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平等”理论探析

2013-02-18 11:37詹莹莹
关键词:平等公民道德

弭 维,詹莹莹

(1.中央编译局,北京 100032;2.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084)

“平等”是现代西方最重要的价值观念之一,在法国大革命中与“自由”、“博爱”共同成为革命的口号,并在后来的《人权宣言》中得以体现,随后影响了美国革命乃至整个世界的现代性进程。“平等”理念从反对特权和等级制开始,在几百年里经历了多次变化,并已成为自由主义的价值基础和当今世界上颇具影响力的价值观念。在近代历史中,“平等”观念作为一种革命性力量一直在促进着现实政治、经济状况的改变,具有独特而强大的道德力量。

一、经验事实中的不平等

在开始分析平等时,必将涉及的一个对立面便是“不平等”,也就是差异。从经验意义而言,人在天赋、能力、家庭背景、财产、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这是一种人人可睹的现实。但是这种不平等是描述意义上的,其中尚未含有道德意蕴。和平等密切相关的另外两个概念是“所得”①在这里,用“所得”,而不用“应得”(desert),后者是正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其中已经蕴涵强烈道德意味,而这里的所得只是一种事实性描述,意在淡化其道德含义。和“分配”,即平等涉及的对象是个体所得,这种所得的对象包含很多,涵盖人在社会中生存所需的诸种要素,如物质利益、精神价值等。这些不同要素的特性不同,也因此给“平等”的实施带来困境,即一些“所得”对象是可以衡量的,即可以从量上形成比较意义的,如财产;而一些则是很难确立比较标准的,如人格平等。因此,确立“所得”的范围并据此确立比较的标准对于平等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分配则是达致平等的途径,即这些可得的“所得”通过怎样的方式分配给社会的每个个人,分配的标准因此具有道德意义,而分配的途径和方式则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提出了要求,即一个怎样的社会制度才可能达致一种平等的现实。

导致上述不平等的原因包括两种,一是 “自然”造就的不平等,二是社会建制造成的 “不平等”。所谓“自然”意义上的不平等是相对制度造成的不平等而言的,是天生存在的,如性别,家庭背景等,这些和人的自我选择无关,是被给定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就是生存于差异中,不平等才是人类最大的真实。这样一种不平等的因素是一种人为不可抗的因素,一般并不在平等主义者过多关注的范围内。而社会建制意义上的不平等才是平等主义者的批判与着力改造的对象。这种批判和改变以道德平等为其正当性基础。

二、道德平等

人的道德平等是说每个人具有同等的内在的道德价值,而这种价值是目的性的,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比较的,没有谁比谁天生高贵。

人的道德平等,最常见的是诉诸人性论。人性论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础问题,通常三说,自然属性、社会属性、自然和社会的统一性。[1](P48-49)在希腊之后与现代之前,西方世界人的道德平等学说主要有两种理论来源,一是斯多葛学派,一是基督教思想。尽管二者面对的一个是宇宙那样的大写自然,一个是上帝,但是二者的“平等”参照系均是人之外的某样事物,在这个居于人之外的事物面前,人是平等的;同时,人也是被给予的,被塑造的。现代之后的道德学说则重新回归于人性自身。自然权利学说是近代以来颇为强势的一个理论,其最著名的警句便是“人生而平等”,可以是指人之自然天赋的无差异性,也可以指人进入社会与国家之前的身份无差异性,美国独立战争时便曾经援用之。但是自然权利学说始终存在着较多的理论缺陷,“人生而平等”这样的简单论断毕竟需要更为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与论证。现在,人们通常援引的具有代表性的平等理论是康德学说和功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二者均是对自然权利学说的补充和完善。

康德学说借助于人的理性能力,认为每个人均有理性能力,且每个人只能作为其他人的目的而不能是手段。但是这个理论在平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微妙的困境,即人具有理性能力,一方面为人的平等提供了道德基础,但是同时却也为不平等提供着理论依据,人有理性不仅可以推出人际之间的平等关系,但同时也成为区别人之高低贵贱的理由,因为理性能力,这并非为所有生物均共享。理性是人自我认识、自我决断、自我选择、自我负责的能力,体现着人的道德能动性,人并不是简单地受控于命运。而在相当长的历史上,奴隶、女性、少数民族均被认为是没有理性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不能算作“人”,也就不能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所以,理性说是一种体现人性高贵的学说,它区分着人与动物的不同,但同时也在人的内部制造着差异。而一旦人性有了高低贵贱,便依然存在着天生的不平等,而天生的不平等,便可以作为现实政治不平等的理论基础。在吁求人的道德能动性层面上而言,康德学说相较功利主义学说,具有更强烈的道德色彩。它要求人作为理性的拥有者去践行其道德能力,同时也要求每个人将其他人作为与自己相同的人去尊重和对待。

功利主义理论兴盛于边沁,他的功利主义学说在历史上又被称作“哲学激进主义”。功利主义学说更主要是一种政治和法律理论,其伦理性意蕴强于道德性意蕴①在这里,我使用“伦理”一词更多的是强调对各种社会领域中人的关系的重视,使用“道德”则强调对个人道德能力和品德的重视。。相较康德的学说,功利主义学说更能促进实际政治和法律中的平等。与康德不同,功利主义并不诉诸人的理性,而是诉诸人的感受,人均是趋乐避苦的,均具有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功利主义学说经常遭受各种指责,其中“肤浅”便是其中之一;但是英国20世纪最出色的法理学家哈特在为边沁辩护的时候曾经指出,也正是这样的“肤浅”,因其简单,普遍性强,而为实际生活的政治和法律改革提供了简单易识的原则。比如,哈特曾经指出,当人们在争论奴隶是否有理性能力是否能够算作“人”而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时,边沁则指出,“问题的关键并不是那些被当作奴隶的人是否能够理性地思维,而仅仅是他们是否遭受痛苦。”[2](P59)感知痛苦的能力是生物的基本能力,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它未能将人和动物区分开,但是在实际政治中,却更能促进平等的扩展,因为奴隶、少数族裔、女性以及儿童均因此而成为应该享有权利的道德主体,而不再将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是否有理性这样不能实证从而聚讼不已的问题上。

对边沁而言,“每人只算一个,没有什么人算作一个以上”[3](P66-67),个人功利的计算是功利主义的核心任务之一,这意味着每个人被计算功利时是平等的。此外,当代学者杰弗里·托马斯指出了功利主义和平等思想的另外两点关联性:其一是“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裁断人”,其二是功利主义对平等分配的假定顾及了边际效用。[4](P186)

这种一个人只能算一个的原则,在近代西方世界民主制度的发展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这要求在民主选举的投票中,所有有投票权的人,每人只能算作一票,没有谁的一票可以比其他人的票更具有价值。这也就是功利主义平等原则在政治上的典型意义所在。

三、政治和法律的平等

人总是生存于现实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之中。人理论上的各种可能性通过现实世界各种条件之间复杂的综合作用而呈现出其现实性。社会的制度结构确立着现实世界的各种条件,人之真正的“成其所是”离不开其“所在”,这是人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这些制度包括政治的、法律的,也包括经济的等等。而政治平等始终是平等思想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领域。我将之视为平等理念最核心的要求,是平等主义理念首要的斗争之地。

道德平等思想实质上是一种资格理论,它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给政治平等以基础,同时为对不平等的批判提供正当性依据,这种资格理论简单来说,也就是“因你所是,给你所得”。当从道德上确立了“平等”的正当地位后,道德上的平等,成为一种理论上的“应当”,道德平等意味着“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被平等对待的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虽然现实中未必完全实现,但是却由此可以成为谴责不平等的理论依据,这也就是道德理由最重要的意义所在。道德理由并不能对现实的可能性负责,同样,现实的可能与否也就不能简单地作为道德理由的根据,不能简单地说“做不到”所以“不应该”。“应该被平等对待”落实于现实就不能仅仅是一个抽象的道德命题,而必须阐明在哪些地方被平等对待,怎样叫平等对待。在进入政治、法律,经济等现实领域后,便不能含混而论平等或者不平等,而是变成具体某个领域之中的平等问题,且对平等的论证包含着是否应该平等、如何平等以及谁之平等。前者确立其正当性,后者思考其可能性,但是可能性的论证中除了包含规范性因素之外,还包含着技术性因素,因为“应当”蕴含着“可能”,不可能的也就很难“应当”,因此,即使在我们承认平等确实应该值得追求之后,不同领域对“平等”的论证和追求,也是有着各自不同的标准的。同时在现实世界中,并非每个领域的价值序列中道德价值都是最高的,因此平等作为道德理想在某些领域就必然会让位于其他价值。例如,招工,尽管人们会要求平等对待无歧视,但是经济行为的目的在于创造价值,因此男性就比女性更容易得到工作,正常人就比残疾人更容易得到工作等等。正是这些不完全遵循道德价值的领域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地提出严峻的现实和理论挑战,促使着道德正当的理论争论不已,而我们实际生存的世界中,本身便是多领域的相融地带,很难说某个问题是绝对的道德问题、政治问题或者经济问题,一件具体事情上往往牵涉多重领域的价值,因此道德困境始终存在也就再正常不过了。当我们说价值多元的时候,一方面为社会的开放和宽容提供了空间,同时也加大加深了道德困境,因为道德困境中,纠缠的问题往往不是有无价值,而是价值序列之争。这也就提出了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情境性问题,挑战着人们实际的道德选择。

政治(法律)平等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其原因在于,首先,政治结构中包含着多项可用于分配的事物,如公民各项政治权利、公职等。在原则上,公民各项政治权利,因公民资格而获得,而获得公职的机会,则向所有公民开放,公民可因其才能、品德等因素,由民主选举制度、文官选拔制度等,通过法律的程序获得这些职位。这说明,政治制度中的某些事物,具有被分配物的特征。其次,在近代西方社会,生产资料和财产均是私有,但是政治权力却是公共性的,在社会的运转、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等方面,政治力量是一种分配性力量,且是一种公开的、大面积的、合法的涉他性活动。国家或者政府作为政治权力的享有者,要遵循一条基本的政治道德,即给予每个公民平等的尊重和关切(这是平等主义者,包括非平等主义者均赞成的一条基本原则)[5](P1)。 因为,按照契约论的解释,现代的国家是平等而自由的公民组合而成,国家不能给予公民粗暴的任意的不平等的待遇。

政治平等素来是平等主义者追寻的基本目标。在法国大革命中,平等成为一个基本的口号,在其后西方世界200多年的历史中,平等总是伴随着权利——另一个近代政治领域中的主流词语——共同掀起一次又一次的狂飙突进的政治改革运动。在历史上,平等首先针对的便是等级制和特权,正如沃尔泽所言:平等“并不在于消灭全部差别,而是消灭特定的一套差别,以及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消灭不同的差别。它的目标总是明确的:贵族特权、资本主义财富、官僚权力、种族或性别优越性。”“产生平等主义政见的并不是富有与贫困并存这一事实,而是富者‘碾碎穷人的容颜’,把贫穷强加到他们身上,迫使他们恭顺这一事实”[6](P3)一种具有较强政治色彩的思想的出现,往往具有一个特征,就是它一定有“敌人”,即其对立面,所以通常比较激进;但是当其成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建构依据后,却会渐趋保守,因为它会面临各种实在的现实问题,其艰难性和无法彻底实现性便超越了其最初的道德上的吸引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平等思想其实真正反对的不是差异性,而是不合理的差异性;而这个不合理的原因便是政治和社会体制造成的不合理,如艾瑞斯·杨所指出的“压迫”:剥削、边缘化、无权化、文化帝国主义以及暴力等。[7](P40)因此,可以说,平等理念最初反对的是政治和社会压迫,要求的是政治领域的平等,它总是和政治权力以及社会制度密切相关。正是这种对社会制度结构的要求,也使得平等和自由保持了和谐,即自由在其消极意义上是免于其他人粗暴的束缚,免于压迫等;若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处于等级制的政治地位,则强制和压迫便成为一种正当行为,只有这种关系呈现为一种平等的关系,压迫和强制等行为才不再具有合法性,公民才有可能有所谓的“自由”。

因此,政治平等追求的是社会公共领域中的政治结构的开放性、文明性,它并非要求每份公职为每个人所拥有,而是强调机会的平等性,尤其是介入政治生活的机会;它主要针对的是等级制和压迫,要求人和人之间,人和国家之间处于平等的政治地位,没有天生不可扭转的高低贵贱。

因此,平等体现在政治及法律的制度层面时,就展现为两个维度,其一是确立公民基本的政治和法律上的权利,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政治权力不能随意侵犯,且公民资格不受性别、种族、职业、性取向等因素的阻碍;其二是针对政治和法律体制和权力的拥有者以及纠纷的裁决者,要求法律实践的公正性,即相同情况要相同对待,不同情况要不同对待。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在前现代社会,法律,尤其是刑法,是辅助等级制的最好工具,同样有法律,但是不同等级法律内容不同,刑罚程度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近代世界中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公开性、程序性、普遍适用性,则是对平等理念的最好体现。

四、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平等

下面所讨论是经济的和社会领域中的平等问题,这两个领域中的平等问题更加复杂。当今有关平等的混战,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领域中。自由主义内部及其理论自身的矛盾性,也正是随着平等向这两个领域的纵深发展而愈加清晰。当代很多著名学者都就平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如罗尔斯、德沃金、托马斯·内格尔、阿内森、阿玛蒂亚·森、安德森、科恩、拉科斯基,以及女性主义理论等等;这里不容许我用太多的篇幅详述这些主要代表理论,而是简要指出其内在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其道德证明中存在的难题。

在社会领域中的平等主义关切,当代最主要代表是女性主义,这是一种较为激进的观点①尽管女性主义也分很多派别,有的要求承认和正视性别差异,有的则否认差异,但是总体而言,在政治上,可以算作当代比较激进的理论。当然,历史上任何一种要求变革的政治理论在其诞生时均是激进的。,它所涉及的不仅是政治结构与政治权利的平等以及收入和福利平等的问题,而且已经涉及到一些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差别,如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异。比较激进的女性主义者认为,这些差异是制度建构导致的,所谓的自然差异,并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等,从而要求制度的变革,要求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彻底平等。对生活方式的要求也是社会领域中的一个重点,近些年比较明显的主要是同性恋者争取权利的运动。随着民权运动的发展,公民对基本权利的要求也逐渐渗入到越来越多的领域,而基本权利的每一项扩大,也就是平等理念本身的扩张。

随着世俗化生活的扩展,经济生活的勃兴,私有财产观念的深入人心,经济和福利的平等开始变得敏感而得到关注,对收入和福利的要求也被逐渐纳入了权利的领域,而与分配相关的平等和正义问题也愈加醒目。在历史上,社会资源分配和正义概念相关的观念其实是很晚近的事情。[8](P3)

经济领域中的平等问题涉及到生产资料、收入、公民福利等问题,但是这些物资的分配却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因此不可避免涉及到了政治力量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制度中,生产资料和财产的私有与政治权力的公有之间充斥着极大的张力。如果平等理念全面铺展开来,就必须要求生产资料和产品分配也纳入公共力量的领域,而这是自由主义者所不可能接受的。因此,这一对公私之间的冲突始终存在于自由主义思想之中。而因为政治领域属于公共领域,所以较为全面的平等,也只能在政治领域中铺展开来。当经济收入和福利的再分配纳入了平等关切的范围,那么政治权力的限度这一自由主义的经典问题便再次得以彰显。

就平等理论而言,我们最熟悉的一个说法是机会平等。但是这种机会平等,就其领域而言,也是有限的。属于公共资源的机会可以要求向所有公民平等开放,但是经济领域中的却不可能如此,尤其是私人所有的企业和机构中。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使得私人性质的机构不可能成为一个绝对的慈善机构,因此,也就不可能承担政府那样的平等关切的职责。所以,平等,主要还是一种政治道德。如安德森所说,当代平等理论,最主要的不是集中于政治生活问题上,而是集中于经济领域,集中于公民的福利、偏好的满足,以及政府对公民的补偿等等之上。[9](P288)这些理论的政治道德基础是德沃金所说的政府要对公民有平等的关切;内容上则主要包括资源平等和福利平等。相较而言,二者一个侧重起点,一个侧重终点。前者比较重视政治分配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关联,后者则具有略强的福利国家色彩。两种理论的当代主要代表,均注意到应该设计出一个客观的资源和福利的量,因为涉及完全个人主观偏好的话,那么这种计算是很困难的。因此对这些平等理论的批判,一是在于道德意义上的不应当以及自由主义原则内部的诸价值之冲突,二是在于资源和福利计算上的技术难度而导致的“平等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结论。

德沃金通过一套纷繁复杂的理论设计,论证了福利平等在技术上的不可能性,所提倡的是一种相对而言较为可行的资源平等,其最终检验标准是“嫉妒试验”——每个人均对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感到满意。但是对其理论最有力量的批判正在于这种平等主义所具有的道德力量可能是薄弱的:如果说平等的道德基础是为了让人们不互相嫉妒,那么这样的平等还有什么样的道德感召力呢?

而运气均等主义的代表,如拉科斯基、阿内森、科恩等要求国家对公民的不幸进行补偿,这其实是类似于福利平等;他们区分了个人选择和非个人选择所导致的运气:个人的不可抗性导致的恶运,国家应该给予补偿,而个人选择所导致的恶运,则由个人承担其责任;但是这些理论中,同样充斥着道德意义和技术意义上的难题:因为如果不能确定个人选择和非选择之间的界限,那么在实践中不仅一样导致不平等的对待,同时还可以鼓励懒惰和不负责任;同时,我们还可以假设,如果一个人选择的是一种近似于美德的行为,如自我牺牲,那么是否也应该因为这是因为简单的形式上的自我选择而让他去遭受不幸么;如果一个生活艰涩的人,将全部收入用于维持生活,而不去购买保险,那么当他遭遇意外时,是不是就可以不去给予医疗救助?

平等在经济领域的进展,可以说导致了自由主义的最大矛盾,其主要矛盾呈现为以下几点:其一,政治权力的限度问题。如前所述,生产资料和财产的私有与政治权力公有之间存在着张力,这是一种基本的结构性特征,因此二者的矛盾也是结构性矛盾。无论何种平等理论,都要求涉及物和权力的分配,而多数的分配物在自由主义制度框架下均属于私人领域拥有的事物,如财产、生产资料、福利、个人生活方式等等,如果达致某种程度的全民平等,则需要政治力量的调控,那么如何确保政治权力的限度呢?而有限国家和对政治权力的限制是现代自由主义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原则之一,这就引发了一个相当重要的政治原则难题,即国家权力的限度问题,怎样才不会形成新的压迫呢?也正如斯坎伦所说:平等的争议,某些时候不在平等本身,而在于政府恰当的责任。[10](P136)这种责任,既需要追问政治力量的道德特质,也需要关注政治力量的范围和限度,同时也要追问各种调控政策的道德正当性,所以问题显得异常敏感而尖锐。

第二个难点,在于国家的政治道德和个人责任和个人所得之间的张力。既然不平等就是无法避免的社会现实和基本事实,那么怎样的不平等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的,可以得到辩护的呢?怎样的平等才是最基本的呢?在一个不平等的现实世界中,达致平等必须借助作为公共权力体现的政治力量,没有一种可分配物是可以平等分给每个人的,即使平等分给每个人,那么这一种平等所达到的个体的满足程度亦是不同的;如果不带任何条件地达到简单的平等,则会培养人们的懒惰与不负责任。通过税收调节贫富真的就是道德上正当的么?如果富有是由于个人的努力造成,贫困是因为个人懒惰造成,那么有何责任通过税收让富有的人为贫困的人补偿呢?自由主义的理想个人是个“理性”个体,即自我决定、自我选择、自我负责的个人。但是个人所得是否仅仅因其是人或者因其是公民即有?那么公民之间才能乃至品德的差异性于这个社会的道德意义又何从考虑呢?尽管自由主义国家在道德上是中立的态度,但是假设一个具有利他美德的人得到的待遇和一个自私却不违法的人所得到的待遇相同,那么这是否是一种正义?这样的平等有何意义呢?美德是否只能是个人的一种牺牲性的自我承担?平等的主张,因其道德上的引诱力而长盛不衰,同时也因为其道德上的弱点而引发争议。如果实际的不平等是因为个人所具有才能品质不同的原因而造成,那么这样的不平等并非没有道德力量。因此,在划分怎样的平等有道德力量,怎样的平等没有道德力量上,无疑是个异常艰巨的难题。

一种平等主义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所实际产生的机遇的结构使得所预设的平等是不可能的,因此,达到理想中的平等,不仅意味着改造政治结构和法律要求,还要改变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这几乎就是一种现实的乌托邦。而国家如果不可避免具有其道德上的要求,那么这种要求就不仅仅是公职人员一种程序性的职业道德,而是整个政治制度也需要有某种道德色彩,如人道主义要求。而所谓“道德的政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干预性政治。它要求政治作为一种干预性力量,通过奖惩,补偿等方法手段来提倡和彰显某种道德要求,这是其实质性的道德角色。国家的道德色彩和国家的道德中立性之间的张力,同样为平等主义理念增添着理论上的困难。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不是是否应该平等,能不能够平等,而是平等的范围和限度在哪里,毕竟在很多具体情形中,平等不是最优先的价值。所以,我们或许可以指出,平等不应该是个上限价值,而是底线价值,所谓底线价值,并非指其道德意义上的低劣,而是说是基本的,范围广大却不能要求过高的价值。它最基本的追求不是财富的均等,个人的享受,而是人格的平等,体面的生存,而这种人格和体面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意义来彰显的。平等理念和民主法治国家的理念一脉相承,要求公民之间的平等资格,没有等级制形式的压迫和歧视,要求法律的平等对待,要求民主过程中,每个公民作为平等个体,得到尊重,既有人格上的,亦有对其观点和个人生活方式的尊重。在这个意义上,平等和尊重相关。因此,平等最基本的在于给予个体尊严,给予基本的公民权利,并保障这种公民权利。

最后一点,需要看重指出的是,自由主义一直过于注重个人和国家政治权力之间的冲突和张力,这让其多少有些忽略个体的道德色彩,尤其是美德含义上的道德;而这种道德并非是简单的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法律意义上的道德义务和权利是一对相对应的组合,存在着互惠性和计算性。平等主义追求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平等关切,这点具有毋庸置疑的道德正当性,但是人实际的生活其实是人和人之间的相处。无论各种机构,各种组织,均是人组成的,而国家也好,政府也罢,在某种程度上是个虚拟个体。因此平等主义的关切真正地落于实处,就不能仅仅关注于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还要关注公民和公民之间。因此,平等问题的另一个重要道德向度在于,国家作为自由平等个体之间的联合体,在其面前,所有公民均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平等的政治资格和要求法律公正对待的要求。同时,在每个公民之间,平等同样是一种道德要求,它要求每个人将其他人作为与自己相同的人去对待。在这里,就提出了康德式的将每个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的个体伦理要求。如果平等不能成为公民实际践行的个人道德标准,而仅仅是一种公共政治道德,那么作为共同生活领域的政治空间中的平等也无法解决,因为大量的生活都属于私人之间的事务,如果公民不具有私人美德,那么真正的平等主义理念所设想的那种理想道德生活,也就无法实现。

五、结语

人类永远生存于差异和有限之中,这种有限包括物质的有限性和人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同时人在很多方面是不可比较的:政治和经济领域的一些事物,是可以按照简单平等原则进行分配的,比如民主选举中的一人一票,但是更多的是无法按照简单平等原则分配的,首先在于具有技术意义上的难度,如个人福利的衡量,再有是道德意义上的难题,比如确定基本公民资格后,剩余的应得就因为拥有公民资格即可获得了么?个人能力、态度、品德的差异又如何体现呢?当然,简单划一的平等,在实际生活中,也从未得到过认可,除了比较激进的政治观点。因为平等并非最高价值,卓越和杰出永远属于一小部分人,很多东西根本无法平等,因此对平等的认识,其范围和限度便是最为重要的。

同时人之间的差异性是无法彻底消除的:自然差异、乃至个人抱负以及生活方式的不同,因此平等是不可能有上限的,平等或许只能作为一种底线理论,如果和平等相关的权利和所得,全部可以通过功利主义的计算和数量来代表的话,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服从“最大公分母”原则,而要求平等的领域,是有限的,因为存在着不可计算的领域,否则平等的必然逻辑就是要求人为的整齐划一和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大化。再有,物资资源的有限性:如果平等原则是一种上限理论,且个人福利是无条件满足的,那么一个外在的条件便是物质资源的无限性,但是这是不可能的,休谟早已经提出过正义产生的条件之一便是资源之有限。因此,如果平等始终伴随的都是扩张性的要求,那么这无疑也是一种乌托邦。所以,也许一种理想的平等首先在于政治领域中基本权利的平等,政治权力对公民的平等对待和非压迫,一个基本的客观的体面生活,以及人和人之间的平等社会关系和互相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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