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文 化
(江苏科技大学 张家港校区,江苏 张家港 215600)
“这是一个脱节的时代!”当代法国哲学家德里达面对“马克思的幽灵”,发出哈姆莱特般的喟叹。无独有偶,在当下世界,特别是我国,农民工,耳熟能详;农民工,俯首皆是;农民工,呼之即来;农民工,人力资源,人口红利……人们都在使用它,呼唤它,藐视它,研究它……然而,何谓农民工?没有人能够给予它权威的界定,准确地辨析其本真内涵。农民工的的确确是一个十分尴尬的范畴。这令当今世界汗颜,也令有着2亿农民工的中国蒙羞。这是学术界的无奈[注]基于不同的研究目标,学者主要从5个层面界定农民工:户籍、职业、劳动关系、地域变化及工作时间。但他们都认为农民工是我国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劳动群体。和实务界的尴尬,也是政界的困惑。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在谈及“农民工”时,表示这一称谓本身就带有歧视色彩,呼吁社会要慎用。“工农商学兵,本是职业的划分,为什么唯独‘农民’永远要被加上特定的标签呢?”他质疑:“农民是职业呀,哪有生出来就是工人的?哪有生出来就是商人的?结果偏偏农民生出来就是农民,刚生出来就变农民了,他还没干活儿呢,就农民了。”[注]社会学家艾君认为,首先要弄清楚农民是什么。如果农民是一种职业而非身份,那农民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如果农民是一种职业,那么“农民工”又是什么呢?是种职业?是农民职业转工人职业?还是既做工人又做农民?那些长期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村人还是农民工吗?他认为,如果说农民是一种职业,眼下提出农民工概念本身就存在概念不清和语法误区。如果承认农民是种身份,那么提出“农民工”的概念是成立的。故此,本文力求从范畴演进的维度厘清农民工的本真涵义。这正是哲学的任务和特性。
农民工,即农工、民工、农民工人。索绪尔认为,任何语言符号都是由“能指”和“所指”构成。“能指”指语言的声音和形象,“所指”指语言所反映的事物的概念。从词汇的组成及所指看,农民工可以是一个偏正词组,由修饰语农民和中心语工人组成,结构成分之间是修饰与被修饰关系,农民在工人前面起修饰作用,能指主要是工人,但身份是农民。它也可以是联合词组,农民与工人并列,兼具农民与工人双重等价属性,能指农民与工人。它还可以是述补词组,农民与工人不等价,以农民为中心语,以工人为补助语,能指农民,但做工人的工作。作为当下中国的热点范畴,农民工的内涵和能指有着自身的演进路径和语境。同一所指在不同语境中,能指大不相同。
为了较为准确地揭示农民工这一上位范畴,有必要首先弄清农民和工人两个下位范畴。在西方,自1960年以来,农民范畴就一直颇受争议,人们对之充满困惑。1987年9月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指出,“很少有哪个名词像‘农民’这样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么多困难”。英国经济学学者艾利思从劳动形式、收入和市场参与度这三个维度界定农民,认为农民是主要利用家庭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不完全或不全面地投入市场的人。在当代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民(farmer)仅仅是个职业范畴,是经营农场、农业(farm)的人,与渔民(fisher)、工匠(artisan)、商人(merchant)等职业并列,在法律上都是市民,具有相同的公民(citizen)权利。美国没有农民这个范畴,统称为农场工人[注]字面上,农民工人和农场工人好像差别不大,但实际上,两个范畴内涵却相差甚远。首先在身份上,农民工人的身份是农民,而农场工人的身份是工人;其次在工作上,农民工人做的是城市里的工作,而农场工人干的是乡下农场里的活计。。
在中国,传统农民指耕田种地的人。“辟土殖谷曰农”,“农,耕人也”。《春秋毂梁传》称“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可见,中国很早就有士商农工的职业划分。农民是一种职业,而非身份(如果说有身份的意义,那么农民也是排在士之后的具有较高身份的职业——笔者注)。及至现代,农民也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职业的一种。《辞海》认为,“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奴和农业工人)”;《现代汉语词典》认为,农民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显然,在权威文献中,“农民”是一个标示职业的范畴,一切与耕种土地等农业生产有关、不以其他职业或身份作为本人及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是农民。
与传统农民仅仅为职业范畴不同,现代意义上的工人(millhand、labourer、worker)自产生之日起,便既标示职业,也标示社会阶层(阶级)。工人与劳工同义,与雇主对立,起源于17世纪末期的英国,时称在工厂中劳动的人。可见,工人泛指受薪阶层,指为挣工资而被雇佣出卖劳动力的人。工人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工资性质的收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作者,也包含在服务行业工作的人,如服务员、销售员等。
在我国,工人本是与农民相区别的十分古老的职业——“匠人”,比西方出现得早。唐代韩愈指出,“夫五谷布帛,农人之所能出也,工人之所能为也”。明代陶宗仪认为,“古人作事精致,工人预四民之列”。可见,传统中国的工人也仅仅是个标示职业的范畴。
逻辑与历史地考察,任何国家和地区要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必须首先实现工业化和市场化。在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工厂、商业而成为工人。商业和工厂集中的地方形成城市。农民进入工商业,就自然成为城市居民。所以,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是同步的。这便是农业户籍向非农业户籍转换的基本规律,即农(民)—工(人),其过渡阶段便是农民工。
笔者认为,在新中国,农民工范畴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由于历史语境的变迁,它经历了从“农民工=户籍身份(含输出地,下同)+职业(主要指经济收入,下同)+阶级成分”到“农民工=职业+户籍身份”到“农民工=职业”的演进路径,共历经三个不同的样态,其演变的语境也相应分为三个阶段。令人关注的是,当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然导致农村土地财富的攀升和“新生代农民工”含义的改变,已经极大地改变了农民工的内涵,即将进入“农民工=职业+土地财富”新阶段。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使用的农民(工人)范畴,主要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职业,二是户籍身份,三是阶级成分。简言之,即职业、户籍、阶级。
作为职业,新中国的农民原本指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主要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并获取生活资料的劳动者。但至1958年,农民就有了难于逾越的地区和职业限制——“新中国特色”户籍。户籍本是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称户版、丁籍、黄籍和籍帐。我国户籍制度建于春秋战国之交,历史悠久。但随着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户籍对农民(工人)有着特别的规定和意义——主要标示职业和社会地位。具有社会地位内涵成为新中国户籍的特色。1954年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1955年开始全国户口登记。但在1956、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国连续颁发4个文件,限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严格实行城乡分治的户口制度,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这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严格限制迁徙。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
阶级原本是一个政治范畴。根据《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的精神,从1950年6月开始,我国开始了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将农村人口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这五种阶级成分。这便是新中国最早的农民。与工人对应,农民兼有职业、地域与阶级的烙印。阶级+户籍,便是中国农民的社会地位。
这一阶段的农民,职业是农业生产,阶级身份是农民,居住地是农村。农民大部分时间呆在农村,收入绝大部分也来自农业。他们的家庭,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甚至社会关系都在农村。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如当兵转业安置、上大学以及提拔为公务员等,否则只能从事农业,呆在农村。他们生活在自己所在村庄那个狭小的区间里,许多农民可能一辈子都没能离开生养他们的那个小村庄。他们学习、消费、医疗等主要在农村,死后也安葬在农村。城市里没有他们的户籍、家庭(配偶、子女)、住房,甚至坟地。他们只有部分时间和精力从事非农业活动,非农业收入只是其收入的补充。这就是新中国早期的农民。其实,此时农村也有部分人专职从事非农业活动,如农机修理、当合作社售货员等,但因为他们没有非农业户籍,所以他们依然是农民。可见,真正束缚农民的是户籍。因为户口意味着地位,非农业户籍等价于城市,城市具有农村不可比拟的现代文明、公共服务设施等诸多优势。只要能获得非农业户口,他们便可以成为工人,他们的子女就可以享受到非农业户口的人们享有的一切:公费医疗、子女就业、优质教育和城市生活,等等。因此,当工人、非农业户口、拿工资是当时农民最大的梦想和追求。
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量“隐形失业”的农民有了自由流动的权利。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开始经营非农业,从事非农工作。同时,城市因为就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需要补充劳动力。沿海地区工商业快速发展,劳动力也不足,为农民再择业提供了机会。于是,农民不再单纯地从事农业,农业收入也不再是其养家糊口的唯一来源,土地不再是他们唯一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村也不再是他们的单一活动区域。伴随非农活动、非农收入、人口流动等现象的出现,从农民中开始分化出农民工。从行业上讲,最早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接着是制造业。从流向看,部分农民就近流动到快速发展的本地城镇,另一部分则是跨地区流动,即“民工潮”。不难看出,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进厂又进城,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
农民工现象比农民工范畴出现得早。农民工范畴最早由社会学家张玉林于1983 年提出[1],并在90年代作为术语频繁出现。农民工最早出现在中央正式文件上是2003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后来又出现了“打工者”“流动人口”“民工”“进城务工人员”等称谓。“农民工”这一范畴最终被人们普遍接受。
对此阶段的农民工范畴,学者多半以“户籍身份+职业”等特征加以界定。刘世定认为,“农民工是指来自农村,具有农村户籍身份,并转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力”[2]。田凯认为,“农民工是指户口尚在农村,而来城市以从事各种‘自由职业’为其主要经济来源要的人”[3]。刘传江和徐建玲的界定更为详细:农民工是指“离乡不离土”的农民。他们背井离乡,来到城市,参与城市建设,成为非农人口,但这一群体仍然没有脱离土地,他们在家乡仍然保留一份土地,并以其作为保障或用来生产口粮。显然,他们的界定是不完善的,如有的农民工就在本地农村乡镇企业工作,并未“背井离乡”。
笔者认为,此阶段农民工范畴具有复合含义:农民工=户籍身份+职业+阶级成分。但身份(即户籍与阶级)内涵远远大于职业内涵。农民工户籍身份是农民,但主要职业是工人,还带有阶级及社会地位的烙印。在这里,农民工是一个述补词组,农民与工人不等价,以农民为中心语,以工人为补助语;能指农民,但做工人的工作。户籍身份是第一位的,职业次之,阶级存在但不太重要。
在此阶段,由于此前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文化、生活习性不同,形成了尊卑贵贱等社会地位的分野,此时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低。据不完全统计,文盲占农民工总数的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多数。大多没有城市户籍的农民工远离家乡,从事技术含量低,城里人不愿干,报酬低的脏、累、险、差、重、苦等工种,如建筑、采矿、保洁等工作,付出血和汗的代价,但得不到应有报酬。他们生活艰难,居住环境恶劣,缺乏医疗等社会保障,缺少最基本的文化娱乐,缺乏沟通和交流,性苦闷和性压抑,精神状态令人担忧。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游荡在城市最底层。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一小部分城里人在享受农民工带来的便利服务的同时,也感到他们的存在给自身就业和生存带来了冲击,他们认为农民工抢了自己的饭碗,挤压了自己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城市环境,对他们反感乃至仇视。
城乡反差带来的社会歧视体现在诸多方面。部分城市制定带有歧视性的政策,如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如圈定外来劳动力就业目录,把脏、乱、差工作留给农民工。北京市就一直严格限制外地人口进入,将外来务工人员限制在13 个行业206个为本地人不愿从事的工种,还禁止部分工种使用外地人员。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如工资低并经常遭拖欠。部分企业随意打骂农民工,扣押身份证、暂住证,延长加班时间,劳动环境恶劣,等等。农民工子弟学校等于“脏、乱、差”学校。农村把青壮年劳动力输送到城市,城市却把伤、残、病、弱者退还给农村。一些新闻用语常出现如“农民意识”“小农思想”“农民食品”“打工者”等带有主观歧视色彩的宣传用语,类似现象屡见不鲜,不枚胜举。而事实上,这些在某些人心目中含贬义色彩的农民工,正是城市的边缘群体、弱势群体,是一个值得关注和同情的群体。
综上所述,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恰如学者兼政府官员郑功成所言,“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阶级问题逐步淡出人们的视野。农民不再与阶级结缘,进而出现三大类农民工:有的农民在居住地兴办并从事非农业产业,成为“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有的离开原住地,加入流动大军,即“离乡不离土”的农民工;还有的农民在城镇购买房地产,“离乡又离土”。对此,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落户,但只限于自理口粮,即“吃拟价粮”。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开始松动。这是介于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之间的一种特殊户籍。农民虽然可以在城镇落户,但非农业户口的许多权利他们仍无法享有。这便是既非农业户籍也非非农业户籍的“两不像”农民。不过较之以前纯粹的“农民”,他们的地位也总算得到一些改善,但非农业户籍依然重要。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农转非”内部指标,每年万分之二的人可以获得非农业户口。这事实上是户籍地位降低的第二步,因为非农业户籍不再十分难获得。居民身份证制度也于同年9月实施。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1997年6月,《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自此,非农业户口在小城镇大门洞开。这是户籍要求降低的第三步。1998年7月,《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规定: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至此,至少在政策上跨越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籍的藩篱不再艰难。
于是,农民工的内涵悄然发生了变化:由“农民工=户籍身份+职业+阶级成分”变为“农民工=职业+户籍身份”。阶级成分问题不再存在,农民工是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工人。农民工演化成联合结构词组,农民与工人并列,兼具农民与工人双重等价属性。除上海、北京等少数现代化大都市外,尽管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在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差距依然存在,但不再十分明显。户籍在小城镇和中小城市不再像从前那么重要。农民工可以在小城镇和中小城市较为平等地就业、居住和购买房产。学者陆学艺一针见血地指出,“农民工者,农民工人也”。他们的户籍身份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耕地,但他们主要在城市从事非农劳动,就其职业来说已经是工人。王玉玫认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城镇受雇佣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一群人[5]。足见此时学界和实务界对户籍因素不再重视。不过,政府与部分官方媒体依然恋恋不舍农民的户籍身份(可见,对农民工问题,学术界的认识比官方的改革步伐更快——笔者注)。1991年7月,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民工”是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简称[注]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 “是那些在城镇中从事工业活动、但保留农民身份的人”[6]。此时期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依然不高。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15岁以上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185 年,在15 岁及以上人口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5.213 %,文盲占1.116 %,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只占7.17 %,大专以上学历不足1 %。不言而喻,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依然不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至此,除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外,中小城市的户籍完全放开。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农民工就是产业工人。此时,农民工从词汇的组成及所指看,已经演化成一个偏正词组,由修饰语农民和中心语工人组成,结构成分之间是修饰与被修饰关系,农民在工人前面起修饰作用;能指主要是工人,但户籍是农民。农民工内涵回归到了“圆圈”的起点,即职业。农民工所具有社会地位的标示意义消失殆尽,剩下的只有职业及输出地。而输出地则是农民(工)与工人都具有的标示。对此,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君认为,在中国实施多年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户口只是区别农民工和城市市民的标志、符号,在地位、权利和利益方面并无太大的差异。
当下,户籍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户口迁移制必定会变更为户口登记制,羁绊农民工的最后一根稻草即将灰飞烟灭。江苏省、宁波、石家庄等省市已经率先进行户籍改革。2007年,江苏省就宣布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和称谓,废除“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体制,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从试点地区看,目前,“合法固定的住所”与“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户籍改革过程中限定户口迁移的两个基本条件。鉴于此,学者赋予农民工以新时代内涵。李培林早就认识到农民工即“流动民工”,是“在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地区流动,在职业上从农业向工商服务业等非农产业流动,在阶层上从低收入的农业劳动者向较高职业收入的阶层流动”[7]。
令人关注的是,当下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然导致土地财富的攀升和“新生代农民工”含义的改变,农民工内涵即将进入“农民工=职业+土地财富”新阶段。
随着农民增收政策的出台,如农业税的取消、农业补贴的出现、农民负担的降低及农产品价格的回归,农业的比较效益在日益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上半年农民收入同比增长1.611 %。因为农村现代化和农村城市化速度加快,以及农业生产相对稳定、迁徙自由、居住廉价、不用背井离乡、环境空气清新等特性,现阶段农民(工)开始广受人们尊重,部分农民工“边工作,边种地”,出现“不离土不离乡”式回流。
一方面可以“不离土不离乡”;另一方面,“离乡不离土”,还可以“离土离乡”。农民只要在城市里有了工作和收入,便可以自由居住、流动、接受教育、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于是,此前困扰农民工的为人们所倚重的非农业户口所带来的种种障碍和不利已不复存在。如今,农民工不再是穷困、落后、低级工作的代名词。事实上,现在许多农民工的子女出生在城市,受到良好的教育,具有健康的体魄和优良的品行,具备较高的学历和科技素质,也具有富裕的家庭背景,诸如住房、产业等经济条件。这便是“新生代农民工”“两栖农民”“新工人”“新农民”“新市民”“外来工”等颇具荣耀的范畴的特殊时代内涵。相反,城市居民却面临居住难、就业难、环境污染、生活成本高等问题,处境相对不利。于是,部分非农业户籍人口纷纷将户籍转换成农业户籍。风水轮流转,时代的改变足见一斑。特别是期待中的非农业用地征用标准大大提高(至少10倍),“农民=农业用地=土地财富”,将农民的社会地位大大提高。为此,王春光认为,农民工“类似概念并不完善,因为外出打工者是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8]。
更令人关注的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出现。“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总人数大约1个亿,是“三高”农民:高教育、高城市化、高现代化。九年义务教育使95%以上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了较好的教育。“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数在原居住地上中小学,假期生活在城市。有的在城市完成系列教育,学成后进城做工人。特别是随着手机和计算机的普及,几乎在中国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无障碍地上网,能与外界无时差地链接。这使得他们已经融入现代城市,工作轻松了,业余生活丰富了,意识提高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思想面貌、视野见解、精神状况和思维方式都十分现代化和城市化,只是城市在很多方面没有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这便是当下的社会问题之一。相反,“新生代农民工”对农业、农村、农民却不是十分熟悉。在他们当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只占10.5%。新生代农民工正逐渐丧失从事农业生产的技能和意识。这或许是今后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隐忧,也是当下中国社会问题的另一方面。
参考文献:
[1] 薛翔.企业内农民工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湖南、黑龙江、浙江三省的实证研究.科技和产业[J].2007(2):36-40.
[2] 刘世定,王汉生,孙立平,等.政府对外来农民工的管理——“广东外来农民工考察”报告之三.管理世界[J],1995(6):187-197.
[3] 田凯.关于农民工城市适应性的调查与思考[J].人口学刊,1996(4):3-7.
[4] 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22-24.
[5] 王玉玫.建立健全城镇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2):10-14.
[6] 贺汉魂,皮修平.农民工概念的辩证思考[J].求实,2006(5):56-58.
[7] 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15.
[8] 王春光.农民工: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J].学习与探索,2005(1):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