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爱国
2008年,某县组织了一份城市用地转用和征收报件,其中包括一宗2公顷耕地的征转。2009年6月,省政府批准同意转用和征收。2009年6月,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7月该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但此次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标准低为由不同意征地。为了能够和谐征地,县政府没有实施强行征地。2010年,某企业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联营协议,县政府为该企业颁发了这2公顷土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12年,该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这宗地的国有土地手续。
对于该企业的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宗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过征收,现应属国有土地,不能再办理报批手续。只需办理批后征收手续,签订征收协议,然后进行公开出让。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宗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过征收,但没有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也没有进行补偿,应该还是集体土地,可以进行报批。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宗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过征收,但没有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也没有进行补偿,应该还是集体土地。但现在征收文件已经超过三年,批准文件已经失效。可以进行征收报批。
笔者认为:要判断该宗地的属性,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本案中,省政府对该宗地的征收批文已经过了三年,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宗地现在不属于国有土地,不能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
第二个问题,是当初对于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能否按集体土地进行供地。笔者认为,该宗地当时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也完成了补充耕地任务和缴纳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可以定为建设用地。在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按集体建设用地的手续进行供地。
因此,本次该企业申请办理征收手续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按集体建设用地组织上报,同时应该说明该宗地已经缴纳过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用重复缴纳。 (作者单位:武陟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