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晓光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辽宁 大连 116052)
中国要实现现代化,民主化不可或缺。中国的民主化如何进行,应该选择怎样的道路,多年来,学政两界一直在探索、实践。
关于中国的民主模式,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即采用西方式的民主模式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模式。
西方式的民主模式,其核心内容就是三权分立、两院制,多党竞争,轮流执政。关于这种模式,大多数学者认为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容易引发社会危机与失控,在中国行不通,执政党也明确表态,不走这条道路。如,在2009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时任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2011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党的十八大更是一锤定音,“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至此,在充分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成为我国的现实选择。这条路如何走,执政党也已经有了清晰的思路: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促进人民民主。执政党自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以来,一直进行着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十七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十八大则再次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由此可见,经过十年的探索实践,发展党内民主,通过党内民主带动整个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已经确定。执政党选择这条道路,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具有独一无二的领导地位,在中国长期持续执政,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中国民主化的进程不可能绕过共产党而另起炉灶,如果那样代价太大,得不偿失;其二,中国的历史文化、社会条件、国家目标和经过国际环境决定了党内民主是我国民主化的现实途径[1]。
公平的竞争是文明的象征,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法则。“正如经济上需要有竞争才能保持活力一样,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竞争,政治上也必须有适度的和有序的竞争才能有真正的政治民主和政治发展。”[2]“政治领域内没有了竞争,人民就会软弱无能,这是再明显不过的道理。正是政治组织之间的竞争才向民众提供了作出选择的机会。没有这种机会,人民主权就等于零。”[3]民主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民主,竞争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民主是这样一种竞争性的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相互竞争的领袖和组织以某种方式确定公共政策的选择范围,以便使公众能够参与决策过程。”[3]因此,中国的民主化过程离不开竞争,执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也离不开竞争,这是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意。
执政党党内民主发展中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授权环节,也就是选举。关于在党内实行竞争性选举,目前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
赞成者的主要观点有:胡伟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内部制度,存在相当大的民主空间,可以通过差额选举的扩大所产生的党内竞争来取代多党竞争,既可保持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又能适应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客观需求[1]。曹思源认为前苏联共产党解体的根本原因在于党内制度不允许竞争,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条件,对此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党内应当允许合法竞争[4]。王长江认为党内竞争性选举是大势所趋。因为,民主是一个系统,包括授权、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党内对其他环节都有不少尝试,但相比之下,授权环节的民主却显得滞后。作为民主的逻辑起点,授权环节的改革必须主动推进,建立民主授权,要把党管干部与竞争选举相结合[5]。李锐认为党的改革是中国现在所有改革成败的关键,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制度,应从差额选举发展到逐步实行竞选制,包括中央领导人在内[6]。童庆平认为真正的选举必然有竞争,竞争性民主始于基层自治,其发展虽然不会一帆风顺,但是在执政党日益关注党内民主选举的情况下,随着条件的日益完善和试点经验的不断丰富,一定会逐步拓展开来[7]。金晓钟认为竞争性选举是民主的标志,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建立体现中共党员意志的竞争性选举制度,要使“竞争公开化,允许候选人采取发表施政演说、拜访党员或者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赋予候选人利用各种合法合理的途径和运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公开拉票的空间”[8]。刘启春认为竞争性选举是党内民主的突破口,因为竞争性选举“通过改变权力授受关系而致党内权力结构发生根本性改变,通过竞争性选举的录用、监督、淘汰功能达到‘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从而实现党内民主的优化[9]。
不少学者反对党内引入竞争,实行竞争性选举,其主要观点如下。房宁认为发展党内民主是必要的,但正确的思路应当是扩大参与、落实权利和加强监督,而不是加强选举的竞争性。他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原因:第一,中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问题丛生,竞争性选举不适合这一时期的社会需要,竞选会加剧社会矛盾,造成动荡;第二,竞争性选举本身具有“金钱政治”的痼疾,在中国目前存在社会分化的背景下,给金钱与权力结合提供合法形式,很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的金钱对政治的介入;第三,扩大党内民主,引入竞选制,“先党内后党外”的观点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因为党内党外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在党内搞竞争性选举,必然促使各级干部从党外寻找资源,党内竞争就会变成党外竞争[10]。潘维认为缺少法治基础的竞争性选举,是强权政治、社会自由的死敌,也是腐败的温床,竞争性选举不可能减少腐败,反而是产生腐败的源泉之一,从而间接否定了党内竞争性选举[11]。董亚炜认为从西方民主的经验来看,民主选举并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党员的选举权利相比,民主讨论问题氛围的形成对于党内民主建设更加重要,主张建立“党内辩论”制度而不是党内竞争性选举。[12]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具备竞争性选举的条件,不主张立即实行竞争性选举。刘军宁认为竞争性选举可能使“社会变得如此紧张,充满冲突,以至于社会的和平和政治的稳定都将陷于危境”[13]。何益忠不否认竞争性选举对于党内民主的重要性,但是认为实行竞争性选举不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当务之急,当务之急应是为党内竞争性选举创造条件,如果条件不成熟就匆忙实行,结果肯定事与愿违[14]。
笔者赞成在党内引入竞争,实行竞争性选举。理由如下。
第一,民主是不可抗拒的潮流,竞争是现代民主的核心,中国的民主化之路需要竞争。民主具有普世性,是历史潮流,走向民主是世界各国的必然趋势。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在其他政治体制中,人们可以根据出身、任命、考试、财富或暴力成为统治者。相比之下,在民主制度中,要么像在直接民主中那样,人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要么统治者由被统治者选举产生。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如果其最强有力的决策者中多数是通过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而且在这样的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竞争选票,并且实际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投票权,那么,这个国家就有了民主政体[15]。民主政治涉及两个维度,即竞争与参与。竞争是选举的核心,“不民主的国家没有选举上的竞争和普遍的选举投票参与。”[15]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对政治亦如此,对于维持政权的合法性、秩序性、适时性,保证政治权力良性运行,促进政治参与,推动政策创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我国实行的非竞争性政党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需要引入竞争来弥补。我国实行的合作性政党体制,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体制,属于非竞争性政党体制。它是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体制。中国多党合作体制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其中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和领导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基本特征。执政党与参政党是亲密友党,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竞争而是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在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的决策、重要的人事任用等方面同各民主党派开展广泛合作。
我国的合作性政党体制,其优点是一致性、稳定性、合作性、整合性较强,其弊端是竞争性不足和可选择性差。在这种政党体制下,执政党是领导党,参政党接受执政党的领导,政党之间是亲密友党关系,竞争很难体现。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主要由中国共产党作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绝大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此情况下,社会民众选择自己的领导者,是在特定范围内的选择,是在“特定对象”范围内的选择,因此选择性不强[16]。这种弊端需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来解决。
第三,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党内民主是突破口,发展党内民主,竞争性选举是关键。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前十年迈出了“两大步”:第一次迈出大步是起始于1978年11月—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大步发展了党内民主,打破了“两个凡是”和个人专断,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路线;第二次迈出大步是起始于1986年6月邓小平的讲话,到1987年10月十三大后付诸实践,但是到1989年政治风波后戛然止步,又开始后退。在后近二十年来又在党内民主、党际民主、人民民主方面迈出了较多小步[17]。但是相较于经济体制改革,学术界普遍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已经严重滞后,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刻不容缓。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选择合适的突破口,关于以何为突破口,存在一定的争议。人们先后提出把“干部制度改革”“党政分开”“人大制度改革”“选举制度改革”“实行党内民主”“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监督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媒体改革”“扩大政治参与”“培育公民社会”“县级政治体制改革”等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以上这些提法中,笔者认为以党内民主作为切入点比较适当,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拥有绝大多数政治资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领导作用。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突破口,具备“口径宽而影响大”“操作性强而风险小”“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的条件[18],符合“实质性和联动性原则”“难度和风险较小原则”“相对独立性原则”[19]。
第四,我国已经具备了实行竞争性选举的条件,党内竞争性选举不能错失良机。一些学者承认竞争性选举的重要性,认为我国应该在党内实行竞争性选举,但是认为现阶段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条件还不具备,匆忙实行风险太大,可能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所以,目前当务之急应该是先从创造条件、营造氛围入手,待条件成熟再实行。不可否认,实现民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不顾条件急于求成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但是在实现民主方面,我们也应该警惕另一种倾向,即以条件不成熟为由,推迟民主的实行而错失良机。其实,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行竞争性党内选举的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制度条件基本具备,政治环境比较宽松。在法律层面上,到2010年底,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宪法、组织法、选举法对选举权和选举制度的规定为竞争性选举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撑。从执政党层面上,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民主的重视、推动为实行竞争性选举创造了优良的环境。党的十六大把党内民主提高到生命的高度,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又进行了强调,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践形式,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十八大再次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并提出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因此,十六大以后党内民主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务公开、改革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等方面的全面推进为党内竞争性民主选举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氛围。
(2)实践经验基本具备,差额选举不断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发展。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吴家麟曾说:“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选举。”[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十八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再一次肯定了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选举民主的必备条件、选举理性的基本要求、摆脱人治干扰的有效途径、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重要渠道;它提供了候选人相互竞争的最佳游戏规则,是保证当选者对选民负责的有效措施[21]。目前,差额选举在我国的实行和扩大为党内竞争性选举的开展奠定了基础。近年来,在我国的基层民主发展中,有些地方在基层党组织选举中,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了很多新的方法和途径,如“直选”“两票制”“公推竞选”“公推直选”等,极大地丰富了党内选举的形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2003年湖北省宜都市、2004年湖北省罗田县和浙江省台州市采用直选的方式,选举党代表;2003年江苏省宿豫县率先试行“公推竞选”乡镇党委书记;2008年贵州省贵阳市公推直选区(县)委书记等。目前以“公推直选”为主要方式选举乡、镇、县党委委员、书记的作法已经在全国许多省、市普遍展开,范围不断扩大。就全国来看,“公推直选”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渐趋于成熟。“差额选举”和基本选举的创新为下一步党内竞争性选举的普遍开展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3)选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对于开展竞争性选举的认同度大大提升。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使得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不断提高,三十余年基层自治的训练,使得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不断提高,经济全球化和现代通讯、交通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民群众的视野不断开阔,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综上,开展竞争性选举是党内民主发展的趋势,不容回避。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进行竞争性选举的条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验,不应该以条件不成熟为理由,一拖再拖。当然,政治改革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不可控性较强,为避免出现动荡和失控,可以选择在基层进行试验,尝试在民主环境比较好,“两票制”“公推直选”试行比较成熟的地方进行试验,不断总结经验,待较为成熟后再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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