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中
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看作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而且要做好改革的“顶层设计”,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这就促使我们必须首先在理论上搞清楚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究竟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走出了一个曲折漫长的渐进过程。从现象上看,这与改革之初的经验不足和前景不明相应,特别是前景不明反映了心中无底,因而只好摸着石头走一步看一步,边走边改。而从本质上看,实际上还是我们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定位不明确。
其实这个问题早已明确,我国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发展活力,以及由此而取得的举世瞩目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早就充分说明了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全球化的当代,市场经济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里之所以要再次提出这个问题,缘于它是我们讨论以下问题的逻辑与现实的起点。
说其是逻辑起点,是因为我们在对这个问题给予肯定的回答时,实际上也同时回答了已被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充分证明了的两个理论前提。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而且也能够搞市场经济。这个认识打破了我们过去把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相捆绑,以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僵化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上层建筑必须决定和控制经济基础的错误认识。
第二,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应该而且也必须走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这个认识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成果,也是对我国解放后三十年计划经济实践的总结性结论。前者在理论上进一步肯定和阐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客观规律性,后者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肯定了私人性质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下,解决生产与发展动力、活力和效率等问题的根本性作用。
说其是现实起点,是因为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共识,实际上也意味着我们对以下两个问题同样具有共识。
第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与市场化程度和水平成正比,这是到目前为止放之全球而皆准的铁律。三十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成就,从最根本上来说,都是源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而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发展“失衡”问题,主要也是源于市场化程度和水平的“失衡”。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目的是要解决这种“失衡”,从整体上提高市场化的程度和水平。
第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的作用,就在于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并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发挥作用,既是我们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衷,也是我们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根本途径。
时至今日,虽然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得到初步确立,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了实质性成果。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中,对市场经济的定位认识还没有超出制度“工具”的层面。市场经济还基本上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用以搞活经济,发展经济。这种认识一直以来也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转轨的具体实践。
首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形成了不平衡的市场主体结构。虽然其本意是共同发展,但受国有经济的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特别是在保持国有经济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绝对控制的指导思想下,非国有经济的市场主体,始终难以获得与国有经济市场主体等同的市场地位。这也就造成了我国目前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地位、市场权利、市场机会及市场化程度上是有差别的,或者说不平衡的现象。
其次,政府定价与市场定价并存,形成了不平衡的两种商品定价机制。由于当初建立市场机制,采用了“双轨制”的方式,首先在产品市场上,逐步放开市场、放开价格,形成了以产品为主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微观市场机制,这也是整体经济能够快速增长的基本原因。但在某些要素市场、基础资源产业和重要行业,至今都还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政府还掌握着相当大的定价权和市场控制权。由于这些领域大多处于产业上游,因而使得整体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都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
再次,不完全放开与完全放开的市场并存,形成了不平衡的两种市场体系。由于我国的市场开放与市场体系的培育,一直是以逐步“放权”的方式,有控制地在全国不同地区及不同产业逐步推进的,表现为由沿海到内地、由产品到要素、由一般领域到重要领域逐次放开的市场体系构建过程。因而至今仍有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没有形成完善的、充分开放的市场体系,使得我国的市场体系,在整体上仍然是一个发育不平衡的,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和市场效率的市场体系。
最后,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并存,形成了不平衡的两种经济运行调节方式。市场有缺陷,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本无不妥。但在我国行政权力过大和市场发育不平衡的条件下,为了实现某个政策目标,政府往往会发挥主导作用,运用各种经济政策和财政资源,乃至行政手段,不断加大对市场的调节和干预力度,甚至不惜违背市场规律。这也使得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往往变成对市场的控制,形成了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作用不平衡的现象。
把市场经济体制当做发展经济的“补充性”制度,其认识上的根源,还是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占有主体地位。但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却用活生生的现实,说明本着这种认识,不仅难以建成真正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也难以走出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发展道路。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能不能占有主体地位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我们都是持否定的回答,其根子还是纠结于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在我们固有的观念中,市场经济的私人性质,必然决定了它与社会主义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也决不能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占有主体地位。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只能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就形成了一个显而易见的矛盾,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不仅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而且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又只能作为我国经济制度体制的“配角”,充当“补充性”制度的角色。这也是近些年来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身陷两难境界的认识论原因。
尤其是改革的实践证明,这种认识不仅会导致由此而构建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会形成本文前面所指出的各种“失衡”的严重缺陷,造成市场效率损失、公共资源浪费,以及经济结构失衡和发展失衡。而且,在缺乏对公权力有效约束的情况下,资本与权力的非法结合也具有了现实可能性,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平等竞争。更为严重的是,这两种现象又往往交织在一起,既大大增加了经济运行系统的复杂性、经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可持续增长的难度,又缺少从根本上予以有效改进和治理的手段。
这种认识之所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行不通,就在于它是一种从主观意志出发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仅着眼于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简单结合。这种认识方法,无疑是束缚了我们改革的思维和认识,影响了我们对市场经济的正确定位,造成了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种种缺陷与不足。
这也充分说明,要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就必须改变我们以往的思维模式,真正用唯物主义的、辨证的思维方法,深刻理解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充分认识发展的历史规律和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从发展的需要和发展的实际出发,确立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的指导思想。
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就应该把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把市场经济体制定位为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向着市场经济的方向,加快经济体制改革与转轨的进程。真正做到脚踏实地,求真务实,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
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主,作为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既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心,应该是市场经济。或者说,在本质上首先是市场经济。也在客观上要求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和客观规律的基本特性。
市场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生产方式,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主体要求,并且也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方式。因此,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也应当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基础中占据主体地位。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这不仅是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经济基础规定性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国在基本经济制度体制、社会价值观与意识形态、社会治理方式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创新的主坐标。
第一,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关系。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私人经济,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是它的基本特性。与此相联系的是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自主、自由、理性地追求私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生产经营者。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热情,这也是经济发展动力、活力,以及市场效率的根本所在。因此,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关系必须以私人所有为主体,否则就难以成为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
虽然自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民营经济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但始终步履艰难。要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就应当构建以私人所有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民营经济更快、更大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第二,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关系。一是重在产权明晰,利益主体明确而实在,二是重在产权保护,利益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三是重在产权规范,利益主体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虽然也是沿着这个方向,普遍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实施的领域范围和落实成效方面,都还有着不小的差距。
第三,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关系。市场经济的初次分配关系,在本质上是生产投入的收益分配关系,也是参与价值创造与实现的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权利的决定因素是各生产要素的稀缺性或不可替代性,其公平与否的标准是各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二次和三次分配关系,在本质上是政府和社会运用非市场方式,而建立的财富均衡转移的再分配关系。其分配权利和公平标准,则是来自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要求。可以说,这三个第次相互补充的分配关系,最大限度地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关系要真正发挥成效,还需要三个前提:一是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二是完善的政府公共财政职能,三是成熟的民间社会组织机构。虽然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关系,可收入差距却又不断扩大,其实质问题就是这三个前提还没有真正形成。
由市场配置资源,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规定性,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主体方式,因而也必须具有资源配置的主体地位。这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并不在于有多少资源是通过市场配置的,甚至也不在于其数量是否在总量中占有绝对多数,而在于资源是否真正由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的,并且是否已成为最主要、最基本、最普遍的配置方式。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条件下,特别是权力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时,通过市场运作配置资源,往往会沦为掩盖权力配置资源的“形式”,甚至沦为“漂白”权钱交易的一种方式。而本文前面所指出的,我国经济体制目前所存在的各种“失衡”现象,在客观上也是不断滋生这些行为的“温床”。
因此,要真正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地位,就必须破除现存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不仅要确立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还要改变目前经济体制的各种“失衡”现象,构建能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支配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
第一,构建自由的市场选择机制,取消行政性投资审批制度。投资作为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行为,既是投资者理性的经济活动,也是投资者对市场机会的选择。自主和自由是选择的基础前提,其收益和风险自有投资者来承担,其投资是否过热也自有市场来调节,因此无须政府从微观层面予以审批。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的主要责任,应是依据相关制度、政策和标准,一方面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一方面严格查处各种危害市场、环境和社会公众生活的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所有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是公平竞争的基本保证,主要体现为市场机会、待遇和保护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其最大的作用是能形成正向发展激励,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竞“优”发展的信心和积极性,促进要素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权力配置资源的机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消除各种垄断,全面放开市场,实现充分竞争。
第三,构建单一的市场定价机制,取消“双轨制”定价模式。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依据的是价格信号,市场的竞争机制,也依据的是价格信号。市场价格既是商品价值的体现,也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反映,只能由市场来确定。任何非市场的定价行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扭曲市场的价格信号,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对于某些关系民生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应该由市场来定价,政府可用发放专项消费补贴,或提高社会保障的财政补贴标准等方式予以弥补。
第四,构建严格的市场治理机制,建立法制化的市场管理体制。法制社会之所以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市场竞争的结果,只能是以“优”胜“劣”,绝不允许“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所以,市场的治理机制必须法制化,必须从管理到执法、从方式到程序、从审理到判罪、从监督到问责的各个方面,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化管理体制,不给任何凭借权力、势力、欺诈的不法行为以立足之地。唯如此,才能维系市场经济的交换关系、契约关系和信用关系,才能显现市场的功能,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
我们知道,由于市场主体作为个体的理性经济人,在逐利的经济活动中,都不免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易引发经济运行的波动和无序化现象,因而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就显得非常必要。但必须是在确立市场调节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来实施:
第一,必要原则。虽然不会有经济运行的绝对平稳状态,任何时候的经济运行都会处于一定的波动中,但只要在适度的范围内,就不要贸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除非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一是经济运行出现明显的非正常波动或无序的迹象时;二是社会经济发展能力出现明显的衰落迹象或瓶颈类困难时;三是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出现影响我国经济运行或危害全国经济安全的迹象时。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程度,只能采取必要的、适度的调控措施。
第二,有利原则。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为了经济运行的平稳和有序,但更重要的目的,应是提高经济体摆脱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其政策和措施在抑制经济波动时,一是要有利于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不能违背市场规律;二是要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完善,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三是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不能只限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四是要有利于产业体系的优化整合,不能影响产业链的衔接、配套和组合;五是要有利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不能影响大众经济、消费经济的正常运行。
第三,间接原则。宏观调控就是间接调控,最忌讳直接干预微观经济运行,特别是用行政手段干预正常的市场行为。否则,不仅会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容易成为计划经济的市场,甚至是权力控制的市场。因此,宏观调控最好通过运用诸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政策工具来实施。主要是形成一种市场预期,以引导资源配置的方向,从而达到调整市场波动和提升经济发展能力的效果。所以,宏观调控重在它的引导作用。
第四,授权原则。宏观调控一般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并且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经济生活也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宏观调控既有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问题,也有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问题,其措施具有显著的公共经济性和公共政治性,甚至是公共道德性。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具体措施的制定、解释,都具有着立法的性质,其权利不应归于政府行政部门,而应归于国家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只有得到国家立法机构的授权,才能实施宏观调控。这也是防止利用公共资源追求部门利益和权力寻租的有效制度之一。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方向和总纲。这既是一个不同的政治与经济的制度体制相结合的问题,也是我们的一个良好愿景和努力目标。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怎样去结合,也就是说,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我们应如何来实现这个愿望与现实的和谐统一。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它需要既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作为社会基础支撑。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完善和成熟的过程。因此,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不能仅限于对其制度特征的把握,而应该结合社会生产力的现实发展水平,更多的去把握其内在本质。要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坚持,乃至发展和完善,首先要符合其内在本质的要求,其次才是与此相适应的制度特征。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性质要充分体现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社会主义制度要有利于更多的解放生产力,更快的发展生产力。而市场经济又被实践证明,是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并能更快的解放和发展我国生产力的社会生产方式。这既是二者之间的共同点所在,也是二者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和现实的结合点。这也应该是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二者关系的基本点。
从这个基本点来认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二者的关系,就应该是一个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其中社会主义是促进的力量,市场经济是接受促进的主体。而是否真正促进的客观衡量标准,自然就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力、人们生活的富裕程度,以及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的水平。如果从长远看,就是能否更快、更好、更坚实地奠定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根本目标的社会基础。
在我国现阶段,就是要能真正有效地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加快提高市场化的水平,加快提高治理市场经济的能力。
第一,要把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完善上。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仅必然导致结构失衡、功能失衡,甚至社会发展失衡的市场经济,也必然导致产业竞争能力和经济发展能力,以及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丧失,从而也必然会导致社会主义制度合理性的不断丧失。所以,要增强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就必须增强经济制度体制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的促进能力,坚决革除一切有碍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弊端,加快构建规范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这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着力点。
第二,要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市场化的水平上。市场化水平的高低,一要看市场一体化发展的程度水平,二要看宏观调控措施的科学水平。前者是促进自由、公平、充分竞争,激励创新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市场体系,后者是引导宏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手段。如何能使二者更完善、更合理、更有效,也是能否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展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关键。因此,能否加快提升我国当前市场化的水平,也是检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面。
第三,要把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体现在市场经济的治理能力上。市场经济作为竞争性经济,之所以能够促进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其生命力就在于公平竞争。核心是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规范的自由、平等交易。这既是市场经济与封建自然经济的本质区别,也是社会经济制度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否先进的标志。然而,规范的自由、平等交易,必须依靠民主法治来作为保障,否则,公平竞争的市场就必然会演变为权贵市场、灰色市场、欺诈市场。所以,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应通过民主法治,体现在市场经济的治理能力上。
第一,探索创新公有制经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方式。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但是,市场主体的理性经济人特性和市场竞争规律,决定了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不宜体现在竞争领域,其作用方式也不宜体现为对产业和市场的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应更多地体现在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保障上、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危机应对上,以及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发展上。其作用方式,宜体现为准公共产品的生产与经营方式。
第二,探索创新国有企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方式。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不宜做大做强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争霸市场。而应着重于提升整体经济发展能力的作用方式,一是要保障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经济安全,二是要具有国家需要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制造能力。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其运营管理和发展的目标,不仅仅是做大做强和利润税收,更多的是社会责任和国家利益,以及对经济发展能力提升的引领作用。
第三,探索创新按劳分配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方式。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把按劳分配仅简单地理解为按直接劳动进行分配。而应把直接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他生产要素作为物化的间接劳动,与直接劳动具有同等的分配权益。权益大小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市场价格。另外,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应充足的特殊性,提供直接劳动特别是简单劳动的劳动者,往往缺乏分配的话语权,分配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