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反倾销背景下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监督

2013-02-01 03:40宁日
商情 2013年2期
关键词:反倾销会计监督会计核算

宁日

【摘要】近年我国频遭各国反倾销控诉,应对反倾销迫在眉睫,这对出口企业会计核算与监督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以此为背景,分析出口企业会计核算与监督的缺陷及未来优化方向。

【关键词】反倾销,出口企业,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一、引言

近期,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贸易诉讼,将应对反倾销再一次推上了风口浪尖。其实,遭受反倾销一直是困扰我国出口企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WTO统计数据显示,自1995年以来,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我国共遭受反倾销调查853次,遭到反倾销措施630次,在全球范围内,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量连续17年位居榜首。

而从反倾销调查到终裁,会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我国遭受的各类反倾销案例中可以发现,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的协同性不高以及会计核算监督的缺陷是导致失败的重要因素。其中,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涉及面广且由来已久,解决时间较长,因此,出口企业须通过弥补会计核算与监督的缺陷以增强应对反倾销的能力。本文以应对反倾销为背景,通过分析出口企业会计核算与监督存在的缺陷,得出出口企业会计核算与监督的优化趋势,以期从会计职能视角为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一定帮助。

二、会计核算与监督存在的缺陷及其不利影响

(一)会计核算精确度不高

我国出口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存在一种“得过且过”的心态,对于核算中所存的小误差未引起足够重视。从企业整体上看,这些错误也许无伤大雅,而一旦遇到反倾销调查,这些细枝末节将会置企业于不利境地。在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认定环节中,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通常就会被认定为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则为倾销幅度。因此,正常价格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而企业是否被认定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将会对正常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企业在调查过程中能够提供完备、精确的会计核算信息与资料,就能够被认定具备市场经济地位,通常采用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格;而一旦该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中出现了差错,将被判定为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以“替代国”价格为基础确定正常价格。许多应诉失败的案例都表明,采用“替代国”价格是我国出口企业应诉反倾销失败的关键原因,可见,会计核算的精确度低给企业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二)会计核算资料完整度不足

反倾销调查中往往要求出口企业提供成本、售价等相关会计信息。然而,在我国许多出口企业中,会计资料完整性都存在较大的问题。纵观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案例,不难发现,许多出口企业都无法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许多会计核算无凭可依,这将导致在对相关售价和正常价格进行确定时,出口企业只能被动接受。

(三)会计核算细度不够

从成本项目设置上看,我国企业一般按照制造成本法,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类成本项目,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对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内部的成本明细情况并未加以区分,如产品生产过程中所用的不论是木材还是化工材料都归为直接材料进行核算,而反倾销调查要求提供的恰恰是这些明细的成本情况。我国出口企业很少能够提供如此详实的成本资料,因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频频遭受质疑,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也很难被认可。

(四)会计监督范围不宽、力度不够

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的会计监督范围较窄,无法有效协助其规避、应对国际贸易风险。我国出口企业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往往仅着眼于本企业或本国而非全球,对国际贸易风险识别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的会计监督较为无力,对于企业经济活动中已经发现的和可能发生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予以报告、纠正和调整,对风险的识别应对能力较弱。

三、会计核算与监督的发展方向

出口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监督上存在的众多缺陷,导致其在应诉反倾销时被动无措。为进一步提高出口企业应诉反倾销的能力,其会计核算与监督应朝如下方向进行优化:

(一)会计核算的“三化”。完善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从细化、精化、完整化这“三化”着手。细化方面,出口企业应当针对出口产品,以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为基础,开设产品各明细成本科目,将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各类差别材料、人工、制造费均在不同的明细账目中予以反映。精化方面,在对出口产品成本进行核算时必须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增加核算与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于核算中的错误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确保会计核算每一个细节准确无误。完整化方面,出口企业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资料完整,有理有据。出口企业应当定期局部或全面检查核算资料的完整性,包括账证、账表是否相符、原始资料是否详实、各期核算资料是否齐全等等,并加强这类资料的日常保管,保证企业随时都能应对各类风险。

(二)扩大会计监督范围、加强监督力度。在会计核算“三化”的基础上,会计监督应当站在国内和国际双重角度进行监督。为进一步拓宽会计监督的范围,出口企业可以设立反倾销会计监督部门,收集本企业相关会计核算数据、本国及国外相似出口产品价格数据,结合相应国际法律法规及WTO的规定,监督企业产品出口是否存在反倾销的风险,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并解决问题。同时,出口企业应当不断加强监督力度,对每个环节都予以严格监督,并制定相关监督及汇报流程,保证监督人员能够定期、及时地向管理层汇报相关问题,以便管理人员及时做出相关决策,从而使得会计真正发挥其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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