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组织在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中的机制作用——以广东的实践为视角

2013-01-30 21:23罗纪锋
中国司法鉴定 2013年3期
关键词: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

罗纪锋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广东 广州 51040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司法鉴定行业日趋规范,行业管理已成为司法鉴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支柱之一。从广东省成立司法鉴定协会三年的实践看,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可以在制订执业规范、实施继续教育等方面有效地弥补行政管理及其在发挥质量管理方面的不足,使行业组织在机制方面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发挥优势作用。

1 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的互补机制

有专家认为,司法鉴定管理是以行为管理为基础,以行业管理为主线,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1]。行业管理体现在职业道德、执业规范、技术标准、维权惩戒等方面的行业自律管理,管理主体是各级司法鉴定协会。

1.1 行政管理有赖行业组织在技术方面的支持

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其行政许可条件必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这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中的弱项和难点,行业组织发挥其技术领域的优势提供支持则殊为可贵。首先,《决定》第四条涉及的司法鉴定人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中的相关专业问题。广东省司法厅2010年即通过组织并委托每个鉴定类别的专家进行论证,明确了司法鉴定许可登记工作中相关类别的学历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细化了与每个鉴定类别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较好地解决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人许可登记中困惑。其次,不同司法鉴定类别的仪器设备标准不同,但同一标准下的仪器设备型号、使用状态同样存在差异,这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工作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广东省自2005年始要求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在核准登记、延续登记时,必须组织相关类别的专家对所涉及特别是必备的仪器设备进行核查,并提出明确意见供登记机关参考。

1.2 质量管理有赖行业组织在专业方面的支持

目前我国对司法鉴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主要基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即通过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事前有依据、事后有证据”,从而严格规范司法鉴定实施中的人员、设备、标准、程序等环节。而管理部门的监督除了对体系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外,最关键的是专家现场评审。实际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样要依赖相关行业的高层次专家,通过一定方式培训为评审员,专门接受委托开展现场评审。广东省司法厅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联合发文,明确由省司法鉴定协会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类别分布状况确定评审员名额、推荐相关人选,同时委托省认证认可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授予评审员资格并纳入专家库。此外,能力验证活动是认证认可的技术手段之一,从广东省近8年开展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结果看,单纯的样本抽查可以核查司法鉴定机构的现有能力,但对有针对性地全面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技术能力作用还未如理想。今年,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鉴所”)尝试合作开展实验室项目的飞行检查,一方面按照能力验证的要求提供核查样本并限时完成,同时分别派出相关类别专家组成检查组,实时实地同步检查从受理到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实施过程,并予以点评提出改进意见,以此更好发挥行业组织提高技术能力方面的主导作用。

1.3 行业管理在现有管理体制下仍有待培育

《决定》规定了现有管理体制是刚性行政管理为主的登记管理和质量管理,而司法鉴定涉及专业、学科繁多,其间差异悬殊,如何在高技术条件要求下进行整合,则需要行业组织形式的缓冲地带,特别是在专业学科方面其有独特的优势。同时,司法鉴定行业组织也因为这一行业的“二次准入”特点,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在现有管理体制下难以独立存在。如何扬长避短,不断培育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在新形势下的持续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的主要方向之一。

2 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的自律机制

2.1 行业监督有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

有专家认为,司法鉴定协会是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管理的平台,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内部监管,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行业处理[1];也有专家认为,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职能,重点解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鉴定不同类别的专业性方面,发挥好行政管理机关的辅助专家作用,从专业角度提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2]。司法鉴定队伍来源复杂,类别差异较大,适用程序、标准各异,没有专业技术层面的支持,所有的监督都不可能落到实处。而行业监督基于各自专业领域的自律性监督可以做到更加细致,更加贴近实际。例如今年,广东省配合“司鉴所”对全省乙醇检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能力验证的飞行检查,正是依托“司鉴所”和省司法鉴定协会的法医毒物类别专家进行实时实地的检查,不但对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价,而且重在对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到出具鉴定意见的全程进行检查,以期规范并促进这一项目的鉴定能力的提高。

2.2 行业处分机制要明确执业应当坚守的低线

建立行业处分机制是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划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行业执业低线。一方面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起到自警、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行业处分提供具体依据,坚决清理害群之马。2012年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订了《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了七种行业处分种类,具体明确三十七种行为将予以行业处分。这些违规行为都是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但又未达到行政处罚的程度。通过明示上述规定,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进行预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也是促进减少投诉的有效措施。

2.3 行业表彰机制要弘扬正气,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中国传统文化讲求阴阳平衡,社会稳定。行业发展,同样需要“扶正驱邪”。处分机制主要解决驱邪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在行业内要大力弘扬正气,要通过创新技术、规范程序、完善标准等方面形成良性竞争氛围,让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作为学科带头人的司法鉴定人脱颖而出,树立和表彰优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通过制度建设为规范执业树立正面典型,通过定期表彰在全行业弘扬正气。

3 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的规范机制

3.1 推动行业技术规范的制定

行业技术规范应当是标准体系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有专家提出,通过完善行业协会的组织,建立完善统一的不同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和鉴定事项的实施规程,建立专业技术和司法鉴定技术的规范转化、确认机制,为下一步建立、形成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打好基础[2]。对司法鉴定领域的标准适用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不多,其中依托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制订技术规范是前两个层次中较易操作、贴近实践、容易形成共识的形式,也容易适应高新科学技术发展而进行调整。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鼓励所设各专业委员会从广东的实践出发,对争议或者投诉较多的问题进行行业指引式的规范,至今制定了《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暂行规定(试行)》、《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实施指引(试行)》、《文书司法鉴定操作指引(试行)》、《文书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指引(指引)》、《痕迹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指引(指引)》等一系列技术规范,为该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和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打下了基础。

3.2 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

2012年,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司法鉴定机构无论是资质认定还是国家认可,都离不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在有效运行中必须做到持续改进、不断完善。行业组织可以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组合质量管理资源,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严格并适于司法鉴定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这也是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广东省依托司法鉴定领域的国家认可评审员,设立了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在政策理解、准则宣贯、内审员培训乃至省级评审员队伍组建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大胆探索,试图通过一定模式进行推广,减少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成本,为全行业不同类别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

3.3 建立具有司法鉴定行业特色的诚信评估体系

司法鉴定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其诚信是根本,建立司法鉴定诚信评估体系既是必须、也是必然的。诚信好、质量高、服务优的司法鉴定机构肯定水涨船高,诚信较差的机构就要如履薄冰,优胜劣汰的进程也因此会加快。在2012年政府职能转移中,广东省政府决定将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职能转移至行业组织,省司法鉴定协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履行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工作。为此省司法鉴定协会制订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实施方案(草案)》,设立了专门的诚信建设工作委员会,统筹规范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逐步展开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体系的构建。有计划地研究制订广东省司法鉴定行业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指标,依据各司法鉴定类别的专业特点确定需公开项目的范围,条块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重点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基本信息和技术能力、技术进步、惩戒监管信息,依法依规地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争取在2016年底前初步建立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2020年底前建立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门户网站的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子站,为诉讼和社会提供相应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4 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的完善机制

4.1 完善司法鉴定分类继续教育

对司法鉴定行业而言,继续教育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方面的培训。主要是诉讼法律及司法鉴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是诉讼法的相关法条,如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要求以及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规范,体现在岗位(初任)培训和针对特定法律的专项培训。二是管理方面的培训。主要结合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要求,体现在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认证认可内审员和评审员的培训。三是技术方面的培训。主要是各司法鉴定类别根据本专业学科发展和实践中的疑点、难点问题,体现在每年度进行的按鉴定类别分别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

4.2 健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如前所述,司法鉴定行业具有明显的二次准入特征,一直以来也未建立完全独立的职称系列和技术晋升机制,司法鉴定人的积极性、创造性难以充分调动起来。有专家提出,专业人员职称评定与任职资格走向合一将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改革方向[3]。司法部经向人事部备案,组建了司法鉴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司法鉴定研究人员、法医学工作人员、物证技术鉴定人员三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工作。在2012年政府职能转移中,广东省政府同样决定将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能转移至行业组织,省司法鉴定协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履行广东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但行业组织如何与人事管理部门衔接、科学设置相关系列至为重要,既要从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出发,又要顾及不同专业学术发展的差异,在省级首先开展法医学工作人员、物证技术鉴定人员两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工作。

4.3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倡正确宣传导向

体制改革前,司法鉴定源出多门,管理、规范各异,《决定》施行后,有力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逐步树立了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司法鉴定工作是为诉讼服务的,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服务,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为此专门设立了宣传推介工作委员会,主要从行业组织的角度,提倡正确的宣传导向,加强国内外同行间的技术交流,向社会各界介绍司法鉴定工作。

[1]霍宪丹,郭华.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发展范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71,274.

[2]梁震.强化鉴定质量监管探索创新社会管理[J].中国司法鉴定,2011,(6):S11-S10.

[3]徐景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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