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涛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监所管理系,辽宁大连 116036)
人权保障视野下看守所医疗工作的改革研究
周涛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监所管理系,辽宁大连 116036)
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是看守所人权落实和文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对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和重视,也是看守所人权创新工作的重点。目前,看守所仍存在医疗设施简陋、专业医护人员缺乏、救治与安全管理相冲突等现实问题,导致善后处理工作纷繁复杂,影响看守所的正常监管工作。因此应完善现有医疗机构和设施、引入医疗社会化模式以及尝试建立团体保险制度,争取所内外医疗与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挂钩,在改革中应注意资源整合,力求节约,根据看守所现有条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看守所医疗改革的新思路。
看守所医疗改革;医疗社会化;人权保障
2009年以来,在公安部党委的领导下,公安监管部门立足中国国情,创新工作机制,调整工作思路,自觉融入社会管理的大格局,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看守所医疗工作关系着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在创新工作机制的背景下,探索看守所医疗工作的改革是新时期人权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医疗工作改革是落实看守所人权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人身权、政治权以及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享有的民主权利[1]。在现代,人权被普遍关注,在联合国人权原则下,“人之为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最低道德限度应得到保障,即使是处于羁押状态中的罪犯,其身份仍为一国公民,其权利应纳入一国的人权保障范畴,对这部分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程度成为衡量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2]。我国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的机关,被监管人员因其被监管的性质和状态,享有的人权范围和内容与普通公民有一定区别,这就使这一群体的人权保护问题更加敏感。在法治中国,保障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就成为一种必然。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对公安监管部门在被羁押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的成效予以高度肯定。自2009年以来,看守所在职能定位、执法理念和机制创新三大领域有较大的突破,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树立人权理念和保障人权创新成为看守所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人权保障问题,全国看守所普遍建立了在押人员权利告知义务机制、一日生活制度、律师预约会见制度、视频会见制度、检察院监督制度、特邀监督员巡视制度等,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解决了一批制约看守所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在完成刑事诉讼的基础保障工作方面获得了较高的社会满意度。但不可忽略的是,看守所保证羁押监管安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是在保障在押人员生命健康的条件下进行的,看守所生活条件有限,在押人员人身自由受限,是一个易发病的高危人群,因此医疗卫生工作不仅是看守所安全管理的重要现实问题,也是关系到人权保障的具体落实问题,并成为人权保障视野下备受关注的环节。
(二)社会矛盾凸显期医疗工作改革事关国家对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的重视
国际上有很多法律文件对被羁押人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规定,在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到达拘留或监禁处所后,应尽快向其提供适当的体格检查,随后应在需要时向其提供免费的医疗和治疗。我国《看守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对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也不予收押。此外,还规定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的防疫和消毒卫生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备药品,在押人员患病,应当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看守所应当在监区设立专门的医务室,根据关押量,中型所不少于两间,大型所不少于三间。按照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要求,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应设置“门诊部”。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看守所在对在押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社会矛盾凸显的今天,在押人员正常的生老病死,都牵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看守所一些正常死亡的案件,经常会引发家属借机闹事、无理高价索赔、蛮横纠缠、越级上访等问题,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公共群体性事件。看守所作为监管机关,不仅是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还不可或缺地担当着社会矛盾化解者的角色。通过积极有为的医疗模式改革,最大限度保护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不仅是构建安全监所的部门需求,也是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三)医疗工作改革是现阶段看守所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来,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公众和媒体热议,部分责任民警和主管领导受到相应的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公安监管机关的公信力受挫,另外在看守所通报的死亡事件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在押人员占有较高的比例,因此,加强和改进看守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增强疾病救治能力,防范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成为看守所亟待解决的问题。2009年,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对监所医疗机构的卫生资质、人员、医疗设施配备、职责任务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受到自上而下的重视,看守所基层在制度落实方面都做了自我完善和发展,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大幅减少。在此基础上,看守所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在保障人权的创新工作中,入所体检、每6个月体检、日常卫生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在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全国各地看守所在医疗模式社会化方面也做了积极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看守所原有的医疗设施基础较差,再加上监管机构和在押人员的特殊性质,使看守所医疗工作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加强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是看守所医疗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按照看守所管理的规定,在押人员生病时,应根据病情分别处理,看守所有条件医治的常见一般疾病,原则上由看守所医生在所内医治,病情严重或病因不明需作检查的,应送医院检查救治。2009年以前,多数看守所在医治患病在押人员的工作中,普遍存在水平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医疗设施简陋,治疗条件有限
由于历史原因,看守所基础设施总体滞后,经费投入有限,医疗卫生条件整体较差,缺乏基本的急救设施和药品。许多看守所的医务室只配备听筒、体温计和血压计,对患病在押人员只能象征性地量量体温和血压,无法做出病情判断;药品也多限于头疼感冒之类的常规口服药品,注射用药和床位普遍缺乏,在押人员出现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伤害时,缺乏基本的急救设施和药品,至于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的非常规药物,看守所更是无从提供,在押人员入所前已长期服用该类药物的,一般只能由在押人员家属提供,但质量无法保证,一旦家属提供了劣质药品,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除医疗设施简陋以外,医护人员配备不足也是突出问题。以福建省为例,2010年前,福建71个看守所中21个没有医生,缺医少药,被监管人员突发疾病时得不到及时处置和救治,为看守所监管稳定埋下了隐患。
(二)医护人员非专业化现象普遍,缺少临床诊治的技术和经验
长期以来,看守所医务人员多数由民警兼职,也存在部分事业编制的专职医务人员,由于看守所的性质职能有别于医疗机构,与地方医疗行政部门不存在管理和行政隶属关系,看守所医务人员缺乏有效的业务指导、考核监督和专业培训,这就导致看守所医务人员专业医疗水平低,诊疗凭简单的经验判断,即使对被监管人员的入所体检也只是简单的询问情况,做血压和体表检查,难以发现被监管人员的隐性疾患。此外,看守所的医务人员不存在岗位竞争,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导致其缺乏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患者的意识,加之看守所的封闭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医务人员与社会医疗机构间的技术和经验交流,医疗水平停滞不前,对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不强,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极易陷入被动。
(三)所外就医的高成本使救治工作难以有效及时展开
所外就医的成本主要反映在出所责任、警力配备和医疗费用三个方面。首先,看守所监管机构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在押人员外出就医必须实行严格的出所审批制度,明确具体的时间、地点、措施和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说,监管民警带领在押人员出所就要冒一定的风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2012年,河南汝州看守所两名工作人员,在医院看护外出就医的在押人员时,私自换班,每人值班两天两夜,造成疲倦松懈,致使在押人员乘机脱逃,两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尽管周密的预案和高度责任心可以杜绝脱逃事件的发生,但从民警的角度看,这种潜在的风险还是存在的,这种额外的成本是民警所不愿意承担的,所以外出就医多数是不得已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其次,在押人员住院治疗必须按二比一的警力部署进行24小时不间断警戒看护,由于案情及保密原因又不允许在押人员家属参与,这就要占用大量的警力。一个人住院可能每天要涉及八个警力轮班换岗看守,看守所警力不足的矛盾愈发突出,许多干警白天在监区工作,晚上到医院戒护,身心疲惫,这种人力成本的支出,使看守所对外出就医牢骚不断。最后,不菲的就医费用令看守所无力承担,在押人员在看守所患重病,特别是突发性疾病时有发生,基本上由看守所送医院治疗,很多病患家属远在外地,或者不闻不问,医疗费用自然落到看守所头上,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看守所应为在押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所需费用从看守所经费中支出,只有自伤、自残的,治疗费才由本人承担[3]。有的看守所为救治一名在押人员,花光了全所一年的医疗经费,当出现其他需要救治的人员时,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了,甚至还出现过花费数万元救治无效死亡后,被家属索赔40万的情况,治与不治,对看守所而言都是个棘手的问题。
(四)对女性、老龄等特殊在押人群无法提供针对性医疗服务
看守所特殊群体包括被羁押的妇女、未成年人及其他老、弱、病、残等有着特殊健康需要的被羁押人员,看守所目前所有的医疗设施,无法做到医疗区分服务,对于妇科疾病、老年常见病和未成年人青春期卫生保健问题,缺乏应有的保障和照顾性倾斜政策,使在押的弱势群体在医疗救助方面孤助无援。
(一)善后事宜处置难度大,影响看守所正常工作
1.在押人员家属首先怀疑死因
家属对在押人员死亡的原因产生质疑,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尤其对于心脏病突发、急性脑出血等猝死人员,其家属首先怀疑是遭遇虐待,或是受到他人攻击,然后转向救治不力而加责于看守所,这种固有的成见使处理工作障碍重重。
2.提出高价索赔
因为对看守所高度不信任,主观臆断看守所失职在先,怀疑证据造假,认定看守所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救治不力,所以不管看守所如何解释,家属一口否决,提出让看守所难以接受的赔偿要求,以此要挟看守所息事宁人,谈判时间短则数月,长则经年,搞得看守所焦头烂额,影响正常工作。
3.索赔遭拒后,无理取闹,反复纠缠
当家属不合理要求遭到拒绝后,多数家属不走正常的法律渠道,而是采取缠住监所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方式,对其围追堵截,大吵大闹,滞留在领导办公室,干扰办公,甚至纠结亲友团围攻看守所,拿着喇叭蛮横胡搅,引来不明真相的百姓围观,给看守所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4.越级上访
家属为了达到目的,不愿抛弃成见,信访不信法,希望通过越级上访的形式,倒逼看守所妥协。当今社会公职机关考核压力造成职能部门对上访高度重视,在重要时期因维稳工作无奈做出妥协与让步,给上访者造成“多闹多得、不闹不得”的印象,使上访者陷入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形成无理缠访,使事件久拖不决。
(二)借助媒体,扩大影响,诋毁看守所形象
在当今社会,信息传播媒介发展惊人,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传播平台层出不穷,使信息瞬间扩散,加上收发人的主观解释和评论,真假难辨。在押人员家属正是利用媒体的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优势,裹挟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引起网络围观、进而围攻,将看守所夹到舆论漩涡之中,由“躲猫猫”事件引发的对看守所的舆论围攻,就是很好的例证。此事件虽然在促成看守所全面整改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严重削弱了看守所的执法公信力,在涉及看守所因病死亡事件时,媒体、公众和家属很容易达成共识,使看守所正常工作陷入被动,恢复形象与公信力更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
(一)看守所医疗工作改革的对策
1.完善现有医疗机构、设施及管理
(1)要结合实际,在原有医务室的基础上,增设医生诊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等相关病房,根据在押女性、未成年人、老残人员的群体数量增设专科门诊,采购新式医疗设备,特别是急救设备,增加药品储备数量及类别,在充分保证常规药物储备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特别用药的储备,尤其是常规急救类药物。对一些在押人员长期服用的药物,由看守所统计后集中采购,减少家属送药带来的风险。
(2)根据看守所关押人数,依照规定合理配备有资质的医务人员,确保人力充足,24小时有医生在所内值班巡诊,在干警招录工作中吸收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到监所从事医疗工作,保证从事医疗服务的干警专业突出,能有效完成常规治疗工作,基本做到常规诊断正确、救治达到医疗规范要求。建立医务人员进修、交流、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临床经验。
(3)加强看守所内医务室的规范化管理。首先,建立在押人员医疗卫生档案制度,完善巡诊记录、治疗记录、出所就医记录、防疫消毒记录、药品出入库记录等台账;健全在押人员住院病历资料档案,包括病程记录、化验单、自带病历、会诊单、医疗建议书及病情通报、健康检查表、体表检查表等,做到有档可查[4]。其次,对各类患病人员按级分类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级别患者采取不同的治疗措施,通过入所检查、定期体检、全程跟踪患病在押人员,对其病情的发现、报告、诊治、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排除潜在的疾患危险。再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由于看守所外出就医手续繁琐,容易造成治疗不及时,看守所应为突发疾病抢救制定预案,与地方医院急诊沟通合作,开辟医疗“绿色通道”,争取救治时间。
2.借鉴监狱管理,设立专门医院
在监狱系统,实行三级制管理,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各省监狱局和省直监狱,全国各省监狱管理局基本在本省设立一所专门的犯人医院,用于收押本省内患病却不适合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于是专门的监狱医院,在发挥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的监狱职能的同时还承担治疗病犯的工作,使刑罚执行与医疗救治完美结合。在公安监管领域,部分城市建立了专门收治病员的医院,如北京第二看守所,就具有双重功能,既是医院,有治疗的功能,同时也有监管的功能。其前身是北京公安医院,原来也是对社会开放的医院,后来因集中救治在押人员的需要,公安医院与第二看守所合署办公,成为监管治疗中心,该中心现有252张床位,它的主要职责就是收治北京各个看守所的在押患病人员,根据医院设施和人员的配备被北京市评定为三级合格医院。济南市公安局2010年7月投资1200余万元建成了济南市育仁医院,即济南市看守所监管医院,该医院建设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使济南监所在疾病救治能力、医疗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卫生防疫工作水平方面有了大幅提高,最大限度避免了在押人员因患病得不到及时救治或医疗水平低而导致死亡问题的发生。但专门医院的设立、运转耗资巨大,同时在押人员多数处于诉讼阶段,无法做到像监狱已决犯那样在省内集中关押治疗,实现资源共享,所以专门医院的设立仅适合较大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
3.引入医疗社会化模式
目前监所医疗社会化工作在全国普遍展开,但各省、各地区在社会化的模式、效果、资金保障上各不相同,看守所毕竟是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应制定统一有力的医疗社会化政策,为医疗社会化改革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并从立法上明确医疗社会化的职责及范围。应对先期尝试摸索的单位进行认真调研,集中选出经济、有效、社会评价高的模式加以推广,以此推进监所医疗社会化改革的进程。
(1)北京模式。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以下简称999),已在北京市与15家看守所建立医疗中心,在公安监管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999在监管场所对在押人员进行疾病治疗、危重病人的急救、健康防病知识普及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基本实现了不出监区就能有效解决在押人员疾病检查和治疗问题,确保了看守所安全;同时,999也为看守所的公安干警提供医疗服务;999医护人员还坚持在监管场所开展积极的防病治病工作,有效减少了在押人员的发病率、感染率和死亡率。到目前为止,由999提供医疗服务的被监管人员,占全市看守所羁押总人数的80%以上,999参与管理和直接派驻监管场所的医护人员达324人。999急救中心与公安系统开展监管场所医疗社会化服务工作,既符合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宗旨,又符合监所医疗改革的需要。尤其是红十字会以第三方身份进入监管场所,在政府与被监管人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之间发挥了中立作用,有利于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善后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是一种新的、有益的尝试。
(2)上海模式。上海市第三看守所是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在押人员的关押场所,为了使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在押人员在关押期间病情得到治疗和防止传染,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合作服务。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是上海市最大的艾滋病等传染病专业医疗机构,从2010年起,与第三看守建立医疗合作关系,使患者艾滋病等传染病在押人员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在确保监所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也为一些地区看守所在接收传染病人方面提供了借鉴。
(3)大连模式。大连市看守所在解决所内患病在押人员的就医问题中,探索出了一条医护中队驻社会医院的模式。大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近三千人,干警仅二百多人,警力配备严重不足,而每天需要外出就医的在押人员数量也较多,加上看守所位于郊区,离市内医院较远,出所就医牵动大量警力,干警在日常监管、值班、外出就医三点间疲于奔命,压力极大。为了解决这一困扰看守所多年的问题,大连市看守所在积极完善所内医疗设施、提高常见病诊断和治疗能力的同时,与某部队医院(因保密隐去具体医院名称)合作,由医院为在押人员设立专门的综合病房,提供诊断、处置及住院治疗服务,看守所成立医护中队,由医护中队负责接送患病在押人员外出就医及其住院治疗期间的警戒任务,凡出所就医的工作都由医护中队全权负责,即节约了警力,又划分了岗位责任,提高了工作效率。
(4)社会医院驻所模式。这是国内许多省份地市级看守所通常采用的模式。由地方医院选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负责对在押人员进行日常疾病诊治、24小时值班巡视、意外伤害急救和应急处置、新入所人员的常规检查和指导卫生防疫工作等。其优势是有利于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共享,节约成本。
4.挖掘相关的配套保障资源
看守所医疗工作的改革,除了拓宽渠道,加大与社会医疗机构的合作外,还要积极挖掘可利用的资源,在现有体制下寻求医疗保障工作深入、有效展开的创新模式。
(1)尝试建立团体保险制。团体保险在学校、旅游团队、交通客运中广泛应用,团体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众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业务。在团体保险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提供保障。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赔付,看守所应积极探索,争取在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方面获得保险保障。
(2)争取将所内外医疗与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挂钩。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城乡二元结构,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水平较低,但城乡基本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看守所利用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的基础在于在押人员是否投保,难点在于医疗保险的联网和异地报销的解决。这些问题在城乡医疗改革中将逐渐克服,公安部应积极协调沟通,早日解决在押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不合理现象。
(二)看守所医疗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1.资源整合,力求节约
看守所目前医疗水平参差不齐,从人权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改革完善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不管走何种模式,改革设计之初应有长远规划,要综合考虑提高效率、资源共享、经济节约和公平正义,不能走制度分设、城区分割、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的老路。比如较大的城市有五个看守所,如建专门医院一所就可以满足需求,就没必要建两所;如看守所原有的医务室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就没必要花钱采取社会化模式。看守所执行监管任务是需要成本的,但中国目前相关法律不完备、执法资源配置非科学化现象严重,以成本和收益比较为核心的法律效益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看守所监管工作应研究执法成本要素的合理性以及资源科学配置问题,实现执法成本最佳最小化、效益最佳最大化,这就要求看守所必须对其所拥有的医疗成本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使成本的开支处于最佳最低水平,否则监管资源的低效使用就会造成浪费现象。
2.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看守所医疗改革应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不同省份、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看守所医疗改革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在医疗社会化方面,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要结合实际,把安全和人权放在首位,集中解决基础医疗设施薄弱的看守所,对县级、贫困地区的监所予以资金倾斜,鼓励发达地区尝试社会化运作,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倡导多样化。
3.避免矫枉过正
保障看守所在押患病人员获得有效救治,既是在押人员应有的权利,也是国家人权发展的惠及范围,但任何国家的人权发展都应与该国经济及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相适应,不能脱离实际。看守所在完善所内医疗设施和探索医疗社会化模式的同时,要注意不能矫枉过正,那些借机购买昂贵医疗设备和不计成本的做法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曾庆敏.法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
[2]李步云.论人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50.
[3]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公安监所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98.
[4]江湘辉.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J].法制与社会,2012,(10).
责任编辑:魏瑞霞
A Study of the Medical Reform of Detention Hou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Right Protection
Zhou Tao
(Department of Prison Management,Liaoning Police College,Dalian 116036,China)
The medical security of the detainees in detention houses is both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mplement of human rights and civil management.It’s a key point of the innov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detention houses and embodies the nation’s protection and regard for the detainees’rights to life and health.At present,there’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detention houses,such as simple and crude medical facilities,lack of medical care professionals,the conflict between treatment and security management,which leads to complicated aftertreatment and affects the normal management over the detention houses.Therefore,we should improve the present medical organs and facilities,introduce the socialization mode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try to establishment group insurance system,so as to combine the medical care inside and outside houses with the basic medical security and the insurance system for serious illnesses.Besides,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ynthesizing resources,strive for thrift and explore the new idea of medical reform according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detention houses.
the medical reform of detention houses;the socialization of medical service;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631
A
1009-3192(2013)06-0095-06
2013-09-20
周涛,女,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监所管理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