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褚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图/CFP)
长期以来,我国的慈善法都处于缺位的状态,而代替它履行职能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条例。这三个条例的效力层级过低不说,而且颁布的时间也都有些年头了。芦山地震以后,慈善立法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有效管理人们捐助的善款,如何在灾后对参与灾区重建的组织进行长效监管,以及如何保证接受善款的公益组织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有效,这一系列话题都受到人们的持续关注。
长期以来,我国的慈善法都处于缺位的状态,而代替它履行职能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条例。这三个条例的效力层级过低不说,而且颁布的时间也都有些年头了。这三个条例最“年轻”的一个是《基金会管理条例》,但也是2004年颁布的,在实际使用中明显已经跟不上社会形势,应该予以修订了。
不过,目前《慈善法》还仅仅处于人大常委会的备选项之中,并未付诸实践。现在正在修订的是三大条例,据称2013年年底前会出台。但这也已经足以让人们期待了。那么,这次立法中可能会涉及哪些重点问题呢?
修订法律,看起来简单,做起来难,需要考虑的问题太多。其中,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慈善法》该管哪些组织?
要想出台一部总括性的法律,就必须要有一个总的逻辑体系。所以,有一个问题必须搞清楚,那就是在“公益组织”这个大帽子下,要装进哪些东西?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公益组织的统一定义。业内通常把公益组织分成三大类,包括: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一个兄弟叫“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有一些组织也是公益性质的,那是不是也该装进公益组织下面呢?社会团体有一个姊妹叫“人民团体”,比如妇联、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那么这些组织是不是也该装进公益组织下面呢?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有不少是可以营利的,比如民办学校。那么,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是也可以算作公益组织呢?
对于这些问题,据笔者推断,此次三大条例的修订可能会为未来《慈善法》出台做好铺垫。这也就是说,本次三大条例的修订将对组织的类型做出梳理,以便为未来《慈善法》立法减少障碍。
笔者认为,有一种梳理方式是可行的,那就是把组织的类型框架拆散。这也就是说,不要搞什么三大类组织、四大类组织,而是搞成几十类的组织,每一类组织都有自己的特色,都有一个专属的名称。而且,以后出现新的组织类型后,就往整个体系里面加一个新的类型,而不需再做大的调整。这个立法经验来自于美国的税法。美国税法下规定了三十多种不同类型的组织,每一种都有自己的专属名称。这样一来,就不用担心组织分类分不清楚的问题了。
我国的公益组织之所以发展不起来,除了社会环境因素以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把门槛抬得太高,导致很多组织的负责人拼了命地往上爬也翻不过这个门槛。比如,之前要想登记一个基金会,最低也要跑到省级民政厅去注册,而且还要找一个省部级的婆家来挂靠。登记注册要准备一大堆文件不说,单单登记手续就会把人跑断腿,来来回回折腾少说两个月。所以,很多草根公益组织只能望而却步。
除了登记注册手续麻烦以外,公益组织最痛恨的就是住所地的问题。民政登记仿照工商登记,要求来登记的公益组织必须有一个办公地点。结果很多公益组织根本就没有实力去租办公室,而且就算它们有实力租办公室,也真心用不上。有的组织在领导人家里商量完该怎么干以后就分头行动了,根本不用什么办公场所。所以,这个规定让很多草根公益组织的负责人伤透了脑筋。
本次修订,登记注册的门槛肯定要降低。首先,业务主管单位这一规则已经被取消了;其次,登记手续也将会有所简化。至于住所地规则能否取消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就笔者看来,取消住所地规则并无不妥。笔者曾访问过德国的公益组织,结果德国有一家公益组织最初的登记地竟然是负责人的卧室。现在这家公益组织已经发展成为欧洲非常著名的一家大型协会了。所以,取消住所地规则是可行的。
组织成立以后,就该考虑收入问题了。一有收入就会牵扯到纳税。所以,税务规则也是各家组织尤为关心的问题。长期以来,公益组织相关税务规则有两大弊病:
第一,免税和抵税资格分立。所谓免税资格,指的是人们把钱捐给公益组织后,公益组织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所谓抵税资格,指的是人们把钱捐给公益组织后,公益组织会向捐款人开出一张抵税票据,捐款人可以凭此抵扣个人所得税(如捐款人是企业的,则为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这两个资格是分开的,公益组织需要分头去申请。其中,免税资格比较好弄,门槛较低,而抵税资格则很难申请得到,很多公益组织都没有。这也就导致很多公益组织没法吸引人们捐款,因为向他们捐款没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环境下,多数草根公益组织生存尤为艰难,而少数背靠行政体制的组织则吃的脑满肠肥。
第二,免税范围太窄了。我国公益组织收入免税的范围实在是太有限了。除了捐款可以免税,买国债可以免税以外,其他如投资收入、服务收费等都要缴纳高昂的企业所得税。公益组织的收入本来就很有限,再加上又被国家收了一道重税,留下来的钱就很难做成什么大事情了。而且,其实国家收公益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并无道理。公益组织不是企业,它们挣的钱也不分红,不涉及收入二次分配的问题,把钱留下来做点公益的事情也不是坏事,完全可以让公益组织自己来支配。
这两大弊病常年困扰着我国的公益组织。那么,在本次三大条例修订时,这两个问题是否能够得到解决呢?笔者以为,解决的可能性很小。这是因为这两个问题不仅牵涉民政部门一家,还牵涉到税务局和财政部。如果无法在这三个部门间协调一致,是很难推动涉税问题的修改的。从目前来看,三大条例的修改仅仅是民政部一家在主持,并未牵扯到税务和财政部门。所以,在本次修改中,解决这两个问题应属无望。不过,未来在上升到《慈善法》立法时,政府应该会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长期以来,公募资格是一种特权,专属于少数公募基金会、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以及政府。这些拥有公募资格的组织都是官方背景的组织,否则就甭想弄到这一特权。
所谓公募资格,指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善款的资格。这和接受捐赠是两个概念。比如,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接受人们的捐赠,但不能主动向公众募捐。
正是因为这个资格很稀罕,所以,以前一遇到灾难,在人们眼前出现的总是那么几家组织,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除此以外,就没有更多的选择了。但这种情形显然不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公益行业只有经受市场的公开竞争,才能越来越强。否则,老是那么几家组织玩“排排坐,分果果”,这个行业就永远只能是个长不大的孩子。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尤为关心公募资格是否放开的原因所在了。
关于公募资格放开这一问题,2012年6月出台的《广州市募捐条例》就曾尝试性的放开了一个口子,规定除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公开募捐以外,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公开募捐。但这一条例仅适用于广州市,不具有全国效力。
在本次立法中,公募资格问题自然也是讨论的焦点。笔者以为,放开公募资格,虽然可能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但利大于弊。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募捐是公益行业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通过募捐,能够促进公益组织的专业化,也能够有效的实现公益行业的优胜劣汰。
除了以上问题,公众更为关心的是自己能够查到善款的去向问题。这也就是信息披露的问题。之前,在三大条例中,对信息披露的规定都很简单,缺乏实操性。另外,对于基金会领域还有一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但也规定的比较笼统,对公众更为关心的自己的善款去向问题并未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公益领域的信息披露主要的问题是规则太笼统,要求太简单,信息披露渠道太少。我国的规则都只是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含糊的规定,而且披露的要求太低。比如,对基金会年报的披露要求,仅仅强制要求公开摘要。而反观美国的规定,则十分详细,比如规定不仅要披露理事长的薪水,还要披露理事长每周工作的时间。同时,我国对信息披露渠道规定方面也太少,导致很多组织都可以逃避披露。而外国通常规定必须同时采用四、五种披露方式,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在本次立法中,信息披露这一问题肯定是重头戏,三大条例都会对此作出规定。至于,是否会详细到每一笔小额捐款都说明去向,笔者以为不太可能。这是因为很多小型组织尚不具备这样的财务处理能力,把要求提高到这个程度是不切实际的。
总之,《慈善法》必将对公益行业的众多问题都作出调整。这些调整将促使我国的公益行业走向现代化,就像是美国19世纪末的慈善法推动美国的公益行业走向现代化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