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齐喜三
自鸦片战争之后到民国初年,我国出版业经历了一个极为艰辛的过程。原有的出版格局被打破,在新旧文化剧烈冲突的夹缝中,出版业开始了近代化的步伐。作为中华民族近代化的侧面反映,晚清出版史与这一时期的社会状态相互映照,我国的出版业也因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1]在这一时期,寻求变革和出版自由是出版事业最为紧迫的事务——传统出版业并未消亡,新式出版也未成为中国出版业的主流。在这种情况下,清末的出版思想就呈现出了双向发展趋势,一方面是追求新式出版中表现出来的强烈的出版自由倾向,一方面是对旧式出版的极力维护,试图通过原有的法律体系对出版自由进行约束和限制。实际上,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清朝前中期的言论自由依然取决于君主的英明,而随着封建专制的日渐严厉,对言论的控制也达到了极点,文人一心考据无心实务。直至清朝末年,在西学不断传入和我国思想家、学者国外游历的双重作用下,以出版自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此同时,清朝统治者却试图对其进行限制,实践中与出版业对抗的国家法律屡见不鲜。本文以此为视角,对清末出版思想中的自由与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清末的思想家和学者对社会发展脉络有着良好的把握,在对我国和西方国家的社会运行模式进行了综合的考察之后,得出了重要的思想主张。尤其是在接触到西方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之后,对于中国也应该体现言论出版自由的愿望更加强烈。在清末时期,洪仁玕是较早提出在中国设立报馆并认识到报馆重在监督的思想家之一(《资政新篇》)。郑观应也建议当时的中国应该设立报馆,以此形成对官吏的监督,对于因意见分歧导致的报馆诋毁等,建议通过官方处理,而不是通过其他方法影响舆论的正常传播。[2]郭嵩焘在出使英国后曾经感叹道:西方国家的一切社会事务,都会通过报纸的形式公之于众,并以此展开议论和辩驳;在执政党看来,以报纸上所载的言论为参考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事务的处理,如果政府的行为有悖常理和法理,将会受到来自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攻击,使其不敢恣意妄为。[3]而对于报馆的职责,梁启超对其进行了准确的界定,他认为报馆的职责只在于“监督政府,引导国民”。对于报馆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梁启超是这样认为的:报馆并非政府的臣属,与政府是平等的,这是因为政府的存在便是受到了国民的委托,是国民的雇佣罢了,而报馆代国民发表言论,因此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高下之分。从这个角度讲,报馆应当作为人民的代表实现对政府的监督与批评。
在清朝末年,如何通过发挥法律的作用实现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得到了较高的重视,严复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对法律限制言论自由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证明,就当时的论述本身而言,是和现代法理学的要求相符合的。在其论述中我们还得到了这样的信息:法律的存在只适宜对个人行为的惩罚,而不能惩罚人的思想,否则个人的思想将被束缚,言论将被禁锢,国家的民主也就荡然无存。[4]甚至在当时,一些革命派的思想家也对此持赞成态度,认为社会公众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是与生俱来的,国家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无理干涉。无论是人的思想、言论还是著作、印刷本,只要是“发表于外者”都“为法律上之目的物”,只要不侵犯法律的权限,国家就不应该对其加以干涉。这一论点和严复的主张是相一致的,也似乎更具体了些。
至清朝末年,由于多种强大因素的持续作用,政府对言论的控制能力不断削弱。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不得不“识时务”,改变其以往对出版自由的态度,转而为出版言论自由的实现和要求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这一让步拉开了我国近代出版史上出版自由的大幕——《大清著作权律》于1910 年12 月18 日面世。[5]这部前所未有的、标志着著作权得到社会认可的法律在当时得到了出版界的普遍欢迎,即便是在半个世纪之后的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制定依然以此为蓝本。在这部法律中主要体现了以下内容:①对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客体进行保护;②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需要将两份样本提请民政部门注册,并经此获得著作权保护;③著作权是作者的终身权利,其继承人能够继续持有该权利30 年;④对合作、编辑、委托、口述、翻译等作品的著作权利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的界定;⑤对私自获得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打击和惩处,严禁翻印、仿制、假冒、割裂或者篡改原著作等行为,否则将给予处罚。此外,该法律还对某些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作品和所谓的“公共作品”进行了规定。[6]可以说,该法律的出现充分地体现了清末的出版自由,并对中国出版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西学东渐”和“东学西渐”的交互过程中,清末的出版业在文化的冲击下,得到了不同层面的发展。除《大清著作权律》的面世标志着近代出版自由的正式确立之外,在出版物领域也表现出了对出版自由的宽松。在这一时期,各类新型出版物开始出现在了出版流通流域,国家主办和地方主办的报纸、杂志开始大量涌现,各类图书极大地丰富了出版市场。[7~9]尤其是新式印刷术自西方国家传入我国之后,报纸、杂志印刷的效率和规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随后,图书出版领域也应用了这一技术,使得图书的出版发行效率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此时,尤为需要得到关注的是一些成为标志性的、与现代出版业紧密相连的新型出版物,它们是新型教科书、新型工具书与连环画,这些出版物的问世将我国出版史上出版自由的主体再一次进行了扩展,以往的出版自由主体为个人,而此时已经包括了出版机构等组织,具有现代出版自由主体的全部意义。此外,在古代字书、类书、书目的基础上,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报刊索引、字典、辞典、表谱、舆图、年鉴、手册等出版物相继问世,这些出版物很快赢得了读者与社会的认可,发行数量十分可观。
大量新型出版物的出现需要出版机构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在清朝末年,除官方出版机构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之外,为了满足出版市场的需要,民办出版机构迅速崛起,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得到体现,甚至有些民间出版机构经过长期的坚持和成长,最终成为新中国出版界的“元老”,在现代出版事业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0]之所以会在这一时期出现大量的民间出版机构,一方面是当时各类政治思潮的不断涌现,来自西方的科学文化得以在民间流传,它们不但包括宗教、自然科学与应用技术方面的内容,还大量地涉及文学艺术作品等方面;另一方面,民间出版机构的兴起正是对出版自由的一个重要体现,只有允许了社会公众的出版言论自由,出版物才能够得以出版和发行,出版机构才可能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提供出版信息。在这期间,值得关注的另一个事实是,大量的民间出版机构将西方近代哲学与社会科学也引进过来,并通过出版物的形式为社会公众所了解,马克思主义就此传入中华大地。
历史的发展从来不会停顿,我国社会进入清朝末年,近代化便已经是大势所趋,由此呈现出的面貌与以往大为不同,对社会变革的催化作用更为明显。在当时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出版作为时代变迁的晴雨表,[11]从不同的层面为清朝末年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程和向更高等级社会的过渡。可以说,在清朝末年的“最后阶段”,全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各个社会阶层、阶级党派,都能够通过出版书刊宣传和表达他们的政治思想,即便这种行为会遭遇一定的风险,但出版自由的目的最终实现了,出版对社会变革的“催化剂”作用在当时得到很好表现。[12]
清朝末年是创制出版法规的关键时期,中国正在发生着或者酝酿发生着一个重大的政治转变——由一个君主专制国家向君主立宪国家过渡,这种通过自上而下的形式“主动”完成的转变对出版业的约束是在第一时间实现的。在这期间,《报馆暂行条规》在全社会发布,但是这一条规却全面符合了君主专制国家的立法程序,并未与“立宪”有多大的关联,其专制和独裁的特点是十分显见的,增加了对出版自由的约束力度。此外,《大清报律》的面世也是如此,不同的是,该法律中似乎体现了更多的“民主”,无论是参与人数还是参与的部门数,都前所未有地增加了,法律规范的完备性与可行性得到了加强。即便是到《钦定报律》制定时,情况也只是发生了些微的变化,比如,国民代表具有了审议法律草案的权力,一种由专制向民主的转变似乎已经显现,国民的出版自由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保护。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比如,资政院在立法体制中并非处于核心位置,皇帝还是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这样的立法体制不过是稍带了一些民主色彩而已,于真正的民主、真正的出版自由相去甚远。
在清朝末年,对出版自由的规制极为严厉,相关的法律层出不穷。比如,与政府和社会公共相关的报道要经过政府的允许后才可以为社会公众所知,否则任何信息都将被禁载和限制,出版自由的处境极为艰难。在《报纸条例》《修正报纸条例》和《出版法》等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报纸不得登载外交、军事及其相关政务的信息;与诉讼有关的事实或者禁止旁听的会议事件不得报道和出版。实际上,这些被“禁止”的自由是可以“解禁”的,那就是要得到政府的允许并按照政府的意愿去报道,对于政府不愿人们知道的信息,媒介不得报道和出版,否则按违法处理。此外,这相关的法律中,还对发行人、编辑人与印刷人的年龄做出了规定,非“年满三十岁以上”者不被允许。[13]通过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清末的出版制度是近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最严苛的出版许可制度,公民的出版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宪法赋予公民和媒介的法定权利被人为地取消了,出版自由的实现已经失去了必要的条件和机会。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清朝末年的出版自由受到了极大的约束。从法律概念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国家对出版业的限制是有其极为复杂的历史原因的——社会处于变革的敏感期,任何言论都有可能最终酝酿成改变政局的力量,对出版自由加以限制是保全自身利益的需要。但是,当我们对西方国家政权更迭期的报律和出版法进行分析后发现,一些国家并未像清末政府一样对言论进行禁锢,而是采取了更加开放的措施,始终将社会公众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视为人的基本权利不去剥夺。可见,与当时的西方国家相比,清朝末年与出版相关的法律存在着事实概念不清的情况,模糊了出版自由的界限,扭曲和否认了出版自由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清末时期面对作为舶来品的“民主”“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统治者一方面不得不积极进行改良和吸纳,另一方面对于危及皇权政体的不利影响始终耿耿于怀,禁锢和压制出版自由也就顺理成章。自由和压制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曲折前进的步伐始终没有停歇过,繁荣的出版自由和极端的许可已经成为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作为古已有之的行业,出版业在清朝末年完成了向近代的转型,实现了与近代中国社会与文化发展的同步。在清朝末年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皇权政治逐渐走向没落,面对岌岌可危的严峻形势,西学东渐与君主专制的矛盾始终难以平衡。在这种对抗与冲突中,客观上为出版自由的外化提供了动力和源泉,同时面对涉及政府、外交、军事、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信息的披露和传播,相关法律仍然做出极其严格的规制和限制,决策者和管理者依然牢固把握着传播的意图和效果。尽管如此,清朝末年的出版业为整个清代的出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它并未因文化专制主义而销声匿迹,而是越发显示出了其蓬勃发展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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