也应看到,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的整体性对于人类的意义是人类的“共同的利益”。“这种环境是不可分的,这种环境所带来的利益也是不可分的,人类的环境权是指向这种不可分的环境利益的,这种人权是关于人类的整体环境的权利。”[6]而可持续发展则能为人类环境权的实现提供伦理保障。
环境权是为每个人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即每个人生活在有一定品质保证的环境中,这样的环境能够维护人的尊严。环境权应为人类的每一个成员所享有,当然包括未来后代,如果将他们排除在环境权享有者的行列之外,那就等于要么承认未来后代不属人类,要么承认人类没有未来。而这显然有些荒谬,也难以让人接受。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过去、现在和未来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而未来后代的环境权的主张正是对历史的正义的一种体现。“在代际正义问题上,不能由于共时性代际问题具有直接性和现实性的特征而忽略或是轻视了历时性的代际问题,因为后者更能体现一种历史的正义,更能体现人类历史对于正义的持续需要。 ”[7](P179)共时性代际问题是指现在在场的各代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在此所说的代际问题是指历时性的代际问题,它主要涉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在环境权的享有上,后代人与当代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那种以未来后代尚未出场为由而将其置于“绝对的弱者”的地位,并进而提出当代人作为尚未出场的后代人的代理人或代言人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因为这样一来,后代人的环境权通过当代人的代理,就成为了后代人与当代人讨价还价的一项权利,也就意味着后代人与当代人的环境权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仅仅由于其无法克服的尚未出场的“绝对的弱者”的地位,为了实现平等,所以需要代理。看得出来,这种代理义务是对未来后代的人道主义的援助,因为按照这种代理义务由以产生的原因,未来后代也绝不会提出当代人作为其代理人的要求或请求的。当代人是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了后代而不自知,并在实际上将后代人置于与自己不平等的 “绝对的弱者”的地位,从而否定了当代人与后代人在环境权享有上的平等地位。不管代理人的初衷如何充满善意,但其实质不是对未来后代的环境权的尊重,反而是降低。究其根源,是由于将本来是正义的义务当作了人道主义的义务,即使后代人在未来的某一时刻来到这个世界,并了解到他们的前人,也就是当代的我们,如何煞费苦心地代理他们的环境权时,也不会心存感激,甚至会认为当代人是在越俎代庖,因为这本来就是他们的应得,而不是当代人通过人道主义的义务对他们的恩赐。
当代人需要做的是尽到符合代际正义要求的正义义务,而不是履行人道主义的义务去代理后代人。代际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也就是对后代人公平的正义,是对后代人环境权平等尊重的正义,而不是通过当代人的代理与当代人讨价还价的作为互利的正义。只有这种公平的代际正义才能为后代人环境权的实现提供强大的伦理支撑,虽然后代人环境权的实现和当代人一样需要方方面面的因素和条件,但如果没有当代人为后代人所做的伦理努力并在这种伦理努力的推动下实实在在的对环境的保护,后代人环境权的实现无疑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随着当代人对后代人环境权的关注和尊重以及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发展的可持续性也越来越成为人类处理代际关系的重要伦理准则。代际正义是站在历史的高度对人类整体的关照,也可以说是对人类环境权实现途径的伦理探索。代际正义为后代人环境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伦理基础,但若以牺牲当代人的环境权为代价来实现后代人的环境权,这对当代人是不公平的,亦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人类环境权应该兼顾当代人与后代人的环境权,仅仅实现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不完全的,都不能算作人类环境权的实现。所以,要实现人类环境权,就必须将人类作为当代人与后代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可持续发展可以担当为实现人类环境权提供伦理保障的重要角色。
可持续发展在为实现人类环境权方面毫无疑问会特别强调对环境的保护,但这对可持续发展来说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为未来后代各种发展能力,包括环境方面的发展能力的可持续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以使我们的未来后代在发展过程中能够获得持续不断的动力源泉,同时他们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环境权也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而我们的未来后代也应在这同一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指导下将这一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再持续不断地传递给离我们更遥远的他们的后代。
可见,“可持续发展不是一个保护环境的权宜之计,而是经济、社会和生态相协调的发展,它要求在发展计划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充分考虑世代人们公平地享有发展成果和良好环境的权利;当代人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牺牲后代人的权利,每一代人都有责任维护这种权利。当代人作为环境受益人享有环境权,同时又作为受托人负有为后代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后代人同样有权申论这样的主张 (当代人其实也是前代人的后代),人类的环境权利就是应该这样传承下去。”[8]相信可持续发展给人类环境权的实现带来的绝不仅仅是对未来的期待,因为人类环境权既包括后代人的环境权,也包括当代人的环境权。可持续发展不能也不应仅仅指向未来,更应落实为当代人的行动。只有这样,人类环境权才不致沦为空想。虽然空想在某种意义上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人类环境权绝不是一个空想,它既有产生它的时代背景,我们所处的时代也因此被成为环境时代;也有实现它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这亦成为人类的共识。正如罗尔斯顿所说,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接受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只是由于这些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不尽相同、也不可能相同而已。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不同并不妨碍各个国家对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一致认同和普遍接受,同时要求保持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以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可持续发展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是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时所采取的一种策略或战略,所以才有了保持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要求,而这也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多元化成为当今时代的突出特点,尊重多元、沟通协商、达成共识也成了伦理学在当代发挥作用不得不接受的要求,同时也促生了伦理学的当代形态——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所体现的并不是一种个人性的决策行为,而是一种集体性的决策程序,它要求调动全社会的智慧通过协商和讨论对道德冲突的各种层面及因素进行周密的权衡,从而求得理性论证基础上的道德共识。”[9]可持续发展就是这样一个通过调动整个人类的智慧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达成的道德共识,它更倾向于是一种明智的抉择。可持续发展通过代际这一视角来实现对整个人类的伦理关照,并在采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上回应了明智的德性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即在不妨害我们的后代满足其需求的前提下来满足我们当今的需求。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体现的公正、中道的价值诉求所保障的是所有的人的利益,它要求人们在社会资源及社会发展机会上的分配权益,应获得同等的、最基本的尊重。”[10]可持续发展能够满足人类环境权实现所需的条件,那就是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所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既能保障当代人的环境权,也能保障后代人的环境权。因此,体现公正、中道的可持续发展可以为人类环境权的实现提供强大的伦理支撑。
全球性的环境危机使得当今人类成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造成这一危机的原因,从表面来看,是经济的发展过于急功近利,并在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违背了自然进化的规律,因而遭到了自然的“报复”。但究其实质,则是人自身的危机。进一步讲,就是人类价值观的危机。具体而言,人类价值观的危机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两方面的危机。这两方面的危机又突出地表现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人类环境权的提出既是对这一矛盾的真实反映,又是当今人类作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的生动写照,而其实现则有赖于广为认可和接受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可持续发展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能有效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两方面的危机。而低碳经济作为一种伦理型经济,则是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具体体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选择低碳经济是当今人类作出的能够充分体现明智德性的伦理决定。
[1]朱海林.低碳经济的环境伦理意蕴[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2] 冯庆旭.伦理——经济一体论[J].全国商情,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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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埃里克·诺伊迈耶.强与弱:两种对立的可持续性范式[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5]杨通进.环境伦理:全球话语 中国视野[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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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建辉.环境法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8] 肖巍.作为人权的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J].哲学研究,2005(11).
[9] 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冲突、商议、共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10] 甘绍平.论一线伦理与二线伦理[J].哲学研究,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