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用类书记载来看明清时期的家庭与婚姻形态

2013-02-18 22:16陈学文
关键词:类书日用

陈学文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浙江 杭州310025)

明清时间期一些书商为了适应商贾经商、交际和一般百姓日常生活的需求,编纂、印刷、出版了一大批日用类书。这些日用类书应用性强,销路广,社会需求量大,坊间不断出版,成为书商赢利的一大行业。但由于它学术含量少,内容芜杂,语言粗俗,纸张、印刷粗劣,不为学界所认可,素未为人所重视,登不上大雅之堂。然而由于它贴近民间,荟萃了不少为正统典籍所未收录的珍贵资料,为我们深入研究社会、经济、文化提供了丰富而真切资料。它的真实性、原创性、丰富性渐为学者所认可。日本学者较早注意及此,仁井田陞,酒井忠夫等在上世纪中期已开始整理、研究、撰著了论著,本世纪初则整理、编纂了《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十四卷出版。台湾青年学者吴蕙芳经多方搜求,整理、研究,著成了《万宝全书:明清时期的民间生活实录》行世。笔者于1993年在日本大阪大学,京都大学,东京大学等讲学时,曾至内阁文库、蓬左文库,东洋文库等阅读是类书籍,撰著了《明清时期商业书及商人书之研究》。

保存在日用类书中的乡规民约文契等,经梳理、开发、研究,将为我们研究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史等提供了大量珍贵资料。正如仁井田陞所指出:《万宝全书》是“十六世纪具有代表性的日用百科全书之一,……对于研究十六世纪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是非常珍贵的。”[1]本文以日用类书为主,兼采谱牒、文集等资料来研究明清家庭、婚姻诸形态。

一、协调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安定。宗族在维护家庭关系中曾起过一定的作用。明代理学家项乔在《项氏家训》中传承了朱元璋的训辞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他认为和睦乡里能使乡人养成“兴仁让”的“善俗”。《和睦乡里》:“乡里之人住居相近,田土相连,朝夕相见,若能彼此和睦,交相敬让,不妬其富,不欺其贫。喜庆必相贺,患难必相救,疾病必相扶持,婚丧必相资助,有无必相那(挪)借。……和睦乡里者,欲使人人兴仁让以成善俗也。”[2]

家庭和睦,世代相传,继承祖产和分家立业是一个关键的二个方面,其核心是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必须写下遗嘱作为凭证。日用类书中就有遗嘱的活套。

“继后遗嘱

盖闻不孝有三,恪守孟轲之训;弃儿存姪,恒称伯道之贤。今有某里某图某人,娶到某里某氏为妻。自于归之日,随嫁奁田若干,衣粧颇盛。夫妇勤俭治家,充拓基业,年跻四十,尚无一息,虽有侧室,亦无所出。缘恐箕裘无托,后绝宗枝,有负孟轲之训,类伯道之名矣。故会族众,哺养外父某末子某以为已子,从我姓氏名曰某。值某年造册,名登板籍,然某自登我籍之后,应当某户差役,继续某氏宗枝,典祀某门祠基(墓)。有弟某,正室某氏,生子名某,其妾亦生一子,正母即欲戕某生某,夫妇思惟不忍,二人潜中血中抱养,亦为亲子名某。今则二子,俱各长大,婚娶以毕。然而事有先预,无致后悔,况宋贤司马光曰:‘为人后者为人子,不敢复顾私亲。’吾亦恐后日二子各私其亲,遗忘哺养之义,则我夫妇徒尽劬劳而无所望也。于是会众族长立此遗嘱。予恒有曰:‘二子无我,何以至今日;夫妇无此二人(子),何以终余年?’况吾族内三房应当军伍,原有定规,然予亲在,固循规而行,予一不讳之后,恐族人欺瞒。某乃外家之子冒报独当军伍之役,此事之大不可不言也,是亦附于其内。兹观二子虽生不共母,实不异于同胞,颇知孝友。常(尝)思上古张公同居九世,后世亦未免分拆(析),矧其常人乎。今将田亩房屋山林池塘器皿等物,新旧贵贱大小相匹,俱各搭配,二股均分,阄定乾坤二字为号,书入微籍,二簿二人各收其一。庶几自分之后,强者不得擅夺弱者,有所定规,须各以父命为尊,共守天伦为重,毋得兄弟阋墙角弓(兮),惟以箕裘是绍,干蠱是期,夫然,则春秋祭扫,不失门户,应当有常我之宗嗣(祀)不斩而继续,未(文按:此字应为衍,当删。)有其人矣。然则孟轲之训,邓子(攸)之言,吾其不两尽乎。如有不守吾言,以致乙普明争,其各私顾其亲之说,则愿族长将此遗嘱呈官公论,于以治其不尊父命天伦之罪,责其不孝忘义之耳(条)。惟此遗嘱。”①余文台《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卷十七《民用门》·《分关类》。三台馆主人仰止余象斗纂,万历已亥(二十七年)孟秋余文台梓。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仁井田陞文库本。仁井田陞经考查后有批语:“昭和三十年月末名古屋蓬左文库本,已对照蓬左本,不明之处多多。”酒井忠夫阅后曰:“(此书)研究明代日用类书中具有最重要意义的一部著作。”它是明清题名《万宝全书》系列中最为重要一部。笔者亦曾于1993年至名古屋蓬左文库内查考,发现该文库藏本上有尾阳内库钤印,和“宽永末年买本”字样。按:宪永末年是公元1643年,距该书刊刻仅44年已为日本藏书家所收藏。详见拙著《明清时期商业书及商人书之研究》(国学精粹丛书之46),台北洪叶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类似此遗嘱在徐企龙《万书渊海》卷九《民用门》和《新锲天下备览文林类记万书萃宝》卷十二《民用门》亦有,但文字略有不同。(引者按:上引文中有( )处,为引者考证后所加)

子承父业,理所当然,然而非婚领养子女该当如何?所以这份遗嘱亦非正常遗嘱,立遗嘱者先后领养了二个儿子,他担心二个儿子以后会各亲自已亲父母,又不承担赋役和供奉养父母、祭扫坟墓等一系列问题,所以立下此遗嘱,并要求族长主持公道,以免发生意外。至于财产的分割,则采取公平分配,用抓阄方式解决。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立遗嘱是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是至关重要。这份特殊形式的遗嘱在过去文献中很少见到,在法制史上是弥足珍贵的史料。

与遗嘱相关的财产分割也涉及子女长大成家立业后的分家,作为长辈亦须公平合理将财产分配给子女。在封建社会里只有男子享有财产继承权,分家也只有在男子中进行。

“兄弟分关

某邑某都某父某母某氏,亲生兄弟几人,各已娶妻生子,诚恐人多事冗,难令一爨。今同兄弟商议,请明期亲尊长到家,将祖父产业屋宇基地家私十(什、杂)件等项,高低好歹(骀)肥硗阔狭,盍行配正三分均分,则立关书一样几本,串某字号当普同顺天立誓,拈阄为定。中间并无偏党漏落欺瞒,让长挟幼,及私自拣择。从今分折(析、拆)以后产业,各照关书执管,兄弟不得妄生异端,捏故争竞。如有此等凼则质诸鬼神明,则经官剖断,即同父母在日,以作不孝条论。今恐无凭,故立串号关书为照。”②《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卷九《民用门》·《四民便用》。书首有徐企龙生先编辑《万宝全书》,艺林积善堂梓,云锦广寒子编次,艺林杨钦斋万历庚戍(三十八年)刊行,日本前田育德会尊经阁文库藏本。今收录入《中国日用类书集成》6-7卷中,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1999)刊印。

分家书则简单明瞭,有家族亲戚长辈到场见证,分产后签立分关书为凭证,避免兄弟之间发生纠纷。

领养子女是解决某些人等缺少子嗣的矛盾,使老有所养,但是除了亲友之间赠惠之外,社会上仍有贩卖情况,政府虽是严禁人口贩卖的,然而民间却是屡禁而不止,往往采取变相方式进行,美其名为养男养女,还订立婚书予以掩饰。

“买养男契

某里某境某人有亲生男子立名某仔,年登几岁,为因家贫日食无措,或云无银纳粮,托中引就某宅得酬劳银若干,立契之日一并交足。本男即听从银主抚养成人,与伊婚娶,终身使用,朝夕务要勤谨,不敢躲懒走闪。如有此色出自某支当,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系自已之命,与银主无干。本男的系亲生,并无重叠交加来历不明等事,亦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故立文契并本男手印一并付银主,为照。”

“买养女契

某里某境某人有亲生女子立名某奴,年登若干岁,为因日食无措,或云无银纳粮,自愿托媒某人氏。引就某宅卖(买)为养女,本日受得丝银若干两足讫,本女听从银主抚养至长大之时,议配成人,终身使用。本女的系某亲生,并不曾受人财礼及典挂交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出自某支当,不涉银主之事。倘有风水不虞,此是自己之事,与银主无干。今欲有凭,故立卖契并本女手印一并为照。”①《新刻天下便用文林妙锦万宝全书》卷十七《体式门》·《文契体式》。书林安正堂刘双松重梓,万历四十年闽吴航明宇王子行序。京都建仁寺两足院收藏,收入日本《中国日用类书集成》12-13卷,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1999)印。

(按:该二份契帖,应是卖方契,将亲生子女卖给银主,不是买方所立之契帖,应改为卖养男契,卖养女契)。

人口贩买是明代政府明令禁止的,但民间仍假借婚娶或寄养等方式巧妙钻法律空子,上引的卖养男养女就是如此。收到“酬劳银”和“受得丝银”就是金钱交易。卖契都按上被卖者本人的手印,表示当为被卖者本人的意愿,亦有查验的意思。还有卖契还更详细载明被卖之男,“生不归宗,死不归茔”。一次卖绝,切断血缘关系。②《增补较正熊寅几先生捷用尺牍双鱼》,郑七《契帖类》。日本东洋文库藏崇祯刻本。高斋主人识,金阊叶启元梓,云间陈继儒眉公题。该书中卖男契即有“生不归宗,死不归茔”的字样,为其他卖身契所未载。

二、婚姻类的民约

婚姻形态很复杂,而民约就多种多样,有明媒正娶缔结婚姻的,有婚书,有寡妇改嫁的《服式书》,有买妾书、离婚书以及畸形的典妻契、租妻契等。

明政府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由双方家长做主,经媒人中介,并经聘礼认可后再举行婚礼,以婚书为凭证,始可成立婚姻关系。《明会典》卷七十一,《礼部》二十九记:“庶人纳礼。(洪武)三年定,凡男十六,女十四以上,并听婚娶。先遣媒氏通言,女氏许之,次命媒氏纳采纳币,至期婿盛服亲迎,主婚者礼宾,明日妇见祖祢毕,次见舅姑,婿往见妇之父母。”同书卷一百六十三,《刑部》五:“男女婚姻。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按礼有纳采、纳币请期、亲迎、见舅姑、见祖祢,婿见妇之父母等礼仪。保存在日用类书中的婚姻状式有:

“婚礼仪制

男子年十六至三十乃可成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俟女氏许之、□后,方纳采。

请纳采日期启

伏承亲慈以令爱贶下聘小儿,无任欣感。兹以厶月厶日为定盟之期,敢用豫告者,□以道(?)于吉礼,谨于成,惟时月合天地之裌(福),故男妇顺阴阳之美,两家合庆,万嗣蕃昌,伏惟亲仁俯鉴,炤纳不宣。

答允启

伏以伐柯定盟,辛托朱陈之好,泽山交感允协,男女之时,第愧小女姆训无闻,有歉四德之美□,惟英畏义方素聆自优七步之才,诗书既习于有年,婚礼宜订今日。欲从龟卜吉叶凤占月取厶日取厶,定应琴瑟和鸣,室家胥庆,伏惟台慈俯垂鉴纳。谨启。

纳采书式

忝眷生厶姓名端肃顿首拜

大封君厶号尊 翁老大人老先生

伏承

硕德不鄙寒微,俯从媒议允以令厶厶尊姻家老大人先生,令爱与第几舍弟侄几男为百年偕老者,兹值吉月令辰敬行纳采其定聘菲仪,用陈他楮,谨具籍贯年庚命名如左,以闻

一籍贯

厶邑厶都厶里厶姓

一家谱

曾大父厶 大父厶 父厶 外氏厶

年庚

厶厶厶厶厶厶厶厶

一命名

厶厶

右缔姻盟

皇明万历厶年岁次厶厶月吉旦厶顿首

聘仪状式

鸾凤盟书,鸳鸯寿帕,赤金耳环,赤金戒指,白金戒指,白金手镯,织金段表,粧花段里,刚鬣柔毛,王尘家雁,福果时果,先春团酥,司翰一封,司篚一封。

右不愧轾微聊为小儿定聘之仪,顾人驰贡伏冀亲慈俯垂麾置。

忝眷生某某顿首拜

回聘书式

伏承至仁不弃寒素俯诺冰语,允以令某某尊姻家老大人先生,令肖与第几房舍弟侄女为终身伉俪者,兹蒙命下敢不敛从其回聘菲仪别陈于楮,谨具乡贯三代年庚命名于后,以复。

一乡贯

右复姻盟

龙飞万历某年岁次某某月吉旦 某顿首。

回仪状式

谨具 鸾凤盟书,护书寿帕,赤金头袋,白金顶簮,金箱牙梳,金箱蜀扇,牙笔银砚,徽墨京书,段摺段摆,银条银钩,京靴绒袜,白金雁爪,原果面蹄,司笺启篚。

右不羞凉德,聊为小女回聘之仪,烦伻驰复统丐亲仁惠垂鉴在。

忝眷生某顿首拜复

聘定启

兹者复蒙高谊,许以长院淑爱贶室仆之长子某,生于某年月吉旦,时谨敢纳征问名具启以闻者。伏以乾健坤承化理运生成之妙,阴畅阳和,人文肇配合之名,亘古如斯,于今为烈。恭惟阁下阀阅名家俊造启先之继照,而某寒微末族,诗书惭赞述之未穷,迺蒙葑菲才遗,以致松萝有托,自天合好,无地酧恩。谨念诺既奉于千金深愧,敬莫将于双璧,聊通一介用效纳征,伏冀雁往鱼来刘范之世姻不绝,凤飞鸾合妫姜之雅好连绵。某下情战慄不胜,仰祈仁慈垂鉴不备。

回聘启

伏承尊慈不鄙寒陋,择仆之长女某,生于某年月日吉时,作配贤郎,兹沐问名,谨具启以复者。伏以时占小春,乃万象太和之会阳当初复,正君子道长之几恭,惟阁下文学蕴籍于三余,声誉驰扬于四海,天朝贵客百世文宗。矧闻夫郎文屋良规,早承诗礼之训。小女绿窗鄙习,何能巾栉之供分揣奚宜事知俯就既坚一语,安用多仪雁奠鸾笺,诚今朝之喜,色练裳竹笥,恐后日之惭颜,荷无齐郑之嫌。当求秦晋之好,某冰兢无任电览,有祈不宣。①徐笔洞先生精纂《新刻搜罗五车合并万锦全书》,万历四十二年存仁堂梓,郑七《四礼门》·《婚礼仪制》。日本宫内厅书陵部藏。录入《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卷八,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1999)印。该书又题名《刊鄴架新裁万宝全书》,《新刊鄴架新裁万宝全书》。

缔结姻缘经过繁文缛节的程序,先由媒人介绍男女双方情况,经双方家长认可后,由男方提出纳采日期,女方允同后,双方吉卜生辰,订立婚姻盟约(即订婚)。双方均详列籍贯,年庚,家谱(简况),双方均满意。最后确立婚姻关系,送去聘定启和回聘启。

上述这些结婚仪式、礼品、婚书,以及姻盟等,仅在上中层人士中习行,民间一般百姓则简单得多。

离婚、改嫁亦有文书为凭证。

“离婚书

某里某人先年娶妻某氏,因家贫反目,妇有二志,已告明亲长。今凭媒说合,情愿再出与某为妻,本日纹银若干,并无债算(?)强逼姦娶等情。某择日成婚,并无异说,立离(婚)书手印为照。”②醉云阁杨居理道卿父订《新刻陆鲲庭先生纂辑云锦新联》卷六,日本内阁文库藏,书上有浅草文库,日本政府图书,兼葭堂藏书三个印章。该书又题书名《新锓陆林二先生纂辑士民便用云锦书笺》,仁和陆培鲲庭甫汇编,明州林时对殿飏甫音辑,潭阳杨居理道卿甫较梓。文按:此离婚书在其他日用类书中未见,十分珍贵。

离婚只要双方自愿,政府不干涉。《明会典》卷163有《出妻》条:“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相愿离者,不坐。”但上引《离婚书》一边是离婚,而另一边“凭媒说合情愿再出与某为妻”,等于新立婚书,并收“纹银若干”,似乎有过于草率从事。

还有一种改嫁是因丧夫后为生活所迫,这就是寡妇改嫁,社会上是持宽容态度。

“服书式

主婚房长厶人,有弟厶侄厶人,近故女弟侄妇厶氏。自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措,兼以弟侄棺衾银两无可计划理还。凭媒厶人氏议配厶人为媒(婚),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分还棺衾及买地砌完葬厶人外,即听从厶宅择吉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再无言说。今欲难(有)凭,故立婚书存照。”③徐企龙(云锦广寒子编次)编辑《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卷九《民用门》,万历三十八年刻本,杨钦斋梓行。日本尊经阁文库收藏,收入《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六至七卷,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又题书名《万宝全书》,艺林积善堂梓。

晚明社会对寡妇改嫁持同情认可态度,但亦需择吉过门订立婚书以示慎重,由主婚房长出面请媒人介绍改嫁,建立新家庭予以人性关怀。

对于娶妾,明代政府有明确规定:离异、年过四十而无子嗣始可娶妾,但实际情形并非完全如此,民间有财力者仍可娶妾。

“买妾契

某里某境某人有亲生自养女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媒某人某氏议配某境某人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忧(文按:忧为衍字,应删)瓜瓞绵延。本女的系亲生自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某眼(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①《新锲全补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卷二十四《体式门》·《文契体式》,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仁井田陞文库本,万历二十五年,锦城绍锦徐三友校正,闽建云斋郑世魁梓行,收入《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卷一、二,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

此《买妾契》实是卖女为妾的《卖女契》,只是女儿已成年可以为人妾了。亦需有媒人中介,卖银以“聘银”名义偿付,亦有立婚书为凭证。

三、非常态的婚姻契约

明清时期在家庭婚姻形态中出现了一些变异,如典租妻等畸形状态,当然有些是出于无奈,穷得揭不开锅,或因天灾人祸无法生存下去,再没有可以变卖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源,只能租妻典妻了。

明代小说家冯梦龙曾在福建寿宁县任官,他亲见典妻陋习俗,记曰:“在寿宁,贫苦百姓,如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凭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迎归,遂书卖券者。”[3]保存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中有一份明万历三十九年朱周的典妻契,以六两银将妻王氏出典给谢某为妻,待生子长大后可回原夫。

虽然明代法律是禁止租雇典妻子的。《明会典》:“凡将妻妾受财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②《明会典》卷一百六十三,《刑部》五。但实际上民间典雇租妻子者不乏其人,多数是为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为之。延至清末民初,在浙江定海仍有租典妻的情形。“男子妻亡无力续娶,或妻久不育,常在外别谋一妻,订立契约,限以岁月。时间久者,谓之典妻;暂借,谓之租妻。期至各离,所生子女则归男子。其见典租之妇,大抵为孀,亦有因家贫虽夫存而出典租者。”“乡僻陋俗,更有兄弟故后,以嫂妻叔,或以弟妇妻兄者,谓之兄终弟及。”[4]更有一妻二夫同居一处者,在东北地区称之为“拉帮套”。

非常态的婚姻形态在任何国家、社会里都曾存在,只是严重程度不同,是否有疏导或管理的机制而已。明中叶以后,社会发展加快,各种社会弊病也增多,表现在家庭、婚姻中也就更多了。为此官方的禁令条例,民间的乡规族规族约和民约也随之颁发。

结 语

家庭、婚姻是社会结构中最为复杂的构件,它深受经济等物质和文化习俗等精神因素所制约,本文仅从一个视角来研究一个侧面,不是全面剖析它。

乡规民约是民间自发制订的条规,以补充政府律令的某些空缺,它反映了民间的意愿。它的制订是通过隆重的仪式和经过一定的程序的,如“歃血预盟”、“置酒会立条”的,集众议定,还推举年高德劭望重者为约正、族长为执行者。既有自律性,又受到道德伦理的制约,其背后还有官府的支持。如广东“乡约之设,正仿古人闾师党正之义,俾其宣化于乡,以佐官司政刑之不逮。……不知乡约者,所以约一乡之人而归于善也。……公举一年高有德,孝悌力行之士,以为一都之约正。并择一二老诚、端议正直之辈,以为之副。而后同乡共井,仿吕氏乡约之仪,始于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终于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之意。”[5]

乡规民约对于完善乡村自治管理起过良好作用,他们根据现实需要,从实际出发,群策群力,创制出若干乡规民约,由群众自我推行。如上述《继后遗嘱》,《兄弟分关》等民约,对于财产继承,家庭关系和睦是有一定意义的。就是在当今社会中遗嘱、分书仍不失其生命力。城乡社区就可以通过制订民约以完善管理机制。

历史上的乡规民约随着时代发展已大量流失,只有部分尚保存在宗谱、方志、日用类书中。特别是明清以来日用类书、杂字书、商程书等在坊间刊刻流行,乡规民约尚有可能保存下来。梳理、开发、研究它,将可为研究社会史、经济史、文化史、民俗史提供珍贵的资料。它是有待开发珍稀文献的宝库,值得我们去开发!

[1](日本)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第十三章第二《明代的村规约与契约书式集》[M].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

[2](明)项乔撰.方长山.魏得良点校.《项乔集》卷之八《自警篇》[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514.

[3]叶丽娅.典妻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32.

[4]陈训正,马瀛纂修.民国《定海县志》,卷十六《方俗·风俗》[M]//中国地方志集成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

[5]李龙潜等点校.明清广东稀见笔记七种[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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