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农村妇女贫困

2013-01-31 04:35王爱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妇女农村

王爱君

1980年联合国哥本哈根大会指出,全球2/3至3/4的劳动量由妇女承担,45%的食物由妇女生产,但妇女仅获得世界收入的10%,仅拥有世界财富的10%。联合国1995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世界上的贫困人口中70%是妇女,贫困具有一张女性面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10年的2688万,贫困发生率从30.7%下降到2.8%。[1]11-12虽然对贫困人口的分性别统计数据非常有限,但随着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妇女、儿童和老人滞留农村,农村生产活动日益女性化成为不争的事实。与男性相比,农村妇女无论是在农村劳作,还是在城市打工,普遍处于收入和生活水平低、就业难度大、文化程度低、营养健康状况不良、家务劳动繁重、社会权利缺失、政治参与程度低等状态。但是,这些现象究竟是她们贫困的原因,还是贫困的结果呢?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是提升了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还是加重了她们的真实贫困程度呢?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明确提出将“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 Streaming)作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199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将“社会性别主流化”定义为: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它使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实施、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与“妇女”一词相比,“社会性别”涵盖了两性的角色、需求、地位及相互关系,更有利于帮助农村妇女摆脱贫困,扭转妇女经济社会地位边缘化状态,实现妇女由边缘走向主流,最终达到社会性别平等。

以社会性别主流化为研究视角,本文分别从四个方面论述当前在认识农村贫困与反贫困、农村扶贫脱贫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对社会性别的忽视,这种忽视在市场经济转型作用下恶化了农村贫困妇女的生存环境。

一、农村经济转型中的社会性别缺失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核算单位,在微观生产水平上实现家庭财富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成为改革开放后全国农户的共同追求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决策是农村青壮年劳力主动把农民身份转型为城市化群体,把计划经济时期由男女两性共同分担的农业生产任务全部转嫁给留在乡村的妇女。操劳四季农业生产劳动、照顾未成年子女、赡养年迈的父母、忍受夫妻长期分离和经济收入入不敷出等多重压力同时叠加在妇女身上,使她们不得不挑起原本由两个肩膀分担的责任田和家庭重担。

虽然农民家庭有各种各样的任务,许多任务既可以由女性完成,也可以由男性承担,但是跨城乡的“男工女耕”性别分工限制了农村女性与男性劳动的可替换性,女性的农业生产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被“内”化为不挣钱的家务劳动。家务劳动在作为“劳动”的评价中,与获得薪水的有酬劳动并不等同,其社会性的有用价值并未得到应有的认可。农业生产主要是维持口粮和蔬菜等基本日常需要,货币化收入低于外出务工的工资报酬,家庭经济支柱主要来自于男性获得的务工工资。改革开放前,同样参加农业劳动的男性和女性核定的是不同的工分报酬,按日最高劳动男性计10个工分、女性计7个工分,女性的劳动收入是男性的70%。改革开放后,两性的收入差距日趋加大,1999年农村女性的收入是男性的59.6%,男女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21.8个百分点;2010年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56.0%,男女差距比1990年则扩大了25.4个百分点;农村老年妇女的年均收入为同地域男性的51.8%,与1999年的男女收入差距进一步加大,更是大大低于改革前的70%。①笔者根据第二期、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整理。详见《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数据报告》,载于《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5期;《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载于《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6期。与男性相比,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并没有随着她们劳动强度和家庭贡献的增加而同比上升。

其他数据显示,2010年,在工作日,全国女性日平均劳动时间比男性长37分钟;在休息日,女性日平均休闲时间比男性少57分钟。老年妇女平均每天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为154分钟,是老年男性的1.7倍,23.1%的农村老年妇女仍在从事农业劳动。与此同时,农村妇女获得教育的机会明显低于男性,中西部农村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8年,比同区域男性低0.5年,接受过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的妇女只占10.0%,比同区域男性低4.6个百分点。②同上。妇女参与公共管理事务的比例明显偏低,2003年贫困县妇女担任乡村干部、村民代表、乡村集体企业和各种群众组织负责人等社会职务的比例仅有0.8%,远远低于男性的6.5%;至2010年底,妇女担任社会职务的比例上升到13.1%,但也只相当于男性的1/7左右,依然是男性远多于女性。[1]42《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作为未来10年的主要发展目标[2],本身就说明了农村妇女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率极低,对自身利益的诉求机会稀缺。

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村妇女的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则更为深远。全国多数省份农村地区推行的“一孩半”人口政策本意是体恤民情,照顾有女户家庭劳动力欠缺等实际问题,但其本身暗含“重男轻女”的社会性别不平等思想,其直接结果就是鼓励一胎是女孩的家庭争取第二胎生男孩,因为第一胎是男孩的严禁生育第二胎。这一政策被解读的直接含义是从制度上肯定男孩比女孩好、比女孩强,间接含义是仅有女孩的家庭可以多生。因此,第一胎是女孩的农村家庭在生第二胎的时候,往往会出现选择性堕胎的现象,特别是在贫困地区。虽然我国法律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但在乡镇、县城等医疗机构,通过熟人方式确定胎儿性别并不难。如果第二胎是女孩,有的家庭还会违规生育第三胎,而把第二胎的女孩溺杀、遗弃、转卖或送人等。强烈的“男孩偏好”与过于狭小的生育选择空间形成的冲突,使农民因无法选择劳动力数量而转向选择劳动力质量(以男性优于女性),采取堕胎、弃婴或者离婚后再婚再生育等方式保证生养男孩在农村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一孩半”政策从概率统计路径和性别选择路径两方面导致了性别比的升高。从统计路径看,与“二孩”政策相比,“一孩半”政策地区出生性别比更高,婴幼儿死亡性别比失衡程度也更为严重。从选择路径看,孩子数量的严格限制强化了农村人的男孩偏好,在性别鉴定可获得时,人们会通过现代技术选择婴儿性别。性别比与孩次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并不是偶然的结果,它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一孩”和“二孩”政策是直接从子女数量上进行人口控制,而“一孩半”政策是用性别选择调控人口,起着默认、纵容和强化“男孩偏好”的作用,出现与其初衷相悖的后果。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推波助澜下,经济发展未能改变人们的“重男轻女”思想,反而成为维持并巩固“男尊女卑”的工具。农村妇女的个体价值不由其个人品格、性情、知识智慧、处事能力或劳动生产能力、社会财富创造力决定,而是由其所生育子女的性别决定。子女性别成为决定着她们在族群邻里社区的人际关系、人格尊严和身份地位的关键变量。按照“男尊女卑”的阶层等级次序,只有生育男孩的妇女的社会地位才能获得基本认可,被尊为对家庭、乡村有贡献,生育女孩就意味着是创造“劣质品”而要受到等级降次的人格责罚。即使妇女本人对子女的性别没有偏好,但个体力量终究无法抗衡集体势力的偏颇,一部分妇女(婆婆)充当着家庭内“男尊女卑”的重要实践者,左右着另一部分妇女(儿媳妇)在家庭内的等级位置。为摆脱生女孩的宿命,已婚妇女不得不以健康或生命为代价,从现代医学技术中寻找自我解救之策。女婴的生命权在出生前通过性别鉴定方式被剥夺,出生后因其性别“劣势”遭受溺杀或遗弃;成长中的女童被遗弃或转卖,或者辍学打工从而失去良好的教育机会;成年女性为了怀孕生男孩承受着严重的心理压力,甚至遭受被迫终止妊娠的身心伤害;无男孩的妇女不得不忍受被瞧不起、被歧视、被家暴,甚至被迫离婚,从而失去家庭、土地等生活基本保障;老年无子妇女因收入低下遭受老无所养的境遇。女性的权利贫困、能力贫困从出生时起,就在集体无意识间被忽略,且贯穿于工作年龄并持续到老年阶段。这是男权文化主导的传统社会规范与人口控制政策合谋下对女性个体权益的剥夺和排斥。

二、城市空间生产的社会性别湮没

经济转型推动的城市空间生产,作为一种进程广泛地影响着整个社会活动,影响着人们的生存条件、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即使是在仍旧冠之以“传统”之名的乡村也不能避免。2002—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2011年城镇总人口比2002年增长37.6%,城市人口密度由2000年的442人/平方公里上升到2010年的2209人/平方公里,十年间人口密度翻了5倍。①1990年的城市人口密度是279人/平方公里,1990-2000年的十年间城市人口密度翻了1.58倍,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2011年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实现了我国城乡结构的历史性变化。各级政府征地撤村、村庄合并或撤镇建街完成城市化,也在大肆吞噬着农民的土地和村庄,2008年全国耕地面积比2000年减少了近1亿亩②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0年全国耕地面积为12824.3万公顷,2008年为12171.6万公顷,2008年比2000年减少652.7万公顷,按照1公顷=15亩换算,即减少97905000亩耕地,接近1亿亩。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qtsj/hjtjzl/hjtjsj2010/t20111228_402788780.htm.,2000—2010年平均每年有9万个村落在中国行政版图上消失,2010年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比例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3]

2010年因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7.9%,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农村妇女无土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12.1%的失地妇女未能获得土地补偿收益,比男性高1.9个百分点。失地妇女收入的主要来源为集体分红、房屋出租和打零工。一项对150名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的失地妇女的调研显示:45%的妇女户口所在村的村集体/村委会没有实行分红,其余有分红的村集体/村委会中,近10%的村没有给失地妇女分红,女性拿不到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的比例高于男性,未能得到货币补偿的比例高于男性;因政府征地失去土地的农村妇女中有63.1%未获得任何安置,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无土地、无财产、无房屋、无工作保障”,“一无所有”的“农转非”者;87.7%的失地妇女没有参加过政府提供的职业培训,而64.8%的失地妇女户口所在村有村办企业。[4]城市空间中人口的规模、密度、异质性导致了城市独特的、有别于乡村的生活方式,在被迫进行职业转移和市场竞争中,失地妇女被斥为文化水平低、家庭负担重、劳动技能低、技术接受能力低的“劣质”劳动力,沦为城市最廉价的劳动力、临时工、保姆、自雇者等,从事着“苦、脏、累、险”的高强度低收入工作,忍受着城乡差别和性别差异的双重歧视。失地后只有12.67%的妇女收入增加,43.63%的妇女收入减少,24.9%的妇女对失地后的补偿安置措施表示“不满意”,49.1%的妇女认为“政府没有很好地安置,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收入来源”。[4]对传统农民来说,土地是家业,是家庭延续的保障,是抵御生存风险的最后屏障,但农村妇女失地后,家庭收入降低,挣钱更难,只能依靠丈夫打工的微薄收入维持家庭运转。

城镇化进程在将大量农民剥离土地之时,也带动2.5亿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2010年全国有33.4%的农民工是女性,而近一半的女性农民在制造业就业,她们是中国出口主导型企业,如纺织、制鞋、玩具、电子、家庭用品等生产活动的主力军。作为世界制造业基地的东莞是农民工输入人数最多的地方之一,在2006、2007年除了家具、五金等几个行业外,东莞服装、鞋业、电子等行业的企业中女工与男工的比例达到4∶1、5∶1或8∶1,最高峰时期企业的普工全部为女工。[5]企业偏好女工的理由是,女工具有比男性更高的性别质量——诚实、勤劳、温顺,愿意接受低工资和严厉的纪律,更适应单调乏味、重复的工作,为企业提供较男性而言更高的劳动生产率。2009年,2/3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低于1500元,2/3以上的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2/3以上的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安稳妥当的住所。农民工平均每月工作25.4天,每天工作8.8小时,“收入低、劳动时间长、居无定所”是他们在现代化繁荣都市的真实生活状态。2010年,贫困县女性外出务工者的月收入只有1149.7元,与男性工资水平(1327.4元)的绝对差距比以往更大,男性和女性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劳动力的收入比是111:100,与男性相比,即使文化程度相同,女性的月工资也偏低。[6]

城市就业给了农村妇女获得收入的机会,提高了她们的自主性、独立性和个人资本的积累,但寄钱回家供兄弟上学、为家庭盖房是她们为父母分担责任的天经地义之事。尽管面临超时加班、工资拖欠、工作不稳定和艰苦甚至有害的工作环境,她们仍然选择进厂工作,农村的贫困迫使她们在所谓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为了生存而失去自由选择的权利。偏好女工并不是现代产业在批判或反对性别歧视,给予了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尊严、机会和发展天赋,而是资本在进行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理性”决策时,不会受到“性别”等其他非成本因素的影响。农村女性以更低的价格、更高的产出被资本雇佣,她们善良、勤奋、本分、遵守纪律的优良品质和健康身体成为资方赚取利润的工具、谋利的手段,是自由市场为产业资本创造价值提供便利的过程中对社会性别的完全漠视。[7]

三、贫困理论研究中的社会性别盲视

理论上使用最为广泛、最基本的贫困识别指标是货币收入,包括人均收入、人均GDP、可支配收入等。与国际“1.25美元/天”和“2美元/天”的贫困识别方法不同,我国是按照食物贫困线和非食物贫困线之和来确定最终贫困线的。首先,根据每人每天2100卡路里必需的营养标准调整食品消费量,再乘以对应的价格并求和得到食物贫困线。其次,确定非食物贫困线。从1995年开始,根据食品消费支出函数回归模型来客观计算低收入人群的非食物消费支出,同时考虑不同地区人们的消费习惯、家庭结构、生产结构等因素对居民消费支出、食品支出的影响。最后,把两者加总构成贫困标准,以后各年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贫困线作适当调整。这种识别贫困的方法是按照家户为计量单位的,假定家户中每个男性和女性的受益水平/消费支出都是相等的,掩盖了家庭内部男性和女性成员在资源所得、食物分配、资产所有、健康支出、个人消费方面的性别差异。2100卡路里是一个“一般的”男性所需要的生物学标准,没有体现出男女两性的营养需求特点和差异。除了贫困线这个简单易行的指标外,其他有关贫困的测度或指标,如农村贫困人口数量、流动农民工数量、农村人均收入、农民土地被征收等统计中往往只有宏观总量数据,少有按社会性别分类的数据,农村贫困资料收集中的社会性别特征非常微弱。

1997年《人类发展报告》以“人类贫困”替代“收入贫困”,用生命(最欠发达国家中超过30%的人不能活到40岁以上)、基础教育(以成年人的文盲数量衡量)和全部经济供应(由没有得到健康服务和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加上5岁以下体重不足的儿童的比例衡量)三个指标共同识别贫困群体。但它同样对贫困的社会性别差异缺乏敏感性,把男女视为寿命(健康)相同、文盲数量相等、获取公共服务都一样。2010年《人类发展报告》中使用十个多维指标识别贫困:财产、屋内地面、电、饮用水、厕所、做饭用燃料、儿童入学率、受教育年限、儿童死亡率、营养等,这里包含了儿童但没有显示出男女两性在各个指标中是否存在差异。该报告新增“性别不平等指数”,包括三个维度五个指标: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劳动参与率)、赋权(受教育程度、议会席位中女性代表的比例)、生殖健康(未成年人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成为目前全球性别平等测量的一个重大进展,是继“性别发展指数”、“性别权力指数”之后对人类发展指数忽视男女两性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性别差异化的一种弥补。[8]

国内对农村贫困的研究基本借鉴了联合国的分类识别方法。如,胡鞍钢等以文盲人口数/文盲率、小学人口数/小学人口比例考察青海省1978—2007年的教育贫困状况;[9]陈立中在测度1990—2003年间中国的贫困状态时使用收入(实际人均GDP)、知识(成人识字率)和健康(出生时预期寿命)三个统计指标;[10]王小林选择了住房、饮用水、卫生设施、电、资产、土地、教育和健康保险八个指标评估中国城市和农村家庭的贫困状态;[11]徐月宾等以家庭全职劳动力数量、未成年人数、在校学生数、65岁以上老人数量、家庭成员是否有残疾、家庭成员最高教育水平、家庭劳动力负担系数来区分农村贫困家庭的特征;[12]李小云等确定三类八个指标作为贫困村的统计指标,虽然指标中涉及妇女群体,但仅仅是在卫生教育方面,在生活状况指标(人均年粮食产量、人均年现金收入、不安全住房农户的比重)、生产和生活条件指标(人畜饮水条件、通电率、自然村通路率)中,基本都是按照人均核算。[13]2004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中,农村贫困状况的统计指标是:贫困人口规模与分布、收入和消费、生产经营和家庭财产、劳动力就业与儿童入学、社区环境等共计九大类指标。

从总体看,目前选择的贫困统计指标及相关数据大都是按照家庭/户或人均水平而不是按照男女性别分类赋值,假定家庭内部资源性别分配均等、贫困分布均等、贫困人口均质,假定家庭成员间不存在等级、优次之分,不考察家庭内个体成员的实际可支配收入/资源是高于贫困线还是低于贫困线,体现为理想化的“男女都一样”的平等精神而无视家庭内的男女两性的贫困差异。

四、农村扶贫减贫政策的社会性别中立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施阶段,农村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9422万下降至2010年的2688万,贫困人口年均减少673万,年均下降11.8%。十年来,共有6734万人实现脱贫,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2.8%。[14]但是,该纲要中,扶贫开发对象瞄准“贫困地区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把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对贫困群体的分类是根据人口总量、地区总量等宏观变量进行整体划片,并没有对他们进行男女性别区分,或者按照年龄、家庭、鳏寡老幼等微观变量划分,基本上是一种社会性别中立的扶贫方式。

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扶贫开发政策越来越关注妇女参与扶贫并从反贫困中受益,《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提出的鼓励妇女参与脱贫的政策措施是:妇联组织要动员贫困地区妇女积极参与“双学双比”竞赛活动,搞好家庭副业,办好庭园经济;发展劳动密集型和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组织妇女学习实用技术,提高脱贫致富的能力;配合教育部门扫除文盲;配合劳动部门组织妇女的劳务输出。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对农村脱贫产生了积极影响,计划实施阶段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12.8%,按照一天一美元的消费标准,贫困人口以年均7.8%的速度减少,农村产妇的死亡率由1990年的100/万人下降到2000年的70/万人,但由于农村贫困妇女没有积极参与到资金分配、项目确认和项目评估中,扶贫资金的到村率和到户率极低。[15]国务院扶贫办从2001年开始采取参与式村级扶贫规划,强调妇女的参与。中央和地方政府、全国妇联、中国人口基金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分别设立了针对妇女的专项扶贫项目,如“春蕾计划”、“母亲水窖”、“阳光工程”、“巾帼扶贫行动”、“幸福工程”、“母亲安居工程”、“母亲小额循环”、“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等,通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小额贷款、劳务输出、结对帮扶、妇女保健、女童助学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帮助大批农村妇女走出了困境。

2003年国家统计局开始使用分性别指标,在农村贫困监测报告中把“性别平等”列入扶贫项目评估的一个方面,如,妇女劳动力文盲率和受教育程度、妇女从事劳动时间比重、妇女外出务工劳动力比重和收入水平、7—15岁女童在校率、妇女在社区中担任社会职务的比重等指标被纳入贫困监测指标体系,逐步启动了按照社会性别分类统计的贫困测度方法。2011年的《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中,男女平等、性别平等成为评估农村贫困的标准之一,社会性别意识逐渐受到关注,但该报告尚无完整系统的性别平等指数。有的地区启动了“参与式性别预算”,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议与监督政府的财政预算,内容包括针对女性的专项预算支出、与女性关系更密切的预算支出,以及一般性的预算支出。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包含了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条款,以遏制妇女由于土地资源的丧失而造成的贫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作为扶贫的重点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这些研究成果和决策为寻求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农村扶贫减贫机制创造了积极条件,农村扶贫重点县的女性贫困率由2002年的24.2%下降到2010年的9.8%,但仍然比男性高0.4个百分点,农村妇女的贫困程度比男性严峻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6]

五、结论

市场经济转型在不触动父权制结构、不破坏男权文化的前提下,提倡妇女争取“男女平等”的结果是:默认男性的优越感,以“妇女解放”幻象抹杀男女在生产劳动中的社会性别差异,淹没、侵蚀着农村妇女的社会权益、经济利益、个体利益,把她们推向更弱势化、边缘化的贫困状态。

本文主要尝试回答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当前农村妇女的贫困是否是经济转型的负外部性结果?市场经济的灵魂是自由选择和公平竞争,它有着充分配置资源的优势,但它是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逐利工具,对农村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没有自然的内在保护与支持。市场—价格机制往往把情感、意志、权利、能力等非经济变量排除出经济系统,简单假设经济人遵循成本收益核算,把商品市场的比较优势原则套用到家庭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中,阻碍了农村妇女的发展。由于初始条件的不平等,农村妇女不仅很难通过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取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且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潮流下,被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及男性文化的势力所撕裂。农村妇女失去土地或被拐卖、遗弃、轻视等境遇,在国家权力、资本权力和市场力量的合力之下得到加强,使其贫困深深打上了经济转型的烙印。[17]

第二,贫困具有一张女性面孔,但在我国农村贫困研究、农村扶贫减贫战略中为什么女性面孔比较模糊?长期以来我国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但对如何实现平等、平等的标准等具体问题缺乏集体反思,在扶贫减贫战略实施中社会性别意识淡漠。“男女平等”与“社会性别”相比,“男女平等”更关注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社会性别”注重实现平等的手段和过程,强调发现既存社会制度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强调用怎样的方法和手段解决这些问题。“男女平等”容易使人机械地理解“男女都一样”,从而又造成新的不平等;“社会性别”不仅是一个概念、一个分析范畴,更是一个视角和工具。社会性别主流化是在承认和尊重男女差异的基础上找到发展途径,从而实现性别平等。

社会性别不仅是指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性别差异,更强调社会和文化对于男人和女人角色的期待、规范和要求,这些规范和要求通过社会场域和机制演化成两性在扮演各种角色时所能够拥有的资源与机会、实现的权利,最终形成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社会性别主流化并非是在现存的行动中加入“妇女成分”或“两性平等成分”,也非仅限于提高妇女的参与度,它是要把男女双方的经验、知识和利益应用于发展议程,评估所有政策及发展项目对两性不同的影响,了解男女在决策及社会资源运用方面的差别。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缺乏社会性别的敏感性,忽视在面对风险时妇女比男性更脆弱的特点,不仅减缓了农村妇女脱贫进度及整个农村的反贫困进程,更弱化了农村妇女的整体利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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