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莹
创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在这块最能创造奇迹的地方,深圳博物馆突破“当代人不修当代史”的陈规,大胆创设从事改革开放史研究的专职机构——深圳改革开放史研究中心,力争在展陈、文物征集、文物收藏和研究等领域有实质性突破。当然,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征集、收藏、展陈和研究是新生事物,尤需精心呵护和培育。而传统意义上文物的相关业务,对其既有可借鉴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本文就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内涵与外延、分类与收藏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于学界和实践中的同仁。
对“深圳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准确界定是开展相关的征集、收藏、展陈和研究工作的前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在逻辑上解决“深圳改革开放历史文物”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问题。当然,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必须承认概念本身的确立,这是讨论问题的出发点。但在实践中,该概念本身成立与否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普遍存在的疑惑是:客观上是否存在着“改革开放历史文物”?也即反映改革开放历史的相关重要资料称得上是文物吗?实际上,即便是多年从事改革开放史研究的专家,在其著文中谈及此问题时也是略带羞涩。本文既然要讨论“深圳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界定问题,自然认同改革开放历史文物客观存在的观点。
无疑,如果“深圳改革开放历史文物”概念本身确立,则在逻辑上其理应是“文物”一词的属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文物”的解释为:“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1]《辞海》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也没有直接给“文物”下定义,而是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保护文物的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可以看出,《现代汉语词典》对“文物”的界定采“概括”方法,《辞海》采“概括加列举”的方法,而《文物保护法》采“正列举”的办法。当然,综合上述材料,可以认为,要成为文物,需具备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兼而有之,或只具其一均可;二是作为实物,应该比较重要且有代表性,它们或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或与重要事件、重要人物密切相关。联系到改革开放,毋庸置疑,这样一个波澜壮阔、推动中国社会产生奇迹和巨变的时间段不可谓不是重要历史阶段,同样,反映如此重要历史阶段的某些实物资料,如小平同志两次视察南方的工作生活资料、题词,土地拍卖锤,第一份三来一补协议书,新中国第一张股票等,都具有“文物”的重要价值。如此看来,大可不必因为改革开放史的短暂、相关实物资料“古韵”的缺乏,而在称其为“文物”时流露出些许羞怯来。
那么,何为“深圳改革开放历史文物”呢?实际上,如果概念本身能同时反映其内涵和外延,则可以更加清晰地界定改革开放历史文物。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办【2010】2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改革开放历史文物保护的意见》对改革开放历史文物已有了初步规定:“改革开放历史文物是深圳经济特区30年辉煌历史的重要见证和历史记忆,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缩影,也是深圳最为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之一。改革开放历史文物主要包括:自上世纪70年代末至今,在深圳改革开放和城市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的代表性建筑、工业遗迹和街区等,以及能够记录和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实物和资料,如文献文稿、图片影像、文艺作品、地方史志图书、书报杂志、证章牌匾、票据、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和设备、与历任重要领导同志及社会知名人士相关的各类物品等。”不可否认,该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实质,也列举了某些应有的文物类型。但从严格规范的角度看,这种象征性的说法并不是在给某事物以科学的定义,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更加规范而准确的界定,这里综合上述权威资料,采用概括加列举法作如下定义:深圳改革开放历史文物是深圳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遗留下来的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建筑、雕塑等;(二)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改革开放重要史迹、实物;(三)改革开放时期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四)反映改革开放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当然,如此界定的科学性有待检验,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初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了。
文物的收藏涉及藏品的接收、鉴定、登账、编目和建档等多项业务。而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收藏工作面临的两个突出问题是藏品的接受和分类入账问题。就前者而言,传统意义上的文物藏品多源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等多种渠道,而改革开放历史文物不可能或很少来自发掘、拨交、交换等途径,而多源自征集和捐赠活动。实际上,深圳博物馆现存的改革开放历史文物多数也是2005年和2008年两次大型征集活动的成果。鉴于改革开放历史文物来源的特殊性,除了利用各类媒介进行系列宣传、专题活动从而激发社会各界的捐赠热情,以及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大型征集活动之外,一种更有效的方式是研究人员有目的的主动征集,这种征集应在研究人员对重大历史事件或著名人物等进行充分研究,对相关实物和重要文献资料的历史、艺术价值和代表性作出初步剖析的基础上进行。之所以强调这种征集活动的主动性和目的性特征,是因为深圳社会经济飞快发展,城市变迁异常迅速,但广大市民对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价值依然认识不足,很多重要文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这就对从事征集工作的研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即带有研究性质的主动征集、甄别与被动等待捐赠、而后拣选的关系;有计划、有目的的征集与任务性的盲目征集的关系;阶段性征集与常态化、制度化征集之关系。
相比征集工作,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分类入账问题则更为棘手。从文物分类学的角度看,改革开放历史文物包括不同质地、不同用途,反映不同主题的实物等,其品类复杂多样,内容极为广泛。综观现存的改革开放历史文物,主要表现为文献资料、照片、影音资料、实物资料等形式,而在实物资料中又多以证章、文具、礼品、奖品等形式存在。由此看来,改革开放历史文物多以体现其用途和社会文化属性的形式存在。从文物分类学的角度来讲,对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分类应该采取综合分类法较为妥当,当然主要是功能分类法和属性分类法的结合,遵循“账目清楚、提取方便、进出吻合、便于研究”的指导性原则。同时,实践中研究人员考虑到,反映邓小平视察深圳、基建工程兵、打工者等的史料和研究成果已较为丰富,内容基本成熟,将其单独成类会更有利于开展研究。基于上述考虑,研究人员对改革开放历史文物作出如下探索性分类,即:文献、影音资料、照片、书画、文具、证件、证章、票证、奖品、礼品、产品、制品、雕塑、杂项,以及邓小平视察深圳工作生活用品、工程兵工作生活用品、打工者工作生活用品、老领导工作生活用品等几个特殊类别。[3]以上为18个大类。同时,在每个大类下还可以细分若干小类,如在“文献”类中,还可以细分出书刊、日记、信函、手册、宣传品、报纸、协议书、文件、文稿、题词、签名等小类;影音资料可分为光盘和其他;书画类可细分为书法、绘画、宣传画和其他;产品分为工业产品和其他等。
理论上,收藏过程中的这种分类会给研究和展陈工作提供便利,同时,将对促使改革开放史阶段性研究成果的产生和研究水平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因为正如专家所言,就全国范围来看,改革开放史的研究目前仍然处在摸清脉络、构建框架和开展专题研究两个阶段。[4]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提炼出一些能够解释和说明全局大观点的阶段尚需时日。如此看来,这种采用以功能分类法和属性分类法为主的综合分类法,对改革开放历史文物分类的探索性成果,正好适用于各类专题性的研究。当然,这种分类只是一种尝试性的探索,但至少可初步满足研究工作之需,至于切实的效果尚需实践检验。
综上,以历史价值、代表性和反映社会制度的变迁、反映重要事件等标准判断,及从收藏的重要性、紧迫性等角度考量,可名正言顺地将改革开放相关重要资料称为改革开放历史文物。而以严谨的科学的标准界定清楚改革开放历史文物,对征集收藏工作更具有现实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必须清楚地看到,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收藏工作与传统意义上文物的相关业务有明显的区别,突出地表现在征集和分类入账等方面。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用“发掘”、“拨交”、“交换”等方式获取,而更多地依赖于征集和捐赠活动。而理想的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征集活动应当是带有研究性质的、主动的、有计划有目的的常态化征集活动。改革开放历史文物的分类应更多地考虑其社会功能和作用,以方便目前对改革开放史的专题性和阶段性的研究。
[1]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M].(1319).
[2]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六版普及本)[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4124).
[3]该分类是2009年秋文物藏品保管的三位专家张珑先生、张小兰女士、黄小宏先生与改革开放史相关专业人员数次研讨的成果,最终由崔孝松先生和本文作者整理修订而成。因客观原因,该分类尚未付诸实践。
[4]积极开展改革开放史研究——访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章百家[N].人民日报,200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