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征信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2013-01-31 04:59:07
中国流通经济 2013年3期
关键词:信用机构消费者

孙 志 伟

(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市101149)

迄今为止,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征信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征信模式、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模式和在日本、巴西等国家发展起来的行业合作式征信模式。三种征信模式的并存,说明在征信环节并不存在唯一的模式,不同国家在建立信用社会的过程中,应据征信的影响因素、建立信用体系的目的、国民的信用意识等选择适合自己的征信模式。

一、三种征信模式的基本情况

1.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征信模式

市场化征信模式是在征信环节以私营企业为征信主体,政府对征信业务不加干预,只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私营征信主体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在美国,存在着有明显区别的分别针对消费者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本文以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为主介绍美国信用信息征信的基本情况。

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的机构,其基本工作是搜集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制作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并向使用者有偿提供信用报告。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在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授信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决定着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支持以及以多高的利率水平提供信用支持。在美国这种信用消费非常普及的国家,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获得了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双方的高度重视。

美国早期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在地理分布上极为分散,地方性的特征很强,且不同行业都有各自的征信机构,相互之间基本上没有信息交流,它随着美国国内零售业和银行业的发展而发展。

在20 世纪初,美国绝大多数的零售商仅局限在本地市场,1929 年,跨区域的或全国性的百货商店在整个百货业销售总额所占比重还不到15%。但此后,大型百货连锁店迅猛发展,到1972 年,它们的销售份额已占到全行业的80%。随着这种由本地向全国发展的趋势,大型连锁商店将原来分散的信用销售业务集中到一起,信用信息不再局限于使用那些小型的本地征信机构,而是迫切需要与全国性的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往来。这推动了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由分散、小型的地方性机构逐渐发展成为大型的全国性机构。

在银行业方面,从19 世纪中后期到20 世纪初中期,美国的银行在跨地区业务拓展方面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不允许开设分支机构。然而在消费信用业务方面,银行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发行信用卡,经过短短十年左右的时间,信用卡就在全国范围被广泛接受,其业务操作和客户服务都不需要通过分支银行系统,这实际上帮助当时银行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法律对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许多零售商开始接受这种信用支付方式,并逐渐放弃自家经营的信用销售业务。据统计,1968 年,由零售商自己经营的信用总额是银行信用卡信用总额的6 倍,但十年后,两者的额度基本相当,而到了1993 年,后者已经是前者的3 倍。规模较小的零售商基本上退出了信用市场,只有像西尔斯(Sears)这样超大型的商家在接受银行信用卡的同时,仍坚持自己经营本店信用卡业务(西尔斯本店信用卡业务在2003 年被花旗银行收购)。[1]

由于信用卡所具有的大规模、跨区域性特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参与信用信息共享,这促进了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经营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同时,为了提高信用卡这种银行零售业务的经营效率,银行不断采用新的技术储存、处理、传播大量的数据,这就必然要求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采用匹配的最新技术和设备,实现两者之间信息交流的自动化。另外,随着信用卡向消费者信用市场的不断渗透,发卡银行或金融公司需要大量消费者信用信息,这无疑为整个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商机。

经过长时间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目前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形成了3 家规模庞大的征信机构,即益百利公司(Experian)、全联公司(Trans Union)和艾发公司(Equifax)与两千多家小型征信机构并存的局面,它们各自满足着不同的市场需求,共同促进美国消费者信用体系的发展完善。3 家大型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全面、准确,更新及时,信息的权威性高,衍生服务种类多,服务质量高,服务对象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制造商、零售商、公用事业公司及联邦政府机构等,而且3 家大型征信机构的设备高端,率先尝试先进技术,尤其是与信息采集、储存、加工、传送等有关的新技术往往都很快地在征信机构中得到应用。大量的小型征信机构主要从事地方性信用事务的相关业务,通过搜集本地区消费者信用资料为本地区及外地区客户提供服务,其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记录消费者还款历史的信用报告、来自司法机关及其他方面的公共记录、按一定规则整理的信用数据以及各类消费者的信用评分。

2. 欧洲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模式

在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模式下,信用信息的采集是由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的。1992 年,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定义为: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提供有关公司和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负债情况的信息系统。欧洲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常强制央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在奥地利、法国和西班牙,参加机构扩展到财务公司,在葡萄牙还扩展到信用卡公司,在德国扩展到保险公司。

欧洲各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之间最主要差距在于对报告贷款的最低规模要求、所搜集信息的类型和记忆功能设计,但这个门槛各国高低不同。其中,德国和奥地利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非常高,其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只侧重于大型借款人;而葡萄牙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很低,包括了许多家庭贷款,比利时和法国也是如此。

在所搜集信息类型方面,不同国家对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的要求不同。德国和奥地利只要求报告正面信息(贷款数据),葡萄牙只搜集负面信息(违约和逾期记录),比利时和法国的家庭征信登记系统只搜集负面信息。

另外,一些欧洲国家的中央银行直接出面组织和指导消费者信用管理服务,通过一种“信用登记系统”提供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即“欧洲7 国信用登记系统”,先后实施这种服务方式的国家包括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和奥地利。[2]

概括起来,欧洲各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机构组成和主要职能看,它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央行负责运行管理,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

第二,从信用数据的获取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该系统,必须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该系统,但并不搜集所有的贷款资料,而只是在一个规定的起点上搜集信息数据。

第三,从信息数据的范围看,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与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相比,该系统的信用信息来源渠道要窄的多,如它不包括非金融机构的信息,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信息基本不搜集。

第四,从信用数据的使用看,许多国家对数据的使用有较严格限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

第五,信用信息透明度高。各国都通过法律或法规形式对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部的借贷信息与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由于信用信息包括正面数据和负面数据,各国对共享信息的类型通常都有规定,一些国家如西班牙限制正面信息的共享。

随着并购浪潮的开始,欧洲部分征信机构已开始重新洗牌。美国20 世纪90 年代开始的征信机构合并的浪潮蔓延到了欧洲,美国最大的3 家征信机构在欧洲进行了广泛的收购,甚至将一些全国性征信机构划归帐下。因此,欧洲的征信体系越来越具备美国征信体系的特点。

3. 行业合作式(Industry-Scope Cooperative)征信模式

这种征信模式有时被称为行业协会模式、行业会员模式等,主要是指采用各种形式借助某一行业的力量,在行业内部征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可以在会员或相关组织之间共享。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日本和巴西,是非常有特点的征信模式。

(1)日本依托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征信情况

日本征信体系及其产业的发展与日本的信用消费发展是同步的,在其发展过程中,行业协会发挥了很大作用。目前日本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呈现“三足鼎立”的态势,即全国银行消费者信用信息中心(KSC)、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和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其他征信机构的实力和规模与这三家机构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全国银行消费者信用信息中心(KSC)是由东京银行协会建立,按地区范围提供会员服务,后随着消费者融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其他24 个银行协会也逐渐加入,最终于1988 年成立了整个日本银行消费者信用信息中心,信息数据库实现统一运作和管理。KSC 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会员,在1582家会员中包括131 家商业银行、1230 家非银行金融机构、220 家银行附属公司和1 家信用卡公司,其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会员银行。KSC 的运行费用在会员之间结算,提供信息或使用信息均采用收费的方式,以维护系统的运行和不断扩大。该数据中心还与其他协会的数据中心就消费者的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业务交换,建立了企业信息的交换制度和系统。

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是由日本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管理,由作为其股东的全国33 所信息中心组成,每个信息中心都是独立的公司,各地区的消费金融公司是其会员股东,其中,1972 年设立的株式公司Lender's Exchange 是最早的机构,之后各地信息中心快速发展,1976 年10 家机构第一次组成联合会,1984 年形成全国规模的网络。该中心成立以来,为保证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每年进行的信息更新、修改近20 万件,同时还雇佣大量的调查员、分析员为客户提供电话信息咨询服务和搜集、整理官方报刊发布的破产公告等信息服务。

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是向商业信用授信机构(赊销厂商)提供消费者信用调查的消费者征信机构,业务量在日本消费者征信体系及其产业中是最大的,其前身包括以汽车系统和流通系统的信用卡公司为中心的“信用信息交换所”和以家电系统的信用公司为中心建立的“日本信用信息中心”等,其会员主要是由各信用销售公司和信用卡公司组成,对会员的要求较严格,如要编制“企业内部统制程序(Compliance Program)”、设置“消费者信息管理主任”等,同时与其他信用机构相比,在信息的管理和安全保密方面也很明确。

上述3 家机构以及加盟全日本信息联盟的33个信息中心共同出资,于1987 年3 月建立了消费者信用信息网络系统(Credit Information Network,CRIN),目的是在不同机构间共享变动信息、公共信息和个人申告信息等的负面信息,防止发生多重借债等恶性个人信用缺失问题。CRIN 的建立,标志着日本形成了消费者负面信息共享机制,是日本消费者征信体系完善的一个标志性举措。[3]

(2)巴西的信用信息征信情况

在巴西的征信体系中,西若莎(Serasa)和斯派克(SPC)是两个非常重要,且极具特色的机构,也是巴西第一、第二大征信机构,西若莎甚至还是拉丁美洲最大的征信机构。其中,西若莎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共同持股型的行业合作模式,斯派克的模式可以称之为行业协会主导型的行业合作模式。[4]

A. 西若莎:共同持股型的行业合作模式

西若莎是由巴西的几乎所有银行共同参与组建的征信机构。1968 年,西若莎由巴西当时的3 个主要银行共同组建而成,后来,随着其业务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其他主要银行也陆续加入。除了法院、税务机关、出版物等常规性来源外,西若莎的主要信息来源有两个:一是持股银行直接提供的信息,二是其他信用信息数据库。

西若莎的运行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盈利与风险控制两大动机驱动持股银行的信息共享。作为西若莎的股东,持股银行有动力为西若莎提供信用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将企业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输送到西若莎,西若莎的不良信用信息更新速度很快,如支票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巴西信用信息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其更新速度比任何机构都要快。

第二,依靠强大的分支网络实现信息的搜集。西若莎的分支机构覆盖了巴西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全国的覆盖率达到了2/3 以上。

第三,需求与竞争压力促使产品不断创新。西若莎主要面临着来自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登记机构(如无效支票登记中心、信用信息登记中心、违约者登记中心)以及私有(与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其他行业性征信机构的竞争压力,它积极创新产品,目前已经形成6 大类产品,覆盖了从最简单的支票查询到最高级的信用风险分析、违约率预测、行业信用管理解决方案等高级产品的整个系统。

第四,在产品大类基础上按照服务次数细分定价。西若莎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按照客户接受服务的次数进行细分定价,旨在通过提高单个客户的使用次数促进总的销售额。

第五,注重质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西若莎在20 世纪90 年代就开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1993 年以巴西“国家质量奖章”(PNQ)的标准规范其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质量获得高度认可,分别于1995 年和2000 年获得巴西“国家质量奖章”。这是巴西质量管理的最高荣誉,类似于美国的马尔科姆·波多里奇质量奖和日本戴明质量奖,西若莎是获得该奖的唯一巴西全资公司,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两次获得该奖的公司。

B.斯派克:行业协会主导型的行业合作模式

斯派克是由巴西的零售商协会(Clube de Diretores Lojistas,CDL)主办的一个非营利性征信机构,是由分布在全国130 多个城市的基层机构联结而成的一个网络,其成员用户包括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制造业企业、信用卡公司、消费信贷公司等,覆盖全国。

负面信息共享与专业优势是其主要竞争优势,也是其开展业务的主要基础。斯派克成立之初试图通过零售商之间的负面信息共享来防范风险与控制,其信息内容主要是关于个人消费者的负面信用信息,因而又被称为“否决性征信机构”(Veto Register),消费者一旦有不良信用信息被斯派克记录,就很难在正式的零售市场(包括信用卡、零售金融市场)获得信用支持。

零售商所掌握的消费者信用信息是第一手的,准确程度较高,时间最新,覆盖地域广泛,且具有动态性,但信息分布分散,规模参差不齐,需要进行大量的后续加工、整理和分析工作。将零售商掌握的消费者信用信息汇总在一起,可以形成很强的专业优势,正是这种专业优势使斯派克在近五六十年的时间里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其他征信机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用信息来源。

斯派克的运行机制具有互惠互利的特点,想成为斯派克的用户首先要成为其成员,其信用信息只向成员用户、被调查对象以及司法系统开放。斯派克的成员用户需要与零售商协会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条款包括:出现不良信用行为时,至少要30 天后才能在斯派克系统中登记;只登记商业交往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学校等公共事业机构、租房等违约行为不包括在斯派克中;成员用户有义务和责任向斯派克登记消费者的不良信用信息,也有义务和责任在消费者纠正其不良信用行为时从系统中消除该不良信用信息,消费者如果履行了债务义务,斯派克相关成员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消除有关不良信息。

斯派克的产品主要是信息类的,较少做深加工,这是与西若莎的不同之处,也是由斯派克的信息内容和特点决定的。信息加工程度不够使其很难开发多种类的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也影响了斯派克的发展前途。

二、不同征信模式的分析

1. 市场化征信模式下的征信体系经过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可以使真正有实力的征信机构生存、发展和壮大,使信用行业得到充分发展,消费者的信用意识得到普及和加强,但达到预期结果的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有资源浪费的问题,还要防止行业寡头之间的勾结。

与其他领域一样,在消费者信用体系发展方面,崇尚自由竞争的美国人一开始就遵循着自由竞争的原则,在该领域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作用,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各种相关组织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和提高服务效率。目前,活跃在美国消费者信用市场上的主要征信机构是益佰利公司、全联公司和艾发公司,这些公司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洗礼,是从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的公司,是市场竞争的胜利者,它们有实力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服务,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在市场化征信模式下,经过长时间的洗礼,绝大多数的人普遍而又自然地树立了信用意识,对有损于自己信用的行为,哪怕是非常微小的行为也非常注意,唯恐一时的大意造成信用损失,并为日后的生活、工作、就业、贷款等产生不利影响,这有赖于对守信者的奖励以及不良信用惩戒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单就不良信用惩戒机制而言,美国的不良信用惩戒机制是由民间运作并自愿执行的。信用经营机构、信息管理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意见,通过信用信息、资信评估报告等形式,公告给社会,并载入相应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被列入违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很难再与社会各界进行正常的信用交易。不良信用记录一般会被保持5~10 年,在这段时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将很难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信贷销售服务、个人信用卡等。同时,政府的相关规定也保证了不良信用惩戒机制的运行,如不允许公民有多个身份证明,不允许随便更名,保留公民个人的指纹记录,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或外国人注册成为新公司股东或就任最高管理职务。

完全自由竞争的结果,会使每一个行业最后只有一家最好的公司生存下来,这就是完全垄断,这种垄断与崇尚自由竞争背道而驰,势必会招致政府与社会各界力量的规制,现实的结果往往是在一个行业中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公司共同生存,它们之间的竞争推动着行业的进步和完善,其他小型公司只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无论是从行业成熟度、国家影响力、消费者利益和技术进步角度看,大型公司的存在都是行业发达的标志之一。在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市场中,益佰利公司、全联公司和艾发公司的数据库足可以覆盖全美国消费者的信用信息,3 家公司的年收入占全行业的2/3 左右,其他的信用服务机构很难对它们构成实质性的威胁。这是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

但是,依靠自由竞争发展征信行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缺点。一是征信行业的发展、规范和成熟势必要经历很长的时间,这对后发国家来说是一种严峻的考验。美国的征信行业经历了近二百年的时间才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其他国家在建立信用社会、发展信用行业时虽然可以借鉴美国等其他国家的经验,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减时间,但完全依靠自由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建立成熟的信用行业花费的时间仍然会较长。如果说市场机制对经济的促动类于社会的“自然”发展,那么,政府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增加了“人为”的因素。当然,政府的这种作用可能有正面的作用,也可能有负面作用,其正面作用之一是可以加快某些行业甚至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促进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负面作用是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自由竞争机制之所以能够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就是因为不止一家的企业同时提供某种产品和服务,由消费者决定哪一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最适合消费者需要的,那些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的企业就面临着被淘汰的可能,而这种淘汰就意味着其投入资源的浪费。在征信环节,消费者的数量是有限的,其信用信息也是有限的,在自由竞争下,不同的征信单位都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但在理论上,消费者信用信息是相对确定的,一家征信机构就应该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自由竞争会造成重复征信的问题,对社会资源而言就是一种浪费;另外,对于因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而言,最大的问题是防止寡头之间的勾结,这种勾结可以使该行业向完全垄断转变,与自由竞争的原则完全背道而驰,也可能会使各寡头之间达成某种默契,促使其不以提高技术、管理水平等正常手段来增加盈利,反而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限制竞争者进入、价格联盟、消费者歧视等非经营性手段来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

2. 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利用了某种公权力,可以使征信机构比较容易地满足信用信息的权威、全面的基本要求,也可以使一国的征信体系在短时间之内建立起来,但征信机构的市场高位不是通过竞争获得的,不利于征信行业的发展,因公权力而产生的运转成本、腐败等问题,也是该模式必须正视的问题。

欧洲之所以能够采取公共征信模式,消费者已经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条件。欧洲与美国一样,消费者的契约意识比较强,大多数消费者都可以做到一旦订立了合同,就会千方百计地履行合同,甚至口头承诺也必须遵守。这既是一种文化,也是一种道德。在没有必要过分担心消费者信用意识的情况下,服务于金融监管就可以成为构建信用体系的主要目的。

在征信环节,对信用信息搜集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全面和权威。就信用信息全面和权威而言,以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模式需要花费很长时间的竞争才能满足这种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全球任何一个消费者都可能购买企业的产品,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发生,这些都可能构成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内容。从这种角度上看,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要统一、全面和权威,否则对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判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从理论上看,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是确定的,但是由于不同征信主体对征信理解的不同,征信方式、技术和手段各有差异,消费者对不同征信主体的信任程度也不同,征信主体对信用信息的理解经常会存在一定的内容差别,即使面对同一群体的消费者,不同征信主体搜集到的信用信息也会有所差异。这种信用信息的差异势必会产生信用信息的全面和权威的问题,即哪些征信主体搜集到的信用信息是全面的、权威的。在以市场化模式发展征信业务情况下,征信主体众多,其所擅长的方面也不同,大部分征信主体很难做到搜集信用信息的全面,更难以做到权威。只有经过漫长的市场竞争之后,有实力的征信主体不断壮大并脱颖而出后,才能逐渐使搜集信用信息达到全面和权威的程度。这需要漫长的过程,也必然伴随着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看,欧洲采取的公共征信模式是有一定道理的。其一,在公共征信模式下,征信主体的位势较高,对于搜集信用信息有着天然的优势。在大部分采用公共征信模式的欧洲国家,征信主体一般都是各国央行或其下设的机构,这种起点是大部分私营征信主体孜孜以求的,开展业务时可以利用央行掌握的权力或资源,非常便利地搜集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而且比较容易地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和权威。其二,在公共征信模式下,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信息搜集工作只由一家机构来完成,避免了重复搜集造成的浪费,也能够保持信息的统一和完整。其三,在公共征信模式下,可以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

当然,公共征信模式也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即对竞争原则的违背和破坏。公共征信模式的征信机构一开始就占据市场高位,这种市场高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垄断地位,这是所有竞争性主体倾其所有努力追求的,但这里没有竞争选择,没有努力,没有付出,这就是对竞争原则的违背,更是对竞争原则的破坏。另外,公共征信模式下的征信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某种公共权力机构,是以某种程度的公权为基础的,如它可以强制性地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其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而公共权力机构的存在一是有一定的成本,其正常运转需要一定费用的支撑;二是容易产生以权谋私、以权寻租等腐败现象。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对公共权力机构的警觉意识往往是非常高的,增设公共权力机构经常要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充分的讨论,而且必须设计出防止以权谋私和以权寻租的制度性安排。在这方面,欧洲国家的主要做法是限制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作用范围,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主要职能限定在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上,不鼓励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开展制作信用报告等衍生业务。这就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功能限制在最基本的范围内,其以权谋私、以权寻租的能量大大降低。

3. 行业合作式征信模式的优缺点介于市场化模式和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模式之间,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如何增加其中的竞争因素,促使其转型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信用信息的主体是个人和企业,或者说是消费者和企业,他们都是通过各自的经济活动留下各自的信用信息,也就是说,信用信息都是和经济活动相联系的。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中介组织,它对行业内的企业非常了解,对其经济活动了解的程度也较其他组织要深得多,而且这种了解是全面的,即它可以搜集相关企业全面的信用信息,而不像银行那样主要是对企业的信贷活动有充分的了解。同时,行业协会也能够掌握一定的与行业内企业发生经济往来的消费者(或其他相关单位)的信息。这些分散的信息汇集起来能够形成具有专业优势的信用信息,这就是行业协会专业优势之所在。因此,在许多国家,包括巴西和日本,在其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行业协会都曾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行业合作式征信模式能够集公共征信模式与市场化征信模式的优点于一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征信机构具有行业内的公权力,让行业内的相关机构提供一定的信用信息,这样,征信机构一开始就处于较高的起点,为其他业务的开展提供非常有利的条件。同时,这种模式下的征信机构非常清楚自己的地位,即只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在行业以外搜集信用信息和开展信用信息其他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与其他征信机构相比,就不具有任何优势,要想使自己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就必须苦练内功,提高服务质量。

在行业合作式模式中的征信机构必须处理好强制性与自愿性的关系。以公权力为基础的强制性虽然能够为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搜集工作提供一个较高的起点,但征信机构的业务毕竟不只是信用信息搜集的工作,后续服务非常丰富,如果其在信用产品的开发和服务质量上不具备竞争优势,那么即使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它也不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因此,行业合作式征信模式下的征信机构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为其提供的行业内的优势地位,又要在必要的时候突破具体行业对其发展的限制,在适当的时候将征信工作拓展到行业外,只有这样才能开拓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使其成长为大规模的有实力的征信机构。

[1]邹浩.美国消费信用体系初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13-117.

[2]陈建中,等.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构想[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08-110.

[3]潭中明,等.社会信用管理体系[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5:175-178.

[4]石晓军,刘宇.征信体系的巴西模式及国际实证比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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