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鹏进
(1.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4;2.杭州市委党校, 浙江 杭州 310024)
基于学科比较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评述
黄鹏进1,2
(1.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4;2.杭州市委党校, 浙江 杭州 310024)
研究目的:了解已有农村地权冲突研究的主要观点、论证逻辑及对策主张,加强对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认识。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研究结果:经济学、法学、政治社会学与人类学分别运用了不同的分析视角、论证逻辑来研究农村地权冲突,这些研究最后得出的观点与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研究结论:经济学认为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减少地权冲突的关键,法学主张通过修订土地产权性质的法律表述、增进法律条文之间的内在衔接来减少地权冲突,政治社会学研究了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益群体分化、土地规则不确定性等对于地权冲突的影响,人类学则主要关注地权观念紊乱对于农村地权冲突的冲击。总体来看,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主要运用了“侵权—反抗”的分析框架;政治社会学与人类学的研究则可以归类为“转型—失范”的分析框架。
土地管理;地权; 综述;冲突;侵权—反抗;转型—失范
据国内有关学者统计,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启动,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社会冲突已经急剧减少,然而,农村社会中的地权冲突,却在21世纪以来不断加剧,并取代税费冲突而上升为中国农村的主要冲突类型[1]。由于农村地权冲突的极其严重性,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从自身的学科视角与研究假设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从学科比较的视角,对经济学、法学、政治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已有农村地权冲突的主要文献进行梳理,试图明晰这些研究背后的理论假设、论证逻辑,及其在对策主张上的不同倾向性。这一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研究的层次及水平,也能更好地认识当下农村地权冲突的本质与症结。
经济学(主要指产权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农村地权冲突的研究一般以“产权”作为分析工具。在经济学家看来,经济社会实现良性运行的首要任务是界定“产权”(即财产的权利结构),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产权边界[2]。土地作为农村最重要的一项资源,其产权边界是否清晰将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按照这一逻辑,经济学家主要分析了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不清、产权残缺以及产权制度性保护缺乏等因素,对农村地权冲突的内在影响。
(1)产权不清与地权冲突。现代产权理论的重要代表德姆塞茨与阿尔钦等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清晰的产权有助于形成一个人与他人交易时的理性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3-4]。因此,农村土地产权是否清晰界定,对于减少地权冲突有着基础性作用。美国学者步德茂研究了18世纪中国农村的财产权(主要是土地产权)冲突,他发现随着经济与土地的加速商业化,更为严格的土地产权界定与经济理性侵蚀,带来了地权冲突的成倍增加[5]。陈志武以布德茂的研究材料为基础,分析了清代人命案与地权冲突的关联,进而认为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减少社会冲突的关键[6]。杨小凯、文贯中等认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天然地存在着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内在逻辑困境,并积极主张土地私有化[7-8]。
(2)产权残缺与地权冲突。在产权相关研究中,产权还被视为“一束权利”。一组完整的产权可以分解成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与完整产权相对的是“产权残缺”,意指完整“权利束”中的部分被删除[3]。产权残缺理论构成了经济学研究农村地权冲突的另一个重要切入点。如刘守英、党国英等认为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农户仅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在占有权、收益权与处置权上是不完整的。这为土地的其他产权主体以“所有者”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分享土地的收益权留下了制度空间。因此,要解决当下大量的地权冲突,就是要使农民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4权完整的土地产权[9-10]。
(3)“所有权悖论”与地权冲突。“所有权悖论”认为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私人间合约,任何产权的真正实现都依赖于国家对产权的保护;而国家又不可避免地存有自利性倾向,存在着“凭借其唯一对合法暴力的垄断地位索价的可能”[11]。因此,“所有权悖论”揭示了国家公权力侵犯土地所有者私权利,从而引发地权冲突的潜在可能。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农经史上的土地兼并及其冲突。如王家范、程念琪与秦晖等都认为,中国古代史上的土地兼并多有权力背景,主要由封赐、圈地、投献、权贵吞并民地等政治因素造成[12-14]。
概而言之,经济学界提供了这样一个解释农村地权冲突的框架——农民土地产权的清晰、完整及有效的制度保护,是减少农村地权冲突的关键。但需指出的是,经济学界关于农村地权冲突的解释,主要以西方产权理论为基础,这也遭到了一些“国情派”学者的反对,如贺雪峰认为:“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只是保护了农民中的极少数强势者的利益,却损害了占农民绝大多数的弱势者的利益。”[15]李昌平认为,减少农村地权冲突的关键在于扩大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与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而非抽象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化[16]。
如果说经济学将农村地权冲突的根源主要诊断为土地产权的界定,来自法学的研究则主要从法律文本的角度指出了农地产权缺乏清晰界定的凭据。此外,法学研究者还通过对《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以及《物权法》等的解读,揭示了导致农村地权冲突的诸多法律原因。
(1)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规定与地权冲突。法学研究者普遍认为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主要源于中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一段描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部分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带来了农村集体之间的矛盾,即在实践中土地所有权到底属于行政村,还是自然村(村民小组)是含糊不清的[17-18]。此外,虽然法律规定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仅拥有经营和管理土地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也并非就是土地的合法所有者,能够从土地的所有权中收益[19]。
(2)法律抵牾与地权冲突。一些研究从地权冲突的具体实践环节,研究了土地承包、征用及流转等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如在土地承包方面,《宪法》与《土地承包经营法》之间就存在着特殊群体有无承包权的冲突,《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在土地所有权权益上也存在着“集体组织导向”与“集体成员权导向”的差异[20-21];土地征用方面,叶芳详细分析了土地征用过程中“权力”与“权利”两大法律体系的矛盾,这种矛盾分别表现为土地征收权与不动产权、土地规划权与土地发展权之间的冲突[22];土地流转方面,杨华认为目前农地立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存在缺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与生效时间的规定也存在不一致,这些都是土地流转环节引发地权冲突的重要原因[23]。
(3)地权冲突的法律解决。大致着眼于以下思路:其一,完善土地方面的相关立法:如胡勇呼吁尽快出台与《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尤其对涉及争议较大的法律条文,要以实施办法的方式予以明确[24];其二,从地权冲突的解决机制入手,完善地权冲突的法律解决:蔡虹详细分析了“协商”、“行政裁决”、“诉讼”等3种方式在解决地权冲突中各自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其利弊,并就完善以上3种方式,促进三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提出了建议[25]。
总之,来自法学的研究主要认为,政策法规对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清晰界定,以及彼此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减少农村地权冲突的前提。但法学界“基于文本寻找解释”的研究思路,决定了其无法对现实当中大量存在的违背规范性土地承包、流转契约合同的冲突现象做出解释。其实,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26],一个社会要使法律真正具备约束力与规范性,还需要法律与政治的适当分离这样一个前提,而这通常是政治社会学关注的议题。
政治社会学多将农村地权冲突视为“土地价值凸显后的利益争夺与博弈”,侧重于冲突行为发生的社会基础分析。具体而言,这些研究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主题:21世纪以来导致地权冲突大量产生的社会结构性因素有哪些?支配土地利益分配的既有规则为何失灵?当前大量的农村地权冲突为何难以化解?等。
(1)利益凸显/分化与地权冲突。一旦土地具有丰厚的收益,争夺这些收益的冲突便会产生,这是政治社会学分析地权冲突的基本视角。贺雪峰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地权冲突,一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土地征收冲突,表现为争夺土地用途改变而产生的级差地租收益;二是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土地权属冲突,表现为土地种植收益增加后引发的土地权属争夺[27]。陈柏峰认为当前社会上存在着“扩大地权”、“稳定地权”与“变现地权”等多种诉求表达结构,这些诉求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对抗性,它是农村土地利益群体发生分化的必然结果[28]。臧得顺则认为一个“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的形成与大肆攫利,是导致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结构性诱因[29]。
(2)规则不确定与地权冲突。政治社会学研究地权冲突的另一重要视角,是思考支配土地利益分配的既有规则为何失灵。张静认为,当前农村地权冲突之所以突出,在于中国社会仍是一个以“利益政治”形塑,而非“法律衡量”为基础的秩序。国家政策、村干部决策、集体意愿与当事人约定等都可以左右土地利益的分配,由此也带来了土地利益分配规则的不确定[30]。曹正汉通过对珠三角洲滩涂纠纷案例的研究,表达了与之类似的观点:土地权属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在于当前中国仍是一个政治与法律未有明确分化的社会[31]。此外,熊万胜通过一个中国村庄地权冲突的纵向历史考察,认为有无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势力,是能否降低土地规则不确定性和减少农村地权冲突的关键[32]。
(3)历史遗留土地问题与地权冲突。政治社会学研究地权冲突的第3个重点,是将历史遗留土地问题作为一类特殊的地权冲突类型加以研究。所谓历史遗留土地问题,是由于土地制度调整、土地政策自身的瑕疵以及基层治理实践中的不当行为,基层治理主体在以往的治理实践中留下了大量冲突隐患。这些隐患由于土地价值的凸显而浮出水面,并演化成为当下现实的地权冲突。如陈丹和陈柳钦注意到“复杂的土地制度沿革”、“长期模糊管理的惯性”以及“历史上土地政策的漏洞”等“历史因素”对当下农村地权冲突的影响[33]。何·皮特认为,随着土地商品化与土地价值的凸显,更多历史遗留方面的地权冲突将会浮出水面,并对中国社会的稳定构成挑战[34]。张艳丽认为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在本质上是新旧两种土地产权秩序交替时所产生的社会失范,政治手段是解决此类冲突的主要途径[35]。
总的来看,政治社会学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主要侧重于分析冲突行为发生的社会基础。同时这些研究还共同引入了“社会转型”这一理论资源,作为理解社会基础变迁的总体框架。在这些研究看来,社会转型既是一个利益增损的非帕累托改进,也会使一个社会的规则体系遭遇“失范”危机,同时,正是两种土地产权秩序的转型交替导致了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在当前的集中爆发。当然,政治社会学视角也存在不足,表现在这些研究大多将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研究的前提。实际上,来自人类学的一些研究已经表明,农民并非是一个彻底的理性经济人,农村既有的传统惯习以及农民地权观念自身的演变,也是引发地权冲突的重要原因。
人类学研究的特点在于,通过透视特定场域中人们的日常行为、习俗及事件,实现对“他者”意义世界的理解,并强调生活共同体内部的共享观念对于人们日常认知及行为的影响[36]。因此,人类学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倾向于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内在矛盾,以及农村社会地权观念系统的紊乱作为解释地权冲突的原因。
(1)嵌入乡土社会的“祖业权”与地权冲突。“祖业权”是祖辈遗留财产归家族(宗族)内部成员及其子孙共同所有的一种非正式产权形态,它隐含了家族(宗族)成员对祖业(主要是土地)的独占与共享观念。张佩国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村社成员对于各自的祖业产权边界有着稳定的认知,一旦战争等因素造成村落破坏、村籍丧失,土客之间争夺土地所有权的冲突就会增多[37]。而撇开战争因素,一个稳固的村落共同体,也会因为家族人口的繁衍和亲族后代间血缘关系的疏远,出现祖业权的争夺与冲突[38]。此外,一些研究还注意到,虽然中国历经土地改革、集体化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土地制度调整,但是祖业权观念在一些宗族性地区仍旧十分强烈,农民对于土地的祖业权认知与集体所有制所对土地权属的界定之间发生了剧烈冲突[39-40]。
(2)“法律(政策)下乡”与地权冲突。不少研究注意到 21 世纪以来,在土地价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土地政策法规与村庄传统惯习之间的冲突明显增多。这些冲突主要集中于3大方面:一是土地物权化使农户获得更大的土地支配权,从而导致与传统村社土地支配权之间的冲突增多[41-42]。其二,国家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表述,与部分农民受平均主义观念约束要求定期调整土地的诉求发生了冲突[43]。其三,政策规定与村庄传统习惯在面对外嫁女(含离婚与改嫁)、外来户等特殊群体是否应享有土地承包权、收益权问题时发生了明显冲突[44-46]。
(3)产权的私有化想象与地权冲突。申静和王汉生认为,在当下农村,农民在以一种“类所有者”的身份行使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利的“类所有权”性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使农民具备了占有土地产权的实践基础[45]。刘守英也认为最近30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有两个基本趋势,一是“强调和强化农户的主体地位”,二是“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农户对土地的预期”,这两个趋势实际上都促成了农民将土地想象成为一项私有财产[46]。此外,一些田野调查也注意到,当下“农民普遍感觉土地变成私有了”[47-48]。正是农民对土地的这种私有化想象,一种强烈保护与伸张自身土地权利的意识在农民中间迅速蔓延开来,并与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一基本土地制度发生了直接冲突。
总的来看,人类学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某种程度上被解释为了国家“大传统”(国家法)与村庄“小传统”(民间法)二者关系的失衡与紧张。在一个常态化的社会,这两种“传统”分别作用于不同领域,并彼此相互衔接,共同维持着社会的基本秩序。但在社会剧烈转型期,这两种“传统”间的衔接关系容易被打破,甚至相互倾轧,从而导致农民土地产权认知观念系统的紊乱,而这正是人类学所揭示的当下农村地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上述有关农村地权冲突的评述主要基于学科比较的视角。以此为基础,对这些研究作进一步的提炼归纳,又可以将之区分为两种框架类型,一类是“侵犯—反抗”类型的研究,另—类是“转型—失范”类型的研究。
经济学与法学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属于“侵犯—反抗”类型,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1)这两个学科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都采用了一种冲突主体二元化的分析思路,即一方是强势的政府、开发商或村级组织,另一方是弱势地位的农民。冲突主要表现为,强势一方对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侵犯,及弱势者对这种侵犯的反抗。(2)这两个学科的论证逻辑基本一致。经济学认为,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不清与产权残缺等因素是导致地权冲突的根源,但土地产权上的这些瑕疵实际又是由土地产权的国家法律制度安排不够完善造成的。正是法律制度没有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严格的界定,才导致了经济学关于土地产权界定与地权冲突二者关系的论述。 (3)这两个学科的研究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偏向。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法学关于农村地权冲突的研究,实际上都隐含了一定的价值色彩,即认为政府、开发商或村级组织对农民土地的剥夺,是一种不合理的“侵犯”。
与之相反,政治社会学、人类学关于农村地权冲突的研究基本都归属于“转型—失范”类型。这一视角认为中国农村地权冲突之所以大规模爆发,原因在于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的最大冲击就是一个社会已有的规则与价值体系被瓦解,而新的规则与价值尚未确立,从而使一个社会的整合出现“失范”。这种“失范”反映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就是整个社会缺乏一套确定的土地规则体系,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认知陷入紊乱。此外,这两个学科还具有如下两点共同特征:其一,更侧重于地权冲突过程的“深描”和冲突机制的“理解”,在揭示农村地权冲突的原因时引入了土地利益、政治权力、文化习惯、生存伦理等更为丰富的解释变量;其二,这两类研究保持了较为中立的价值色彩,看到了社会转型期农村地权冲突爆发的客观必然性。
除了上述基本视角与基本观点,本文认为农村地权冲突这一主题还有如下后续研究的空间:
(1)研究清晰界定农村土地产权的路径。经济学家与法学的大量研究,已经表明建立清晰的土地产权结构是解决当前农村地权冲突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现实情况却要复杂得多。为了减少农村地权冲突,当前许多地方开展了“土地确权”,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进行重新界定登记。表面来看,这些举措都有助于推进土地产权的清晰化,从而减少农村地权冲突;然而从实际后果看,这些举措不仅没有减少地权冲突,在实施过程中甚至将更多潜在的地权矛盾激发了出来。因为产权一旦清晰,就意味着土地收益的永久化,那么基于土地预期利益的产权争夺必然会在土地产权清晰化这一关键节点上急剧升温。因此,如何在尽量减少地权冲突的前提下,相对平稳地推进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2)比较不同性质的地权冲突类型及其差异。国外学者在研究地权冲突时,使用了land conflict、land dispute以及land violence等词汇,并对这些词汇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和区分。但在国内,虽然大量农村地权冲突的研究也使用了“土地纠纷”、“农地纠纷”、“地权冲突”、“土地群体事件”等概念,但这些使用都比较随意,没有对概念进行界定和区分。实际上,当下农村的地权冲突,有些是个体间的契约合同纠纷,能够在已有法律框架之下获得解决;有些是因为法律条文的模糊与瑕疵,通过法院或政府对相关条文进行再解释也能够得到妥当化解;还有些地权冲突,是社会结构性失衡的结果,具有烈度深、影响面广等特点,这就需要国家在土地政策上做出调整。总之,只有对当前农村地权冲突进行性质分类与比较研究,才能更加全面地认识农村地权冲突。。
(3)引入宏观的政治社会转型视野。当前一些农村地权冲突方面的研究,已引入了社会转型的宏观视野,但仍留有进一步挖掘的空间。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底线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因为这一土地制度直接关系社会主义的基本意识形态。但是,随着农村土地物权化改革的启动和农村社会结构自身的变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在制度表述与具体实践上出现了明显背离。这种背离严重扰乱了整个社会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认知,是造成农村地权冲突增多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研究农村地权冲突,除了关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社会结构转型外,还必须考虑中国宏观政治结构转型,要更多地考察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的变迁以及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对于农村地权冲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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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关于当前我国农村形势的一项专题调研[J].调研世界,2005,(3):22-23.
[2]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7.
[3]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A].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论文集[C].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96-113.
[4]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A].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论文集[C].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166-178.
[5]步德茂.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24 - 234.
[6]陈志武.界定土地产权,不能再回避[N].南方都市报,2009-02-14(A02).
[7]杨小凯,江濡山.中国改革面临的深层问题——关于土地制度改革[J].战略与管理,2002,(2):1-5.
[8]文贯中.市场畸形发育、社会冲突与现行的土地制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2):45-51.
[9]刘守英.中国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产权残缺[J].中国农村经济,1993,(2):31-36.
[10]党国英.关于征地制度的思考[J].现代城市研究,2004,(3):19-22.
[11]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一个经济制度史的回顾[J].管理世界,1995,(3):178-179.
[12]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国有”性质辩证[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3):21-29.
[13]程念琪.国家力量与中国经济的历史变迁[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41.
[14]秦晖.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权力保障[J].探索与争鸣,2002,(7):15.
[15]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土地制度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9.
[16]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J].中国图书评论,2009,(1):12-19.
[17]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41-48.
[18]税杰雄.试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J].农村经济,2005,(9):27.
[19]徐锋.股份合作与农业土地制度改革[J].农业经济问题,1998,(5):22.
[20]史卫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类型及其解决[J].理论探索,2010,(1):122.
[21]高圣平,刘守英.《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7):4-5.
[22]叶芳.冲突与平衡:土地征收中的权力与权利[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3]杨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困局与出路[J].法学杂志,2010,(7):75.
[24]胡勇.农村土地纠纷及其化解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9:109-112.
[25]蔡虹.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J].法学评论,2008,(2):145-150.
[26]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7]贺雪峰.农村土地的政治学[J].学习与探索,2010,(1):70-75.
[28]陈柏峰.农民地权诉求的表达结构[J].人文杂志,2009,(5):150-156.
[29]臧得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一个地权研究分析框架的建构[J].社会学研究,2012,(1):78-105.
[30]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3,(1):113-124.
[31]曹正汉.地权界定中的法律、习俗与政治力量——对珠三角洲滩涂纠纷案例的研究[A].张曙光.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
(第六集)[C].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725-820.
[32]熊万胜.小农地权的不稳定性:从地权规则确定性的视角——关于1867-2008年间栗村的地权纠纷史的素描[J].社会学研
究,2009,(1):1-24.
[33]陈丹,陈柳钦.新时期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根源及其治理[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6):75-77.
[34]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97.
[35]张艳丽.政治解决途径在我国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中的选择性适用[J].农村经济,2009,(9):19-21.
[36]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37]张佩国.近代江南的村籍和地权[J].文史哲,2002,(3):145-151.
[38]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的族产分配与家庭伦理[J].江苏社会科学,2002,(2):139-146.
[39]郭亮.祖业权:地方社会的“非正式产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03-16(11).
[40]陈锋.“祖业权”:嵌入乡土社会的地权表达与实践[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2,12(2):68-76.
[41]张静.村社土地的集体支配问题[J].浙江学刊,2002,(2):32-39.
[42]毛丹,王萍.村级组织的农地调控权[J].社会学研究,2004,(6):41-51.
[43]朱冬亮.建国以来农民地权观念的变迁[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6,(6):126-129.
[44]陈端洪.排他性与他者化: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J].北大法律评论,2003,5(2):38-50.
[45]徐增阳,陈玉华,吴小艳.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J].调研世界,2007,(1):17-21.
[46]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J].社会学研究,2005,(1):120.
[47]刘守英.中国的二元土地权利制度与土地市场残缺——对现行政策、法律与地方创新的回顾与评论[J].经济研究参考,2008,(31):3.
[48]余练.农民土地产权观念的国家建构与地方建构[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0:52-54.
Interdiscip linary Review on Land Ownership Conflicts in Rural China
HUANG Peng-jin1,2
(1. Center for Rural China Governance of HUST, Wuhan 430074, China; 2.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Hangzhou 310024, China)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summarize the viewpoints, argumentation and conclusion of the literature on land ownership conflicts in rural China, aiming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n the issue. Method of documentation is employed.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results and conclusions are made by scholars from economics, law,political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Economists pay attention to the definition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as the precondition to reduce these conflicts. Jurisprudential scholars consider the ambiguous expressions of law are the essential reasons for the conflicts. Researchers from political sociology focus on the impacts of the differentiation of land interest groups and the uncertainty of land rules on the land ownership conflicts. Anthropologists pay attention to the influence of distorted ideology on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paper thus concludes that studies based on economics and jurisprudence are quite similar regarding the “infringement-resistance” framework, meanwhile studies from political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are similar due to using the “transition-anomie” framework.
book=7,ebook=215
land administration; land ownership; review; conflict; infringement-resistance; transition-anomie
F301.2
A
1001-8158(2013)07-0079-07
2012-04-17
2013-05-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变迁视角下当代中国农地制度发展与改革研究”(11ASH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社会变迁视角下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09YJA840007);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当代中国农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研究”(2011WB009)。
黄鹏进(1981-),男,湖北大冶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与农村土地制度。E-mail: pjhuang05@126.com
(本文责编: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