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

2013-01-30 23:53张叶
浙江经济 2013年19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绿色标准

文/张叶

建设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

文/张叶

制度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导向性、约束性、强制性的特点。制度包括了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制度。

近些年,国家和省市制定了不少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及相关政策等,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实际考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还没有涉及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二是制度刚性不足,以至于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当执行不力、不到位时,无力甚至无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责。三是制度执行不力。人情大于法治,使规章制度成为一种摆设。四是标准不健全,标准过低。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我国生产标准检测项目偏少,指标偏低。这不仅与技术有关,也与标准设计有关,更多考虑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而忽视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基于上述问题,应从加强制度建设着手,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首先,制度要有威慑力,令人敬畏。新加坡以法律严厉而闻名,新加坡的法律之严看似不近人情,但也正因如此,才使新加坡成为环境优美、犯罪率低的国家。相比之下,我国环境违法成本低,以至于环境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污染罪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大幅提高了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当然,制定具有威慑力的制度仅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警示人们必须遵守相关制度,如果违法则要付出高昂代价。

其次,制度要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全社会的方方面面,相应的制度建设也要涵盖各个方面。就经济建设而言,制度建设要涵盖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而后三个环节更应引起重视。比如在分配环节,对经济欠发达的生态脆弱地区转移支付,有利于保障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平衡,而这实质上是对生态效益生产者的补偿;对于绿色企业的财政补贴,有利于绿色产业的发展;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购买力,促进绿色消费品的需求等。基于这种理念,就可考虑在财政资金中作特定安排。

再次,要形成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无论是个人、法人组织、社团组织还是政府部门都应无例外地执行制度规章。要在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政府与社团、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个人与个人、社团与企业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比如,对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主体可以向公安机关、环保执法部门或新闻媒体举报和反映;若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则可以向政府监察部门、党委纪委或上级职能部门举报,等等;而环保执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也可通过明察暗访和借助新闻媒体,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在这样的相互监督机制下,谁在违法、谁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而无处藏身。

浙江是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有关权威机构评估表明,浙江生态环境状况在全国处于较好水平。但是,浙江生态环境状况发展趋势不容乐观,局部环境污染事件比较突出。重要的原因同样在于,制度缺失及监督执行不力。为此,要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度框架下,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加强具有浙江特点的绿色制度体系建设:一是建立绿色财政投入机制。包括设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吸收社会其它资金的环保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清洁生产、循环生产,奖励对环境保护做出特别贡献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中,列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利用的技术研究项目;设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的生态扶贫基金,用于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保护和有关的移民安置。二是建立高标准的生产标准体系。着手清理现有的地方标准,凡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即刻废止;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应及时借鉴国际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生产或销售不合标准的产品,以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论处。三是建立绿色管理与监督机制。确定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的环保责任制,设立领导人引咎辞职制。

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制度。

而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全社会的方方面面,相应的制度建设也要涵盖各个方面

(供稿: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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